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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65字职称论文论我国司法鉴定的诉讼地位和制度立法

论文类型:职称论文
论文字数:13165字
论点:鉴定人,司法鉴定,司法
论文概述:

司法鉴定人是贯穿于整个司法鉴定活动的关键性的实施者。司法鉴定人的能力和素质是保证司法鉴定服务质量的重要条件。

论文正文:

我国司法鉴定的诉讼地位和制度立法摘要:司法鉴定人是整个司法鉴定活动的关键执行者 法医专家的能力和素质是保证法医服务质量的重要条件。 为了不断提高和保证司法鉴定质量,为诉讼、行政执法、社会管理等相关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保障,我们不能不重视鉴定人专业水平、操作技能、道德操守和从事鉴定工作的主观能动性等内在素质的发展和提高。 本文通过文献综述、数据分析、国内外比较、法律分析等方法,对我国司法鉴定人的法律地位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司法鉴定人制度进行了研究 最后,笔者提出了完善司法鉴定人制度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司法鉴定专家的合法准入是合法性与科学性的统一 法律和科学属性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在司法鉴定领域,与司法鉴定相关的科学技术是提高司法鉴定服务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推动力。 法医专家掌握了法医学专门知识和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科学技术,是法医学专门知识管理中最关键的环节之一。 司法鉴定人是整个司法鉴定活动的关键执行者。 法医专家的能力和素质是保证法医服务质量的重要条件。 为了不断提高和保证司法鉴定质量,为诉讼、行政执法、社会管理等相关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保障,我们不能不重视鉴定人在鉴定工作中专业水平、操作技能、道德操守和主观能动性等内在素质的发展和提高。 因此,研究和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社会条件和司法改革趋势的司法鉴定人制度,已成为构建中国特色司法鉴定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司法鉴定的内涵和专家制度(I)司法鉴定的内涵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独立的、专门的司法专家法律制度。法律没有刻意区分专家和证人,只是在证据规则中对其进行了阐述 例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规定:“如果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将有助于法官理解或确定有争议的事实,根据其知识、技能、经验、培训或教育有资格成为专家的证人可以通过意见或其他方法作证。” 其中,“专家”一词的含义在美国《黑法词典》中定义为:“在该学科中接受过科学教育或掌握了从实践经验中获得的特殊或专有知识的人。\" “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都在其法律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与鉴定人有关的法律制度 评估师的概念也反映在法典中 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将专家定义为:“凭借其专长协助法院判断某一证据问题的人。” 在日本刑事诉讼法中,鉴定人被定义为“有知识和经验的人”。\" 司法鉴定人的概念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不统一。 例如,《刑事诉讼法》将专家定义为“具有特殊知识的人” 《民事诉讼法》也包含同样的规定。 根据本法的规定,评估师可以分为“受托解决诉讼中专门问题的人(自然人)”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司法鉴定人是指“依法取得鉴定人资格,被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聘用从事法医学、痕迹检验、理化检验、文件检验、音像资料检验、电子物证检验、心理检验、警犬鉴定等检验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司法鉴定人是指“依法取得鉴定人资格,在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从事法医学、物证、视听资料、司法会计鉴定和心理测试的专业技术人员”。\" 可见,我国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制定颁布的内部管理制度将司法鉴定人定义为“从事特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我国,司法鉴定人是司法鉴定的主体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司法鉴定管理决定》,司法部承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根据《决定》的规定,司法部发布了专门的行政法规《司法专家登记管理办法》 其中,规定了司法鉴定人的概念,司法鉴定人是“运用科学技术或专业知识识别和判断诉讼中涉及的专业问题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 “司法鉴定人是司法鉴定活动的重要执行者。司法鉴定人开展的鉴定活动直接为司法活动中的科学技术服务,具有科学性、中立性和独立性的特点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对司法鉴定人属性的界定较为接近我国当前的社会现实 它可以作为今后制定司法鉴定法的参考。 为了突出鉴定人的自然人身份,以及鉴定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接受委托的程序要求,可以酌情进行细微修改。 建议修改为自然人,接受所在地司法鉴定机构的委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业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鉴定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 二、我国法医专家队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三,国外法医专家制度的考察。第四,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立法的完善表明,司法鉴定人是司法鉴定活动的关键实施主体。 其自身的专业素质、能力、实践经验、思想品德、道德修养和主观态度对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至关重要。 因此,提高和保障司法鉴定人的专业能力是司法鉴定人管理、司法鉴定人质量管理和司法鉴定人行政管理的重要出发点。 根据我国司法鉴定人队伍的现状,建立一个适应我国司法改革大趋势、适应司法实践需要的司法鉴定人制度,在司法鉴定人准入和退出、教育培训、行业发展、执业权利、义务分配、执业行为监督、薪酬管理、技术职称评聘、执业奖惩、执业档案、诚信制度等方面显得尤为重要。 司法鉴定人制度也应被视为我国《司法鉴定法》立法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在制定的司法鉴定法应该是我国司法鉴定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其内容体系应包括基本法、主体法、行为法、产业促进法(包括教育、培训和科研、产业发展等)。)、行政和技术管理法等 司法鉴定人制度应当是主体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主体法还应包括司法鉴定机构制度、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制度、管理主体、委托主体、当事人、鉴定意见审查申请主体等相关制度。 (a)我国法医专家的严格准入条件是法医专家从事法医工作的基本要求,法医专家还必须以某些方式和程序获得许可,才能获得从事法医活动的专业资格 我国司法鉴定人的准入应以鉴定人权限审查制度为基础,以鉴定人原则为补充。 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往往根据专业资格和专业鉴定资格实行二次准入。国家计划实行司法鉴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原有职业资格评估的基础上,根据认证业务的性质,国家对不同专业的统一考试和评估分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级别的司法认证资格。 现行《决定》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对司法鉴定人进入市场的条件和审批程序有较为完整的规定。 为加强和改进司法鉴定人准入管理,应逐步走向司法鉴定人分类、规划和规范化的管理模式。 不断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和技术法规 例如,法医鉴定专家录取实施细则(其中应包括大学专业目录、技术职称目录、课程目录等。涉及法医鉴定专家的各种专业执业类别,以及学科、职称、课程目录等。与法医专家的申请有关)和助理法医专家的培训计划和评估大纲。 (二)对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实行动态管理,针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过程中的重要关节和要素,制定相应的专项制度,规范其执业行为,保证司法鉴定工作质量 具体包括司法鉴定人权利义务制度、司法鉴定人执业奖惩制度、司法鉴定人执业档案管理制度等。 条件允许时,应及时为各专业实践类别建立司法鉴定操作程序和技术规范。 制定《司法鉴定伦理守则》和《司法鉴定伦理规则》 (三)加强司法专家的培训、教育和培训,司法专家的培训关系到高校学科和专业的设置 条件成熟时,部分高校应设立司法鉴定相关专业建设试点项目。 为积累司法鉴定专业人才培养经验,创新司法鉴定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目前,我们可以加强对研究生教育的重视。 针对司法鉴定实践中专业领域的不足,在相关专业本科教育的基础上,大力加强与该专业交叉的司法鉴定学科研究生教育。 为了满足培养高素质司法鉴定应用型人才的要求 针对法医学科技人才短缺和学科建设不完善的问题,作为行政管理的内容,教育部门应立即与法医学的跨行业、跨领域、综合性和边缘性特征相协调,尽快明确其学科地位,建立学科体系,将其纳入高等教育的基础领域,促进人才培养。 司法鉴定人的继续教育包括上岗前和转岗前的实践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 它也可以统称为毕业后教育。 由于司法鉴定活动的科学性,以及与司法鉴定活动相关的科技领域,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不断吸收各相关专业领域的最新技术,丰富和完善鉴定技术。 因此,这必然会对法医专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提出新的要求,要求他们不断学习,保持自己的专业知识体系,以满足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 为了满足二次录取法医专家的培训和继续教育需要,应尽快完善能够满足全国法医专家继续教育的基地名单。 为了培养高水平的司法鉴定服务、科技和教育人才服务,同时要完善司法鉴定继续教育体系。 如信用体系等 (四)完善司法专家的处罚和回避机制,有准入时应回避。 目前,司法鉴定制度中司法鉴定撤回机制的研究成果不足。 法医专家回避机制至少应包括正常回避和惩罚性回避 例如,虽然司法鉴定人已通过申请并获得行政许可,但他已注册为司法鉴定人。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他们长期未能实际从事司法鉴定,应当允许他们申请正常退出。 这不会影响他今后再次申请司法鉴定人执照。 司法鉴定人因执业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而被撤销注册的,应当按照《决定》的精神办理,今后不得再次获得司法鉴定人注册许可。 当然,这需要通过建立一个完整的全国法医专家实践档案系统网络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