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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21字博士毕业论文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政策综述

论文类型:博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63121字
论点:经营权,土地承包,流转
论文概述:

本文是研究生论文范文,本文是从大的社会背景入手来看待中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创新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是特定中国社会的产物,是中国社会的现实需要催生了中国的土地

论文正文:

第一章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创新的前提

第一部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现状及反思。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现状

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转让是指承包人将部分或全部承包土地转让给第三方(受让方)经营,承包人与集体合同关系终止或部分终止,受让方或受让方与转让方共同履行合同的行为。由于我国绝大多数农村农民长期依赖承包土地,他们不能因为随意流转而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必须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流转。

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承包人为了方便耕作或自身需要,交换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并在承包人之间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互换和转让有两个共同特征:第一,在转让或交换后,最初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持有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有权利,不再对土地拥有任何性质的权利;第二,对转移对象有较为严格的限制,表现为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法人或单位不能成为转移对象。通过转让或交换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一般被认为是物权。可以看出,受让人通过交换和转让的方式取得了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这种物权性质不能对抗未经登记的善意第三人。

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包。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是指在承包期内,承包人将部分或全部承包土地转让给第三方耕种,第三方和承包人履行其义务。承包人与集体签订的合同仍由原承包人履行,第三方与集体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对这种分包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原始关系不变,当前分包关系不能影响原始合同关系。同时,也相应地规定了最后期限。

第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租赁涉及的主要当事人包括出租人(原承包人)和承租人,他们在法定期限内保留物权,并将债权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只能取得债权。《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对这种租赁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原承包商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不变,当前租赁关系不能影响原合同关系。同时,也相应地规定了最后期限。

第五,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自愿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的承包人与实行承包方式的其他承包人之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股份公司或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两种股权。一是通过家庭承包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以共有的形式共同组织承包经营权。二是将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咨询获得的荒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投入到从事农业生产的专业公司中获取投资回报。这种方式与现代股份公司的运营模式基本相同。第一种方法是为农民提供更多的保险,因为农民不会在公司破产后失去合同经营权,因为他们将合同经营权转化为股份。因此,这种方法的适用范围是明确的,而第二种持股方法,如果它仍然适用于家庭获得承包经营权的情况,很有可能导致公司破产,农民将失去他们的生存来源。因此,适用于市场化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践创新

作为上层建筑,法律必须由经济基础决定。1978年,18名农民冒着极大的风险,以“孤儿照料”的形式制造了一种生死攸关的局面。他们把红色手印印在土地承包责任制文件上,创造了“小岗位精神”,揭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实践创新导致社会变革的典型事件。法律只能根据社会的变化进行调整和改变,而不是一成不变。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尽管现行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诸多限制,但人们在现实实践中仍在大胆创新,以满足出版展览的需求。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创新方式

(一)有偿转让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事实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经常发生,这种转让也得到一些地方法律法规的承认。海南省1990年2月颁布的《海南经济特区土地承包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权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经省、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和租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出租非农业建设用地承包权。\"

2011年7月7日,海南省东方市决定率先规范板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借鉴云浮经验,成立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板桥以天头村为试点,花费40多万元对该村土地进行了全面调查,包括荒地开垦。年底,天头村5088亩土地上形成了坐标清晰、四个方向的红线图。2008年地块的每个地块都形成了一个地图点,该地图点被制成表格,包括地块的四个方向、面积、地形图、拐点坐标和农民签名。随后,政府组织天头村的农民签订了200份合同,合同上有每个家庭的所有地块。土地复垦合同由乡镇政府统一取样,承包费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如果面积大于平均水平,农民将签订专业合同,租金将相应增加。谁拥有土地不再由山脊和桩来确定,而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这不仅保证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也提高了农民的收入。

(二)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农场

土地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农场只是一种内涵的两种表现形式。主要是指农民通过定价等方式定量分享土地承包经营权形成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合作制度。合作社按照章程统一管理土地,取得收益,并按股份按时分红。

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的认证

第一节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制度价值和制度优势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制度价值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业发展模式主要以家庭管理为基础。其显著特点是分散化和规模小。由于这种特殊情况,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如何建立有效、科学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一直是我国农村经济改革的瓶颈。

要突破这一瓶颈,我们至少要注意以下内容:第一,如何实现土地的良性保值增值。第二,如何保护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即大多数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第三,如何遏制已经出现的土地贫瘠问题。然而,无论刚刚实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如转包、租赁、交换、转让还是股份转让,都能够解决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难题。最现实的情况是我国农村出现了严重的弃土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关系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首先,从具体的角度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而且转让的范围相对狭窄,因此不可能进行最佳的资源转让,这不利于确保土地的保护和增值。第二,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关系中,合同是双方约定的,很难避免对承包人不利的条件。此外,如果是无限期租赁,双方可以随时终止租赁。因此,承包商的权益可能得不到有效保护。第三,可能存在对土地的过度开发或破坏性开发,这恰恰相反,破坏了土地的生产力。第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只能在某些方面解决各种承包人的需求,而不能解决上述实际问题。第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可能导致承包人失去生活基础,导致社会不稳定。

对合作社和股份公司来说,这不符合中国目前的国情,在中国难以实施。

信托制度是一种为他人利益管理财产的制度。它已经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信托制度的四个基本概念是:第一,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分离;二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第三,有限责任;第四,信任管理的连续性。正是这些信托的基本概念使得信托制度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制度基础

土地是价值最高的资本,也是社会财富的象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重视土地调整的法律规范。我国实践中创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转让将是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市场最有效的整合。它具有强大的制度优势和基础,应该引起更多的关注和重视。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理论基础

信托制度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作用不断增强。它最终将成为现代资本市场中的一个重要体系。现代信托制度起源于13世纪英国的“用益权制度”。起初,这种用益权制度被应用于土地领域,以解决教会与皇室之间的矛盾。后来,它逐渐被引入其他领域,并逐渐演变成现代信托制度。信托制度的基本价值在于以信托财产为核心,通过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实现受益人的收益权。然而,自信托制度引入我国以来,在我国土地流转领域,学者们的研究关注度和应用程度都远远低于国外对该制度研究相对成熟的国家。

我国土地信托转让制度的建设,结合信托制度本身的优势和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市场,必将促进我国农村土地转让制度的顺利高效发展,这本身就是土地转让制度的创新。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国外,信托制度都是建立在明确的产权和可转让的权利基础上的。农地信托转移制度也是如此。国外以土地私有制为前提来界定土地产权。他们认为只有完全的私有制才能促进土地流转制度的发展。当这个在金融市场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工具被用于调整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如何保证农业资本要素的合理使用就变得非常重要。然而,随着国外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产权观念的转变,国外的土地产权理论经历了从强调“所有权”到强调“使用”的转变过程。在这一变化过程中,理论界的研究热潮将它推向了顶峰。例如,德国的叶林在法律目的论中指出:“行使所有权的目的不仅应该是‘个人利益’,还应该是‘社会利益’。”法国学者迪迪尔声称:“土地所有权的存在并不是为了土地所有者的利益,而是为了提高人类的共同需求,赋予土地所有者社会功能。”澳大利亚的迈克尔·森在他的书中指出:“所有权只是一种专有权,而不是不受干涉的个人权利。”可以看出,西方土地信托制度是以土地私有制为前提的。但是,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全民所有制。在这样的政策下,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农民只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国将信托制度应用于土地转让制度,创建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土地信托转让机制,解决了我国现行土地转让制度中各种方式的弊端,促进了土地信托转让的发展。

第三章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的构成……60

第一节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60

一、校长……60

二.受托人……62

三.受益人……63

第四章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的相关支撑体系................................85

第一节建立相关支撑体系的必要性……85

首先,相关支持系统的缺乏是其发展“瓶颈”的重要原因。................................85

第二,建设和完善支撑体系是克服发展“瓶颈”的重要途径。................................88

第四章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的相关支撑体系

第一节建立相关支撑体系的必要性

尽管信托制度本身具有许多先天的优良品质,但由于我国农村的特殊情况,我国信托制度的发展也遇到了瓶颈。复旦大学任远教授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存在不仅鼓励农民自主进行生产经营,获得对农业生产时间的自由控制,还带来了小农生产方式的回归,使农业生产具有“分离”和“分散”的特点。不难看出,正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分割”和“分散”特征导致我国无法发展规模农业和追求农业的规模效益。同时,这也是农民收入低的根本原因。因此,我国必须克服这一制度不能大规模运行的缺陷,在实现农地规模化经营的同时向现代农业转型。正是在这种制度背景下,信托制度有其独特的优势,并被引入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信托制度进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领域的时间不长,但它已经在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发挥了作用。

首先,相关支持系统的缺乏是其发展“瓶颈”的重要原因

(一)农民对信托收入保护机制缺乏信任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最重要的是尊重广大农民的意愿。只有对农地信托流转方式有了基本的心理认识,并自愿参与其中,这一制度才能在我国农村长期存在并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同时,还有一点不容忽视,即有效保护农民利益。自始至终,农民与土地有着自然和持续的联系。在大多数情况下,土地是他们生计的来源和保障,也是他们的“生命线”。因此,如果农民想自愿“交出”土地参与转让,他们必须能够保证在他们转让农地信托后,他们也能够通过其他方式保证自己的生存权。同时,国家还必须保证当他们失去土地时作为保证。完善信任农民转移耕地的社会保障机制。否则,即使他们不能耕种,他们也宁愿把农田堆起来,也不愿转让。由此可见,保障农民基本收入是设计农地信托流转制度的基础。

结论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方式有九种:转让、交换、转包、租赁、入股、抵押、代耕、准占用和反向租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不仅受到签订书面合同需要的严格限制,有些转让方式在可以用于对抗第三方之前需要进行登记,而且还要通知发包人,甚至获得发包人的同意。

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立法缺陷主要包括:家庭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结构性缺陷;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的继承模式存在一些功能缺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存在逻辑缺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能满足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偏重于农地的保护功能,而忽视了农地的利用功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限制过于严格。在实践中,还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不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周期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缺乏中介等问题。现行立法严格利用农地保护农民生存权,限制了农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城市居民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和共同发展的权利,忽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土地承包经营权只在符合农民所在集体内部农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民之间转让。它不能形成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也不能反映土地的实际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和用益物权,不能脱离市场经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在市场经济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在保证社会成员公平享受社会利益的前提下,有利于充分发挥财产效用,优化资源配置。

为了解决这些立法缺陷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土地流转的创新模式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转让和转让、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农场、以社会保障为代价的承包经营权转让、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资本入股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中,最好的模式应该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其目的在于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在此基础上,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者为主体,将土地移交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和经营,以自己为受益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不仅能更好地维护农民权益,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还能共享一些社会保障功能,合理实现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分离,从而充分开发土地资源,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突破行政区域界限,实现土地在更大更广的范围内流转,促进全国土地流转市场的形成。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