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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入刑”环境下“饮酒不驾车”人格特质的形成,发生事故时一起喝酒的人有责任吗?

“酒驾入刑”环境下“饮酒不驾车”人格特质的形成

发生事故时一起喝酒的人有责任吗?是否有责任取决于具体情况。一般来说,有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一起喝酒的人尽力劝阻无效和坚决的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而一起喝酒的人没有责任。第二,在同一张桌子上喝酒的人知道酒后驾驶是非法的,但不阻止或宽恕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他们要承担连带责任。“道”

“酒驾入刑”环境下“饮酒不驾车”人格特质的形成

酒后驾驶与醉驾有什么区别

酒后驾驶和酒后驾驶的区别:司机血液和呼吸中的酒精含量不同。 酒后驾驶:每100毫升血液中驾驶员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小于80克 酒后驾驶:驾驶员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处罚各不相同 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暂时中止。

发生事故时一起喝酒的人有责任吗?

发生事故时一起喝酒的人有责任吗?是否有责任取决于具体情况。一般来说,有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一起喝酒的人尽力劝阻无效和坚决的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而一起喝酒的人没有责任。第二,在同一张桌子上喝酒的人知道酒后驾驶是非法的,但不阻止或宽恕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他们要承担连带责任。“道”

“酒驾入刑”环境下“饮酒不驾车”人格特质的形成

酒后驾驶与醉驾有什么区别

“酒驾入刑”环境下“饮酒不驾车”人格特质的形成范文

《刑法修正案》(8)于2011年5月1日生效。修正案第一百三十三条修改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酒后驾车”被正式定义为刑事犯罪。

该法案暗示了一种关于法律的行为倾向,即“喝酒不开车”的行为模式和思维模式。人格特质理论将这种个体行为倾向概括为人格特质,一个结构化的多层次人格系统由多重人格特质组成。

“酒后不开车”的人格特征是交通安全法律人格的具体体现。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供的数据,自2011年5月1日酒后驾车受到处罚后的半个月内,全国共查处酒后驾车案件2038起,同比下降35%。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37.8%。”

通过该法的实施,形成“酒后不开车”人格的人数有所增加。

信息流通使大众传媒成为影响社会个体人格形成的变量之一,并在“饮酒不驾车”人格特质的形成中发挥作用。这是因为并非每个人都通过直接经历因“酒后驾车”而受到惩罚或目睹他人因“酒后驾车”而受到惩罚来理解该法案,从而形成了“酒后驾车”的人格。大众媒体在传播法案和相关信息方面有两个特点:大量信息和对\"酒后驾车\"后果的关切。

首先,提高信息量和“酒后不开车”的行为模式

信息量包括两个级别:

1.多渠道沟通的同时,使“酒后驾车”的信息能够有效地到达受众;2.在不同时间连续报告,以扩大信息覆盖面。

高宋啸酒后驾车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刚刚实施的时候。作为“酒后驾车”的典型案例,该案件具有社会关注度高、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的特点。报道包括中央电视台、北京卫视和上海卫视。还有新华、中信和凤凰等网站。还有报纸和杂志,包括《法律晚报》,通过多种渠道扩大了信息量。其次,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几家媒体不断报道该案的审判情况,扩大了信息的覆盖面。与此同时,由于行为者的公众意识,案件信息被反复传播。当时,当观众打开电视、点击网页、打开报纸时,他们有更大的机会接触到案件信息。

人们在与大众媒体的信息互动中了解到了案件的相关信息,形成了丹尼尔·勒纳(Daniel Lerner)所谓的意识形态转变,并产生了间接的体验,即酒后驾车要负刑事责任。这种体验将减少交通安全领域个人驾驶行为的不确定性,并确认一个行为事实,即饮酒和不开车。大众传媒通过长期稳定的信息互动,逐渐对人们的驾驶行为产生影响,并对个体“饮酒不驾车”行为模式的形成产生一定的“塑造”作用。

第二,思想的传播和“酒后不开车”的思维方式

在“酒后驾车入刑”的报道中,大众媒体普遍更加关注“酒后驾车”的司法后果。在高宋啸案的报道中,无论是中央电视台、北京卫视、新华社、中国新闻还是法治晚报,焦点都集中在量刑上,即拘留6个月和罚款4000元。许多媒体引用了一个法人的术语:“酒后驾车的顶级处理”。

在第22届中国新闻奖的291部获奖作品中,有三篇关于“酒后驾车入刑”的报道。它们是上海广播电视台的《禁止酒后驾车给社会的启示》;安徽广播电视台的《芜湖抓全国酒后驾车第一人入刑》和福建传媒集团的《打击酒后驾车》海峡两岸如何相互学习。这三部作品还关注“酒后驾车”的后果。《禁止酒后驾车对社会的启示》通过对专家、学者和交警的访谈,展示了“酒后驾车入刑”法案效果显著的原因:执法坚决,后果严重芜湖抓住中国第一个“酒后驾车入刑”的人,通过反面典型报道,告诉观众“酒后驾车”应负刑事责任。如何在打击“酒后驾驶”中相互学习通过两岸专家交流,介绍了世界各国对“酒后驾驶”的处罚,分析了“酒后驾驶”的严重后果。

关注后果反映了罗杰斯在《创新扩散》中的“比较优势”,这有利于思想的传播。罗杰斯认为,比较优势(comparative advantage)是新思想为采纳者提供了比旧思想更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方式,高“比较优势”的思想对被个人采纳是有益的。《酒后驾驶入刑法》实施后,“酒后驾驶”行为人经公安机关查处后,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不仅仅是拘留少于6个月和罚款那么简单。刑事犯罪将记录在档案中,这将影响今后工作、借款和出国等一系列权益的行使。其后果凸显了“饮酒不驾车”概念的相对优势。“酒后驾车入刑”法案暗示了“酒后驾车”的新概念,这为个人提供了一个更有效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即:酒后驾车。因此,关于“酒后驾车”案件的报告实质上是大众媒体对“酒后驾车”概念的广泛传播。通过这一概念的稳定和持久传播,大众传媒对个体“饮酒不驾车”思维方式的形成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即产生了“塑造”效应。

大众传媒在通过“酒后驾车”案形成“酒后驾车”的法律行为模式和思维模式的过程中,以及相关信息的传播和“酒后驾车”概念的传播中,发挥了一定的影响力。也就是说,大众传媒在“酒后驾车”法律人格特征的形成中发挥了“塑造”作用。然而,人格心理学认为个体人格系统是由多重人格特征组成的。因此,笔者认为,大众传媒通过传播法律信息和法律观念,在社会个体法律人格体系的形成中发挥着一定的“塑造”作用。

参考:

[1]黄希庭。人格心理学[·米】。浙江: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

[2]白惠杰。“酒后驾车入刑”及其社会影响分析[。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