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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相关法律问题探析,为什么壁挂式空调插座不需要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为什么壁挂式空调插座不需要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空调的外壳接地了。发生泄漏时,接地线可以降低空调的泄漏电压。如果有人触摸空调时有泄漏,此人和地线在电路上并联。因为地线的电阻很小,人的电阻很大,所以人不会触电。这种地线叫做保护零线(也叫保护地线,这两种说法根据具体电网是为了什么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符号是什么?

符号如上图所示。 在低压电网中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简称漏电保护器,简称剩余电流保护器)是防止触电、电气火灾和电气设备损坏的有效保护措施 世界各国和国际电工委员会已经计算出漏电保护器的额定工作电流也应该与电路中的实际电流一致。如果实际工作电流大于保护器的额定电流,将导致保护器过载和误操作。 漏电保护器保护人身安全,使人们不会因接触大电流而死于心室颤动,所以最后一句话是错误的,即防止人们直接接触带电导体。 要求非工作电流不小于额定剩余工作电流的1/2是正确的。 而不是3/4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测试仪”又称漏电保护器测试仪,是工程质量监督站和施工企业必备的测试仪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测试仪”主要用于测试漏电保护器的漏电动作电流、漏电不动作电流和漏电动作时间。以“LBQ-ⅱ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测试仪”为例,我将在低压电网中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以下简称剩余电流保护器)作为防止人身触电、电气火灾和电气设备损坏的有效保护措施。 世界各国和国际电工委员会通过制定相应的电气安装法规和用电法规,大力推广低压电网中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使用。

为什么壁挂式空调插座不需要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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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0简介

触电事故的发生与环境、季节、电压水平和相位密切相关。剩余电流保护器根据触电发生规律选择合适的安装位置、电压等级和相位,以充分发挥其最大效率。目前,防止人身触电伤亡最有效的措施是安装剩余电流保护器,这在低压电网触电事故中尤其重要。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在实践中安装保护器以及由谁支付安装费用。然而,一旦发生与此相关的触电事故,电网企业往往会发现自己处于尴尬的境地。

1触电事故的规律性

1)从触电发生地分析,农村地区触电事故发生率远高于城市。主要原因是:农村电网复杂,目前运行的设备简陋,设计安装人员技术水平较低,缺乏严格的管理,用户对安全用电认识不足。

2)从触电事故的电压水平分析,低压触电的发生概率明显高于高压触电。普通用户不容易接触到高压电网。与高压电网相比,由于电气设备数量多,低压电网覆盖面大,非专业人员没有意识到电击的严重性,增加了触电的可能性。

3)从触电事故季节分析,6月至9月触电事故发生率较高。主要原因是夏秋湿热雨、人体多汗症、皮肤电阻下降、电气设备绝缘性能下降。闷热的天气导致工作人员或用户在使用绝缘保护时无所事事。此外,在农忙季节,耗电量急剧增加,电气设备故障率增加,增加了接触和操作电气设备的可能性,导致频繁发生触电事故。

4)从触电事故的相分析来看,两相(指相对相)触电的发生概率低于单相,事故点大多位于容易接触的位置,如接头、灯头、插座、支线、家用电线、开关电器、控制电器、保险丝等。因此,短路、接地和泄漏事故频繁发生。

2剩余电流操作保护器的工作原理

剩余电流保护器由两个采样电路、一个比较电路和一个控制电路组成。工作原理是根据串联电路中各电路电流相等的原理,将采样电路分别安装在电源的火线和零线上,比较电路对采样数据进行比较。如果两个电流之差超过初始设定值,则认为电路有泄漏,控制电路立即开始切断火线和零线,起到保护作用。然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起到保护作用。例如,当相线和零线或者相线和相线与人体接触时,人体电阻等于负载。电流从相线通过人体后,流回零线或另一相线,使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电流差为零。此时,即使人体受到电击,漏电保护也不会起作用。此外,一般低压线路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漏电流,各相的漏电流也不同,导致低压电网的漏电流与电击电流不对应。此时,即使相导线发生触电事故,只要各相泄漏电流和事故电流的相量以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动作电流没有达到设定值,保护器仍然不能正确动作。此外,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存在使用寿命和维护周期的限制,延长使用寿命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正确动作率将大大降低,从而形成危险隐患。因此,剩余电流保护器应每年维护一次,每月进行测试和跳闸。如果发现任何损坏,应立即更换。否则,它将失去保护作用。

3总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保护范围和法律责任分析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规定:“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而安装的漏电动作保护器的额定动作电流不得超过0.5A”。总剩余电流操作保护器(漏电流操作保护器)的操作电流不应超过500mA,这是最安全的,因为低于500mA的电弧能量不足以点燃火焰。但是,当线路的正常漏电流较大时,也最好大于500毫安,以避免不必要的跳闸和停电。总保护器的漏电动作延迟通常约为0.3秒,因为从接地电弧的出现到附近可燃材料的点燃有一个很长的过程。延迟约0.3秒不仅能有效防止火灾,而且不会扩大停电面,造成被保护电路过热和烧损。根据《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T 499-2001)5 . 1 . 1的规定:“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是防止低压电网剩余电流引起故障危害的有效技术措施。低压电网剩余电流保护一般采用总剩余电流保护(中间保护)和最终保护的多级保护方式。

a)总剩余电流保护和中间保护的范围是及时排除低压电网主、支线断线、接地等产生大剩余电流的故障。b)剩余电流最终保护安装在用户的受电端。其保护范围是防止剩余电流引起的事故,如用户内部绝缘损坏和个人间接接触电击。直接接触电击仅用作基本保护措施的附加保护);《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T 499-2001)5.5.1规定:“在避免农村低压电网正常剩余电流的情况下,额定剩余运行电流应选择得尽可能小,以考虑人身间接接触电击保护和设备安全。总剩余电流保护的额定剩余工作电流应在固定步骤中可调。对于剩余电流小的电网,非雨季保护器的最大剩余电流为50mA,雨季为200mA。对于剩余电流大的电网,非雨季保护器的最大剩余电流为100毫安,雨季为300毫安。”[12]。

农村触电事故发生后,如果农村低压用户不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往往会以总保护不起作用为由,要求电网企业承担人身触电赔偿责任。事实上,一般保护装置的安装和人身触电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因是一般保护必须满足正常电源。如果设定的剩余电流值太小,当电阻小时,总保护器将以动作方式完成电网停电,从而无法保证连续供电。此外,根据医学研究,正常心跳周期之间有大约0.1秒的间隔。正常情况下,心室在50mA时会引起破坏性的纤维性颤动,而在30mA时心室相对安全,不会引起危险的纤维性颤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保护人身安全的作用原理在于在人体、被保护电路和大地形成闭合回路之前的可靠动作。根据IEC4.79(电流通过人体的影响),当50Hz交流电流小于30mA通过人体时,人体心室颤动和死亡的概率较低。因此,国际电工标准规定,所有防止人身触电的规定应采用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保护器。这就是为什么在医院的手术室和浴室以及其他电击风险高的地方安装动作电流为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以防止人身触电。

结论是当总漏电保护动作电流过大时,无法实现绝对的电击保护。第三,在触电伤亡的情况下,漏电流有多少,是因为漏电流没有达到额定动作值而没有动作,还是因为其他原因,漏电流是一个很难测量的值,所以在低压(1kV以下)触电的情况下,应该执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无论谁提出损害赔偿要求,都应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有过错,并证明这种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可以确定漏电电流达不到工作电流值而导致保护器不工作,并且受害者遭受电击伤亡,电力企业不承担责任。如果确定泄漏电流已经达到工作值并且保护器不工作,也可以分析保护器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并且要求保护器制造商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应当在个案的基础上进行具体分析。2006年12月7日,中国法院网络公布了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的判例法。法院认为,电网企业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中间或全部保护)与死者死于直接电击(用户受电端电压低)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4用户端末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保护范围和法律风险防范

虽然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安装最后一级保护器,但相关电力技术法规中有明确规定。例如,《农村安全用电条例》(DL493 - 2001)第4.3条规定,电力用户“必须安装防止接触和漏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做好运行维护工作”;《剩余电流保护器农村安装操作规程》(DL/T736-2010)关于剩余电流保护器操作管理的第9.1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建立辖区内一般保护和保险的设备档案、操作记录和试验记录。”因此,供电企业只有义务在管理范围内记录保护情况。同时,条例第9.3条规定:\"用户单位应定期检查和测试一般保护和中间保护,并做好记录\"。这清楚地定义了用户单元的检查和测试盒记录义务。《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T 499-2001)第5.1.1条:“剩余电流的最终保护安装在用户的受电端”[12。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用户的保护器安装在用户电表的电源插座上。农村电网改造后,明确了农村低压用户与电网企业之间电力设施的产权分界点。通常,电表作为双方的产权分界点,即从分界点到供电侧的产权属于电网企业,从分界点到负荷侧电力设施(包括电表箱和电表插座)的产权属于用户。一般来说,剩余电流保护器安装在用户电能表的负载侧,因此其产权应属于用户。从双方的合同关系来看,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供电业务规则》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用户应当以自己的产权安装、操作、维护和管理设备。电网企业通过电力设施向用户电能表输送电能,电能表计算用户使用电能后的用电量,从而完成电能的输送。从法律角度看,电网企业已经履行了供电方的合同义务,电能作为标的物的风险已经转移到了用电方。根据这一推理,电能用户负责安装、操作和维护剩余电流保护器。

实际上,手持式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具有高电击风险,需要30mA高灵敏度保护器。由于这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容易移动,绝缘层容易损坏,导致触头外壳接地故障,手持设备的操作者在手掌肌肉触电后,由于触电肌肉收缩,无法摆脱带电设备,短时间内会发生心室颤动,导致死亡。固定设备触电危险相对较小,固定设备外壳不易抓握。一旦遇到电击,固定设备很容易与带电设备分离,也很容易与带电设备的外壳脱离接触,从而避免人身伤害。因此,手持和移动设备必须配备30mA瞬时保护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安装和操作》(GB 13955-2005)4.5规定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设备和场所为:“a)一级移动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b)生产用电气设备;c)施工现场的电气和机械设备;d)安装在室外的电气装置;e)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操作》(GB 13955-2005)5.7.1:“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器、家用电器等设备应优先考虑额定剩余电流不超过30毫安的一般类型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不得延误);5.8.4:“当在金属物体上工作、操作手持式电动工具或使用非安全电压运行灯时,应选择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为10 mA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和通用类型(无延迟)。《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农村安装和操作规则》(DL/T736-2000)第6.5条规定:“移动电器、便携式电器、临时电器和手持电器应配备最终保护装置(根据GB/T12501的二级和三级电器除外)“[11”。

5预防措施

电网企业既是电力能源管理企业,又是公共服务企业,因此,它们肩负着一定的社会责任。一方面,有必要为用户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另一方面,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处理与用户剩余电流保护器的纠纷时,应通过各种方式提示电力用户消除隐患,注意安全,保护生命。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应尽量减少人身触电事故的发生。

首先,严格遵守操作安全规定,避免非法操作。

例如,《农村安全用电条例》第5.7条禁止使用断股、爬地电线和绝缘不合格的电线接电。上述内容是强制性的,在日常操作中应严格遵守。《农村剩余电流保护器安装操作规程》总则规定,“低压电网安装使用保护器后,应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继续采取其他安全措施防止触电事故”[11。

因此,应避免触电事故的发生,从根本上提高电力用户在使用电能过程中的自我保护意识,消除一切违反安全法规的不安全行为,掌握必要的安全自救措施。此外,《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499-2001)5.1.1:“剩余电流最终保护安装在用户的受电端。其保护范围是防止内部绝缘损坏和人身间接触电等剩余电流引起的事故。直接电击仅用作基本保护措施的附加保护“[12”。由此可见。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对直接接触两根电线的电击(相位,零相位)没有影响。这只是对与电线直接接触的额外保护。因此,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与触电死亡的发生没有绝对的因果关系。

产品质量有问题的,由产品的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承担责任。实际上,在农村电网改造过程中,电网企业统一购买保护器后,统一卖给农村用户,并负责安装和维护。统一采购和准确安装可以保证保护器的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但是,在人身触电伤亡的情况下,受害者必然会要求法院确定电网企业因产品质量缺陷、安装不当、维护管理不足等原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符合民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如果卖方的过错导致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人身和其他财产损害,卖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卖方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商或供应商,卖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43条规定:“如果产品缺陷造成个人和他人财产损失,受害者可以要求产品生产者或产品销售者赔偿。如果责任在于产品的生产者,并且产品的销售者作出赔偿,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产品的卖方负有责任,并且产品的生产者作出赔偿,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卖方要求赔偿“[14”。产品的销售者没有自己的过错,并承担举证责任。

电网企业与用户之间存在契约关系。根据\"平等无管理权\"的概念和民法原则,电力设施服从\"谁投资、谁拥有、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电网企业没有义务维护和管理用户所有的电力设施,除非用户以书面形式委托电网企业维护和管理。产权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标志。《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供电合同的履行地应当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边界为履行地“[13”。《供电业务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供电设施发生事故的法律责任,应当根据供电设施的产权归属确定。谁拥有产权,谁将承担[供电设施事故造成的法律责任。因此,电网企业和任何用户逃避责任都没有法律依据。

参考

[1]陈世中。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北京:中国电力工业出版社,2002。

[2]慧方向。[农网剩余电流动作系统的安装、运行和管理。北京:水利水电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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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宋作贵。漏电保护器应用中的几个问题[。家庭电子(爱好者),2005,(9)。

[5]任志成。帮助您学习农村低压电力技术法规。(5)剩余电流保护[。农村电工,2006,(3)。

[6]窦李青。农村触电事故的特点及安装外露保护器的必要性[。《科学技术浓缩指南》,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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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最新保护器选择、设计、制造、操作、调试和测试技术标准实用手册[M]。北京:中国电力工业出版社,2008。

[10]中国机械工业协会。《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1995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标准剩余电流保护器农村安装和运行条例》(DL/T763-2000)[。北京:中国电力工业出版社,2001。

[12]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t499-2001)[。北京:中国电力工业出版社,2004。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5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供电业务规则》,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