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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刑法与我国恐怖犯罪的立法反思,什么是风险刑法

风险刑法与我国恐怖犯罪的立法反思

什么是风险刑法?高速运输、科技、医疗、食品卫生、恐怖主义等带来的风险。到处都是。传统刑法一直在努力应对这些问题。只有在出现风险和有害后果的情况下,才可能启动刑法来保护社会。因此,一些人呼吁对合法权益进行早期和抽象的保护——典型的表现是主张大量增加。

风险刑法与我国恐怖犯罪的立法反思

在二十二世纪的刑法下读后感

对风险刑法概念的反思目前,风险刑法概念已成为当代颇有影响的刑法思想。 其最大的影响是将刑罚的目的从消极的一般预防理论转变为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即为了消除人们对未来的极度不安,确保风险社会的社会安全,立法者通过了大量的刑事干涉法。

什么是风险刑法

什么是风险刑法?高速运输、科技、医疗、食品卫生、恐怖主义等带来的风险。到处都是。传统刑法一直在努力应对这些问题。只有在出现风险和有害后果的情况下,才可能启动刑法来保护社会。因此,一些人呼吁对合法权益进行早期和抽象的保护——典型的表现是主张大量增加。

风险刑法与我国恐怖犯罪的立法反思

在二十二世纪的刑法下读后感

风险刑法与我国恐怖犯罪的立法反思范文

摘要:风险刑法以安全为主线,将传统刑法的刑罚边界拓展到危险犯罪领域。《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加强了反恐努力,增加了抽象危险犯罪形式的新罪行,这些罪行深受风险刑法的影响。然而,就恐怖主义犯罪而言,现行刑法的规定相对完整,甚至往往较为严厉。有些条款可能违反刑法的谦抑性。为了正确适用有关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法规,我们不仅要从风险刑法的角度考虑社会保障问题,还要研究先进的国际体系,加强国际合作。:恐怖主义犯罪;风险刑法;谦虚;

刑法

一.恐怖主义犯罪概述恐怖主义犯罪正在成为对我们社会稳定、政治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巨大威胁。我国的恐怖主义犯罪主要体现以下特点:(1)暴力恐怖活动的目的是使恐怖活动多样化或宣扬宗教或政治思想;或者制造一种社会恐怖的气氛;或者对社会,特别是国家司法机关等进行报复。;也有可能同时实现上述两个目标。(2)针对警察或不明目标的恐怖活动更加频繁。针对警察的暴力恐怖袭击主要是由于警察作为国家暴力机器阻碍了恐怖活动的顺利进行。发展趋势表明,针对不明目标的恐怖活动日益频繁。大多数袭击目标是无辜的人,嫌疑人和受害者之间没有可能涉及传统犯罪的利益冲突。(3)精心策划和准备并具有严重后果的恐怖主义犯罪通常是由犯罪集团或大量嫌疑犯犯下的。在进行恐怖活动之前,这些人会进行周密的计划和分工,以确保突然发生的暴力恐怖活动能够顺利而迅速地进行。此外,恐怖主义犯罪造成的有害后果特别严重,对人民的生命和健康以及公共和私人财产造成巨大损害。二。风险刑法视角下的中国恐怖犯罪刑法规制科技进步逐渐将传统社会中许多被忽视的问题带入人们的视野,如生态安全、工业污染等。在《风险社会》中,乌尔里希·贝克提出了“风险社会”的概念,在人文领域引起了强烈反响。在法律领域,尤其是刑法领域,风险社会理论推动了现代刑法的发展,为新兴领域的犯罪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1)风险社会和风险刑法贝克的“风险社会”(Risk Society)作为社会学概念,是指一个充满现代科技带来的生态灾难或工业污染的社会。在传统社会中,人们会遭受可预见的、明确的危险或损害。随着人类社会进入工业时代,科学技术正在改变人们的行为和生活环境,越来越多不可预测和不确定的风险出现。风险社会进入刑法领域,发展了风险刑法理论,成为刑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齐文远教授认为,在“风险刑法”理论中,责难的可能性被预防的必要性所取代,国家政策的社会保障预防功能更为突出。卢建平教授指出,“风险刑法”实质上是建立一套刑法体系,通过惩治危险犯罪,针对违反规范的行为人的行为,预防由此产生的风险,达到积极的一般预防目的。李红教授主张“风险刑法”与传统的刑事责任法相对立,惩罚抽象的行为危险。因此,当行为推定中存在客观抽象危险时,刑法将在危险成为现实之前,将其作为干预的起点。传统刑法反映出更多的滞后性,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产生有害后果时,才予以处理。然而,这一概念难以满足现代社会人们对安全的需求,也难以预防和控制科学、技术和工业活动产生的风险。(2)《恐怖主义罪行刑法条例》在关于恐怖主义罪行的《刑法修正案》(9)的全部内容中,恐怖主义罪行通过增加更多的罪行和罪名而得到扩大。一些以前可能被确定为恐怖主义罪行的准备行为正在实施,这体现了“在组织反恐法律网之前保护合法利益”的概念。然而,虽然修订恐怖主义罪行与反恐怖主义法密切相关,但它也可能陷入刑法谦抑的危机,被怀疑为过度刑事定罪。作者同意赵秉志、王秀梅等人的观点,即中国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更加详细。如果我们想在增加犯罪数量方面取得另一个突破,我们就不能避免侵犯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嫌疑。在这个问题上,韩大元教授认为,为了避免民主的可能危险,刑法应该从民族主义回归宪政。关于恐怖主义罪行的现行条例值得考虑如下:第一,在建立犯罪制度时,是否应进一步考虑与恐怖主义活动有关的罪行。一些学者认为,刑法分则中通过相应犯罪限制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模式,在应对日益复杂多样的恐怖主义犯罪方面不再能发挥有效作用。第二,只要与恐怖主义活动有关,准备开展、穿着服装、佩戴标志、手持物品等行为。将被纳入刑法的范围。虽然它可以确保安全,满足风险刑法的要求,但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刑法的谦抑性,也可能侵犯公民自由和宪法权利,如行为自由和言论自由。三。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现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1)国际和区域组织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现状为了建立全面的国际反恐法律体系,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在立法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先后通过了13项反恐公约。反恐立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20世纪60年代到90年代。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采用“一罪一公约”的模式,主要体现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行为中。第二阶段是从20世纪90年代到现在。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法律合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区域组织的反恐公约主要包括《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公约》、《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和《防止恐怖主义公约》。区域组织的反恐公约主要体现在加强对煽动、准备和协助恐怖主义犯罪的惩罚,从而从源头上实现全面预防、控制和遏制的目标。⑵启发国际和区域组织改进其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综上所述,对我国的启示是:第一,我国应重视并积极参与国际反恐合作,发挥主导作用。恐怖主义犯罪呈现出全球蔓延的趋势,没有一个国家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中国也在这方面做出了努力。例如,上海合作组织也积极颁布了相关公约。然而,中国也应积极参与其他反恐公约,扩大其影响力。第二,惩罚资助和准备恐怖主义罪行已成为一种趋势,立法中全面预防和控制恐怖主义罪行的工作得到加强,重点是打击恐怖主义罪行。上述《公约》的内容越来越倾向于将恐怖主义犯罪发生前的相关行为纳入《公约》的调整范围,希望加强预防和控制工作。然而,中国在借鉴相关法规时,应考虑是加强对恐怖主义犯罪的预防和控制,还是满足刑事政策的要求,盲目扩大袭击范围。四。关于完善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立法的建议虽然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立法的发展符合风险刑法的安全保障理念,但也引发了对刑法谦抑性的讨论,甚至宪法学者对刑法的民族主义和宪政主义的反思。为了应对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立法面临的困难,我们可以思考以下解决途径:(1)可以考虑建立恐怖主义活动犯罪体系,从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两类犯罪,到集中打击一类犯罪的路径。根据犯罪行为的特点,可以发现恐怖主义犯罪主要针对不明身份的普通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恐怖主义犯罪使用暴力手段开展恐怖主义活动,这些活动有多种目的,例如创造恐怖主义气氛和政治观点。他们的行为是针对不明团体的,并破坏了公共安全法。因此,将恐怖主义犯罪集中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条款中并调整犯罪制度的设置更为合适。(2)在加强反恐法律的同时,我们应该反思过度刑事定罪对刑法谦抑性的影响。目前,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相当详细。将恐怖主义活动的准备行为甚至准备前行为纳入刑法已经引起学者们对过度定罪的关切。如果要在立法领域增加罪行和罪名,肯定会违反谦逊的原则。因此,在当前打击刑事政策的背景下,立法突破应该转向司法方面。我们不仅要有效打击恐怖主义犯罪,还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们不会容忍恐怖主义犯罪,但也会加强执法,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参考[1]夏勇。《风险社会》中的“风险”辨析[。《中外法律》,2012 (2)。[2]赵秉志,杜淼:合法利益保护排除反恐执法[。检察日报,2015-9-28。[3]王志祥,刘婷。《审查关于恐怖活动的刑事立法》,[。《法治研究》,2016 (3)。[4]韩大元。以法立宪法,以宪法治法:宪法与部门法关系的再探讨[。《中国法律评论》,2016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