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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范文地方政府公务员“平庸”治理措施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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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工作,建设,包括
论文概述:

综上所述,治建设是一项长期、动态的过程。随着治庸风暴的进一步开展,大量的未知情况会不断出现。我们应不断的对治庸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调查和分析,通过不断完善治庸所涉及的

论文正文:

第一章勇的含义、表现和危害

1.1平庸的含义
虽然平庸在全国范围内持续肆虐,但“平庸”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因此,要进行治平庸建设,就必须明确界定什么是“平庸”,这是地方政府开展治平庸建设研究的前提基础。
在古代先秦时期,勇是一些地位低下的劳动者的名字。诗歌。松露,顾红,说当王乘封鲁国时,他给鲁国“山川”和“土田附庸国”。“赋”应理解为“仆人”,仆人主要用于军事被奴役的人,而代理人主要用于生产劳动被奴役的人。春秋战国时期,“俗”所指的对象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变化而变化。《史记·范母传》有“范楚岳:我是个平庸的人”“勇”被用作“家政工人”(家政工人),主要指雇佣劳动者。因此,在古代,平庸者主要是地位低下或受雇的劳动者。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平凡的含义更加广泛。它通常指普通的、不老练的、不称职的、无所事事的、粗俗的和不高贵的。例如,平庸的官员,庸俗的。在治勇风暴中,“勇”的定义因地而异。
深圳市政府把“平庸”集中在干部履职的“第三状态”上:一些领导人缺乏共产主义理想和政治道德,思想庸俗,不做公务,只追求权力,权力大,不希望或希望责任小;有些干部没有很强的事业心,工作浮躁马虎,世故老成。有些工作能力不适合这些需求,比如无能为力、平庸和无所作为、害怕事情、逃避事情和害怕被抓住。有些人缺乏精神动力,容易变得富有、浮华和浪费,为自己赢得荣誉,不认为
有进步。有些人甚至相信“隐藏的规则”,热衷于迎合、说油嘴滑舌的话和欺骗他人。深圳对“平庸”的定义主要归因于履行职责过程中思维落后、职业抱负薄弱、工作能力差、缺乏精神动力、相信潜规则等方面。它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但缺乏对实体属性的概括和归纳。
兰州市将“平庸”定义为三种主要情况:有能力但不能履行职责的不作为、无视党和政府的明确规定、无视行为准则和程序、违反规定、侵犯单位和群众利益的不良行为、不能履行职责、不能胜任领导职务和不能按要求履行组织赋予的任务。针对这三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对分级负责、集中管理的具体整治方法和原则,如谈话警告、通报批评、停职、岗位调整、降级使用、辞职辞退、法律处理等提出了明确详细的建议。
武汉市政府在治理平庸危机中的“平庸”有多种含义,如经营技能差、能力弱、避重就轻、混日子、懒惰无为、行动缓慢无序、重权力轻责任、自由散漫、求人不求事的“分散”。武汉的“平庸”具体涵盖了平庸、懒惰和分散三个方面,但这三个方面并不相互交织,难以分离,也没有必要的规定。
根据现代公共政治视角下“平凡”的具体用法,本文研究的“平凡”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狭义的平庸是指地方政府官员为了实现特殊的私人利益而偏离公职,这种偏离对政府的工作形象和工作效率产生了负面影响,但尚未构成行政处罚和刑罚的权力变异现象。广义而言,它是指地方政府官员为实现个人利益而违反工作规范并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为。它是指地方政府官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表现出的所有低质量工作和不健康精神状态的集合。具体内涵主要表现在:
首先,演员的范围是广泛的。实施范围为: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协、行政部门、法院、检察院及其部门、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除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及其工作人员和机构、借调人员、授权委托组织及其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它不仅包括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法律制度调整下的参与单位的工作人员。它不仅包括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还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它不仅包括处于领导地位的员工,还包括处于非领导地位的员工:它包括组织行为和个人行为。

其次,行为的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利益或个人目标。行为动机不仅来自传统的利己主义,还包括私人目的。例如,在工作中吃早餐属于个人目的。“平庸”行为的前提背景是私人利益和私人目的的扩张、公共权力的异化以及与公共利益相反的行为。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行为符合人民的要求,也是每个国家工人必须遵守的工作原则和出发点。然而,日常工作中的各种“平庸”行为导致了公共权力不仅与公共利益目标相背离,而且与私人权力工具相背离。此外,这里的利己主义不仅包括普通意义上的具体物质利益和权力利益,还包括工作惰性、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第三,违反行政道德和工作规范对政府形象产生了长期负面影响,但不构成行政处罚和处罚,通常只给予影响评估的行政处分或行动。狭义的“平庸”与“腐败”的界限是:中国《刑法》明确规定了贪污、贿赂、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犯罪。,中国已经成立了专门的反腐败和贿赂局来处理这些腐败行为;然而,在目前的国家法律体系中,勇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也没有一对勇所设定的具体刑罚。“勇”主要是指违反工作规范,但尚未违反行政处罚的行为,通常只给予行政处分或影响考核。当然,这也是我国当前治理平庸建设的法律缺陷。尽管一些“平庸”的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并对政府工作产生了不利影响,但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它们不能受到法律限制和制裁。
第四,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行为。“勇”仅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行为。私人生活习惯和方式不属于“勇”的范畴,不影响他们的工作行为。例如,一名公职人员不喜欢打扫卫生,他的家很乱,这对他的工作没有直接影响,自然不属于“平庸”的内容。
第五,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公职人员工作中表现出的所有低质量工作和不健康的精神状态、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效果的集合是界定“平庸”的标准。这三个部分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不可分割,相互影响。工作条件和工作能力对工作效果有影响,工作效果是复杂的,不仅需要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工作能力,还需要客观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的约束。以下是从思想意识、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纪律规章制度、权利意识等方面对目前出现的各种“平庸”形式的总结。

1.2勇的表现...............................................................................................20-22
1.3勇对...............................................................................................22-26
第二章勇的原因分析...............................................................................................26-39
2.1“平庸”的法律差距是严重的。...............................................................................................26-27
2.2低效...............................................................................................
2.3人员过剩...............................................................................................28-30
2.4沟通障碍...............................................................................................30-31
2.5大量预算外资金...............................................................................................31-32
2.6不完整的绩效体系...............................................................................................32-34
2.7电力监管...............................................................................................34-36
2.8缺乏行政道德...............................................................................................36-39
第3章...............................................................................................39-47
3.1不同地区治理概述...............................................................................................39-42
3.2地方政府治勇的基本特征...............................................................................................42-43
3.3...............................................................................................在地方政府治理中

结论

治理平庸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目前,我国的反腐败建设还没有开始,但反腐败风暴正在四处涌动,发展迅速,逐渐引起理论界和政府的关注。当前,治理平庸的理论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文将“平庸”定义为广义上的“平庸”,是指该国所有公职人员为实现个人利益而违反工作规范并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为。它指的是政府官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表现出的所有低质量工作和不健康精神状态的集合。“平庸”的表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思想觉悟低、工作态度差、工作能力差、纪律松弛、违纪违规、重权轻责、工作浪费严重等。这些“平庸”行为将在长期和短期内造成巨大伤害。短期内,会降低行政效率,增加管理成本,影响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长期内,会加剧“次腐败”和腐败,降低政府公信力,甚至导致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进一步分析勇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来看,与勇相关的法律制度差距严重;传统官僚体制带来的低效率是“平庸”的制度因素。这个组织人员过多,职权不相称。分散系统下的通信障碍;财政和行政权力不一致,预算外资金数额巨大: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绩效体系不完善;缺乏监督和权力辩护;缺乏行政伦理和职业道德等。本文在分析平庸的含义、表现、危害和成因的基础上,提出了治理平庸建设的相关内容和我国治理平庸建设的现状:治理平庸建设是治理平庸行为系统全面发展的总称。在我国,执政平凡建设是指为加快政府体制改革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相关法律制度和制度调整而进行的全面统一的执政平凡活动。然而,我国治理平庸的建设具有领导或指定专人领导、治理平庸的形式多样、治理平庸与问责相结合、手段不合理等特点。
外国“平庸”一般被归入腐败范畴,因此没有相应的可比性。然而,通过对腐败认知指数较高的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分析,得出了一些有利于促进治理平庸的要素。例如,通过对芬兰、丹麦、瑞典等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了解,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主要在于:制度的规范、政策体系的合理性与效率的平衡、充分赋予媒体更多的自主权和监督权、建立各种相对独立于政府体系的民间社会监督机制,以及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性。新加坡公务员制度对中国治理平庸的借鉴意义主要是对公务员进行高标准、长期的专项检查,合理平衡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不同部门的公务员待遇。
结合我国治理平凡的现状和国外有益的实践经验,对我国治理平凡的建设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思考:尽快建立治理平凡的相关法律制度;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建立政府问责机制和回归审查机制;完善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绩效管理;强化权力监督体系,创新公共监督方式;加强行政伦理建设。
总之,治理建设是一个长期和动态的过程。随着风暴的进一步发展,大量未知情况将会出现。我们要不断调查分析治理平庸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通过不断完善治理平庸的制度和法规,治理平庸的建设必将随着制度和法规的完善而长期发展成为一个正常的体系,最终实现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