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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范文论行政垄断的危害及规制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
论点:垄断,行政,我国
论文概述:

这篇论文主要从我国行政垄断的界定、危害及其规制三个大方面来做阐述的,进而提出建立一套有效的制度体系对我国行政垄断进行规制的建议。

论文正文:

引言:本文主要阐述了我国行政垄断的定义、危害和规制,并提出建立有效的规制我国行政垄断的制度。本论文由硕博纸网毕业论文中心组织和提供。

论行政垄断的危害及规制

关键词: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

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模式、现行行政体制中各种制度安排的弊端以及法律制度的缺失,行政垄断成为中国经济转型时期的独特产物。行政垄断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有序竞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因此,中国应该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管体系。

一、行政垄断的定义
虽然早在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已经对行政垄断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行政垄断做出明确、权威的定义。目前,学术界对行政垄断的概念存在诸多争议,可以概括为:
一是“行为理论”,即行政垄断是政府及其下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干预、限制或排斥其他企业合法竞争,使一些企业处于垄断地位并限制竞争的行为。二是“国家理论”,认为行政垄断是具有行政属性的垄断。它是指由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职能所形成的垄断。三是“国家行为理论”,即行政垄断是指一些企业凭借行政机关或其授权单位拥有的行政权力,滥用行政行为,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国家和行为。3
虽然学术界对行政垄断的定义仍有争议,但大多数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一个与经济垄断相对应的概念。它是由法律或政府行政权力或滥用行政权力直接产生的,并得到行政权力的支持和保护。它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垄断是一种政府行为。经济垄断是由企业自身的经济实力形成的,而行政垄断是由政府的行政权力产生的。没有政府行政权力的干预,就不可能有行政垄断的后果。
2。行政垄断是地方政府或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的行为,而不是中央政府的行为。虽然行政垄断和国家垄断都是由政府的行政行为引起的,但两者之间仍有本质的区别。
3。行政垄断是强制性的。行政垄断是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排斥或阻碍市场竞争。它是由来自市场外部的行政强制力造成的市场垄断,与市场运行机制和构成要素没有直接联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行政垄断是指国家(国务院除外)各级行政机关和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利用其经济管理权,在经济合作中独占控制、排斥和限制竞争的非国家意志的违法行为。

二。行政垄断的危害
1。行政垄断人为地割裂了统一的国内大市场的形成,破坏了中国市场竞争机制的健康发展。行政垄断严重侵犯了经营者的竞争权利,从根本上否认竞争是市场经济繁荣的动力。事实上,只有经营者的竞争权利得到有效保障,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行政垄断侵犯了竞争对手的这一权利。这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向背道而驰,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极为不利
2。行政垄断侵犯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被剥夺了以较低价格获得更好产品或服务的权利。在行政垄断的保护下,相关市场主体往往滥用其主导地位实施垄断价格和低水平服务,但往往能够攫取高额垄断利润。这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利,也不利于中国企业的发展壮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许多财力雄厚的跨国公司带来的激烈竞争更加难以应对。
3。行政垄断不利于政府公信力的提高,也滋生腐败。所谓行政垄断是行政权和经济权的结合。这是滥用公共权力。只要权力监督存在漏洞,腐败就会与行政垄断联系在一起。寻租是权力腐败的一种常见形式。4
在我国,长期以来,政府主导经济,政府频繁干预经济。虽然政府干预不一定导致寻租,但政府干预是寻租活动的必要条件,因为只有当政府有强大的法律权力干预和控制社会经济活动时,市场自发调节的能力才会相对薄弱。政府权力自然成为“稀缺资源”。出于对这种“稀缺资源”能够带来的特定行业或部门利益的渴望,“租金支付”成为一种必然趋势。这种现象的存在不利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损害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打击人民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中国经济的长期发展。

3。[行政垄断条例/br/] 1。政府职能转变与政企分开
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垄断定义,但行政权力对市场的干预无疑是其本质特征。行政垄断的根源在于政企分离。有些企业不仅以市场为主体参与市场获利,而且还具有管理职能。在经营中实行行业垄断和市场约束是非常不合理的。
因此,为了打破行政垄断,必须对国有垄断行业的主要经营者实行真正的政企分开。按照国际惯例,企业在规范的企业产权制度下进行了改革和创新,形成了几家有竞争力的公司。实现投资者多元化,建设公司化、集体化的现代股份制企业,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实行国有股减持和国家还给人民的原则,使该企业真正完全脱离政府,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不再受到政府的保护和影响。
2。加快相关立法建设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各级政府已经认识到价值法和市场调节的作用,以及防止垄断和鼓励竞争的重要性。但是,从我国禁止行政垄断立法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以下不足:第一,立法形式分散。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国家反行政垄断立法,甚至一部全面的反垄断法也尚未颁布。现有的反行政垄断法规大多分散在众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由于缺乏统一的立法指导基础,这往往表明中央与地方当局之间或地方当局与地方当局之间的法规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没有有机的反行政垄断法律制度。第二,立法内容不完整。我国现有的反行政垄断立法大多采取列举条款的形式。由于它不能穷尽所有的行政垄断,给行政垄断的认定带来了不确定性,也使得一些行政垄断行为脱离了现有的法律规范。这种列举性条款显然不能涵盖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而且在实践中经常需要解释其适用性。第三,没有有效的法律制裁。我国现有的反行政垄断立法大多只是禁止性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常规定“不得……”和“不得”。这种禁止性法规没有规定物质或精神处罚,甚至直接责任人员也只规定由内部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处罚,从而严重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量。
在这方面,我们呼吁早日颁布《反垄断法》,明确相关行政垄断行为的规定,明确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的市场准入,鼓励市场竞争,建立健康完善的竞争机制,确保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特别是要加强对行政垄断行为责任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的追究。一旦被发现,就要付出代价。
3。加强对行政垄断的司法审查
是对行政垄断的司法救济。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是指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纠正违法行为,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受到的损害给予相应救济的法律制度。
与立法审查一样,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这一制度,该制度仅在司法审查的具体机关、范围和基础上具有自己的特点。我国应在行政程序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规定
反行政垄断法导致垄断的可诉行政行为类型,并为行政相对人解除反行政垄断设定具体程序,从而真正实现司法救济,实现通过司法手段控制权力的目的。
4。对于行政垄断,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首先是对权力机关的监督。相应的权力机关必须坚决撤销行政机关不利于竞争机制发展的行为。在这方面,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问题;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宪法》的这些条款明确规定了权力机关的主要地位和监督模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积极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和职责,充分发挥权力机关对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的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行为,特别是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的独特优势。这无疑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行政垄断的扩散,也反映了中国当局打击行政垄断的决心。
二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包括一级政府对下级部门的监督、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和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是最直接的监督形式,具有连续性和规律性的优点。然而,由于行政系统内部利益关系密切,其局限性显而易见。为了尽可能克服这一限制,一方面,我们必须依靠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关键是要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必须依靠其他形式的监督,通过各种程序启动和推进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机制。特别是要充分发挥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提高行政管理的透明度。
我们应该再次更加重视对所有单位和人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抵制行政垄断,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举报。接到报告后,有关部门应在最短时间内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了保护检察官的合法权利,我国法律还必须为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制定相关的鼓励和保障措施。
提交商务部审查的反垄断法草案的最大亮点是对行政垄断的明确定义和监管。如果草案将来获得通过,中国行政垄断的规制无疑将注入一针强心剂,并将极大地促进行政垄断的治理。然而,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反垄断法根本不可能彻底根除我国的行政垄断。我们还应该从政府体制改革、司法救济和加强制度内外监督入手,彻底根除这种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垄断,从而保持良好的市场竞争机制,确保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参考资料]:
[1]王庆祥《论中国反垄断立法规制的垄断》和《法律》1999年第11期
[2]李昌琦《经济法》中国政法人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3l2页
[3]齐多君《中国反垄断立法研究》和《法律评论》1997年第4期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