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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00字硕士毕业论文我国审前羁押听证程序的建立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28000字
论点:听证,羁押,程序
论文概述:

本论文,首先对我国羁押制度适用当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介绍并对问题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其次,在考察国内学者研究结论和英文文献的基础上,对听证程序的理论基础进行深入的分析。

论文正文:

第一章听证程序概述

一、听证程序的概念、特征和价值

(一)听证程序的概念

听证程序的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听证一般是指在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为利害关系方提供表达意见、盘问和争议具体事项的机会的程序。”听证程序的广泛含义使得听证不仅仅局限于特定的程序。它应该涵盖整个立法、执法和司法领域。狭义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定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以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合理合法的活动
狭义的听证限制了行政机关的主体和行政决定的客体,但内容仍然是行政机关以听证的形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以作出行政决定,并邀请利害关系方进行辩论和质证,以取得合理的行政决定。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也在一定程度上界定了听证的概念。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前,由专门的行政人员组织听证,所有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陈述意见,辩论和质证行政决定的有关方面,最后作出行政决定的程序。国外对听证程序也有自己的定义。根据德国kongfeld法律词典,听证程序是司法和行政程序中的一种程序,它使当事人有机会就有待裁决的案件的法律和事实发表意见。
从字面上讲,听证的概念是接受建议和听取公众意见。证明,拿证明,盘问。因此,听证是指组织相关人员听取意见,论证决策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以获得相关决策。最后,达成最佳决定,即在实体方面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利益的侵犯,并在程序方面实现公平、公开和公正,从而使国家公共当局做出的每一项决定都具有最大的程序透明度。
听证的概念不难从内涵上提出听证的要求、主体的具体要求和相关程序。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听证的对象都可以说是客体,它不仅仅是行政机关或者国家公权力机关利用公权力向公众做出的决定。听证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和当事人。这里的政党概念应该进一步界定。听证程序中的一方是指决定对方的人,即直接做出相关决定的人。它可以是个人,如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许可决定,也可以是多个未指明的对象,如立法听证等。同样不可避免的是,听证程序将包括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聘请的律师,以及类似于第三方在诉讼中的作用的相关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方。听证程序中不同主体的权利和立场是不同的,具体的相关规定将在后面说明,这里不再重复。除了对听证程序相关人员的要求外,听证的概念还包括听证的程序要求和决定的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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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外国审前拘留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

由于审前拘留是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之一,国家立法对这一措施的限制大多较为严格。其中,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立法形成鲜明对比。两大法系中的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特点。以下是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简要列表和介绍。同时,由于俄罗斯(前苏联)、日本和台湾在中国大陆刑事诉讼立法不同阶段的影响,这三个国家和地区也将在这一部分进行简要介绍。鉴于本文主要研究审前拘留前听证式审查程序的建立,引进国外审前拘留制度将重点介绍审前拘留的控制制度和限制性条件,主要包括审前拘留的适用条件和审查程序。

1。逮捕与审前拘留是分开的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从事妨碍刑事诉讼或造成社会危险的行为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根据中国对逮捕一词的定义,逮捕不仅是一种行为,还包括在一定时期内自由受到限制的状态。然而,逮捕的表达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是不同的。在英美法系国家,逮捕在英语中是(逮捕),指的是警察当局对犯罪嫌疑人的临时逮捕,然后逮捕还包括一定的拘留期,也就是说,在英美法系国家逮捕只是一种逮捕行为。日本学者田口义一(Yoshiichi Taguchi)也定义了“逮捕”一词的含义和“逮捕期间限制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惩罚”。日本法律中的逮捕和中国法律中的逮捕一样吗?事实上,日本法律中的“停留”与我国提到的逮捕非常相似。它既包括英美法中提到的逮捕,也包括短期限制个人自由的拘留期。
在审前拘留没有实施之前,调查机关经常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同于拘留是我国逮捕的必然结果,西方国家已经将两者隔离开来。这样做的好处包括:首先,逮捕和拘留的分离将受到两次司法审查,这将使两者相互限制,并迫使对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给予更多保护。第二,两者从适用条件到执行程序再到具体执行机关都有所不同。将两者分开可以更好地处理每个主体在刑事司法程序和相关法律适用中的地位。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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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了我国审前拘留的听证程序.............................19
一、我们的审前拘留制度存在一些缺陷。..............................19
(1)审前拘留和逮捕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别。................................19
(2)审前拘留的时限在...........................................21
(3)缺乏审前拘留司法救济制度..............................22
(4)审查拘留系统缺乏独立性的情况.............................................23
二。审前羁押适用听证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3
(1)对审前拘留适用听证程序的必要性................................23
(2)对审前拘留适用听证程序的可行性................................25

结论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保护人权。保护人权是整个刑事诉讼的价值体现。美国独立宣言中宣布的人权是生命权、自由权、追求幸福权和抵抗权。法国的《人权宣言》宣布人权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的权利。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在现当代,各国宪法在规定人权时,都将一些社会和经济权利纳入了人权的范围。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最能反映国家公权利和私权利冲突的一个环节。在强制措施中,审前拘留是限制个人权利的最严重措施。因此,如何平衡审前拘留和人身自由已经成为刑事诉讼的一个游戏。在审前拘留阶段建立听证程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确保在刑事诉讼中保护人权的目的得以实现。措施没有改变,但概念是第一位的。最好放慢速度,处理小细节,而不是匆忙地把整个过程搞砸。制度创新是一个漫长而缓慢的过程。我国听证程序的建立绝非一朝一夕的事。
本文对听证程序的研究还存在许多不足,需要在今后的日子里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以形成更加成熟的研究成果,从而为我国刑事诉讼改革做出微薄的贡献。以和谐的节奏推进法治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