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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00字硕士毕业论文非营利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000字
论点:组织,我国,税收优惠
论文概述:

本文将首先对非营利组织及其税收优惠的一般性问题进行阐述,其次在已经达成学术和法律制度共识或有共通性的理论概念基础上,对不符合法律基本精神和我国国情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中出现

论文正文:

一、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的基本问题

(一)非营利组织概述
界定非营利组织有两种不同的方式:学术和法律。不同的定义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制度有不同的影响。从学术角度来看,世界各地的学者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来定义非营利组织。例如,莱斯特·萨拉蒙(Lester salamon)认为,从“结构-运作”的角度来看,非营利组织应该具有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主性和自愿性的特征。从组织特征的角度来看,美国学者沃尔夫(Wolfe)认为非营利组织应该以服务公众为目标,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拥有不使任何个人自私的管理体系,具有合法的免税地位,并具有为捐赠者提供减税和免税的法律地位。日本学者认为非营利组织应该是非政府的、非营利的、自发的、可持续的、利他的、慈善的和有组织的。中国学者王绍光认为有六个共同点:自愿性、组织性、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和非政治性。
从法律角度看。根据金平、葛云松主编的《外国非营利组织法翻译集》对非营利组织法的描述,有些国家没有非常明确的定义,甚至有些法规与非营利组织的特点相违背。例如,美国法律没有明确的定义,包括将收入分配到非营利组织类别的消费者合作社。一些国家在其法律中给出了明确的法律定义,如南非和吉尔吉斯斯坦。各国这些法律规定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无一例外地强调非营利组织:非营利、自治、组织、合法性、自愿性、非政治性和非政府性。因此,每个国家的非营利组织有不同的特征或定义,但它们有很多共同点。

2。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定义
总的来说,按照中国的“结构-运营”模式来定义非营利组织应该更方便、更具可操作性,但从“结构-运营”和组织特征的角度来看,中国几乎没有任何非营利组织完全符合这一定义。因为我国长期以来没有非营利组织,一些官方组织已经取代了非营利职能。改革开放后,很大一部分非营利组织已经从以前的官方组织转变过来。因此,无论从其组织结构还是在行使其职能时,都有深厚的政府渊源。
我国法律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也在多年的发展和改革中逐步形成和完善。结合我国非营利组织当时的现状,也借鉴了一些国家发展的有益经验,但大部分解释都分散在相关部门的行政法规和工作规则中。例如,我国《公益捐赠法》第十条规定:“本法所称公益非营利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愿望,自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组织的社会组织,以及利用非国有资产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公民个人。”《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在我国目前众多关于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文件中,《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所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可以称为非营利组织,具体如下:一是依法办理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是从事公益或非营利活动;三是所得收入将用于经登记批准或章程规定的公益或非公益事业,但组织的相关合理费用除外。第四,财产及其果实不用于分配。五、根据登记审批或者章程的规定,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或者非营利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移交给与组织性质和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投资者对投资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第七条职工工资福利费用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组织财产不得变相分配。200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作为税务行政机关实际工作的重要参考。它具有高度的可操作性,补充和完善了企业所得税法。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分析

(1)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现状
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复杂,没有形成相对统一完善的制度,而是分散在各种税收中。据统计,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活动涉及14种税收。在日常活动中,只有最重要和最有影响力的五大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一般来说,我国税务机关对非营利组织采取免税政策。与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相关的收入或与其经营目的相关的收入,在税法中给予免税待遇,而对于除此之外的利润收入,不适用免税政策,正常的纳税按普通企业进行。这类似于美国联邦税法中对特定商业活动的限制,以及德国税法中慈善组织中“理想化”和“自私”的区别。同时,它在当今世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定义中也具有代表性。

(1)所得税优惠
所得税或利润税是代表其所有者或获得利润分配的个人的法人实体的“利润税”。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组织法人。在《民办非公有制机构管理条例》中,民办非公有制机构法人按照出资关系与事业单位法人分开。即使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出现非营利法人的概念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仍未得到立法的确认。行政部门在制定非营利组织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过程中,也存在法律观念的“隐患”。本文认为,非营利法人应是除营利法人以外的所有私人法人。

二。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分析...................22-31
(一)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现状...................22-27
(二)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缺陷...................27-31
3。优化税收优惠法律制度31-36...................
(1)保障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实现31-32年...................
(2)完善非营利组织税收管理制度...................32-34
(3)税收优惠的差别管理...................34-36

结论

非营利组织在中国起步较晚,发展较快。与此同时,许多问题已经暴露出来。建立和完善非营利组织生存的社会法律环境是我国在战略转型时期必须正视和认真思考解决的问题。非营利组织所得税优惠是促进非营利组织发展的重要支撑。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各种社会制度的建立,中国政府已经认识到服务型政府是未来的发展趋势,非营利组织的进一步发展也是中国政府和社会的荣幸,这完全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宗旨。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代表也在2012年初的“两会”上就非营利组织和财税体制改革问题向党和政府提出了建议,引起了立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近年来,我国各部门针对此类问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非营利组织管理和税收的新规定。
本文侧重于非营利组织税收激励的法律制度。主要分析非营利组织及其税收激励的基本理论以及我国非营利组织所得税激励的现状和缺陷。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完善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激励的思路,鼓励非营利组织发展,限制政府行政越权,同时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监管和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综上所述,在新时期,我们应该在认识到非营利组织可以发挥作用的同时,为非营利组织构建一个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人民需求的合理合法的税收优惠法律体系,促使其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

参考
1。熊伟刘剑文主编:《税法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
2。熊伟:《税法解释与案例研究(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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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金金平:《非营利组织公司治理结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5。民政部政策法规司:《慈善事业税收优惠政策法规指南》,中国社会出版2009年版。
6。肖新晃,主编:《非营利部门的组织与运作》,刘矩图书公司,2000年。
7。邓郭盛:《非营利组织评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
8。刘泰刚:《非营利组织及其法律规制》,中国法律出版社,2009年。
9。程希武:《非营利组织治理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
10。周小华、傅萍:《社会组织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