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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00字硕士毕业论文论刑法中治安犯罪制度的完善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28000字
论点:公共安全,危害,刑法典
论文概述:

本文对我国现行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进行调整,对“公共安全”内涵中各个相关术语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刑法中的“公共安全”的涵义进行了界定。对刑法中“公共安全”的内涵提出自

论文正文:

第一章公安概述

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现代资产阶级法制逐渐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已经进入立法领域,但它是一个不同于国家安全的新概念。意大利、法国、德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将一些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列入“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种罪行在《刑法典》的特别章节中有所规定,公共安全开始出现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官方环境中。此后,公共安全开始作为刑法领域的一个概念而存在,公共安全问题也被界定为犯罪和惩罚的范畴问题。

第一节公安史

“公共”在慈海被解释为“公共”。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公共”在“法律术语表”中被定义为“由公众共同拥有”,属于社会。“安全”就是“安全”。法律语言的来源认为“安全”并不危险,也不受威胁。那么综合起来,“公共安全”就是简单的公共或共同安全。虽然《辞海》和《法理学辞源》对“公共”和“安全”的含义进行了解释,但“公共安全”的内涵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生了变化,特别是自刑事定罪以来,“公共安全”的内涵一直存在争议。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公共安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涵。

一、“公共安全”的历史演变

公共安全问题不仅出现在现代社会,而且始终存在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容。总的来说,人类历史上公共安全的内涵大致经历了萌芽、定罪和社会化三个发展阶段。

(一)公共安全的萌芽阶段

在原始社会的早期,人类社会群居以应对饥饿、疾病、自然灾害和野生动物的袭击。这种集体安全形式的共同安全需求是公共安全的最早雏形。[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开始通过血缘关系结合成部落。部落首领逐渐聚集了大量的财富和权力。为了维护这些财富和权力,国家最终形成,最初表现为群体安全的公共安全也演变为国家安全。作为一个特殊的组织,国家已经成为维护公共安全的工具。与此同时,国家的安全需求已经取代了由特定个人安全形成的共同安全需求。当有外来入侵和民族入侵时,代表国家的军队开始抵抗。当内部叛乱威胁和破坏公共安全时,代表国家的军队开始镇压。亚里士多德认为,军队是城邦的主要组成部分,他们的作用是“镇压叛乱,维持国内秩序,同时抵抗任何外来侵略”。..............................
..............................

第二章国内外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法及本文分析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各国社会实践中最常见、最频繁的犯罪之一。由于其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各国刑法都有规定。本文在介绍中国刑法、德国刑法、日本刑法和意大利刑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的基础上,对这些规定进行了分析。

第一节国内外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法

一、台湾刑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

台湾刑法将犯罪分为三部分:一是危害国家合法利益罪;第二,危害社会合法利益罪;第三,侵犯个人合法利益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列入危害社会合法利益罪的第一章。从第173条到第194条,包括第173条,放火或烧毁建筑物和现有居民交通工具的罪行;第一百七十四条放火或者焚烧非住宅建筑和车辆罪;第一百七十五条放火焚烧房屋及其他物品罪。第一百七十六条放火罪是允许的。第一百七十七条逃逸或者分离气体罪;第一百七十八条侵害他人现有居住建筑或者现有人所在的建筑物、交通工具的,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现有居住建筑罪。第一百七十九条侵害非人类使用的房屋或者现有居民所在的建筑物、交通工具的,应当认定为犯罪。第一百八十条侵犯房屋以外的其他物品的水罪,应当认定。第一百八十一条破坏储水设备罪;第一百八十二条妨害救灾罪;第一百八十三条颠覆或者破坏现有人所在交通工具罪;第184条妨碍船舶和车辆安全及航行罪空;第185条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下列罪行之一:劫持和控制船只、汽车和飞机空;第二,危害航空安全罪;第三,吸毒、酗酒驾车罪;第四,交通肇事逃逸罪。第一百八十六条简单危险货物罪;第一百八十七条加重了危险物质罪,包括制造、销售、运输或者持有放射性物质罪、释放核能罪、辐射罪和使用辐射造成伤害罪三条。第一百八十八条妨害公用事业罪;第一百八十九条破坏保护生命设备罪;第一百九十条妨害公共饮用水罪之一是投毒罪。投毒罪规定,释放有毒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物质,造成污染和公共危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制造商、企业负责人或者监管规划师因经营活动犯前款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目录
简介...................................................................................................1
第一章公安概述第一节....................................................................3
公共安全史.....................................................................3
一,“公共安全”的历史演变......................................................3
2,“公共安全的历史演变原因”.............................................6
第二节“公共安全”的内涵..........................................................8
一、“公共安全”的一般内涵.............................................8
二、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安全”内涵.............................................9
第二章国内外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法及对本条的分析........19
第一节国内外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法............................19
1,《台湾刑法典》中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19
二,《中国大陆刑法典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20
三,《德国刑法典》中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20
四,《日本刑法典》中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21
五.《意大利刑法》中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条款..............................22
第二节上述地区和国家危害公共安全罪分析..............................23
一、将生产和销售假冒食品和药品罪列入危害公共安全罪........23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纳入侵犯人身权利罪..............................24[/比尔/]三。将环境污染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24
四。......................................................24
已被非常详细地规定为危害交通安全罪第三章中国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调整..........................................................26
第一节我国治安犯罪存在的问题...........................................26
第二节中国治安犯罪调整标准.............................................27
第三节中国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调整......................................................28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个人犯罪包括在内...........................................28
二,危害公共健康罪和危害环境罪中包括个人罪行..............................30
三。区分的....................................................................32
入重大责任事故罪等。4.将交通事故罪分为...........................................32
结束语:.........................................................................35
参考.......................................................................36

结论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章在立法技术上存在一些缺陷,特别是缺乏对“公共安全”的明确定义,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不一致。本文在分析“公共安全”内涵中各种相关术语的基础上,界定了刑法中“公共安全”的含义。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了调整。鉴于我的知识和研究能力有限,对刑法中“公共安全”的内涵以及我国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调整仍处于初步探讨阶段,遗漏、错误和不足是不可避免的。请给出你的建议。同时,我衷心希望学术界在这一问题的研究上能够取得更深入、更明确的成果,从而统一我国的司法实践。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法技术上存在缺陷。“公共安全”的定义不统一,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理解上的混乱。只有准确把握公共安全的内涵,对其有一个清晰、全面的认识,司法实践中才能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将犯罪行为分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非危害公共安全罪。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存在一系列不合理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结构。该部分分析了其不合理性,并提出了自己的调整标准。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了调整。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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