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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20字硕士毕业论文经济法硕士论文:从经济法角度分析证券发行法律政策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420字
论点:发行,证券,经济法
论文概述:

通过重构公开发行的客观标准划定事前规制的边界,以竞争法和消费者特别保护立法路径介入组成严密的事中规制体系,构建经济法独立责任体系以完成事后规制的补救任务。最终实现证券发行

论文正文:

一、经济法视角下证券发行相关概念的理论分析

(1)证券发行内涵的澄清
中国证券法对证券发行行为的概念没有明确的定义,经济学家、金融家和法学家意见不一,不能达成一致。就经济学而言,证券发行的意义主要在于发行人筹集资金以扩大业务规模的过程。根据民法,证券发行的本质是发行人与投资者在同一意图基础上建立的契约关系。这是因为每门学科都有自己的侧重点,因为它们的视角不同。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式具有独立和其他部门法律调整对象的鲜明特点。因此,我们必须首先从概念上区分非法科学,甚至其他部分法律,并从外延的角度明确区分它们。今天,当我们从经济法的角度讨论证券发行时,其内涵必然会浓缩经济法存在的正当性,成为经济法立法理念、要实现或达到的目标以及应有价值意义的现实反思和表达手段。

1。从
英语的正式观点来看,证券的发行和要约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问题是基础设施服务,而报价是订户。以日本和中国台湾为代表的立法模式区分了两者。例如,台湾《证券交易法》第7条指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或公司发行前向不明人士公开发行证券。第八条本法所称发行,是指发行人发行后制作、交付证券或者通过账面转让交付证券的行为。从逻辑上讲,如果发行被视为一个完整的过程或阶段,募集不仅是发行的必要准备,也是最终进行发行的先决条件。发行信息披露过程是证券监管法在整个发行过程中特别关注的部分。似乎没有必要将发行与整个发行过程分开。但是,在回顾中国《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和立法历史时,发行和发行这两个术语往往是一起使用的,在含义上没有特别的区别。从我国《证券法》第二章“证券发行”的具体内容来看,包括融资、信息披露、证券生产和交割制度,立法者将融资和保荐活动纳入证券发行全过程的意图是显而易见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将发行定义为“在同等条件下向公众招募和出售证券的行为”。它还阐明了我国证券法中没有区分的发行和募集两个法律概念的立法选择。
因此,首先必须以书面形式界定证券发行的延期。本条所称证券发行,具体是指《证券法》、《公司法》、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具有特殊主体资格的证券的发行,以及按照法律规定的特殊程序在一级市场上特定投资证券的推广和生产。财政部负责政府债券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金融机构的债券,并有自己专门的监管条例对其进行监管。但是,所有其他证券,如银行票据、邮票、提单、仓单、商业本票、支票、汇票、银行存单和其他发行的证券,都没有在《证券管理法》中明确规定,而是根据一般民法规则进行调整,这些都不属于本条证券发行的内涵范围。这也将防止公法的任意扩张,并将其限制在明确的法律范围内,以免不适当地干涉国民经济的自由,并“维护市场主体在现代市场体系中的权利和利益的基本地位”。

2。从
证券发行实务的角度来看,各国立法风格中私法合同调整仍不充分,从而引起具有公法属性的证券监管法律的警惕和干预的原因,归根结底在于公平的角度。发行活动的目标,即发行市场上的广大投资者,需要经济法规定的强制性信息披露等特殊保护。由于证券发行具有明显的外部效应和考虑到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经济法需要对整个发行过程进行监督。因此,笔者认为,基于证券发行本身的特殊性和各国证券监管立法的监管关注,证券发行的本质应包括邀请发行和证券登记转让两个部分及其相应的程序。
(1)证券发行邀请:发行人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讲座、信息传播等方式开展路演推广活动,并通过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方式等文件进行信息披露,从而达到对潜在投资者进行宣传、吸引关注、完成市场融资准备的效果。因为证券作为现代经济高度发展后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的商品,可以与专业化、高风险的非普通传统商品相比较。近年来,资产证券化的过度发展使得金融衍生品的设计越来越复杂。它们以复杂的数学模型的形式出现。普通投资者无法直接从外观、工艺和物质感官等方面把握产品质量,比如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由于公司的良好运营,旧的和破损的证券证书可能具有极好的质量。然而,一个好看且广为人知的证券产品背后可能隐藏着巨大的风险。然而,证券发行市场的潜在买家范围如此之广,甚至包括与社会保障基金和退休基金等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投资者。从各国的证券立法来看,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它们对发行要约邀请施加了不同于一般广告行为的严格负担和要求。他们对要约邀请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了详细的法律要求,这就是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这一制度,以及美国和中国证券立法中对私人证券发行的一般诱导禁止条款?这是证券监管法立法视野中证券发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2。事前规制:重构证券发行市场经济法的规制边界

(1)说服的一般禁止条款所带来的逻辑矛盾
中国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此外,在第二段中,列出了构成公开发行的三种情况。然后,从法律的另一面来看,不可避免地要质疑非公开发行是否需要监管机构的批准。第十条第三款还借鉴了美国证券立法的经验,规定禁止一般性诱导非公开发行。然而,由于私募免于登记,即投资者不受证券发行审查制度的保护,所以设立一般诱导禁止条款的逻辑是为了避免对不受审查的非公开证券感兴趣的普通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风险。但是,中国《证券法》第十三条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如公开发行,必须由保荐人保荐,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于公开发行证券与否需要监管当局的批准,很明显,普通投资者得到的保护比美国注册监管体系更强。在一般禁止引诱的情况下,为什么要有全面的保护?此外,只要公开诱导信息本身不存在欺诈行为(并且该信息的真实性要接受我国监管部门的实质性审查,我国监管部门采用的是审批制度),这只会增加证券发行市场的信息。根据有效资本市场的基本理论,证券市场上出现的无欺诈信息越多,投资者就越能产生合理的判断和需求,证券价格的变化就越能符合实际资本的运动状态?。既然这种经过审查和私募的一般性劝说可以使市场更加有效,没有人会受到伤害,为什么要禁止呢?我国证券监管法中强制批准私募的规定,使得第十条第三款中的一般性诱导禁止条款失去了理论基础,既多余又尴尬。

三。过程中的规制:经济法……26-42
(1)从竞争法角度看,经济法干预监管的途径分为……27-33
1。证券发行市场不完全竞争的现实……27-29
2。现行查询制度的不足和垄断滥用的加剧……29-31
3。竞争法的干预与新股发行监管制度……31-33
(2)……33-42
1。关于证券发行市场的严肃信息偏向于以下问题……33-35
2。中国证券发行市场的投资者……35-36
3。特殊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干预……36-42
4,后监管:证券市场经济法独立责任制的建立……42-52
(1)建立经济法独立责任制的理论基础……42-44
1。传统四大责任的缺陷……42-43
2。……43-44
(2)建立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现实要求……44-46
(3)……46-52
完善证券发行市场经济法独立责任制……46-49
2。将超额薪酬引入……49-52
5。结论:……52-54证券发行市场经济法

结论

证券发行市场的显著公益性,以及市场失灵的表现,如不完全竞争、严重的信息偏差和公众投资者“理性人”假设的失败,迫切要求经济法从“国家之手”的角度建立严格完整的证券发行监管链:通过重构公开发行的客观标准来划定事前监管的边界, 通过竞争法和特殊消费者保护的立法路径干预严格的过程中监管制度的形成,构建独立的经济法责任体系,完成后监管的补救任务。 最后,实现了恢复证券发行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法价值追求。
虽然与社会发展的内生和外生发展模式相对应,但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受到自然演变和缓慢成熟的刺激。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国家来说,为了应对国际竞争的外部压力,快速发展经济和金融业,证券市场具有明显的政府推动痕迹。为了减少证券发行市场的负面影响,保护投资者不成熟和社会中层机构不发达时的公共利益,具有经济法属性的证券发行监管制度肩负着重大责任。然而,与经济学、金融学甚至民商法各自学科的证券市场监管研究成果相比,作为一门新兴的经济法学科,我国对证券发行监管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实际上比较薄弱,相关著作和论文较少。如何事前、事中、事后完善证券发行市场的监管链,甚至探索未来证券发行市场的公益诉讼制度,从经济法的角度解决经济法的诉讼问题,都需要经济法领域的同仁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的努力和探索。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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