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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70字硕士毕业论文司法鉴定论文范文:中国司法鉴定制度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5870字
论点:鉴定人,司法鉴定,制度
论文概述:

我国诉讼法应该明确规定,将鉴定人出庭作证,作为确定鉴定结论法律效力的必要前提,明确出庭作证是鉴定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鉴定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

论文正文:

介绍
随着科学的进步和法治的进程,大量科学证据的使用是现代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司法鉴定制度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和完善司法制度、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基础建设。因此,研究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司法鉴定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法医专家作为提供科学证据的主体,在诉讼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司法鉴定人制度是指在一定诉讼制度背景下,以鉴定人身份、鉴定人资格和条件、鉴定人委托和鉴定人证言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制度[4]。作为中国现行鉴定制度下的司法鉴定人,经过九年的司法鉴定活动,我更加深刻地感受到了中国现行鉴定制度的缺陷。从工作实践出发,审视中国司法鉴定制度,努力探索适应中国国情、适应中国科学、制度化、民主诉讼的目标,真正建立体现现代法治理念的新司法鉴定制度,最大限度地推进诉讼民主,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希望此次调查能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有所帮助。
第一章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
第一节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缺陷
所谓司法鉴定制度是指诉讼过程中与鉴定活动有关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司法鉴定的组织体系、程序体系、工作体系和管理体系。中国现代司法鉴定制度建立于本世纪初。新中国成立以来,司法鉴定一直是司法工作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侦查和审判中。司法鉴定在为办理各种案件提供线索、收集证据、审查核实证据、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这是几十年司法实践中自然形成的部门设置的制度。司法鉴定按照国家机关的组织制度以分散的方式管理。国家对行业司法鉴定不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这一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司法鉴定附属于行使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国家机关,即“自我调查和自我评价”、“自我检查和自我评价”、“自我评价和自我评价”等。这是法律界经常说的。在这种制度下,司法鉴定具有强烈的司法和行政色彩。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我国的司法鉴定还没有形成严格的科学体系,还没有走上科学和法制的轨道。
一是司法鉴定立法严重滞后: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司法鉴定立法不完善,司法鉴定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可操作性。司法鉴定相关法律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 .它们分散在一些法律中,涉及的条款很少,内容抽象而不具体。主要有刑事诉讼法(第28、29、30、42、101、119、120、121、122、154、156、157、158、159条)、民事诉讼法(第63、72、171条)、行政诉讼法(第31、35条)、监狱法(第55条)、行政处罚法(第19条第3款)和仲裁法(第43、44、45条)。2.这反映在各司法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例如,公安部的《刑事技术鉴定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法医学(试行)规则》、司法部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等,一些省市也相继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这些规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本部门的司法鉴定工作,但由于各自为政,难以解决根本问题。
二、司法鉴定机构设置混乱:
我国现有的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统一的设置方案,导致鉴定部门众多,缺乏权威性。1.公安、检察和法制都有内部司法鉴定中心,从中央到县(市)都有自上而下的司法鉴定网络。我所在的地级市有人口492万,辖5个县市,司法职能部门有19个评估机构。2、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第二节:中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特点
一、我国司法鉴定的诉讼地位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当需要解决案件中的一些专门问题时,应当指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八十二条第(4)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明确界定了鉴定人的地位:鉴定人是“有特殊知识的人”和“诉讼的参与者”,也就是说,我国的鉴定人既不是法官的“科学助手”,也不是一方的“专家证人”。他们不仅是帮助司法机关解决诉讼中专门问题的专家,也是诉讼的参与者之一。这一法律地位明确规定,我国评估师不享有优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和权利。然而,从诉讼权利的角度来看,他享有了解案件的权利和要求获得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法获得的必要信息的权利。
二.评估师资格:
鉴定人的资格是谁能成为鉴定人的问题。我国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原则上规定鉴定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检察官和法官的回避同样适用于鉴定人外,没有关于鉴定人资格审查的其他规定。换句话说,所有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人都可以被公安和法律三个机关任命或雇用。什么样的人和什么样的专业标准被称为“具有特殊知识的人”,没有明确的定义。综上所述,鉴定人必须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自然人,能够识别和确认案件中的某一问题,必须与案件无关,适用回避原则,必须由法定机关任命和聘用,并且不能主动担任鉴定人。在实践中,对职称和学历有一些限制。
第二章两大法系国家司法鉴定制度的比较
第一部分是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制度的概述
一个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是由其法律文化传统背景下的司法制度,特别是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的特点决定的。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对抗诉讼制度,强调双方的举证责任,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法官在法院中间,不亲自调查和收集证据,但作为第三方充分听取双方的主张,审查、审判和确认双方就各自的主张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并最终做出判决。与这一诉讼制度相对应,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鉴定采用专家制度。未经法官事先许可和同意,双方可以委托和聘请专家鉴定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事项。评估的开始意味着评估的决定取决于有关各方。在英美法系国家,评估师被视为“专家证人”,虽然他们的资格没有严格定义,但评估师通常是受过系统教育的学术权威和技术专家,或者是具有普通人所不具备的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的人员。在英美等国家,专家的意见被称为“专家证词”,法律没有预先规定专家结论的有效性。相反,法院通过诸如证明和核实等诉讼活动来决定是接受还是拒绝专家的意见。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
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询问式诉讼模式,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职权主动询问当事人。与此相一致,他的司法专长是以鉴定权原则为基础的。司法鉴定由司法人员决定,当事人不得委托或者聘请鉴定人进行鉴定。基于对鉴定人资格的严格要求,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将鉴定人视为司法机关的助手。对于专家结论的认证,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利用职权对法官进行调查,并通过对专家结论的审查,按照自由评价证据的原则进行判断。基于对上述鉴定在诉讼活动中重要地位的认识,大陆法系国家对鉴定人的职业要求普遍较高,国家实行统一的鉴定人名册制度,供当事人选择。评估机构的集中管理。
第二节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制度的比较
世界各国的鉴定人制度因其各自的法律传统和现行诉讼制度而不同。
一、司法鉴定的诉讼地位:
在英美法系国家,专家和证人之间通常没有严格的区别。他们的法律将专家定义为特殊的证人-专家证人,而专家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语言-专家证词或意见证词。普通证人被称为“落魄者”;换句话说,专家和证人的诉讼地位大致相同,[10]。这两者有共同点。口头询问专家的程序基本上与询问普通证人的程序相同,只有少数例外。有关当事人应当将专家带上法庭,控辩双方应当像对待普通证人一样,对专家的证词进行主要询问、质证和质证。英美法律也承认专家证人和普通证人之间存在差异,因此适用的法律规则略有不同。例如,要求专家证人具备相关知识或经验,以便他们能够向法院陈述自己的意见或意见,并提出结论性意见。同时,他们还可以向法官和陪审团解释做出结论的依据。然而,普通证人在作证时只能陈述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不能根据这些事实表达自己的结论或意见,否则将根据传闻规则被排除在外。事实上,英美法中没有独立的评估制度。其鉴定法律规则基本上被纳入证人制度。鉴定人对证人的归属与其诉讼模式和价值取向有着必然的联系。
二.司法专家资格:
英美法系国家在鉴定人资格问题上采用了鉴定人原则,对谁可以担任鉴定人没有特别的法律限制。原则上,所有“在该学科接受过科学教育的人”或“从实践经验中掌握特殊或专有知识的人”都可以担任[12的评估师。英美法系国家倾向于对专门问题和专家给予广泛的解释:专门问题包括案件中涉及的各种学科、职业和生活领域中不寻常的知识问题;专家不一定具有高等教育或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汽车机械师、泥瓦匠、木匠和电工都可以作为专家出庭作证,只要他或她在普通人没有[的情况下对特定问题有特殊的知识或经验。评估师的意见、推论或结论应该基于他的专业知识、技能或训练,而不是普通的经验。鉴定人必须证明他作为专家在该专业领域有合格的经验。但是,鉴定人是否有能力就科学或技术问题提供权威性的证词,应当在法庭上进行审查。显然,在英美法系国家,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该案的专家,只要该案的法官和陪审团认为他们具有该案专家的资格。鉴定人资格的审查由当事人或其律师进行,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聘用鉴定人的当事人或其律师的审查,即他们自己的审查;二是对方或其律师的审查,即对方的审查;另外,另一方的考试是主要内容,这种资格考试方法属于“事后考试”,即考官只有在评估人员完成评估工作后,才会对评估人员的资格进行检查。与英美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建立了专门的鉴定人资格制度。法国、意大利和其他国家建立了专家名册。专门机构通过具体的评估和登记程序,在全国范围内按行业登记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专家,注明他们的教育水平、学术成就、专业经验等内容,以便法官根据案件需要从名册中挑选专家。虽然这些国家建立了专家名册,但它们仍然允许法官从从未被列入名册的专家中任命专家;例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法官在任命专家时,应在特别登记册中登记,或从特定学科的专业能力人员中挑选\"。
第二章两大法系国家司法鉴定制度的比较……(9)
第一节介绍了两大法系的司法鉴定制度……(9)
第二节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制度的比较……(10)
第三章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设想,……(17)
第一节完善司法鉴定立法……(17)
第二部分构建独立的司法鉴定制度……(17)
第三节规范司法鉴定管理……(19)
结论
司法鉴定属于证据类别[37]。一个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是由其法律证据制度和诉讼制度规定的。从人类在诉讼证明领域的发展历史来看,每种形式的诉讼证明制度下的鉴定制度都不能免受其证据制度和诉讼制度的规定和限制。可以说,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尤其是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会有什么样的司法鉴定制度。随着我国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的固有弊端日益凸显。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司法公正、降低司法效率的重要原因之一。司法鉴定改革严重滞后于司法改革的步伐。改革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迫切需要加快司法鉴定法律制度建设,尽快建立与我国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相适应的司法鉴定制度,吸收国外相关合理成分。笔者虽然话不多,但司法鉴定人有义务为推进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做点什么。
参考
1、金光正主编《法医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7月版。
2.范崇义法律出版社编辑的《司法鉴定法律知识指南》,2001年6月。
3.何家宏主编《证据科学论坛》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10月。
4、邹李明主编《中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
5.陈瑞华《刑事诉讼中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
6.司法部法律和教育司汇编了《第一批司法专门知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
7、范崇义主编《证据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
8.《刑事诉讼法》,陈光忠、徐景春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9.范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
10.陈兴良主编《刑法评论》第五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