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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00字硕士毕业论文“大调解”背景下的公安行政调解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48000字
论点:调解,行政,公安
论文概述:

提高基层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法律素质,以及为人民服务的执法意识,本文分析提出完善当前公安行政调解制度的建议,以期促进公安行政调解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

论文正文:

第一章是调解及“大调解”制度概述

公安行政调解的概念应从调解入手进行探讨。《论语》说,“和是礼的最重要的东西”,“和”是儒家礼的内在精神。受儒家文化影响,中国社会有厌恶诉讼和调解的传统。人们一直坚持和平哲学,认为这是生活中最重要的事情。他们不主张在发生冲突和纠纷时通过法律手段或诉讼解决问题。早在元朝,就有村长法官和调解人。自汉代以来,平息各种纠纷的方式有很多,如政府官员在乡村的调解、宗族在家庭的调解和民间大师的自发调解。在诉诸政府之前,大量争端已经通过部族、行会和邻国的民间调解得到解决。我国现行的调解措施和制度是在民间调解的基础上,经过改造和扬弃而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第一节调解概述

一、调解的基本概念
调解自古以来就是中国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辞海》将调解定义为:“通过说服教育和说服谈判,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相互愿意的基础上达成解决争端的协议。在我国,它是处理民事案件、一些行政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的重要手段。”调解是指经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法院或者群众调解组织认为可以和解,为减轻诉讼负担,法院或者群众调解组织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说服和教育,使当事人相互理解,解决纠纷。

ii。调解的主要特征

(一)争端各方的自愿性
是调解的最基本特征,也是调解结果公平正义的最基本保障。从调解程序的启动和进行来看,调解人的选择,甚至调解结果的表现,都取决于各方的意愿。调解人可以在调解过程中进行调解、说服和教育,甚至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以促进双方争议主体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协议。然而,他们不能通过国家权利或强制措施强行解决争端。在调解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权益无法实现,可以在达成调解协议之前的任何阶段单方面退出调解过程。
(2)调解协议的合同性质是调解自愿性质的延伸。调解协议是否强制执行取决于具体的调解组织和各国的立法实践。一般来说,通过非政府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不具有强制性执行。在司法或准司法机关主持下达成的协议或经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与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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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安行政调解概述

在实践中,根据调解人的不同,行政调解可以分为几种类型。例如,根据中国的《土地管理法》、《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和水利管理部门调解土地所有权、用水和水污染侵权纠纷。根据中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医患纠纷。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环境污染赔偿和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机构等民政部门在婚姻双方之间调解离婚问题。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调解民事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等轻微治安案件。

第一节治安行政调解的基本理论

一、治安行政调解的内涵和特征

(一)治安行政调解的内涵
治安行政调解,又称治安调解,是指由公安机关主持的,为解决治安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当事人意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促进平等的活动
(2)公安行政调解的特点
一是调解主体的行政性。公安行政调解是在公安行政机关的主持下进行的。公安行政调解和人民法院主持的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人民调解的区别在于调解主持人的不同。在行政调解中,不同领域的调解由不同机构主持。例如,在商标评审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商标评审规则》调解双方之间与商标有关的争议。只有公安行政调解由公安机关主持。
2是适应范围的特异性。治安行政调解主要是解决治安管理过程中的民事纠纷和其他具体纠纷。公安机关在办案和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遇到当事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违反治安管理造成损害等损害赔偿纠纷。原则上,公安机关在办理医疗费用、工资损失、护理费等需要赔偿的案件时,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从权力来源来看,公安行政调解是警察权力向民事领域延伸的表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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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公安行政调解中的主要问题..............................39
第一节适用范围....................................................................39
第二节原则主张....................................................................39
第3节:..........................................................40
程序操作第4节:........................................................40
第五节法律效力......................................................41
第四章公安行政调解制度的完善..............................42
第一节完善公安行政调解原则...........................................42
一、确立治安行政调解的法律原则..............................42
二,.................................................44
3为了加强自愿和平等原则,.............................................44
4为了确立或有调整或惩罚的相对原则,.........................................45
规定了调解的优先原则............................................................45
确立了监督原则第二节建立方便有效的调解程序..............................46
第三节澄清调解协议和救济的效力................................47
第四节调解无效与调解救济制度的建立.............................47
第五节建立与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联系系统……48
一、公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48
二、公安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联系................................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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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调解作为解决争端的一种方式,作为积极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方式,由第三方主持。根据某些公认的标准和规则,调解、说服和说服是确保社会稳定、人民团结、秩序与和平的最佳选择,以促进争端各方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友好协商,并自愿达成消除争端的协议。调解只遵循常识和法律原则等一般规则和条例。在实体法不明确和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调解更容易适应这种环境。他可以考虑社会变化的实际情况和权利之间的冲突,根据不同类型的争端灵活而辩证地解决争端。”笔者认为,目前,社会冲突和纠纷是多样而复杂的。公安行政调解已成为解决纠纷和冲突的重要手段,是[基层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符合调解条件的案件需要通过法律调解程序解决。虽然治安行政调解不是行政处罚,也不具有强制力,但在实际执法实践中,治安行政调解的使用率超过了治安处罚、治安处罚等行政处罚手段。因为它不仅代表了执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更重要的是它尊重了双方的意愿,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要发挥公安行政调解的作用,必须不断提高基层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法律素质和执法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准确理解和正确运用公安行政调解解决纠纷的机制。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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