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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60字硕士毕业论文行政诉讼判决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560字
论点:判决,行政诉讼,行政
论文概述:

行政判决的效力是指判决对当事人、法院及其他人所产生的约束力。行政判决的效力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既涉及行政审判的尊严与权威、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也影响对相对人的救济和公

论文正文:

一、引言:你为什么关注判断问题

 作为诉讼最后的结果,行政诉讼判决是行政诉讼制度中的重要问题。然而,学界对行政诉讼判决理论研究不够,这不仅导致行政诉讼立法的缺陷,从而也带来了行政审判的困惑。笔者从一起案件谈起。①基本案情:原告顿春红与翟新建一九九九年登记结婚,二000 年六月顿春红因患精神分裂症在某医院住院治疗,同年八月出院。经双方申请,二00一年一月某民政局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并颁发了离婚证书。二00三年底,顿春红向法院起诉,以某民政局在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不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办理离婚手续的行为违法,请求撤销离婚证。案件审理中,法院依法追加翟新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此时他已再婚。案件的实际结果是:因翟新建在诉讼中自愿赔偿原告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原告撤回起诉而审理终结。然而,本案可能的问题引人思考,假如原告不申请撤诉,而经法院审理,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原告确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撤销已颁发的离婚证?假如不能撤销已颁发的离婚证,还有无其他判决形式能解决此类案件?上述类似或相似问题的出现,暴露出我国行政诉讼判决制度中,存在缺陷,且已不再是个案问题,而是越来越普遍的现实。虽然《若干解释》增设了两种判决种类,又对现有的判决种类进行了完善,但仍难以彻底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我国从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关于行政诉讼判决制度的专门研究,到目前为止,少之又少。基于此,我选择了“行政诉讼判决研究”作为硕士论文选题。试图通过对行政诉讼判决立法现状的分析,揭示行政诉讼判决在立法上的缺陷,和司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进一步阐述问题形成的原因、症结所在。从而引起理论界和司法界的关注,促使人们对我国行政诉讼判决制度进行更深入更全面的审视。 二、行政诉讼判决的现状与问题 (一)行政诉讼判决的现状 行政诉讼判决,简称行政判决(下文使用简称),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①作为行政诉讼最重要的结案方式,行政判决是国家审判机关对行政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最终解决行政争议的手段,是行政审判职能的集中体现。行政判决具有如下特点:(1)强制性。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标志,它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作出最后决断,是一种权威性的断定。判决一经作出,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对社会都产生约束力,具有遵守和执行的必要性。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执行机关可依法强制执行。判决具有国家强制力。(2)终结性。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终结时对案件所作的终结处理决定,是对全部诉讼活动的总结。判决一经确定,案件的审理在本程序中即归结束,具有解决争议的终结性。美国的大法官说过这样一句话:“我们能够作出最终判决并非我们判决正确,相反,我们之所以正确是因为我们享有终审权”。②(3)实体性。在我国,法院对案件实体部分的处理称为判决,对程序部分的处理称为裁定。行政判决是对行政争议实体问题的处理,即对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有强制性的结论。通过确定当事人之间行政权利义务关系,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实现调整、稳定行政法律关系的目的。(4)合法性。行政判决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确认。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判决种类,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撤销、履行、变更、确认、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只有合法的判决才是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否则,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我国行政判决概念是从民事诉讼法中借鉴过来的。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非讼案件完结之时,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争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所作出的权威性判定。①两者有许多类似之处,但又各有特色。类似之处表现在都是国家审判权的具体体现,都是在审判的最终环节作出,都是解决争议,维护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判决存在的问题 1、判决种类确立的标准不当 现行判决种类的确立,重视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认定,因此有了维持判决、撤销判决等。但忽视了行政诉讼的另一条主线,即原告的诉讼请求。致使在判决种类的适用上,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表达的判决形式优先适用,无法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表达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这种置原告诉讼请求于不顾的判决形式,必将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违背了司法不告不理的原则。在行政诉讼中,以诉的提起而开始,大多又以判决的作出而终结。在“告”的前提下,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上可以不受原告诉讼请求的限制,但在结案方式上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监督行政活动是否合法,更应考虑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保护。①因此,判决种类的确立要把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到较高的位置上来。 2、判决种类设置不科学 现行判决种类单一,没有设置辅助判决,现有的关于判决的规定亦不科学,不全面。(1)维持判决无存在的依据。虽然在《行政诉讼法》的起草过程中,关于“相对人请求无理,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正确、合法的,人民法院应维持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意见已为立法机关所接受。②但维持判决在实践中暴露出的弊端越来越多,一个合法的行为就一定能作出维持判决?越来越遭到人们的质疑。法院的司法永远是个案,所谓合法也是针对原告特定的诉讼请求,而作出维持判决则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面维护,意味着社会上的其他人也要受该判决约束,但其他人的诉讼请求法院根本就没有进行审查,很可能该具体行政行为针对其他人作出就是违法的,直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若干解释》规定了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具体行政行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合法的,则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针对的是个案,给其他人留下起诉的空间,避免了权益受到损害而无法救济的情形。另外,法院判决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司法具有最终效力,行政机关也不得再改变该行为,

二、行政诉讼判决的现状与问题...........4(一)行政诉讼判决的现状...........4(二)行政判决存在的问题...........13三、问题形成的原因、症结所在...........17(一)立法宗旨的缺陷,滋生了维持判决...........17(二)立法上设置判决种类不科学...........18四、国外行政判决的规定...........24(一)英国............24 结论 审判公开的含义并不仅仅在于形式上是否开庭审判,而在于整个诉讼过程,从当事人起诉到法院作出判决的全过程的公开化,尤其在于法官对案件结论的内心确信的形成过程的公开化。要确保司法的公开性,行政判决书的改革就是一个迫切的任务。如果在一份行政判决书中能比较全面地说明案件情况,如,争议焦点交待清楚,对于行政机关提出的主要证据说明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阐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及对该法律条文的理解等。就能够有效规范行政审判权,提高审判质量。同时,法官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作出的判决结果也才能让公众接受和信服。 参考文献 1. 江必新著:《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之发展——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解读》,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2. 张树义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3. 贺卫方著:《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4. 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5. 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6. 蔡小雪著:《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7.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8. 林莉红著:《行政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9. 张树义主编:《寻求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10. 江必新著:《行政诉讼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