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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20字硕士毕业论文李昌奎案的法律分析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120字
论点:自首,投案,民意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毕业论文,要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需要在多个方面努力,模糊不清的自首、悔罪等酌定量刑情节需要进一步详细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独立运用,以防民意的过多干涉而使司法。

论文正文:

第一章是李昌调查的基本情况及其焦点。

1.1李昌奎案
李昌奎的基本事实和判决来自云南省巧家县。2009年5月14日,他的兄弟李郭昶与陈立金(一名村民)就支付水管费发生争执,导致了一场打斗。远在四川工作的李昌奎得知这一事件后立即回家,并于2009年5月16日来到王甲,与19岁的王家飞打起来,理由是两家人之间发生了争执。在战斗中,李昌奎勒死了王家飞,强奸了他,然后用锄头猛击他。后来,王家飞3岁的哥哥王家弘倒着腿摔死了,并用绳子把他们的脖子绑在一起收紧。李昌奎在谋杀后逃跑。王家飞和王家弘在鉴定后因伤前窒息死亡。为了逮捕李昌奎,公安机关随后向全国发出通知,并在云南和四川设立检查站。李昌奎一路借钱乞讨食物,打算逃到四川晋阳。然而,警察的控制如此严密,以至于他逃到普格县时无路可逃。5月20日,李昌·奎因向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自首。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昌奎违背妇女意愿强迫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因强奸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立即执行死刑,终身剥夺政治权利。虽然有自首情节,但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太大,不能从轻处罚。因此,数罪并罚决定在民事案件中执行死刑并赔偿家庭成员3万元。一审后,李昌奎拒绝接受判决,并向云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一审事实清楚,定罪准确,程序合法,但量刑过重。考虑到李昌奎在犯罪四天后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认了罪行,这构成了自首。他后悔自己被逮捕的罪行,并积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他决定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二审判决作出后,引起了热烈的讨论,公众舆论立即以不同的赞扬竖起眉毛。原告王艳丽和陈立金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云南省高级法院启动再审的审判监督程序。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法院在昭通市开庭。李昌奎的故意杀人和强奸案件按照判决监督程序重审,并在法院宣判:一审死刑被撤销,李昌奎死刑被改判为立即执行,政治权利被终身剥夺,判决依法提交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1.2案例焦点

1.2.1决定移交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立即判处李昌奎死刑。在第二起案件中,云南省高级法院认为,该案有减刑情节,因此减刑为死刑。尽管省高级法院在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开始重审后仍立即判处李昌奎死刑,但此案仍引发许多问题:如果罪犯在犯下重大罪行后自首,是否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即使李昌奎在绝望中被迫投降,他对这种滔天罪行的惩罚应该减轻吗?李昌奎案二审改判的另一个原因是,李昌奎在被绳之以法后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并积极向受害者家属提供经济赔偿。因此,法院裁定他已经悔改并减刑。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一个常见的问题,也是公众热烈讨论的“用钱买命”问题。在刑事案件中,受害者经常遭受精神和物质上的巨大痛苦。此时,司法机关要求罪犯向受害人及其家属做出民事赔偿。这是对受害者的补偿,也是对犯罪者的惩罚。人们还期望这一措施能够威慑罪犯,减少社会犯罪。然而,这个阴谋能不能被等同于犯罪的行为所取代,然后你的一些罪行就能被金钱等抹去?真诚的忏悔应该换来宽恕吗?这是本案中另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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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本案中自首的适用

2。1[案件自首情节分析/br/]在我国,理论上有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一般来说,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主动向警方自首,并如实认罪。特别自首是指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罪犯如实供认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行为。《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予处罚。一般来说,自首是指犯罪人没有被司法机关抓住,或者虽被抓住,但没有被侦查、谈话、讯问或者没有被宣布采取侦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向办案机关自首的事实。此外,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八种自首也可以视为自动自首:(1)在逃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自首;(2)委托他人因病、伤或为减轻犯罪后果而先行自首,或通过信函或电话先行自首并及时到达?(三)犯罪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经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讯问、教育,行为可疑的,自愿认罪的。(四)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或者追捕过程中自首的;(五)被确认准备投降或者在投降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六)不是犯罪嫌疑人主动自首,而是经劝说并在亲友陪同下自首的;(七)亲友自愿报案后,政治、法律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送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八)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不拒捕、不供认犯罪事实的。在本案中,被告李昌奎在犯罪后逃脱,并在被通缉过程中自愿自首,从而满足了自首的第一个条件。尽管大多数投降者都是出于悔悟,为了改过自新,但李昌奎的投降可能是出于绝望。投降的动机是不纯的,属于“被动投降”。然而,自首并不以悔罪为条件,被告李昌奎的自首避免了其逃跑行为可能造成的其他社会危害,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成本。这应该被视为自愿投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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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本案中自首的适用
结合李昌奎一案,被告仅仅因为邻里纠纷和情感纠纷就对王家飞实施通奸和暴力,并用锄头残忍杀害受害人,然后用腿将受害人三岁的弟弟摔死,这在犯罪手段和性质上都非常恶劣。特别是,为了确保两名受害者在离开前死亡,被告用绳子残忍地将两名受害者的脖子绑在一起。李昌奎的办案方式极其残忍,环境极其恶劣,犯罪特别严重,社会影响巨大。虽然本案被告李昌奎有被动自首的情节,但自首情节只是从轻处罚,与他所犯罪行相比实在微不足道。此外,李昌奎还有加重情节的强奸和谋杀。因此,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判处他死刑是正确的。云南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处李昌奎死刑是因为他自首,这违反了自首宽大制度的立法精神。公众舆论质疑他的决定也是合理的。此外,二审审判也将对我国自首制度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产生显著影响。总而言之,二审法院判处李昌奎死刑,缓刑两年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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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事赔偿和悔罪态度在量刑中的作用.........7
3.1民事赔偿在量刑中的作用.........7
3.2忏悔态度在量刑中的作用.........8
3.3民事赔偿和悔罪态度的综合确定.........11
第四章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11
4.1公众舆论的定义和特征.........12
4.2公众舆论对司法的影响.........12
4。2.1舆论与司法关系的思考.........12
4。2.2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13
4.3公众舆论在本案中的影响.........16
4.4关于协调公众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建议.........16

第四章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4.1舆论的定义和特征
“舆论”是任何人都熟悉的词,每个人对其定义都有自己不同的描述。德国哲学家加夫将公众意见定义为:“公众意见是许多人在思考或实际理解某一问题的判断后达成的共识。”在我国,“舆论”被定义为“社会大多数成员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这些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通常与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或现象相似”。“舆论”中的“人”指的是未指明的大多数,即公众,而“意”指的是“意见和意见”,因此“舆论”也可以简单地被认为是公众对某一现象形成的共同的、普遍的思想和意见。舆论由三个方面组成:社会公众是主体,发生的事物或状态是客体,形成的共识或态度是重要内容。其特点可以概括为:舆论是公众对自己立场的表达,对某一事件的偏好,对某一立场的支持和反对,具有强烈的“好与坏、冷与热”的情感体验。每个人的情感认知都是不同的,所以他们对事件的认知也是不同的,他们的立场也是有偏见的。舆论是具有共同情感和认知的人表达的意志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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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根据对李昌奎强奸和谋杀案中三个焦点问题的分析,提交人认为,法院认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很大\"以及判处死刑是合法的,这是正确的。在第二种情况下,根据李昌奎的自首、良好的悔悟和积极的民事赔偿将他的死刑减为死刑是不公平的。虽然有一些自首的情况,但自首并不表示刑罚必须从轻处理。悔悟的良好态度和积极的民事赔偿是非常值得怀疑的。这些案件都不能表明罪犯已经悔改,更不用说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了。复审的修改不仅是在舆论压力下进行的,而且修改的结果也符合公众的意愿。修订的程序和结果符合法律要求。在许多争议中,李昌奎的强奸和谋杀已经结束。对于这个典型的巨大社会危害的案例,有很多地方我们需要反思和警惕。为了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应该在许多方面做出努力。自首、悔罪等酌定量刑情节的模糊情形需要进一步细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独立使用,以防止司法公正因公众舆论的过度干预而受到质疑。司法权的实现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稳定发展,必须予以重视。只有确保公正和严格,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才能保障公民最基本的权利,确保公众对法治和国家长期稳定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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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