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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20字硕士毕业论文电子提单模式比较综述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120字
论点:提单,电子,流转
论文概述:

本文是电子论文,对比主要涉及电子提单的转让、质押、合同权利义务的划分、使用成本等多个方面。并就我国建立电子提单流转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建议,以期能够促进电子提单的推广应用。

论文正文:

一.概述

(一)电子提单概述
提单在当今国际商业和国际货物运输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国际贸易和货物跨境流通提供了便利条件。在流通模式下,它使文件交易比实物交换更加方便快捷。中国关于提单的规定主要记录在《海商法》中,以《汉堡规则》为基础,结合中国的基本国情。然而,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以及网络技术和电子信息技术的进步为新电子票据的产生提供了条件,传统纸质提单的“终结”也日益明显。随着电子数据交换和纸质提单的结合,电子提单应运而生。自诞生以来,学术界对电子购物车的定义一直没有统一的概念。来自不同国家的学者也给出了不同的概念。一般来说,它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电子提单的狭义定义是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委员会最典型的规定。委员会在2001年发布的《电子商务:商业交易中的形式要求》(Electronic Commerce:Form Requirements in Commercial Transactions)中规定,电子提单只能履行纸质提单的三种功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书、承运人接受和装运货物的证书以及承运人交付的所有权证书。此外,流通需要承运人或登记中心的干预,这并不是纸质提单的真正等同物。称之为电子运输合同可能更准确。因为在其流通机制中,承运人本身或登记中心充当承运人的代表,与新的“持有人”达成直接的合同关系,这种关系的基础是纳入原始承运人合同的条款,从而实现纸质提单的相关功能。(1)该定义不同意电子提单是提单,这将排除许多关于汽车装卸的法律的适用,并且不利于电子提单的推广、使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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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单流通概述

1。电子提单
的流通始于发货人的托运,提单在当时的人与人之间签发、转让和交付后,最终到达收货人手中,并凭此凭证提货。整个过程称为提单流通模式。然而,电子提单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的,它不仅与纸质提单相关,而且由于其非实质性的特点和独特的流通方式,不同于传统提单。根据收货人的订单,传统提单可以分为直提单、直提单和无记名提单。直提单不可转让。指示提单背书并交付转让;无记名提单可以不背书转让。就其流通方式而言,主要有以下步骤:托运人以书面形式订购船舶,并办理海关、商检、卫生检验、动植物检疫手续,并将货物交付承运人;获得带有货物收据的正本提单;提单与银行结汇;收货人收到承运人的交货通知后,应向银行支付赎回款项;货物应按银行签发的正本提单代替的提单提取。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原始书面提单在承运人、托运人、银行和收货人之间流通。持有提单相当于占有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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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提单流通中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提单的效力
从海商法的角度来看,除了澳大利亚、加拿大和南非等少数国家之外,绝大多数国家对提单的立法定义仍然是书面形式和手写签字(或手写签字的派生形式),签发提单时必须签发几份正本(即多份正本)。电子提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而不是传统的纸质形式。这使得电子提单在法律上不能具有与传统纸质提单相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从而在流通过程中不能实现与纸质提单相同的功能。电子提单的应用要求双方同意将其应用于合同中。在正常情况下,这种协议被视为电子数据交换协议。通过签署本协议,双方以电子提单的流通方式取代纸质提单的流通方式,以电子数据的收发取代纸质邮件,并使电子提单起到纸质提单的作用。在前一章中,我们提到电子提单应该具有与纸质提单相同的三种功能,即货物运输合同证明、货物检验证明和所有权证明。然而,在实践中,传统民法理论要求运输合同应当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并满足双方签字盖章等特定的形式要求。电子促销是无形的,不以纸张为载体,不是书面文件,不符合运输合同的正式要求。由于法律中没有其他相关规定,电子提单不能起到证明货物运输合同的作用。同样,所有权文件也需要以书面形式和有形形式作为其正式要求。电子提单要具备物权凭证的功能,需要法律的确认。否则,由于缺乏立法,即使交易双方同意采用合同形式的电子提单流通模式,也不具备传统意义上的提单流通,不能成为真正的所有权凭证。由于电子提单能否被法院接受为证据的不确定性和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电子提单货物收据的功能也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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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有权凭证功能的实现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交付是卖方的重要义务之一,也是动产物权变动的重要标志。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提单作为所有权凭证,是所有权和占有权的象征。提单的转让可以构成货物的“虚拟交付”。卖方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卖方向买方交付提单的义务所取代。因此,货物在到达目的地之前可能已经换过几次了。如果双方同意以信用证结算,银行在向卖方付款的同时占有提单,这也构成对提单中记录的货物的占有,货物是为确保买方能够及时支付货物而设立的质押权利。今年19%的时间里,在中国银行泉州分行诉香港福田航运有限公司提单纠纷一案中,我行的质押权在授予领域得到了法院的确认和支持。法院将这种权利定义为“通过凭证实现债权或依法处理提单项下货物的权利”。电子提单以无形的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与传统的纸质提单完全不同,两者在流通方式上也有很多不同。因此,两者在实现物权凭证功能时遵循不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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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电子提单流通模式的实践.........20
(一)海洋文件模式.........20
(二)海事委员会模式.........21
(三)博莱罗模式.........23
(四)其他流通模式.........28 [/溴/]四。电子提单流通模式的比较.........30
(一)电子提单的转让.........30
(二)电子提单质押.........31
(三)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划分.........32
(4)电子提单流通的安全性.........33
(5)使用电子提单流通的成本.........33
5。关于建立电子提单流通相关法律制度的思考.........35
(1)确立电子提单的独立法律地位.........35
(2)确认电子提单证据的可接受性和有效性.........36
(3)完善确定电子提单管辖权的相关程序.........36
(4)从多个角度确保电子提单流通的安全性.........37

5。建立电子提单流通相关法律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上述电子提单流通模式各有利弊,没有一种能够完全替代其他模式。甚至有些学者认为,“鉴于目前的法律状况,流通不能脱离原始纸质文件的物质占有”。本文认为,在国际贸易中,电子提单取代传统纸质提单的趋势是显而易见的。中国的国际贸易实践起步较早,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远远落后于英美等主要贸易和航运国家。作为一个贸易和航运大国,中国应关注自身的发展趋势,及时研究如何利用和可能遇到的困难,并有意识地从宏观层面为自身的发展创造条件。不言而喻,一个国家的法律可以保护、规范和促进贸易。尽快完善我国电子提单法律制度,不仅可以保护国际贸易各方的基本利益,还可以在实践中规范现有的各种电子提单流通模式,甚至对我国电子提单的发展有很好的指导作用。相反,如果中国的法律体系长期缺乏对电子提单的监管,将导致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被动地位。目前,电子提单的流通模式仍处于最后阶段,但许多相关法律问题已经非常突出。本文仅对我国电子提单法律制度的建立提出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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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电子提单取代了纸质提单,后者更快、更准确、更安全、更高效、更便宜。其相关流通模式的不断发展为电子提单的推广和使用提供了条件。包括航运企业和银行在内的我国许多有影响力的企业已经参与了电子提单流通模式的实践,并试图在相关交易中采用先进的科技和贸易手段,提供包括电子提单在内的各种电子单据交易服务。然而,由于空怀特的法律规定,电子提单在流通中遇到了许多法律问题,如其有效性、所有权凭证功能的实现、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管辖权等。CMI、Bolero、CCCWeB。公司等提单流通模式在实践中显示出诸多优势,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本文对各种流通模式进行了深入的对比分析,以促进电子提单流通模式的发展和完善。中国的国际贸易实践起步较早,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远远落后于英美等主要贸易和航运国家。不言而喻,一个国家的法律可以保护、规范和促进贸易。尽快完善我国电子提单法律制度,不仅可以保护国际贸易各方的基本利益,还可以在实践中规范现有的各种电子提单流通模式,甚至对我国电子提单的发展有很好的指导作用。相反,如果中国的法律体系长期缺乏对电子提单的监管,将导致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被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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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