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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20字硕士毕业论文国际救灾法律政策概述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420字
论点:国际,救灾,灾难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毕业论文,我们注意到国际救灾法律机制的不完善有其局限性。有的条约只能适用于特定的领域,有的条约因其有限的成员国而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有些甚至缺失法律效力。

论文正文:

第一章重大灾害引发国际救灾法

一、灾害的定义
“灾害”由不同学科的不同学者和人道主义团体作出不同的定义。人们普遍认为,不同的识别方法会导致“灾难”一词充满特定的意识形态、政治、文化和其他偏见,因此在短期内不太可能完全解决“什么是灾难”。两位学者说了这句话:“我们对特定灾害了解得越多,我们就越难定义灾害。”国际规范性文件对“灾害”也有不同的定义。一些文件将其狭义地定义为一种特殊类型,如核危机或石油污染,或一种特殊类型,如自然灾害或工业事故。一些文件拒绝使用这个术语,因为它不确定。例如,德国马克斯·普朗克比较公法和国际法研究所编纂的《国际人道主义援助指南》认为,该术语以前的定义是短命和无用的。此外,根本没有定义。然而,国际法律文书中似乎出现了一种新的趋势,即广义地界定“灾害”一词。例如,1998年《为减灾救灾行动提供电信资源坦佩雷公约》(以下简称《坦佩雷公约》)将“灾害”定义为“对社会正常运作的严重破坏和对人类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的重大和广泛威胁,无论是由事故、自然或人类活动造成的,无论是突发的还是复杂的长期后果”。同年,《黑海经济合作组织(BSEC)参与国政府间合作应对自然和人为灾害及紧急救济协定》(以下简称《黑海经济合作协定》)的定义如下:事故、危险自然现象、人为或自然灾害可能或已经对人类生存和环境造成重大物质、社会、经济和文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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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救灾援助的发展
和平时期国际援助的先例由来已久。然而,直到19世纪末,国际救灾系统才引起广泛关注。1851年,法国首次举行了一系列国际卫生会议,以遏制跨境疾病的传播。1869年,第二次红十字国际会议重申需要扩大人道主义援助。会议通过了一项决议,呼吁各国红十字会“在发生公共灾难(如战争)时立即提供有组织的援助”?。1884年,在第三届红十字国际会议上,美国红十字会呼吁对《向自然灾害受害者提供援助的尔尼瓦公约》进行修正。虽然该决议获得通过,但没有得到执行。随着1919年国际联盟的成立,各国重新考虑了自然灾害救济的合作机制。《国际联盟公约》呼吁成员国创建一个组织,在全世界范围内改善健康、预防疾病和减轻痛苦。与此同时,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成立了红十字联盟,以加强平时对受灾国家的救济。20世纪20年代,红十字会将重点转移到创建一个合作组织来处理国际救灾工作上。1921年,红十字国际会议建议制定一项新的公约,允许红十字会在和平时期为自然灾害受害者提供救济方面发挥作用。这次会议产生了国际救灾联盟(IRU)。1927年,会议以公约的形式建立了IRU。这是第一次也是唯一一个以条约为基础的机制来处理国家间自然灾害的例子。IRU的成立是为了帮助每个国家在灾害中相互援助,鼓励利用现有资源进行有序的国际救援,并促进这一领域国际法的发展。它有四个主要目标:(1)向灾害超过受灾人民可用资源的地区提供援助;(二)协调公共灾害中各救援组织的行动;(3)鼓励防灾研究;(4)促进多边国际合作。此外,该公约的条款还纳入了两项重要原则,即尊重每个国家的领土主权和不歧视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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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救灾法的现有法律框架

一、全球公约
本文主要详细介绍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文件。在海关法领域,1970年,海关合作理事会(现更名为世界海关组织(WCO))通过了第一份不具约束力的海关文件《海关合作理事会关于加快运送救灾物资的建议》(海关合作理事会建议),其重点是救灾。该提案不仅包括海关合作委员会的成员,还包括该系统中的所有联合国成员,呼吁所有国家采取措施为救灾物资提供便利。这些措施主要包括:免除对救灾物资的进出口限制;相关文书的简化;批准对代理材料免征关税和费用;清关时间和地点以外的特殊授权。此后,形成了两项主要的海关公约,即《简化和统一海关程序公约》和《临时入境公约》。《简化和统一海关程序公约》(以下简称《京都海关公约》)于1973年通过,并于1999年修订。《公约》附录B. 3和J. 5与救灾特别相关。附录B. 3呼吁所有国家免除“经批准的慈善捐赠食品、药品、衣物、产后用品和其他满足人口需求的物品”附录J. 5提供了类似于CCC的建议,但对加快通关程序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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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在区域法律层面,国际救灾系统的发展不平衡。可以说,目前只有欧洲在国际救灾一级拥有更加复杂和完整的法律体系。然而,一些区域和次区域组织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像其他领域的国际法一样,欧洲有最详细的框架协议。1987年,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通过其第87号决议,制定了《欧洲-欧巴重大危险源协议》。欧洲-地中海行动方案是一个合作组织,主要关注欧洲和南地中海国家的主要自然灾害。其目的是促进25个成员国(包括欧洲理事会成员和其他非欧洲理事会国家)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政策对话,以应对自然灾害。该小组的职权范围包括了解重大自然和技术灾害、预防、风险管理、危机后分析和灾后重建。2010年9月在圣彼得堡举行的第十二次部长级会议通过了一项新的行动计划,即2011-2015年欧洲和地中海区域防灾、备灾和救灾计划。新计划有三个优先事项:(1)注重应急准备;(2)利用信息拯救生命,帮助灾民,并利用知识减少脆弱性;(3)把居民放在减灾的重点上,加强防灾准备。奥地利红十字会和国际联合会2006年进行的一项区域研究表明,欧盟法律侧重于国际救灾的两个领域,即人道主义援助和民事保护。每个领域的法律制度都涉及向欧盟以外的国家提供援助,民事保护领域也涉及欧盟内部的跨境援助。欧盟法律还涵盖了边境地区在发生灾害时的互助、海关和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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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救灾中的共同法律问题.......13
一,货物和设备清关延误.......13
二,救援人员的进入.......15
(一)签证和工作许可证.......16
(二)专业资格的承认.......16
(3)雇用当地人员.......18
三。合作.......19
四。运营问题.......21
第四章改进国际救灾法律机制的建议.......24
一.建立统一的国际救灾法律机制.......24
二。遵守国际救灾的基本原则.......25
(一)国家主权原则.......25
(二)人道主义原则.......26
iii。完善国际救灾法律机制的具体措施.......26

第四章完善国际救灾法律机制的建议

全球灾害频繁发生不是一个国家能够单独应对的。这需要所有国家共同应对。在救灾中,国际应急中的有效合作关系到能否积极开展国际人道主义救援,能否挽救更多生命和财产。从以上对国际灾害应急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讨论可以看出,各国在调整灾后国际应急时都在一定程度上遇到了同样的法律问题。一些法律问题在现有的国际紧急法律文件中得到很好的规范。但是,当前调整国际应急中具体法律问题的具体法律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如有些问题没有规定、没有适当规定或不够全面,许多国际救援主体被排除在外。虽然目前的国际救灾法律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规范,但没有统一的国际救灾法律机制。因此,完善现有的国际灾害应急法律机制迫在眉睫。在国际人道主义界的广泛参与下,制定一个全面、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救灾法律机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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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全球灾害(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频繁发生,造成巨大伤亡和财产损失。据统计,2012年共造成1600亿美元的经济损失,约9500人死亡。2011年,共造成3800亿美元的损失,仅核事故就造成了2100亿美元的损失。从1999年到2011年,自然灾害影响了世界55%的人口。面对灾难的严重后果,国际社会已逐渐达成共识,开展国际救援。目前,有许多国际法适用于国际救灾。一般来说,有全球条约、区域条约、双边协定和各种“软法律”。在全球条约一级,没有许多全面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海关领域的《京都海关公约》和《伊斯坦布尔公约》、环境和工业事故领域的《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援助公约》以及电信法领域的《坦佩雷公约》。至于区域条约和双边协定,它们的发展甚至更不完善。在国际救灾法领域,最重要的是依靠“软法”,即国际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原则、准则、准则和标准。例如国际社会奉行的人道主义原则和国家主权原则、《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及非政府组织救灾行为守则》、《人道主义宪章》和救灾最低标准,以及主要国际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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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