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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15字硕士毕业论文无人机攻击引发的国际法挑战——从美国实践的角度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25515字
论点:无人机,美国,袭击
论文概述:

本文是国际法学论文,本文将结合美国主导的在巴基斯坦、也门等地区进行的无人机袭击的行动,对其涉及的国际法规则分析。

论文正文:

第一章无人机的定义及研究意义

第一节无人机的定义和发展

一、无人机的定义

无人机不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术语。无人机——最初通常指机器人,现在在各种学术著作和新闻报道中被普遍用作无人驾驶空车辆。牛津美国词典还将无人机解释为遥控飞机空或无人驾驶导弹。没有飞行员意味着飞行员没有在飞机空的驾驶舱内操作,也没有完全脱离飞行员的控制。它的核心组件不是飞机空本身,而是一个远程飞行员操作系统。这个精细复杂的系统由地面飞行员在计算机上同步远程控制,或者预先输入的地面计算机程序可以自动完成飞行、数据采集或攻击等任务。

与传统载人飞行器相比,无人机具有更好的远程飞行性能。无人驾驶飞行器起飞和返回巢穴的时间更长,不用担心人员伤亡,研发、生产、更换和设备投入的成本也低得多。英国开发的泽法无人驾驶飞行器可以不间断地飞行82小时。这一破纪录的结果使飞机空的长期运行不受人体限制,恶劣天气和极端环境对飞行员的影响也大大降低。

这堵墙的巨大优势使无人驾驶飞行器享有繁荣的商业前景。例如,日本农业广泛使用小型无人机进行大规模农药喷洒作业,小型无人机的商业物流也成为欧美市场的热门营销话题。即使在中国,也有以无人机为主题的商业运营计划。

此外,无人驾驶飞行器可以像机器人一样在恶劣环境中代替人类,在生态保护和能源监测方面发挥独特的作用。2013年,美国首次正式批准无人驾驶飞行器(UAV)在生态能源领域的商业用途:一家能源公司使用“扫描鹰X200”无人机监测冰山变化和阿拉斯加海岸已婚鱼类的迁移。一架名为“的无人机被用来监测波弗特海的石油泄漏。此外,武装冲突往往伴随着封锁、禁运和物流不畅。无人机作为一种特殊的交通工具,在运输药品或其他急需的物资方面可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二节无人机研究的意义

无人机作为一种新型武器系统,明显不同于传统的作战方式,因此法律规则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澄清这些法律含糊之处的主要意义在于无人驾驶飞行器不是少数发达军事国家的垄断特权。随着武器交易市场的发展,无人驾驶飞行器已经成为世界主要国家普遍装备的武器系统。无人机涉及的法律问题具有广泛的现实意义。第二,在潜在武装冲突地区,无人驾驶飞行器经常被用作接触和探索的工具,成为新的武器,关于无人驾驶飞行器的国际法规则模糊不清也导致了一场拉锯战空。

首先,无人机是世界各国装备的热点。阐明无人机的法律规则具有广泛的现实意义。

无人机代表了新武器的尖端技术,拥有无人机已经成为许多国家防御计划的一部分。在装备方面,美国、以色列、法国、德国、英国和中国等主要军事大国投入大量资金研发无人机,并制定了相应的国防计划。

除了自主研发之外,数十个国家通过购买获得了无人机技术。以色列是世界上最大的无人驾驶飞行器出口国,过去八年中无人驾驶飞行器出口达到46亿美元。在出口国方面,根据布鲁斯特咨询公司(Brewster Consulting)的一份报告,以色列无人机出口的50%目标是欧洲国家,包括英国、西班牙、波兰、法国、德国、荷兰、格鲁吉亚、博茨瓦纳和塞浦路斯,其中英国在购买无人机后已经直接投入阿富汗战场使用。亚洲国家也占以色列无人机出口的三分之一,包括新加坡、印度和阿塞拜疆。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和墨西哥等拉丁美洲国家是以色列无人机出口订单的首批买家。甚至埃塞俄比亚、尼日利亚、乌干达和非洲其他国家也通过军事采购装备了无人驾驶飞机。

第三,除了政府,反政府武装团体和恐怖组织也有可能获得无人驾驶飞机。与载人飞机空相比,无人飞行器结构相对简单、重量轻,并且相对容易拦截、拆卸和复制。目前,无人机定点清除在美国的合法性仍有争议。一些学者担心,美国正在开创一个不合理的国家实践先例,这可能会影响“不遵守国际法的国家”,甚至被反政府武装团体效仿。

因此,澄清使用无人机作为武器的合法性,尤其是美国无人机定点清除政策的合法性,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

第二,无人机作为新武器,经常被用作接触和探索的工具,这促进了相应法律规则的修订。

无人驾驶飞行器作为一种新武器,经常被用作在主权有争议的地区进行接触和探索的工具。首先,没有飞行员,无人机的国籍很容易被巧妙地隐藏起来。韩国曾在竹岛附近击落一架无人驾驶飞机,竹岛是日韩有争议的领土。尽管韩国怀疑无人驾驶飞机属于日本,但它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这一事件也演变成了外交事件并消失了。

第二,适用于载人航天器空的规则不能直接适用于无人驾驶飞行器,从而促使各国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法规,并表达它们对这种新武器的态度。作为国际法来源的一部分,这些国家实践也反映了国际社会对这一新武器的态度。以中日钓鱼岛无人机事件为例。2013年9月9日,日本国家广播电视台、日本共同社等新闻媒体援引日本军方消息称,当天早上,一架不明身份的无人驾驶飞行器飞到钓鱼岛(日本称为尖阁列岛)附近海域,属于日本海上自卫队冲绳那霸基地的战斗机上升空以应对这一突发事件。日本媒体暗示无人机正返回中国大陆。(1)中国国防部随后就此问题发表强硬声明,称“中国军用飞机(包括无人驾驶飞行器)在东海相关海域的正常训练和飞越活动符合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如果日本采取击落等强制措施,这是对我的严重挑衅,也是一种战争行为……”

第二章无人机攻击政策对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挑战

第1节美国和基地组织(附属组织)之间的武装冲突难以确定

奥巴马总统和乔治·布什都来自两党,尽管他们在其他政策上有很大不同,但他们统一了对基地组织及其附属组织的态度,声称美国正与这些组织“处于战争状态”。2013年5月23日,奥巴马总统在美国国防大学就美国政府自2011年以来最重要的反恐政策发表演讲。他重申,美国和基地组织及其附属组织处于战争状态。然而,奥巴马没有明确指出具体问题,如战争的性质、战争的开始时间和战争目标的范围。面对问题时,他用爱国旗帜和风帆做敷衍的手势。适用人道主义法的前提是武装冲突的存在。然而,从人道主义法规则的分析来看,很难确定武装冲突的存在。

一、美国和巴基斯坦或也门之间没有国际武装冲突

有两种类型的武装冲突:国际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武装冲突。国际武装冲突是指主权国家之间寻求武力的情况。对军事交流的强度没有最低要求。尽管美国使用无人驾驶飞行器在巴基斯坦和也门的多个地点盘旋、恐吓、监视和轰炸,这也造成了国家间的紧张局势,但美国和巴基斯坦、美国和也门之间没有国际武装冲突。相反,这些政府有互利的关系。巴基斯坦同意美国无人驾驶飞机进入其领土空。美国无人机不会停留在美国大陆,而是从巴基斯坦和也门的机场开始。作为回报,美国与巴基斯坦就袭击目标进行了谈判,甚至允许巴基斯坦从叛军名单中进行选择。

其次,很难确定美国与基地组织及其附属组织之间的非国际武装冲突。

非国际武装冲突是指政府武装部队和有组织的非政府武装团体之间或这些武装团体之间的持续敌对行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是当今最重要的武装冲突类型。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存在不仅由冲突各方主观确定,而且由客观标准衡量。对1949年日内瓦公约“共同第3条”的评注列出了确定非国际武装冲突的四个客观标准。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以下简称“前南斯拉夫”)在实践中也将激烈的军事交流和非政府武装团体组织作为其评价目标。

第二节无人机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无人机的操作者也被称为无人机飞行员。即使可以确定武装冲突的存在,无人驾驶飞行器的飞行员也不能直接被确定为战斗人员,因为他们参与军事行动。目前,美国无人机操作员属于中央情报局,是文职雇员,而不是武装部队。然而,一般来说,给予无人机飞行员平民身份对武装冲突的另一方是不公平的。因此,明确无人机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是非常必要的。此外,探讨无人机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有两个意义:一是无人机经营者是否可以成为直接目标;第二是无人机运营商是否拥有不受国内刑法豁免的“战斗特权”。从实际角度来看,虽然目前的武装团体还不能直接跨境攻击无人机运营商,但无人机将成为未来战场上的一支重要力量,即使是远离战场的运营商,在发生国际武装冲突时也会有遭到攻击的风险。其次,有人对无人机操作员及其指挥链中的人员提起诉讼。

首先,无人机操作员可以成为目标

在存在武装冲突的情况下,无人机运营商在国际人道主义法中的义务与载人飞机驾驶员的义务没有显著不同,因此它们可以成为目标。判断攻击能否成为目标的标准是它是否“直接参与敌对行动”,而不是它是否是武装部队成员。在构成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每一个具体行为中,平民失去了免受直接攻击的保护。根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2009年发布的《国际人道主义法中直接参与敌对行动定义的解释性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一项具体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构成直接参与敌对行动:该行为必须有可能对武装冲突一方的军事行动或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或对受保护免遭直接攻击的人的物体造成死亡、伤害或损害;该行为与该行为或该行为所组成的协调军事行动可能造成的损害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该行为必须旨在直接造成规定的损害下限,其目的是支持冲突一方并损害另一方的参与)。这个标准比一般会员更强调具体的行为。

因此,尽管无人驾驶飞行器等远程武器的操作者本身不在战场上,但他们仍然操纵武器系统、识别目标并发射导弹。他们属于不同级别的有序指挥链。因此,无人机操作员及其指挥链中的指挥官应对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任何后果负责。

第三章无人机攻击对国际法其他领域的挑战.........33

第一节无人机袭击对国际人权法的挑战.........33

第二节无人机攻击对禁止暗杀的国际法规则的挑战.........34

第三节无人机攻击违反国际法登记和公布伤亡数据的义务.........35

一、美国违反已登记和披露的国际人道主义法义务.........36

二.巴基斯坦政府违反人权法规则........38

第三章无人机攻击对国际法其他领域的挑战

第一节无人机攻击对国际人权法的挑战

传统国际法认为,人权法适用于和平时期,人道主义法适用于武装冲突时期。这种二分法已经逐渐衰落。国际法院在核武器案的咨询意见中指出:“除了第4条规定的国家在紧急状态期间可以克减的一些条款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保护在战时并不停止适用。”因此,无论是否存在武装冲突,人权法仍然可以适用。

首先,无人机直接杀人违反了国际人权法规定的生命权和公平审判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于1996年12月在联合国大会上诞生,根据《联合国宪章》宣布的原则,承认并保护人类大家庭所有成员固有的尊严以及平等和不可剥夺的权利。第6条第1款规定:“人人享有固有的生命权。这项权利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这项权利的绝对性也反映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四条中:“当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被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可采取措施克减其在本公约下的义务...第6条不得根据本规定减损。”

除生命权外,第14条还规定了公平审判权:“在法院和法庭面前人人平等。在确定对任何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时,每个人都有权由依法设立的合格、独立和公正的法院进行公平和公开的审理。”尽管布什时代抓捕和审判恐怖分子的行动并不完美,也有一些虐待囚犯的丑闻,但洪水审判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正当程序机会。奥巴马政府直接使用无人机进行定点清除相当于在非武装冲突背景下不经审判直接执行死刑,这违背了法治精神。

其次,无人机袭击给平民造成了巨大的心理恐惧。首先,平民无法预测下一次攻击何时开始,也就是说,它可能在任何时候发生,这使得日常生活的每一个时刻都紧张不安。其次,平民无法知道谁将成为下一次袭击的目标。美国没有披露“典型罢工”的筛选标准,普通人无法预测他们是否会成为下一个目标。集会原本是正常生活的一部分,现在变成了最危险的地方。第三,为了提前探测和传输数据,五六架无人驾驶飞行器经常同时在平民居住区的顶部空盘旋,对平民(尤其是儿童)造成巨大的心理恐吓。也门临床法医心理学家披露了一些儿童无人机悬停的案例。第四,平民武装部队和无人驾驶飞行器之间的差距如此之大,以至于一旦无人机袭击发生,他们无法保护自己的看法就会增加恐惧。根据斯坦福大学纽约大学的一份报告,无人机持续不断的噪音导致普遍的恐惧和失眠。该研究还显示,美国无人机项目干扰了妇女和女孩的教育机会,因为她们害怕出门。

摘要

随着辩论的深入,尤其是对使用无人机进行定点攻击合法性的质疑,美国政府已经无法坚持自己的方式,不得不在许多方面做出实质性的改进。例如,在操作流程方面,中情局工作人员一直担心无人驾驶飞行器的操作是“电子游戏机”操作,其具体操作流程有严格的保密性,从而引起广泛怀疑。针对这一询问,从2014年1月起,美国标准航空公司空协会宣布,它开始着手制定无人驾驶飞行器准则空。在政策监督方面,国会游说显示了巨大的力量。在这个阶段,奥巴马必须在进行每一次定点清除之前向国会报告每一架无人机。这个项目不再是中情局内部的秘密游戏。国际法学者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取得了很大进展,尽管它实际上不能改变已经发生的结果或从根本上改变美国的政策。另一个例子是武器系统的升级。美国曾经非常关注也门一个名为马加拉的地方遭到袭击造成的人员伤亡。此后,美国在作战模式上有了明显的改进。武器系统逐渐从重量为1000磅的巡航导弹转变为重量仅为100磅的地狱火导弹,主要装备无人驾驶飞行器。

各种进展表明,尽管美国无人机定点清除的政策可能不完全符合国际法,但在强烈抗议下,这一政策得到了改进和标准化。无人机作为一种高科技产品,是未来战场上的重要武装力量。为了更好地造福人类,它应该受到与现有武器相同的法律限制。至于无人机的使用,我们不仅要不断提高科技水平,还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开展活动。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