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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65字硕士毕业论文英国土地产权及其征收补偿制度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1565字
论点:土地,英国,征收
论文概述:

本文是城市土地经济硕士论文,本文首先是力图对英国的土地制度有一个较为全面和详细的描述,在此基础上与我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比较,以期能对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

论文正文:

第一章引言

1.1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1.1.1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问题亮点

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1978年,中国的城镇化率仅为17.9%,2011年首次超过50%,2013年达到52.57%。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规模的扩大,对土地的需求也在快速增长。然而,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的征地制度正面临严峻考验,与征地补偿相关的问题层出不穷。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征地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加剧。中国社会科学院2013年发布的《社会蓝皮书》(Social Blue Book)指出,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全国全年群体性事件的50%。征地拆迁冲突已经成为中国农村乃至全国最突出的问题和不稳定因素之一。征地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无非是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有各种具体原因,如低价征用、不透明的征用程序、截留农民补偿安置费、强迫农民出让承包土地、截留农民土地出让收入、不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非法改变农业用地等。征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可以表现为大量的非正式上访,如1998年海南省岭澳县龙符村的上访事件和非法集会游行(如2011年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的集会游行),更严重的案件可以发展为围攻党政机关(如2008年甘肃省跪南事件)。大量征地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此外,征地完成后,被征地农民除了被安置的房屋外,往往还可以获得数万元至数十万元的高额补偿费。有些人无法理性应对“一夜暴富”的状况,导致短期内挥霍财富的现象。征地补偿被浪费后,这些人可能会回到比以前更糟糕的“贫困”状态,这往往会导致新的纠纷和矛盾,成为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

此外,征地过程中仍存在大量腐败现象,涉及大量群众和巨额资金,危害国家利益,加剧干群矛盾。为了达到非法征地的目的,任意解释“公共利益”和收取租金变相出让土地的现象也恶化了征地和出让环境...所有这些实际问题都要求土地相关系统进行适应性调整。

1.2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外国研究综述

马克思恩格斯较早对土地定价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地租和地价理论意义重大。马克思的地租和地价理论是在批判古典政治经济学,特别是大卫·李嘉图的地租和地价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包括绝对地租、级差地租和地价的计算。马克思认为,土地的价格本质上是“不是土地的购买价格,而是土地能够提供的地租的购买价格”,“土地的价格和劳动的价格一样,是一个不合理的范畴,因为土地不是劳动的产物,所以它没有价值”,但是“这种不合理掩盖了一种现实的生产关系”,即一些人垄断土地,排斥其他人的所有权关系,从而导致了由于经济实现而产生的地租和地价。除了马克思,威廉·配第、亚当·斯密、李嘉图和屠能他们前后也为土地定价和流转的理论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正是他们的理论在土地征用和交易实践中为各国提供了价格指导。

1.2.2国内学者对英国土地制度的研究综述

国内学者对英国土地制度没有做太多系统的研究,本文认为有几个原因:一是其几乎诡辩的推理技术难以梳理;其次,英国土地法不注重土地使用的形象,而是注重土地中房地产和利益的抽象存在。最后,其独特的法律制度使得已经非常复杂的土地法内容更加分散和难以整合。总的来说,我国对土地产权制度的研究比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研究更加成熟。在对英国土地产权制度的研究中,冼鸿昌做了最完整的阐述。冼鸿昌梳理了英国土地所有制的发展顺序和轨迹,但这远远不足以对英国的土地产权制度有一个清晰准确的认识。年出版的《英国土地法史》(History of English Land Law)一书,从权属权利的角度,较为完整地描述了英国土地权属制度的发展,以及土地上存在的各种不动产和权益的内容和演变。这不仅使我们能够更直观和准确地理解英国的保留制度,而且更重要的是,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建立在这种经验主义基础上的法律语言的真正含义。刘洪兵还梳理了英国土地保有权关系的发展,特别是土地保有权利益的变化,指出了英国土地产权的产权化、精简化和所有权化的发展方向。此外,陈荣树对当代英国土地产权制度做了较为简明的介绍,这有助于对英国土地产权制度有一个初步而简单的了解。也有很多学者在对中国土地制度的反思中提到了英国的土地产权制度,不值得一一重复。

第二章:英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征用法律制度

作为最发达的英美法系国家之一,英国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土地产权制度有着根本的不同。与以所有权为中心的大陆法系不同,英国构建了各种不涉及所有权的产权制度和规则。同时,土地征用一词在英国并不存在,但有一个类似的法律概念——强制购买是以合理补偿为基础的,公共部门也可以是从事公用事业建设的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为了公共利益获得土地产权,而不管原土地所有者的意愿如何。根据强制购买的含义,它是国家为公共利益获得强制土地的行为,类似于中国的土地征用。接下来,我们将从英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征用法律制度两个方面来看英国的土地征用制度。

2.1英国的土地产权制度

2.1.1英国的土地所有权

自1066年威廉一世发动诺曼征服并占领英国以来,他声称英国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国王,并把它们给了他的封臣。诸侯可能会再次分裂。下级封臣把土地交给上级领主。国王是最高的君主,因此在英格兰建立了全面的土地保有制度。1086年,威廉一世呼吁在索尔兹伯里宣誓效忠,所有的土地都可以自由保护其所有者——法律向威廉一世鞠躬。“通过这一宣誓,所有土地最终由国王持有的原则得到了法律的确定。这一原则一直延续到今天。因此,根据英国法律传统,国王是唯一的英国土地所有者。目前,伊丽莎白二世女王是英国唯一的绝对土地所有者。然而,在现实中,除非涉及英国女王的私有财产,否则英国女王不会控制和交易任何其他土地,而英王对土地的所有权只是一种法律虚构。此外,在英国,大陆法中没有绝对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在14世纪之前,英国没有“所有者”这个词,在16世纪之前,也没有“所有权”这个词。英国的所有权更有所有权的含义,没有统一的内涵。一般来说,它是指人们对土地持有的各种具体权利,而不是脱离大陆法各种具体权利的具有控制和支配能力的绝对所有权。英国的土地法律制度和产权制度从来不是围绕所有权建立的,而是一直建立在保有权制度的框架下。

2.1.2英国的土地保有权

与封建时代的土地所有制相比,现代土地所有制早已脱离了封建的个人依附关系,更多地体现在土地权益的分配上。保有权制度的初衷是指上帝在授予土地时设定的条件,包括土地的次级所有权以及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土地使用权是土地所有者在特定时期内占有土地的权利。土地产权是土地使用权的制度表达。在使用之初,它被用来在时间维度上表达土地保有权的特征。“它不是指一块土地,而是指一个人可以享受土地的时间”。然而,随着土地产权制度的发展,“不动产”一词具有土地权益的含义,是指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2.2与土地征用相关的法律

本文从宪法层面、一般公法和法定文件三个层面探讨了英国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规范。

在任何时候,在任何国家,只要涉及国防、道路和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就必然会涉及私有土地的侵占和征用。早在10世纪和11世纪,当公共建筑甚至皇家城堡的建设涉及征用私人土地时,私人土地补偿的做法就开始了。自那时以来,土地征用和补偿只是以习惯法的形式发展起来的。1215年,《自由大宪章》首次以宪法法律文件的形式规定在宪法层面保护自由人的财产。例如,该文件第31条规定,\"无论哪种管家或其他类型的管家或其他类型的管家被允许为建造城堡或其他私人用途敲诈他人的木材,除非木材所有者愿意\"。第39条规定,\"未经同行或法律判决,不得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放逐或遭受任何其他损害\"。

在公法层面,虽然英国是一个以判例法为主体的国家,但土地征用法主要是成文法,并在不断吸收判例法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然而,没有一部一般法能够完全涵盖土地征收补偿的所有内容。英国的土地征用法不是一部或几部法律,而是一系列法律。现代英国土地征用法起源于1845年的《土地条款统一法》。该法规定了土地征用的程序和补偿,并建议土地征用可以通过协议进行。1965年《强制购买法》对强制购买的许多方面作了详细规定,不仅包括征用程序,还包括赔偿。1946年《土地征用(授权程序)法》规定了不同部门获得强制购买的权力。1981年《土地征用法》对强制购买程序,特别是对强制购买权的授权做出了更全面的规定。与强制购买土地的补偿有关的问题主要根据1961年和1973年的《土地补偿法》和1991年的《土地规划和补偿法》进行。2004年《计划和强制购买法》修订并增加了以前的征收程序和补偿。

第三章英国土地征用制度……14

3.1英国土地征用的要素.........14

3.1.1土地征用原则……14

第四章中英土地产权与征地补偿制度的比较........31

4.1中英土地产权制度比较........31

4.2中英征地程序比较.........32

第五章结论.........46

5.1本文的创新之处.........46

5.2本文的改进........46

第四章:中英土地产权与征地补偿制度的比较

以上两章主要介绍了英国的土地产权和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只有对这两个方面进行比较,才能更好地反映两种制度的差异,从而有助于我国制度的完善。

4.1中英土地产权制度比较

中国和英国的土地产权制度有许多相似之处。首先,就所有权而言,英国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女王(国家),是土地的公有制。根据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除外中国也实行土地公有制。其次,在英国,土地的其他权利和利益独立于所有权而存在和流动。中国也是一个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的体系。两国都没有出售所有权的市场。在英国,女王对土地的所有权只是一种法律虚构。除了个人财产,女王对任何土地都没有权利和利益(除了战争等紧急情况,女王有权征用所需土地)。土地的拥有、使用、出售和其他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完全独立于女王的所有权。在我国,“农地承包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与国有和集体所有权相分离,并在宪法和物权法中得到确认。在现实中,“农地承包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甚至可以二次转让。买卖和转让的只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与两国产权制度的相似性相比,中英土地产权制度的差异更为明显。这是因为两国同属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律思维方式不同。在产权建设上,我国延续了大陆法系的思想。大陆法中的“财产权”可以比作一个装满“东西”(权利束)的“盒子”。即使盒子里没有“东西”,盒子本身也是一种权利。然而,英美法律只有“东西”,没有“盒子”的概念。以两国的现实为例,虽然土地所有权在我国不能交易(当然可以转换),但人们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的概念仍然非常清楚。然而,英国很少有人意识到他们拥有的土地是女王所有的。英国的法律理论和实践只关注每一项具体的土地权利是如何运作的。女王对土地的所有权对土地的各种权利和利益没有任何影响。不考虑其法律条款,英国实际上更像一个拥有私有土地的国家。就土地征用而言,英国强制购买土地并没有对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做出任何明显的区分,征用和补偿的程序和依据也没有任何区别,只是补偿内容因土地权利的内容而异,不涉及与中国类似的土地所有权征用。在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国有化称为征用,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化称为拆迁。征用和补偿的程序和标准是不同的。

第五章结论

这篇文章的主要内容已经结束了。与现有文献不同,本文没有重述现有的土地征收补偿理论问题,而是重点研究了英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并在简要介绍我国相应制度的基础上对两国的制度进行了比较。因此,读者可以在本文中清楚地了解英国的土地产权和征地补偿制度,但如果对征地补偿有任何理论要求,请参考其他相关文献。

5.1本文的创新点

本文最大的创新在于对英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和征地补偿制度进行了详细系统的描述。就我目前所看到的国内文献资料而言,本文对英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做了最完整、系统的描述。引言的一部分并不详细,经常列出国内参考文献。这篇文章认为没有必要重复它。此外,中英土地产权和征收补偿制度的比较更加详细和恰当,避免了过于宽泛的讨论。

5.2本文需要改进

首先,由于英国复杂的土地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的特殊思维和极其详细的规定,以及本文写作时间的限制,不可能完整呈现细节,可能会因作者的无意而出现遗漏和错误。其次,由于语言障碍和作者有限的语言能力,可能会出现个别名词翻译不当的情况。我希望以后人们会纠正它。最后,很遗憾本文没有涉及案例研究。虽然英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但其典型案例却很少。据我所知,这些案件只涉及法律或原则的某一点。因此,单独选择案例并不容易,这也导致了本文许多内容的混乱。未来的工作可以通过案例研究梳理出英国土地产权和征收补偿的主要内容和原则,这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其内容。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