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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58字硕士毕业论文诉讼调解激励机制中的诉讼费处罚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24858字
论点:诉讼,调解,当事人
论文概述:

本文是英国硕士论文,本文在整个多元化与结构化的诉讼程序之下,再通过诉讼费的不同安排对当事人选择不同的诉讼程序起到调节和激励作用,才能够从整体上实现提高司法资源利用效率的目

论文正文:

第一章是关于诉讼调解激励机制和律师费的承担。

第一节诉讼调解激励机制

一、现代调解的发展趋势

当今世界,许多西方国家进行的民事司法改革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ADR受到了广泛关注,并不同程度地被纳入民事司法改革的总体框架。各国解决纠纷的实践证明,当纠纷解决中过度使用诉讼方式时,法院会不堪重负,导致诉讼延迟、诉讼成本高、司法资源无法适应诉讼量的增长速度等问题。此外,通过基于双方对抗的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可能不利于对双方行为的预防性指导和避免冲突。

虽然调解、诉讼等纠纷解决机制在实体法的适用上有着完全不同的特点,但从程序的角度来看,正式司法与非正式司法之间仍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总的来说,国家倾向于建立正式的程序和机制,以建立以诉讼和审判为中心的公共民事司法系统。在一个集中的法律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要求通过法律和司法系统处理争端,更加强调形式正义的各种价值。然而,从解决争端的角度来看,国家权力的扩张必须通过与私人权利的合作,并伴随着各种半自治的社会子系统,将制裁权力纳入社会关系。国家权力和私人权力之间的合作表明,国家在争端解决领域逐渐加强了对\"调解\"的重视。近20年来,在普通法领域,各种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经历了以下三个重要变化:第一,过去各种程序之间的混淆受到了挑战,第一次谈判应在争端逐渐成为共识之后进行的观点。第二,法院逐渐将促进和解视为其主要职责之一,不再局限于被动听取意见和做出判决。第三,除了各种单一机制之外,还出现了一系列混合程序,成为发展药品不良反应的先锋。

随着纠纷解决机制一体化的趋势,调解不再仅仅是一种独立的纠纷解决机制,而是与司法系统相互依存。诉讼调解也已成为法院民事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诉讼调解也称为法院调解。广义而言,法院调解分为法院附属调解和诉讼中的法院调解。诉讼调解不仅吸收了非诉讼调解的程序性优势,如简单、灵活、不公开、常识性、成本低、容易参与等,而且弥补了非诉讼调解的固有缺陷,如缺乏规范性和制度保障,找到了二者的平衡点,与诉讼制度一起形成了多功能、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节法律费用的原则和例外

一、律师费的基本原则

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世界民事诉讼法的一项普遍原则。关于败诉方负担原则的理论基础,德国民事诉讼法学界提出了权利存在的概念和遏制滥用诉讼的政策目标。现有权利概念的含义是,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在提起诉讼之前确立的。由于国家禁止自助救济,因此有必要在通过诉讼分清是非后,责令侵权人赔偿受害人因诉讼而支付的费用,以防止受害人的实际权利因诉讼而受到损害或贬值。遏制诉讼滥用是指侵权人超越上诉权,要求其赔偿对方在诉讼中的成本损失是完全正当的。此外,要求没有获胜希望的当事人除了履行其义务之外还要承担额外费用的制度也可以有效地抑制不当起诉和对诉讼的回应。日本民事诉讼法继承了20世纪确立的德国民事诉讼制度,同时基本上继承了德国民事诉讼法在败诉方负担原则领域的理论理论。此外,在日本,关于败诉方负担的理论基础仍存在争议,如“惩罚理论”、“损害赔偿理论”、“履行迟延理论”和“结果责任理论”。惩罚理论认为,这是对因轻佻诉讼而败诉的当事人的一种惩罚。损害赔偿理论认为,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即因声称没有请求权而对另一方造成侵权的损害赔偿。迟延履行理论认为,败诉方承担的诉讼费用是由于该方未能在履行期内履行义务而导致的迟延履行的结果。结果责任理论认为败诉方因诉讼失败而承担的诉讼费用负担。通过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来弥补胜诉方的损失也是一项合理的诉讼政策。这一理论已成为日本学术界的普遍理论。据此,败诉方的诉讼费用负担不是追究其违法行为的责任,而是让他承担败诉的结果责任,因此他不会追究败诉方的故意或过失。

事实上,关于胜诉方和败诉方之间费用分担的规则对民事诉讼中的投诉和辩护有激励作用。如果一个请求非常脆弱,人们通常没有什么动力去投诉;然而,如果一个请求非常强烈,通常很少有人有动机为它辩护。然而,如果索赔的法律效力不确定,在决定是否和解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和解时,当事人必须计算胜诉或败诉的成本。

第二章英国诉讼调解激励机制中的诉讼费处罚

第一节诉讼费处罚的来源

一、系统的背景

20世纪90年代末的民事司法改革正式确立了英国的法律费用盗窃。20世纪以来,英国司法系统对抗制度的弊端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程序的控制权完全掌握在当事人手中,当事人实际上是他们委托的律师,法院由于其“中立”地位而无法有效控制诉讼。由于这种诉讼制度缺乏有效的司法控制而导致的法院权力的拖延,使得当事人及其律师往往采取复杂而激进的诉讼策略来拖延诉讼,最终导致诉讼的拖延和诉讼成本的增加。沃尔夫勋爵领导的民事司法改革始于1994年,在此之前,过高的诉讼成本成为英国民事司法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相关统计数据显示,40%的小额索赔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费用接近或等于甚至大于索赔金额的总值,近一半的被调查案件通过调解解决,只有1/4的案件通过审判解决。

1999年4月26日,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正式实施。《规则》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提供一个当事人更负担得起的民事诉讼制度,同时使诉讼费用更可预测,以便当事人能够尽早清楚地知道他们可能承担的费用。为了实现这些目标,《规则》要求提高司法案件管理水平,并侧重于准备案件的真正争议点,以确保审判程序不会过度拖延。《规则》的重要变化反映在加强法官对诉讼程序的控制和法院引入案件管理的概念。根据新《规则》的规定,从案件进入法院开始,整个程序的发展速度就由法官控制,不同类型的案件被分配到不同的程序轨道。与此同时,法官将在案件管理听证会上就程序的进度、证据方法的使用和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作出指示。为了鼓励当事人更有效地负责任地行事,法官有权对违反程序要求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判处李律师的诉讼费用。通过案件管理的概念,法院采用与案件所涉金额、案件对当事方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以及当事方的经济地位相称的方式公平解决案件。

第二节诉讼费用处罚在诉讼调解实践中的应用

一.案件的创建

“这份报告的基本主题是,诉讼的理念应该首先是鼓励尽快和解,”沃尔夫斯勒在他的报告《走向正义》中说改革后,英国民事诉讼从基本原则到具体制度都对调解实践给予了大力支持。《规则》要求法院在实现公平审判的最高目标时,在每一个有限阶段与当事人讨论案件是否可以通过更有效或更经济的替代纠纷解决方法来解决,并利用诉讼费的监管作用来促使当事人选择调解来解决纠纷,从而开创了一个鼓励当事人依法调解的新时代。新规则实施后,调解在实践中得到有效应用。2002年2月,英国法院首次确立了对案件法律费用的处罚,即如果当事人拒绝法院通过调解解决争议的建议,那么即使当事人在随后的诉讼中胜诉,法院也有权判决当事人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在本案中,上诉法院的三名法官都认为,被告拒绝调解违反了《规则》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这两条要求法院鼓励双方通过非诉讼渠道解决争端,双方有义务协助法院实现这一基本目标。

二.案例开发

上述判决确立的诉讼费处罚显然对通过调解等非诉讼渠道解决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英国法院很快意识到,该原则“很可能被不合理或非善意的当事人用作诉讼策略,迫使对方接受通过法律处罚进行调解,从而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在随后的相关案件中,英国法院对诉讼费的处罚作了适当修正。

2002年5月,在Hats诉Leeming一案中,英国法院确立了一项规则,即“有足够的理由拒绝调解,对诉讼费的处罚不适用”。在本案中,法官认为,“虽然昂贵的诉讼费用是拒绝调解的一个因素,但这并不是拒绝调解的理由,当事人获胜的信心也不是拒绝调解的理由,关键在于调解是否有成功的可能性。”然而,由于本案判决中胜诉方负有证明拒绝调解合理性的举证责任,对于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以及拒绝调解的正当理由产生了很大争议。

第三章是我国诉讼调解激励机制中诉讼费制度的现状及改革方向.......

第一节诉讼调解激励机制……19

一、系统状态……19

二.存在的问题........19

Iii .改革方向21

第四章我国诉讼调解激励机制中诉讼费处罚规定的借鉴…… 28

第一节,可以借鉴分析...28

一.必要性分析........28

第一部分可以从分析中吸取教训

一.必要性分析

(a)需要保护当事方上诉权的实现

在诉讼费制度的安排中,“败诉方应承担诉讼费”的原则有一些例外。引入诉讼费处罚来惩罚诉讼中拖延或浪费司法资源的当事人,可以促进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选择最经济有效的程序,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更有利于当事人整体上诉权的实现。

长期以来,民事诉讼一直被视为第三方决策的基本制度。然而,随着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的整合,这种理解在意识形态上发生了变化。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被描述为和解,而裁决仅被视为解决争端的最后手段。诉讼是由“规则”和“选择”组成的类似市场活动的动态过程。每一种选择的做出都意味着它将产生相应的程序性和实质性结果,从而鼓励诉讼主体更加理性地行动。在诉讼中,以尽可能低的成本投入获得最大的诉讼利益是每个程序利用主体的行为目标。诉讼观念内在地指导着人们的诉讼行为,但同时,诉讼制度的差异也影响着诉讼观念的形成和转变。特别是诉讼成本制度对人们的观念有着非常明显的影响,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2)可行的司法制度要求当事人愿意在正式法院程序之外解决大量纠纷,这就要求当事人愿意解决案件,不仅包括有理由相信他们会对不情愿的一方作出不利判决的案件,还包括他很有把握胜诉的案件。

结论

诉讼调解激励机制的构建是一个关系到整个诉讼程序多样性和结构性的问题,需要建立在诉讼程序公正和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前提下。在整个多元化、结构化的诉讼程序下,通过不同的诉讼费安排,可以调整和激励当事人选择不同的诉讼程序,从而达到整体提高司法资源利用效率的目的。虽然本文研究的诉讼费处罚只是诉讼调解激励机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从制度运行所需的支持机制可以看出,制度的运行必须建立在一个完整、结构化的程序之上。

在全球化和现代化的背景下,中国司法改革的重点是借鉴国外先进的法治经验。然而,如何将外国法律制度本土化,实现理论与现实的融合,是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重点。诉讼费处罚制度在英国诉讼调解激励机制中的应用是基于其充分发展的法制建设和公民的法治意识。如果我国试图将诉讼费处罚引入诉讼调解激励机制,也应该培育一个适合该制度生根成长的土壤,这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