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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77字硕士毕业论文中国公务员抗辩权制度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29877字
论点:公务员,抵制,制度
论文概述:

本文是行政管理论文,笔者以我国公务员抵制制度研究作为选题,其研究目的在于发现我国公务员抵制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加以探讨与分析,完善当前我国公务员抵制权制度。

论文正文:

第一章引言1.1国内外研究现状1.1.1国外研究现状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关于公务员抵制权的法律规定。每个国家的公务员一般都规定,公务员有义务遵守法律,同时服从上级的命令。然而,当上级下达的命令与法律规定相冲突时,各国有不同的解决办法和规定。对公务员抵制权有比较完善规定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法国、日本、英国等国家。 学者们还根据不同国家的不同规定,提出了绝对服从、绝对不服从、相对服从和意见陈述四种理论,旨在解决下级如何协调上级违法命令与法律之间的冲突。 绝对服从理论 绝对服从理论是行政法上关于公务员如何看待上级命令的最早观点。它认为,公务员绝不能怀疑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他们必须绝对服从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以提高行政效率,并提高国家法律的合法性。 例如,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法律,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忠实地服从上级的命令。” “从日本公务员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绝对服从表示违抗上级领导的命令是一种非法行为,这种绝对服从,提升到了法律的层面 “在今天的国家公务员法中,只有武陟的公务员保持这种机械的服从义务。 “绝对不服从说 绝对不服从理论认为,如果上级领导的决定是错误的,有明显的违法行为,下级就不能执行上级领导的决定。 当他们认定该决定非法时,他们已经违反了法律原则,上级的决定是无效的。 这一理论的基础是,法治原则对于实现行政效率或目的具有绝对的优先性。 在法律面前,上级领导做出错误的决定是没有意义的。如果他们继续执行决定,下属公务员将被用作做违法事情的工具。 英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有权拒绝执行上级的错误和非法命令。然而,在诸多原因的影响下,他们如何才能准确判断上级的违法决定呢?但是,如果上级的命令不违法,而下级仍然拒绝执行上级的决定,不服从的公务员可以被免除或至少被免除责任。” “我们可以看到,考虑到上级决定或命令的不同程度的非法性以及公务员获取法律和相关问题信息的限制,在一般国家,使用绝对不服从理论划分责任,往往只有在“明显违反法律”的情况下才能承担其全部责任 1.2研究思路、框架和研究方法1.2.1研究思路和框架(一)本文的研究思路是基于对我国公务员抵制权制度的研究。研究的目的是找出我国公务员抵制权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完善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抵制权利制度,并提出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 通过研究,可以增强公务员的法律意识,约束和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有利于实现法治和依法行政,更好地维护社会利益,也代表了中国政治文明的进步。 (2)本文的研究方法本文的研究框架如下:首先,分析了公务员抵制权产生的背景和意义,以及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其次,研究了相关概念、功能及在中国的历史发展。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现状,阐述了我国公务员抵制权制度的不足。同时,对其原因也进行了分析。然后,收集了国外一些公务员抵制权制度较为先进的国家的数据,并结合其特点给出了对我国公务员抵制权的启示。 最后,结合我国公务员抵制权利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对策,为我国公务员抵制权利制度的发展做出自己的微薄贡献。 第二章公务员抵制权及其历史发展概述2.1公务员抵制权的含义2.1.1公务员抵制权的含义及其历史演变 英国的公务员制度已逐渐发展成为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制度,而在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务并纳入国家行政机构,其工资和福利由国家财政承担的人员” “公务员抵制权是指下级公务员在判断上级领导的行政行为错误或明显违法时,有权向上级提出自己的意见,修改和取消意见,并在严重情况下拒绝执行。 这不仅保护了法律的威严,也保护了公共利益不受损害,还保护了下级公务员因盲目服从而承担的个人责任。 在我国今天的发展过程中,公务员抗辩权的概念从未提出过,但一些学者在学术上提出过,如“公务员不服从”、“公务员拒绝执行”、“公务员抗辩权”等称谓。 笔者认为,公务员抗辩权制度比其他称谓更为合适,原因有二:一是公务员抗辩权的法律基础源于民事抗辩权理论,通过专业化使民事抗辩权的运用更加合理;第二,抵制权本身不仅强调权利本身,即不服从上级领导的决定或命令,还强调抵制的含义,即公务员可以通过揭露、指控和检举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来防止非法行政行为的发生。抵制权一词在这方面比其他表达方式体现得更好。 2.2公务员抵制权的必要性和功能 在我国,政府对公务员抵制权的研究仍然很少,对公务员抵制权的研究也不够深入。 现阶段,公务员的抗辩权只能体现在我国的一些具体法律中,但尚未在法律中得到明确确认。同时,也缺乏相应的实施规则。除了我国传统的“唯官”和“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外,它对国家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也违背了国家依法治国的政策。 直到我国公务员法颁布,无论是在法律确认方面还是在制度实施细则方面,都有了相当大的改进,但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 不仅我国、一些西方国家在完善公务员抵制权制度方面优于我国,而且还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因此,公务员的抗辩权对于保护公务员的权益是非常必要的。下级有权力监督领导,上级的权力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可以很好地预防腐败。 总体而言,建立和完善公务员抵制权制度势在必行。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和管理公共事务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和规范。 依法行政是对国家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它要求法律优先于行政。政府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框架内。 现代行政法治主张“没有法律就没有行政”。政府管理活动应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不得超出法律范围。 认真贯彻法律至上、严格遵守法律、法律保留的原则 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那么政府和行政机关的相对行政行为就不能影响人民和组织的权力。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那么损害公民和有关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我国公务员抵制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93.1我国公务员抵制权制度存在的问题...................193.1.1中国公务员抵制权制度的概念不明确……第四章外国公务员抵制权制度的比较研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284.1国外公务员抵制权制度……28第五章完善我国公务员抵制权制度的对策……335.1加强研究,提高我国公务员抵制权的制度设计水平……33第五章完善我国公务员抵制权制度的对策5.1加强研究,本文第二章提到我国政府和学者对公务员抵制权的研究相对较少。原因不仅在于学者们研究较少,还在于传统封建制度具有残余影响,下层公务员与领导人的关系更加复杂。更重要的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官本位”、“但行政长官”的观念还没有完全根除,制度建设相对落后。 此外,我国对公务员抵制权重视不够,导致研究不足和制度设计水平低下的问题。 加强研究,提高制度设计水平,对于完善我国公务员抵制权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政界、法律界的研究者和相关学者都应重视我国抵制权制度的发展,充分认识公务员抵制权在我国行政权力监督中的必要性和重要作用。 只有充分认识和重视这一问题,才能提高我们研究公务员抗辩权制度的积极性。 此外,就系统设计水平而言,我国的系统设计水平相对落后,与国外的系统设计水平相比,差距相对较大 这种差距不仅是由中国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制度决定的,而且与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的素质有很大关系。 这要求他们丰富知识,并将其与现实相结合。 向国外学习,把国外先进系统的特点吸收到自己的东西中,并加工成自己的东西来指导实践。 最后,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我们应该全力支持公务员制度的研究。 只有不断加强研究,有效提高公务员抵制权的制度设计水平,才能有效发挥公务员抵制权的作用,更好地保护公务员权益 如上所述,第六章的结论显示了抵抗权在我国漫长历史中的阴影。新中国成立后,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抵抗权消失了。然而,随着我国公务员法的颁布,抗辩权被赋予了新的生命。 如何行使抗拒和理解的权利是公众非常迫切需要理解的。 有效行使公务员抵制权可以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 在保护公务员自身利益的同时,也可以保护公共利益不受损害,这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理念。它也显示了国外政治文明的飞跃,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公务员抗议权制度的建立,是中国政治文明进步、公务员合法权益合法化的重要标志,也是对“杀政府高层死者”这一腐朽思想的强烈颠覆 抵制权的行使也应在法律框架内,不得服从上级。 公务员的抗辩权使下级公务员形成一定的法律意识,理解他们所承担的责任,认识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性,凸显社会主义法制的强大活力。 如果每个国家的行政公务员都以对法律负责为首要标准,那么将大大加快中国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建设。 其次,公务员抗议权制度将带来新的行政理念,优化和调整中国的政治形态,为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做出巨大贡献。 “强调公务员应统一上级的决定、命令和法律责任的执行,这在客观上削弱了权力的绝对性,加强了权力的相对性,减少了下级对上级权力的依附,盲目服从和绝对服从,增加了上级和下级公务员之间的法律服从,不服从在法律意义上也是不服从,可以从根本上淡化行政机关的等级,也将使行政制度更加灵活。它具有更大的灵活性、适应性和创造性,能够最大限度地激发公务员对社会实质正义的关注和追求,最大限度地抑制官僚习惯和特权意识的滋生,有效遏制政治腐败。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