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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58字硕士毕业论文商标权限制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258字
论点:商标,商标权,在先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论文,本文试图对商标权限制问题进行研究,探寻商标权限制的本质,分析商标权限制过程所面对的冲突,找到冲突双方的核心法益,从而针对不同的冲突以对冲突主体行为做基本

论文正文:

第一部分是商标权限制概述

首先,商标权限制的定义
所谓商标权限制,顾名思义,是对商标权的某些限制,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而言,商标权限制包括对注册商标的限制、对使用限制、对续展程序的限制、对商标权的地域限制、对转让、担保、许可和其他行为的限制,甚至对商标所有人的代表、代理人、利害关系方和商标代理机构等特定主体的特殊限制。狭义的商标权限制仅指商标所有人在商标使用过程中为了公共利益而享有的权利的限制,从而使某些原本属于侵权范围的行为成为侵权的例外,不再指侵权。这些行为可以具体分为合理使用、优先权利和用尽原则。本文讨论的是狭义的商标权限制。郑程思教授对权利限制给出了非常准确的定义。权利限制意味着一项行为应当属于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但它不再是侵权行为,因为法律将该行为的这一部分视为侵权的例外。“根据郑程思教授的定义,作者还定义了商标权的限制:所谓商标权的限制是指非商标所有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商标已经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专有权。然而,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法律将非商标所有人的侵权行为视为侵权行为的例外,不再将侵权行为视为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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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标权限制的法理分析
每个人对公平和正义都有自己的定义。美国法学家庞德认为正义是个人的美德。就社会而言,它是对人的需求或要求的合理和公平的满足,是符合社会理想并足以确保实现人的利益和愿望的制度,是公平和公正执法、合理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和安排人的行为的法院。简而言之,这是人与人之间的理想关系。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公平和正义意味着某种平等。这种正义可以分为两类: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分配正义是一种涉及公共权力的正义,即国家根据每个人的价值分配社会资源。矫正正义是社会成员在没有公共权力干预的情况下通过行动自发获得的一种正义。这种正义是在平等对待任何人的前提下,平等地计算双方在行为过程中的利益和损害。美国哲学家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指的是社会制度的正义,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合作制度中的社会制度,而个人正义指的是一些可以适用于特定环境中个人行为的原则。此外,这两种正义是有顺序的。首先,应该确定社会正义,然后才能确定个人正义。我们用上述正义观来寻找限制商标权的正义。首先,我们必须明确,所谓的公共利益是统一的,与个人利益是不可分割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共同利益是自私利益的交换”。然后根据庞德的理论,我们只能说我们满足了人类公平合理的要求,保障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利益和愿望,更好地平衡了商标所有人和非商标所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使他们的关系能够尽可能达到理想状态,如果我们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商标权,留出一部分空用于公共利益,如正常使用语言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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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律对商标权限制的第二部分规定

1。合理使用
事实上,合理使用是商标权限制中最迫切的公共利益内容,所以许多国家都有规定。例如,《德国商标法》第16条明确规定,通用描述可以合理使用。《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允许在字典、百科全书和其他类似参考书中使用注册商标,但该词在使用时应标记为注册商标。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商标所有人不得禁止他人在交易过程中使用一般性表述。美国商标法第15条第4款规定,商品的一般描述可以合理使用。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用户可以善意地使用与用户有关的词语或模式。美国兰哈姆法(Lanham Law)还规定,只要遵守诚信原则,商品的一般描述就可以合理使用。日本商标法第26条还规定,商品的一般描述可以合理使用。英国《商标法》第4条还规定,商标可以在商标专用权范围之外以任何方式使用,商标专用权范围不允许作为用户自己的商标使用,也不损害商标与商标所有人商品之间的联系。然而,在诉讼中应提供商业习惯的证据和合理使用的证据。《法国知识产权法》(立法部分)第713条第2款规定,当商标成为必要的说明时,可以合理使用。第714条第6款明确规定,常用名称可以合理使用。丹麦商标法第5条明确规定,商品的一般描述可以合理使用。第11条明确规定,商标可以合理地用于字典、手册、百科全书、教科书或其他工业性质的类似出版物。然而,《比荷卢经济联盟统一商标法》第13条禁止合理使用商标,甚至禁止将比荷卢境内商标上的民族语言或方言翻译成其他语言。《发展中国家商标、商标和不公平竞争示范法》第18条还规定,只有在商标的使用会误导公众或不合理地使用类似的商标、标记或商号时,才能禁止他人使用商标权,而且这种使用会损害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在其第19条中,很明显,在善意、真实和不造成混合过失的条件下,一般描述可以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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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先权利
中涉及的冲突发生在商标的第一用户和商标的专有所有人之间,而商标的第一用户和商标的专有所有人的权利和利益重叠。换句话说,如果商标的第一个使用者被给予商标的专有权,那么商标的专有权将会丧失。换句话说,在先权利可能直接导致专有商标所有人的核心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所有国家对此都采取了更加谨慎的态度,很难从各国的法律法规中直接看到对优先权利的保护。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15条第1款中,任何能够区分一个企业和另一个企业的货物和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应构成商标。也就是说,在《涉贸知识产权协定》中,商标的存在不以注册为前提,在先权利的有效性也得到承认。包括其第16条,该条也明确规定不得侵犯其他先前的权利,这些权利已经得到明确保护。《美国商标法》第33条第2款第5项明确规定,如果商标使用者在不知道该商标已经注册的情况下使用该商标,并且该使用在商标注册前或公告期满前开始并持续到今天,则该商标的专有权持有人不得独家使用该商标。同时,美国还对在先权利的使用施加了地理限制,即这种使用仅适用于商标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在先连续使用的领域。韩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善意在先用户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但要求消费者在申请商标注册前承认在先用户的商品与该商标之间的联系。与此同时,它赋予商标所有人和独家许可人权利,要求在先用户附上适当的标记以显示差异。法国知识产权法(立法部分)第711条第4款明确规定在先权利不得侵犯,第712条第1款明确规定商标只有在注册后才能获得,第4款明确赋予在先权利持有人和驰名商标所有人异议的权利。此外,第174条规定异议期为五年。比荷卢经济联盟统一商标法第13条也禁止事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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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中国商标权限制的规定及问题……23
一、中国有关商标权限制的法律法规规定........23
二。地方性法规关于商标权限制的规定........27
三。中国商标权限制问题........28
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商标权限制的立法建议........29
一,关于改进合理使用........29
二,关于改善先前权利........42
三,关于改进用尽原则的立法建议........51
(一)用尽原则概述........51
(二)用尽原则的内容........52
四。商标权限制框架的构建........56

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商标权限制的立法建议

1。完善合理使用的立法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知,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识别和区分商品与其他来源。然而,在设计和使用商标的过程中,商标可能有其他价值,这些价值往往涉及到公共利益,如文化权利,这些对社会进步非常重要,值得保护,因为它们的价值高于商标所有人的私人权利。此外,因为许多商标本身带有一些通用的表达方式、形状、属性等。,所以盲目保护专属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也会阻碍他人的相关表达、形状、属性的使用。还会有援引商标的目的是指向商标的主题的情况。只要人们在这种情况下出于善意使用商标,并且不对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害,就不应该禁止使用商标。商标的合理使用可以分为商业合理使用和非商业合理使用。关于合理的商业用途,虽然中国商标法没有做出相应的定义,但美国商标法第45条第15款第1项明确规定了两种应被视为商业用途的情况。一种是在商品、商品容器或商品陈列上使用商标,或者将商标附加在商品本身上,另一种是在商业销售或运输过程中在服务或广告上使用“商标”。作者认为,商业和非商业合理使用的最大区别在于其主要目的是否是为了获利。如果它是为了利润,它是商业和合理的使用,否则它是非商业的。商业合理使用可分为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和比较性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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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中国刚刚修订了《商标法》,但如本文所述,与商标权相关的限制仍然不多。参照国外立法,对商标权的限制很少。然而,商标权限制的案例并不多,也就是说,商标权限制所针对的冲突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这种情况经常发生,但由于缺乏对它的理解,存在一些立法缺陷。因此,本文还试图研究商标权限制问题,探索商标权限制的本质,分析商标权限制过程中面临的冲突,寻找冲突双方的核心合法利益,从而针对不同的冲突,以对冲突主体的行为提出基本要求的方式,明确具体冲突中的商标权限制。 最后总结当今社会商标权限制的形式,构建商标权限制的框架,希望能为司法实践和立法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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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