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硕士毕业论文 > 32763字硕士毕业论文论撤销仲裁裁决的有效性

32763字硕士毕业论文论撤销仲裁裁决的有效性

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2763字
论点:仲裁,仲裁裁决,效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论文,本文侧重于仲裁裁决既判理论研究,主要采用文献法来进行研究,查阅了国内关于仲裁裁决既判力的学术论文,同时结合了既判力理论和仲裁程序的研究成果。

论文正文:

第一章引言
1.1提出问题
民事诉讼是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之一。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作出的判决具有既判力已成为共识。仲裁也是解决争端的重要方式。仲裁裁决也有既判力吗?《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是终局的。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表明仲裁裁决具有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功能,有效的仲裁裁决禁止双方就同一事实申请后续仲裁或诉讼。有效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与有效民事判决在确定当事人实质性权利和程序规定方面的法律效力高度一致。有效的仲裁裁决也应具有既判力。至于仲裁裁决的既判力,目前我国理论研究甚少。人们普遍认为既判力是针对法院判决的,仲裁裁决没有既判力。甚至国内对仲裁裁决既判力的研究都集中在仲裁裁决既判力的主客观范围上,没有进一步深入研究。同时,我国的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没有对仲裁裁决的既判力作出系统的规定。外国普遍承认仲裁裁决具有既判力。仲裁裁决既判力理论是世界上成熟的理论。中国有必要进一步研究仲裁裁决既判力理论。
……
1.2选题的背景和理论意义
我国对仲裁裁决既判力缺乏理论研究和法律规定。此外,在中国当事人看来,法院判决是处理纠纷最权威的方式。基于双方协议的仲裁裁决没有得到法院判决的信任。缺乏理论研究、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意见直接影响仲裁裁决的权威性。这也导致许多当事人在作出不利于自己的仲裁裁决后,尽最大努力通过诉讼推翻原仲裁裁决,尽管他们没有通过诉讼推翻原仲裁裁决,但他们要求在随后的其他争端解决方法中否定原仲裁裁决的部分有效性。双方当事人不接受仲裁裁决结果的两种行为损害了仲裁程序的权威性,使仲裁程序难以高效便捷地解决纠纷。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仲裁裁决的既判力,以学术研究成果指导法律对仲裁裁决的既判力做出进一步规定,以引导当事人尊重仲裁裁决结果,不滥用诉讼权利推翻原仲裁结论,促进仲裁程序的完善和发展。
.........
第二章撤销仲裁裁决概述
2.1仲裁程序的特点
根据仲裁裁决所针对的不同法律关系,仲裁裁决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仲裁是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的劳动仲裁。一方面,做出此类仲裁裁决的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设在劳动局或人事局,是一个非公益性公共服务机构。另一方面,此类争端的当事方必须首先提交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仲裁,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是否达成仲裁协议。因此,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仲裁裁决对国家是强制性的。另一种仲裁是经济和财产权益的民事和商业仲裁。它由仲裁委员会临时组成的仲裁庭作出。不同的仲裁委员会相互独立,即没有等级或指导关系。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民商事纠纷的主要途径之一是诉讼,另一种是民商事仲裁,它比诉讼程序更高效、更方便,具有广泛的适用性空和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所讨论的只是具体涉及经济和财产权益的民商事仲裁。这是因为劳动人事仲裁在性质、程序和目的上与专门处理经济和财产权益的仲裁大相径庭。它不能在同一框架下讨论。也是因为劳动人事仲裁作为国家强制执行的一种仲裁方式,具有成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实践。然而,由于专门从事经济和财产权利的仲裁与处理争端的诉讼方法之间的重叠,即许多争端当事方选择诉诸法院而不是仲裁,这种类型的仲裁有许多急需改进的地方,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
2.2撤销仲裁裁决的正当理由
目前,既判力制度主要有以下四个理论基础,即国家司法、诉讼经济、人权和诉讼。(1)但笔者认为,它反映了仲裁程序在解决纠纷和保护权益方面的独特优势,而不是仲裁裁决既判力的合法性基础。仲裁裁决既判力的合法性基础应该存在于每一项仲裁裁决中,这是仲裁裁决中普遍存在的一个必要因素。仲裁裁决的既判力必须基于这一因素形成,这反映了仲裁裁决既判力的合法性来源。通过参考国内外关于仲裁裁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仲裁裁决既判力的合法性基础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双方的约定。仲裁裁决能够产生既判力的原因是双方已经达成仲裁协议,并同意选择仲裁来解决争议。也有事先达成的协议和事后达成的协议。两者在争端解决程序上有所不同,但法律效力是相同的。从仲裁协议的本质来看,这一本质在于“当事人愿意将他们之间因已确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给中立的第三方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2),这反映出任何仲裁协议自然都需要双方达成协议。从公法和私法的法律效力来看,只要双方的行为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作为私法的主体,双方达成协议,并且该协议优先于私法的适用。一方面,双方达成协议赋予仲裁裁决既判力,这是仲裁裁决既判力的法律基础。另一方面,如果仲裁裁决要具有既判力的效力,在效力发生之前,双方必须有有效的仲裁协议,这是仲裁裁决既判力的基本依据。另一方面,意思自治原则也被视为仲裁裁决中的“王牌原则”,贯穿仲裁裁决的全过程,始终得到双方、利害关系方和相关机构的充分遵守。这一原则为仲裁制度的形成提供了最直接的支持。
……
第三章。禁止仲裁裁决再次提起诉讼的效力.......11
3.1仲裁裁决禁止效力复审程序的特殊性……11
3.2后续纠纷的处理方式是否属于“再诉讼”的认定标准
3.3缓刑禁令在不同后续纠纷解决方式中的效力……14
第四章仲裁裁决的中断效力........15
4.1仲裁裁决中断效力的基准时间16
4.2仲裁裁决中断效力与权利丧失时效制度的相似性……17
4.3仲裁裁决的中断效力与裁决范围之间的关系18
第五章仲裁裁决的预定效力........19
5.1仲裁裁决在后续仲裁中的预判效力…… 19
5.2仲裁裁决在随后民事诉讼中的初步效力.......22
第五章仲裁裁决的预判效力
判决前的效力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基础,诉讼后各方和诉讼后提交法院的约束力以判决中确认的事项为基础。(1)由于产生效力的不同载体和结合物,效力有许多不同类型。(2)仲裁裁决的预判效力中最大的争议在于仲裁裁决是否具有预判效力。一种观点认为,仲裁裁决不涉及对事实的裁决,因此不能形成预先确定的效果。提交人认为,仲裁裁决通常是根据迅速解决争端的需要做出的。即使没有对事实作出决定,也是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最终判决,这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并对当事人后来的法律行为产生影响,因此也具有预定的效力。这也是因为仲裁裁决侧重于快速解决争端,而不是程序,因此仲裁裁决的程序保障往往不存在,可能无法保证裁决结果的客观真实性。因此,仲裁裁决的预先确定效力应低于民事诉讼,但这并不意味着仲裁裁决在随后的民事诉讼中没有预先确定效力。预定事实的适用范围涵盖既判力的主客观范围。仲裁裁决作出后,仲裁裁决的预定效力因处理随后争议的不同方式而表现出不同的效力。
5.1仲裁裁决在后续仲裁中的预判效力
基于当事人之间协议的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国家法律的授权,笔者认为,当后续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与之前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完全相同时,之前仲裁裁决确定的事项和结论对后续仲裁裁决具有预先确定的效力。首先,从前一次仲裁和后一次仲裁的等级来看,前一次仲裁和后一次仲裁是同一仲裁当事人之间的两次仲裁。这两次仲裁之间只有时间差。两次仲裁的主体相同,适用的程序相同,适用的法律规定相同,性质相同,没有高低之分。在当事人完全相同的情况下,与民事诉讼中一审和二审之间的级别差异相比,上一次仲裁和下一次仲裁中一审和二审之间没有差异,因为一审和二审的适用程序和适用法律规定不同,第二次是一审的延伸,第二次是以一审为基础的。然而,随后的仲裁不是基于先前的仲裁,甚至在某种程度上,随后的仲裁也不能基于先前的仲裁。具体来说,这是因为如果随后的仲裁是基于先前的仲裁,这就违背了\"最终仲裁\"的特点和要求。仲裁庭遇到后续仲裁申请和先前仲裁裁决重复的情况,导致先前仲裁是后续仲裁的前提的,将决定不受理后续仲裁申请。由于在仲裁双方完全相同的情况下,下述仲裁不能基于上一次仲裁,民事诉讼中的一审和二审之间的关系肯定不会发生在下一次仲裁和上一次仲裁之间。下一次仲裁和上一次仲裁仅具有简单的时间顺序关系,不涉及本质上的差异。
……
结束语
仲裁是当今世界解决经贸纠纷的重要手段。各行各业的专家作为仲裁员对案件进行仲裁,这可以确保争议解决的公正性。同时,仲裁具有形式灵活、省时省钱、保密等特点。因此,仲裁越来越成为当事人愿意采用的争议解决方法。然而,关于仲裁裁决既判力的著作和论文却很少。相关研究侧重于仲裁裁决的既判力,而不是不够深入的仲裁裁决的既判力。只有在明确仲裁裁决既判力有效性的前提下,才能实现仲裁的目的,真正发挥仲裁的作用。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参考相关书籍和文献,通过研究国内外仲裁裁决的相关理论,比较法院判决既判力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分析仲裁程序的特点、仲裁裁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客观范围和合法性基础。理论分析深入到各个层面,进一步研究了仲裁裁决既判力的三种影响。笔者认为,仲裁既判力体现在禁止再审的效力、禁止效力和判决前效力上。同时,对这三种效应逐一进行研究,希望有助于完善仲裁裁决的研究,促进仲裁裁决的有效实施。
.........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