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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94字硕士毕业论文抢劫罪片面共犯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294字
论点:共犯,片面,共同犯罪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论文,本文在对片面共犯的基础理论进行梳理和分析,切入个罪,对抢劫罪片面共犯做较为深入的探讨。探寻抢劫罪片面共犯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存在的问题,探讨完善的对策。

论文正文:

片面共犯的引入是社会的客观现象,但刑法理论与实践之间没有统一的共识。 如果否认片面共犯的存在,就很难解决几个犯罪分子的行为特征和刑事责任问题。 笔者认为,将片面共犯纳入共同犯罪的研究范畴并不超出共同犯罪理论的可能性。在“共同故意”下,片面共犯的内部故意可以完全包括主犯的故意。 因此,规范共同犯罪下的片面共犯不仅是刑法本身的完善,也是对刑法现实的考虑。 抢劫是我国的传统犯罪之一。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手段和方法复杂多样。如何有效打击和规范抢劫罪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时代意义。 然而,在今天的社会生活中,抢劫的分工似乎也很详细,同时也有一种片面的共识,无意接触,这暗中有助于犯罪。如何认定犯罪使司法实践面临困难。 本文在片面共犯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了抢劫罪中片面共犯的理论与实践,并就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首先,研究的价值和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分析片面共犯的成立条件和基本类型,从抢劫罪入手,探讨承认片面共犯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同时,在确立抢劫罪片面共犯的前提下,对如何定罪、如何承担刑事责任进行了较为明确的探讨,深化了抢劫罪片面共犯的相关问题,包括其错误认识、转化型抢劫罪、犯罪完成形式等。 基于以上研究,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立法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文献综述国内外没有关于片面共犯问题的专门著作和论文,但对片面共犯的研究却不少。 本文虽然研究了抢劫罪中的片面共犯这一特殊犯罪,但也需要研究各种专家学者对片面共犯问题的观点和学术观点,并从中学习和借鉴。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片面共犯的研究主要在于对共同犯罪主观故意的理解。 国内外刑法理论界对片面共犯能否成立主要分为两大类。 否定主义者认为片面共犯违反了共同犯罪理论。共同的意图要求每一个行为都必须有一个有趣的联系,并且彼此应该对彼此和自己的行为有一个清楚的了解。相互故意接触会阻碍片面共同犯罪的确立。代表性学者包括秋原春夫教授、林雅刚教授和赵秉志教授。然而,肯定一方的学者认为,共同犯罪共犯之间的故意联系是多样化的,而不是单一的,因此将知情人的行为与不知情人的行为分开将不可避免地不能正确评价片面贡献的行为性质。 陈兴良教授、高铭暄教授、姜维教授等肯定是学者们的代表。 同时,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共同犯罪可以解释为“共同故意犯罪”。没有必要过分强调有意的内容必须是相同的。 田彭辉教授在《片面共犯研究》(2005年中国检察出版社)中提到一起“特殊”抢劫案:甲方知道乙方要抢劫丙方,并秘密向丙方水杯中添加麻醉剂 他认为如果他承认单方面犯罪,他的刑事责任就会得到解决。如果片面的犯罪者不被承认,那么对A的描述就有麻烦了。 此外,还探讨了停止犯罪的形式,认为盗窃罪的既遂并不违反盗窃罪的目的,盗窃罪可以构成片面执行的既遂罪。 梅婷在《论片面共犯》(复旦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中提到,片面知情人的主观意图与个人犯罪的主观意图不同。他将自己的主观意图与他人的主观意图相结合,认为如果片面共犯得不到承认,往往就不可能评价片面共犯的行为。例如,片面帮助杀人犯乙和在通往受害者的道路上设置障碍不是由单独的刑法规则所规范的行为。 林雅刚教授在《片面共犯的理论基础》中强调,根据共同犯罪人的主观联系程度,可以分为完全共同犯罪和片面共同犯罪。 在《片面共犯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中,林珊珊认为刑法理论最终应该付诸实践,为司法实践服务。如果片面共犯被否认,被告知方就不能得到正确的评价,犯罪就可能被减轻。 在《论片面共犯的性质和存在》(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中,张睿认为共犯理论不是一成不变的,应该适应社会和司法实践的发展,现有理论可以修改和完善。 ...第一章片面共犯的介绍第一节片面共犯问题的介绍甲知道乙要抢劫丙,想帮助乙,所以他提前溜进丙家,给丙的杯子加了麻醉剂。然后c酒后昏迷不醒。b走进c的房子,看到c昏迷不醒,拿走了财产。 在上述情况下,根据主客体一致的原则,b构成盗窃,但a是如何定罪和判刑的呢?笔者认为,两者并没有抢劫罪联系的意图,事实上,一种片面的帮助行为,称为帮助,实际上是一种实施行为,但单独的一种行为并不完全构成抢劫罪的要件,刑法分则也没有单独的犯罪来规范一种行为。 如果片面共犯被承认,甲构成抢劫罪,因为就乙盗窃的结果而言,并不违背甲的意志。此时,甲和乙的故意内容并不完全相同,但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两者的有意内容是重叠的。 第二节片面共犯的定义……对于片面共犯的定义没有统一的学术观点。代表性的有:陈兴良教授认为所谓的片面共犯也称为一方的共犯,这意味着虽然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但主观上的共同意图只是片面的。 张明楷教授认为:片面共犯是指犯了同样罪行的人,一方意识到自己与他人一起犯罪,而另一方不意识到他人与自己一起犯罪。 3赵秉志教授认为,所谓的片面共犯是指一方的犯罪人知道另一方正在犯罪并参与犯罪,而另一方却不知道的犯罪模式。 4日本学者木村Kamei Kimura说:“所谓片面共犯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犯犯罪时所称的概念,但其中只有一部分具有共同实施或共同贡献的含义。” “5上述概念的综合:不难发现,虽然学者们对片面共犯有不同的定义,但他们都指出,片面共犯是指知道他人打算进行或正在进行的、具有单向意义的接触,而另一方并不知道,从而为不知情的行为者增光添彩,帮助他成功完成犯罪行为的人。 至于片面共犯是指共犯的称谓还是犯罪形式,并不影响对片面共犯的理解,因为“犯罪”本身既有“罪犯”的含义,也有“犯罪”的含义 我们需要弄清楚的是,片面共犯是特殊的共同犯罪还是单独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普通犯罪通常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的目的犯下的。 因此,一些学者指出,片面共犯的定义本身是矛盾的,因为共同的意图是参与犯罪。罪犯不仅应该知道他在犯罪,而且应该知道他是和别人一起犯罪的。任何缺乏共同意愿的一方都缺乏认知因素,而认知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前提。因此,片面共犯违反了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 但是,笔者认为片面共犯的概念是相对于全面共同犯罪而言的。之所以称之为“片面”,是因为片面共犯的内部人与其他犯罪分子之间没有共同的故意接触,但是没有共同的故意接触是否意味着没有共同的犯罪意图?事实上,情况并非如此。片面共犯清楚地知道他人的意图,并通过增加他人犯罪行为的价值将他人的意图纳入自己的犯罪意图。此外,这种增值行为是基于希望其他罪犯或允许其他罪犯完成整个犯罪行为。 因此,笔者认为片面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是针对片面共犯的。就外在意义联系而言,它只是一种外在手段和形式,而不是共同犯罪中真正要求的共同故意的内容。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说,“综合共同意向和片面共同意向不是主观联系和非主观联系的区别,而是主观联系方法的区别。” “第三章...................论抢劫罪中片面共犯认定的相关问题……18第一节片面抢劫罪共犯和间接抢劫罪主犯...18第二节片面抢劫罪共犯和后继抢劫罪共犯...19第三节相对刑事责任能力可以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片面共犯..第四节片面明知故犯冒充宪兵抢劫是加重抢劫罪吗?...第四节抢劫罪片面共犯的司法完善?...第一节立法修正案分析……23第二节司法完善……第21节,“共同犯罪”司法解释的修改……232、完善加重抢劫罪的具体规定...243、指导性案例汇编……254、抢劫罪单方共犯量刑标准的完善……25第四章抢劫罪单方共犯的司法完善 事实上,对片面共犯的承认存在于英美法系美国相应的片面共犯——潜在共犯的概念中,这意味着只要帮助者意识到自己正在帮助他人犯罪,他就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至于共同犯罪意图,它仅指犯罪意图的相同性质。没有必要互相了解。单方面协议只是共同犯罪意图的一种特殊形式 在日本,民法体系将帮助主犯视为从犯。 从犯以犯罪人的决心为前提,不必亲自分担行为。 因此,一些学者设计了一种立法模式,并建议在共同犯罪一章中增加一条规定:如果犯罪人明知故犯地秘密与其他当事人一道在共同犯罪中提供帮助,知道的一方将作为共同犯罪受到惩罚,而不知道的一方将作为单独犯罪受到惩罚。 一些学者还建议通过具体立法,直接规定“秘密参与犯罪活动”罪,并将其作为一项单独的犯罪。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第25条并没有规定片面共同犯罪属于我国现行刑法的范畴之一,刑法理论界也没有形成相应的共识。将《刑法》第二十五条直接修改为包括片面共同犯罪在内的立法模式,不仅耗费巨大的立法资源,而且影响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至于在该款中单独确立“秘密参与犯罪活动罪”,设想如何确立该罪的构成要件,作为一项单独的犯罪,不能充分评价片面共犯内幕人的主观意图。 因此,笔者认为应从司法完善的道路上寻找出路。 ……片面共犯的客观存在是片面共犯理论的逻辑前提。 共同犯罪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我国刑法对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共同犯罪没有明确界定,但也没有明确排除。 因此,片面共犯不能轻易反对共同犯罪。 本文从个人犯罪入手,以案例为引子,引出司法实践中的片面抢劫罪共犯现象,进而展开笔者对片面抢劫罪共犯的研究。 在对片面共犯基本理论进行初步研究的基础上,笔者逐一论述了抢劫罪中片面共犯的概念、特征、基本类型及处罚。 研究片面共犯问题的目的是寻求理论支持,完善司法层面相应的处罚规定,以帮助司法部门更好地评价内部人在认定片面共同抢劫罪中的行为,努力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虽然片面共犯问题不是一个新的学术争论,但在理论和实践上仍有必要对其进行探讨空。然而,作者的学术能力有限,对文章论点的讨论不够充分且有偏见,需要在今后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