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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25字硕士毕业论文监护自治与维护农民利益——以山西省H乡为例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43625字
论点:农民,利益,居住
论文概述:

本文是行政管理论文,本文认为,村民自治组织是实施集中居住的最前沿的权力形式,但是由于现实原因,我国村民自治发展状况尚不平衡,在一些地区自治权力异化已经比较严重。

论文正文:

第一章引言

1.1提出问题

农民利益问题一直是学术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农村农民利益的最大项目之一是农村集中居住。因为集中居住关系到农民的根本利益——土地。在土地集约利用、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背景下,我国许多省市的农民集中程度逐渐上升并迅速发展。然而,在集中居住的过程中,侵犯农民利益的风险也增加了。在农民利益面临的各种风险中,村民自治权的异化是导致农民利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本文以集中居住所涉及的以农民利益为代表的利益为主要对象,在详细分析利益现状的基础上,探讨如何从制度上保障农民利益。由于本文中的农民利益只体现在集中居住上,因此有必要对集中居住中涉及的农民利益的处理过程进行更加完整和详细的分析。以此为例,不仅集中居住的典型利益受到保护,其他方面的利益也受到保护。

回顾农民集中居住的历史,江苏始于2001年左右。当时,主要是解决当地工业化快速发展带来的“空新村”问题。相应地,在土地整理和集中居住的早期阶段,改造“空新村”和利用废弃村庄土地也是主要方法。首先,一些小规模农民集中居住试验已经在苏南富裕的乡镇如苏州和无锡展开。人口少的自然村被合并,集中在人口多的大村庄,或者建造公寓式农民社区。这一举措不仅改善了农村地区的生活环境,也提高了农村投资的效率。这是基于经济发展的务实措施。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的发展理念,农民集中居住被赋予了更丰富的内涵,如实现城乡统筹、推进农村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农民专业化和市民化。根据当地条件和情况,促进农民适度集中生活,是推进农民城镇化的可行选择。

然而,在此过程中,随着政策的变化,特别是2004年中央政府提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概念后,地方政府进行土地整理的积极性大大激发,由此产生了农民集中居住、村庄撤并等多种形式的政策实践。在一些地方,农民抵制或拒绝搬迁,而在其他地区,由于搬迁发生了群体性事件。在分析了许多事件后,笔者认为,根本原因是许多集中居住或拆迁政策只是从政府的角度来实施,在实施中农民的利益和需求没有得到充分的理解和尊重,甚至在实际实施中基层农民的利益也受到侵害。本文试图从微观的角度出发——如何全面获得农民的利益,分析集中居住区农民的需求,以及他们如何采取各种方式最大化利益或维护利益,以及政府在维护政府良好形象的同时,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政策实施方法来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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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新政府执政以来,“新型城镇化”被提上日程。城市化是我国新一轮经济社会发展的切入点。进行信息化、推进工业化、国际化接轨、基本实现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我国的必然要求。农民在我国一直是弱势群体。在涉及自身切身利益的政策中,在实施集中居住政策时,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及时获得相关政策信息,在维护自身利益方面处于弱势地位。一些地区的农民利益状况令人担忧,因此探索如何从制度上保障农民利益十分必要。本研究的目的是以集中居住所涉及的利益为代表,结合村民自治制度,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探讨如何从制度上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文所涉及的农民利益主要表现为集中居住利益。实际上,农民的安置,更确切地说是农民利益的安置,是实行集中居住的最关键环节。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利益冲突和矛盾一直在集中居住前涌动。本文从农民利益的角度出发,运用需求层次理论分析农民对不同利益的处理,探讨农民在不利或模糊条件下的心理和行为,总结农民在处理自身利益时独特的利益观念和利益分层的实践行为。本文认为,村民自治组织是实行集中居住的最先进的权力形式,但由于现实原因,我国村民自治发展不平衡,自治权力的异化在一些地区变得更加严重。为了维护农民的基本生存利益,必须加强对自治权的监督,即在村民自治不发达的地区实行“监护式自治”,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这一理念对于维护农民利益、提高村民自治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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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H乡集中居住利益

2.1惊喜:人生期待和利益至上

2.1.1对新生活的期望

大约在2010年,关于集中居住政策的谣言最终得到证实。从这一点开始,村民们开始讨论。当然,这些讨论并不是严格地在正式场合进行的,而是在日常生活中进行的。起初,每个人都很惊讶。与此同时,每个人都开始想象,即使他们不同于城市居民,他们也能过上比现在更好的生活。以m村为例,根据提交人的调查,9户家庭条件良好的家庭在市区或县城购买了房屋,但这仅占村民的一小部分。对大多数村民来说,买房不是“不可想象的”,但这也是一个相对重要的家庭决定。对于收入不稳定的家庭来说,在市区买房“基本上五六年内都不会考虑”。然而,集中居住政策的实施使他们能够在可预见的时间框架内居住在新建的住宅建筑中,从而过着类似的生活,尽管不是公民的生活。因为根据相关政策,村庄整体搬迁协议包括三个部分:宅基地置换;房地产换金钱;作为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保障。补偿的标准是“房屋拆迁安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货币补偿,另一种是以宅基地换房和以房换房,被拆迁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货币补偿金额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安置区的成本价,另一部分是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评估价其中,“置换房屋面积应当按照被拆迁人确定的居住用地面积的1:0.8比例进行置换,按照置换房屋面积标准对最接近房屋类型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评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1)为保证评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维护被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产业集聚区应当统一聘请具有国家二级(含二级)以上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全区24个行政村的房屋进行评估。 (二)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位置、用途、结构等因素评估的市场价格确定。此外,户籍问题还规定,“对于自愿永久放弃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拆迁户,其家庭成员将集体成为非农业户口。“在采访村民HZJ时,他问自己愿意选择什么样的补偿和安置方式,他选择了第二种方式(即以宅基地换房、以旧房换钱)。当被问及原因时,他说,“没有地方住。你从哪里带这么多钱?如果你想要房子,至少你的家人有地方住。“此外,为了配合搬迁工作,确保搬迁工作的顺利进行。镇政府已经制定了一项政策。在计划搬迁的地区,村民不准新建房屋。这项政策一出台,每个人都觉得越来越接近于搬到一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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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利息问题:成本和收益的计算和衡量

村民们对于什么时候能真正搬到他们住在一起的大楼有不同的意见。大致有三种类型:2013年、2016年和2018年。因为提交人以前对这个问题感兴趣,当时普遍认为,总体搬迁将在2013年实现。然而,2013年很快过去了。这时,村子没有移动,关于移动的谣言也消失了。然而,其他村庄的村民因占用农田而获得了补偿。这时,有许多关于搬家失败的争论。有人说,为盖楼筹集资金的过程中存在问题。有些人说,2013年之前已经决定的搬迁并不全是搬迁,只是一些处于早期阶段的村庄。其他人说他们会等到2016年。然而,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关于何时行动的明确和统一的声明。①但这一次已经开始引起村民的警惕:如果他们不动怎么办?然而,村民们关于搬迁(集中居住)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的讨论从未停止过。

2.2.1重大经济效益的准确计算

主要关注的是搬迁的具体补偿。社会保障和就业。村民们非常清楚集中居住能带来的好处,我们前面也提到过。首先是关于具体的薪酬标准和福利。如前所述,除了引入宅基地换房和基于宅基地房屋评估和折价的现金补偿外,村民还可以享受公民待遇,户口将转为非农业户口。另一个重要的好处是,原承包地搬迁后很远。搬迁政策规定每亩土地将给予4万元。根据村里的标准,每个人有0.8亩承包土地,一个四口之家可以挣12.8万元。然而,补偿政策也指出,16,000元是集体控制和使用的,即每亩土地24,000元,四口之家76,800元。换句话说,虽然村民自己获得了所有的宅基地和房屋补偿,但实际上他们只获得了60%的土地补偿。第二是关于未来的就业和生活成本。《实施细则》规定,“自愿永久放弃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拆迁户,其家庭成员将集体成为非农业户口。”这说明村民有选择放弃或不放弃集体土地承包权的自由,但事实上,由于拆迁居民远离原承包地,耕地与居住区之间有一定的距离,而且由于大部分年轻人在村外工作,不想耕种土地,村里的大部分农民现在都不是年轻人,这对留守的老年农民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因此,虽然这种选择自由是有规定的,但事实上它只能是放弃合同权利的选择。但是放弃承包权意味着这部分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来源的村民没有经济来源。相关补偿政策对养老保险和生活津贴的规定如下:“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我支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8%,政府负责统筹支付连续15年的20%,从第16年开始,我自行支付;如果我被安排在聚集区就业,我所在单位应承担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按月领取生活津贴,数额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半。目前的标准是每月50元。”据一位接受采访的老人说,“一年才600元。什么够了?不够支付取暖费!(摘自对CYZ的采访)。在就业方面,《实施细则》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迁并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应自行申请参加产业集群组织的免费培训,并根据企业招聘条件安排就业\"。从这一角度来看,这一就业安置条款没有确定性。(1)如果同居后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你的基本生活将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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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从“集中印章管理”到“监护自治”...................20

3.1乡面临的问题及对策..............................20

3.1.1村干部追逐利润,跨境农民利益受损……21

3.1.2“集中印章管理”与维护农民利益……23

第四章监护自治在H乡的应用前景...................47

4.1监护自主权的必要性和技术可行性……47

4.1.1农民提高利益保障的现实需求............................47

4.1.2政府对农民利益的可持续性...................47

第五章结论..............................53

5.1可能的争议和结论..............................53

5.2研究不足……54

第四章:监护自治在H乡的应用前景?

在我们面前,我们谈论了一种不同于传统关系的互动关系,这里暂时称之为“监护自主权”。如上所述,在自治主体让渡自治权的背景下,这种模式在保障利益传递的安全性方面有其独特的优势。在案例研究中,除了案例本身的特殊意义外,我们倾向于找到一种具有参考意义的政策执行方法。本章主要探讨监护自治模式的可行性、适用条件和有待完善的领域,以期为其他集中居住地区的政府与农民关系提供有益的帮助。

4.1监护自主权的必要性和技术可行性

安全利益传递机制是实现监护自主权的程序和技术载体,因此监护自主权的技术可行性是指在农民和国家之间构建这种“直接”利益传递机制的可行性。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了解了虚拟专用网接入机制的原理和功能。如果我们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理解计算机的数据安全,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农民自身利益的安全是与之相一致的。利益机制作为实现监护自主权的程序载体,必须在政策实施前进行安排。这种利益传递机制是农民想要的吗?可行吗?其次,从利益实现机制的必要条件出发,重点分析了建立国家与农民之间虚拟专用网利益传递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1.1农民提高利益保障的现实需求

农民是受国家过度行政管理影响最严重的群体。在银行卡等电子支付手段未被广泛使用之前,国家给予农民的所有补贴首先分配到村集体账户,然后由村集体支付给个人。存在着村集体以支持集体建设的名义拦截农民的问题。在实际的交流访谈中,笔者可以感觉到,农民对国家惠农基金与自身之间建立直接联系的需求很大。因此,对农民自身利益的安全有了更大的要求,这是对监护自主权和实施监护自主权的真正要求。

4.1.2政府对农民利益的可持续性

在虚拟专用网机制中,资源库是移动办公的相应资源。下载后,这些资源还应该完成完整性检查,以减少数据错误。在公共行政领域,它主要指政府提供的各种公共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它指惠及农民的各种政策及其与集中居住有关的额外好处。农民可以通过监护型利益传递机制直接获得国家的各种有利农业资源,而不是通过传统的众多政府层面。一些学者认为,自1956年以来,我国一直是农民“弱势群体”形成和发展的时期。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自2004年以来,我国与农民的关系进入了“反馈”阶段。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惠及农民的政策。以作者居住的村庄为例,有涉及资本利益分配的惠及农民的政策,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粮食直接补贴\"和\" 60岁基本养老金\"。在国家与农民之间利益传递的监控机制中,“资源库”的建立和完善意味着各种造福人民的国家措施被及时录入到数据库中,使农民能够相对直接和完整地获取。\\u\\u\\u\\u\\u\\u\\u\\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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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结论

5.1可能的争议和结论

在我国行政史上,对“管理”和“释放”进行了多次调整,但至今仍未完全摆脱这种重复。在我看来,这实际上是社会管理薄弱的表现。一方面,政府作为最大和最负责任的主体,在解决社会问题方面负有主要责任。但是由于公众舆论和公民的需要,为了显示解决问题的决心,他们中的许多人试图在没有找到问题根源的基础上解决问题。行政手段已经产生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它们还未能做到这一点。许多学者对政府干预农村事务(村民自治)深表怀疑,认为这违背了宪法的基本精神,损害了村民自治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我们不想承认的事实,即真正完全独立和管理良好的村民自治并不占大多数。因此,当村民自治的行使权力赋予个人时,村民自治面临的监督风险也相应增加。如果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在法律边缘甚至法律之外找到解决办法是更现实的选择。监护自治是法律边缘的创新,面临着一定的合法性困境。然而,我们也可以这样理解它。假设法律的意义是维护其统治下公民的权利,那么当公民的利益不断受到侵犯时,如果有一些目前非法但更有效的方式来维护公民的利益,我们应该如何选择?这是法律的优先性,还是撤销违法措施从而侵犯相关利益的可行选择,还是维护合法权利的可能和有争议的方法?我们不仅要注意法律政策的完善,还要注意法律政策的实施过程和结果。

通过对“粮食直接补贴”和“基本养老金支付”方法的分析,得出“直接补贴”更受农民欢迎的结论。摘要:分析了以“直接补贴”为主导思想的国家与农民之间的直接联系机制,并从农民利益的角度探讨了构建这一机制的可行性。事实上,就整个社会而言,不仅对农民阶级,而且对包括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在内的整个公民社会而言,在公民多样化需求的今天,它还面临着如何构建自身与国家的关系的问题。这一机制为我们理解农民的利益诉求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也为我们在建设服务型政府背景下理解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注入了新的活力。目前,中国的公共服务体系正在不断完善,目前不可能实现完全的个性化服务。然而,作为服务型政府努力的方向,在需求多元化的背景下,未来的公共服务必须更加直接和个性化。当然,这种机制需要一个非常大的公共服务“资源库”作为支撑,同时也需要一个敏感的数据处理机制,即公共服务人员的服务理念和积极行动,因为决定性因素仍然是人的因素。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政府治理的理念也应该做出相应的变革来适应这个时代。应该参考互联网思维和大数据思维。在这里,与其追求其卓越的技术,不如参考其数据处理方法和逻辑。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