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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25字硕士毕业论文水资源保护中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625字
论点:公众,公众参与,资源保护
论文概述:

本文是行政管理论文,本文搜集汇总了我国关于水资源保护和公众参与机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其中的指导思想进行剖析,梳理政府对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机制构建的导向。

论文正文:

第一章水资源保护公众参与机制概述

近年来,随着水资源浪费和污染的加剧,水资源保护日益成为中国政府需要关注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解决我国水资源污染问题,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政策法规。随着公众环境意识和民主参与意识的增强,以水资源保护为主体的公众参与逐渐增多,我国水资源保护的公众参与机制已经形成。

一.核心概念

为了更好地研究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的机制,必须明确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机制和水资源保护等相关概念,明确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机制的内涵。同时,对社会资本等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以便更准确地进行研究。

(a)公众参与和公众参与机制

我国许多学者,如余克平教授、贾希进教授和蔡丁健教授,对公众参与进行了界定。余克平教授认为,公众参与是公众希望影响相关部门决策并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生活的所有行为。余教授认为公众参与的范围相对较广,包括公众参与相关的投票活动、参与候选人的竞争性选举、参与公共决策、参与特别听证会、写信或请愿、通过示威或游行抗议某些活动,以及通过宣传理念动员他人与自己建立相关的社团。贾希进教授认为公众参与更注重公民通过投票等活动的政治参与。同时,他还认为公众参与的范围将逐渐从政治活动扩大到所有社会和公共事务。蔡丁健教授认为公众参与应该是一种互动行为。当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作出一些决定或制定法律和政策时,可以让公众以某种方式表达他们的意见,使政府和公众能够站在平等的立场上。通过两者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最终可以得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因此,以蔡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定义的公众参与不仅仅包括公众或政府的一些活动,如选举、示威、游行等。

本文认为,公众参与是指有兴趣参与相关行政部门决策或可能受到行政机关某些决策和活动影响,并有权参与相关决策制定和实施的公众,其参与行为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决策或活动产生一定影响。此外,在作出决定后,具体措施的实施也可以由个人参与、监督,并在受到侵犯后进行追究和索赔。

“机制”是指在组织内部运行和变化过程中出现的规则,它在各种类型的系统中起着最重要的作用。理论上,在最理想、最完善的状态下,组织内部形成的机制可以使一个社会系统自行运行,而在外部环境发生一些突然变化的情况下,它仍然可以迅速、及时地做出相应的反应,对其原有的一些方式和程序进行调整和相应的改变,从而确保既定的目标能够最终实现。

本文认为,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的机制是指公众在水资源保护过程中可以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手段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制度。这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该系统可以整合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的各种手段、方式和手段。③能够形成一个有一定规则和标准遵循的整体,能够以动态的形式反映和分析该系统中的各个阶段或模式,从而从整体和整体上评价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过程的意愿、过程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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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的意义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生活质量的提高,水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虽然我国已经采取了许多措施来控制水污染问题,但近年来各种水污染造成的公共健康和财产损失已经见诸报端。解决水资源保护问题既令人震惊又迫在眉睫。然而,与水资源密切相关的公众已经逐渐参与到我国的水资源保护中,并逐渐成为我国水资源保护的骨干力量。这是公众提高环保意识和参与意识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当前的现实需求。

保护水资源是当务之急

近年来,由于化工厂的污染和生活污水的随意排放,水资源受到严重污染。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了“癌症村”的情况。然而,一些水污染引发的严重事件经常见诸报端,令人震惊,对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害,如2010年“福建紫金矿业有毒废水泄漏事件”。2011年,“云南省曲靖市5000吨铬渣污染水库”,2012年“三友化学污染门”,2013年“甘肃省兰州市自来水苯含量超标”,2014年“多河流检测到抗生素”,2015年继续爆发“太湖蓝藻”,等等,水资源保护刻不容缓。

为了更好、更有效地解决水污染问题,中国政府出台了许多政策法规,对水资源保护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指导和行动计划。2012年初,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2015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为各级政府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提供了最新规定。指出应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群众组织和广大志愿者的作用,及时、全面公布各种环境方面的相关信息,公众应积极参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同月,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源头控制,全面系统部署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生态保护和管理。这些“意见”和“计划”不仅强调了控制水污染的紧迫性,而且充分肯定了公众在保护水资源中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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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水资源保护公众参与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不完整

知情信息是实现公众参与保护水资源的最根本保障。没有公开和透明的信息获取途径以及及时和全面的信息获取途径,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的机制就无法开始运作,建立这一机制毫无意义。通过研究,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的信息通报机制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主体界定不明确

首先,水资源保护特别法中关于获取信息的规定不够精确。例如,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对公众举报和控告的权利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没有明确规定公众是否有权通过申请了解或获得相关环境信息,以及如何获得帮助和有效救济。与此同时,中国法律对政府披露水资源保护信息做出了强制性规定,但没有规定企业和其他相关组织披露水资源保护信息。例如,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实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掌握相关环境信息的行政机构和受法律授权的行政机构委托行使相关行政权力的组织。然而,对企业披露自身环境信息的义务没有明确规定。

(二)信息披露不全面

公众获取信息不仅需要能够理解,还需要有全面的理解。然而,我国现有的信息感知机制在这方面仍然存在缺陷。水资源保护相关信息可以分为政府信息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和产品环境信息公开三个部分。但是,信息披露主体特别是企业应当披露的信息内容并不都是强制性的或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例如,中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必须披露自己的环境信息。对于只造成一般污染的企业,可以自愿选择要披露的环境信息的内容和范围。同时,对于相关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内容,中国法律只规定了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要求相关企业解释自身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含量,只强调最终排放的污染物总量,没有考虑生产设备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产品、副产品造成的污染。

(3)缺乏责任机制和救济机制

虽然我国对信息披露的主体和内容有一定的要求,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追究或救济规定不准确,造成了一些人懂法律却不守法的局面。此外,现行的处罚措施规定不够详细,一些现行规定的处罚力度也不是很强。例如,中国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公布完全不公布或不按规定公布的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并可处以相应的罚款。我们可以看到,这只是“可以”罚款,而不是强制处罚,这给了相关执法部门很大的自主权空也给了不遵守规则的企业钻空和逃避处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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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沟通协调机制不顺畅

沟通协调机制是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要求公众有渠道表达他们的愿望和要求,而且需要能够得到回应,以便他们的愿望和要求能够在政府决策中得到反映。然而,我国现有的水资源保护公众参与机制一方面在这种沟通与协调机制的程序性规定上存在不足,另一方面,公共权益受损后的救济渠道仍缺乏规范。

近年来,我国公众在参与水资源保护过程中,由于参与行为得不到政府的有效回应,往往对政府失去信任。通过分析近年来的一个案例,我们可以有更深更直观的感受。2012年7月27日,一名公众通过互联网传递了这样一个信息:一家日本造纸企业在我国建厂的项目已经获得江苏省南通市政府的批准。工厂将在启东市设立污水排放口,启东市的许多重要港口将受到企业排放污水的影响。消息一传出,启东市民就非常担心,即工厂造纸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一旦排放到附近海域,当地的吕斯渔场和重要水源就会受到严重污染,对市民的生产和生活造成极大危害。因此,启东市市民强烈反对该项目的建设。为了重视他们的参与意愿,市民自发组织人员向当地政府请愿,希望禁止日本造纸工业在当地修建污水排放口。然而,人民一再向政府请愿,却没有引起政府的注意,政府的决策也没有相应改变,从而在启东市民中引起了极大的愤怒。一些市民通过互联网聚集了一万多人在当地游行,这也导致启东市全面爆发群体性事件。通过这一事件,我们可以看到,在我国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的机制中,虽然目前我国公众可以以一定的方式参与水资源保护,但是在公众与政府沟通协调时,仍然存在一些缺陷,道路不够畅通。

(一)政府的回应能力下降

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是一个涉及政府和公众的过程,需要公众和政府之间的双向互动。公众能否成功有效地参与水资源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参与公民的意愿和能力水平。同时,这还取决于政府和相关机构是否有足够的应对能力。政府的反应是否及时、全面,是政府支持公众参与的表现,也将对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活动的深度和广度产生较大影响。虽然中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鼓励公众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座谈会表达自己的意愿,但目前这些方法的效果并不令人满意。例如,广州市社会状况和舆论研究中心进行了一项研究,并通过问卷等形式获得了一些统计数据。62.5%的受访者认为现行的听证制度对于公众参与相关政府决策是“无用”、“无效”或“形式主义”的。其中,15.5%的受访者认为现行的听证制度只是一种“形式主义”或“道听途说”的装饰。也就是说,虽然市民可以透过这些渠道与政府沟通,但却不能透过现有的参与形式得到政府的回应。同时,从群体性事件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日本造纸厂试图在启东设立污水排放点,公众一开始就想参与水资源保护。他们希望政府能够了解市民的意愿,召集所有市民向政府请愿,禁止造纸厂兴建污水管道。然而,公众一再表达他们的愿望,但未能引起政府的注意,这意味着沟通和协调机制未能成功运作,以失败告终,最终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政府未能及时回应公众的意愿,将在很大程度上对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的意愿或方式产生负面影响,最终会阻碍甚至阻碍公众参与机制的运作。公众参与和政府权力下放实际上是共生的。只有当政府真正将部分权力下放给公众时,才能确保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真正达到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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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机制缺陷的原因..............................34

首先,各方利益导致信息披露不完整。...................34

㈠保护地方政府促进地方经济发展...................34

(二)企业逃避惩罚的心理动因..............................34

第四章发达国家公众参与机制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41

一、国外水资源保护公众参与机制概述……41

(1)……41 .公众广泛参与,环境意识强

第五章完善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机制的途径...................49

一、加强2010年信息和知情机制建设……49

(一)细化立法,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49

第五章是完善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机制的路径。

一、加强信息通报机制建设

信息通报机制是后续沟通协调机制、监督机制和权利救济机制的基础,是水资源保护公众参与机制顺利运行的前提和客观要求。为了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建立的制度主要是指信息披露机制。在我国,虽然一些规章制度规定了水资源相关信息的披露,但这些规章制度往往没有得到有效实施和执行,这也导致我国公众无法有效参与对周围水资源的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知情权逐渐成为世界上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权利。对公众获取信息的限制越来越少,获得的信息更加全面和准确,公众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更加充分。因此,我们必须顺应时代发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从政府和公众两方面采取措施,加强信息通报机制的建设。

(一)细化立法,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有关部门和组织以及受其授权或委托的单位,在运用自身权力处理一些公共事务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公布所掌握的相关信息。如果公众通过法定程序知道其他相关信息,也应及时回复①。政府将及时、完整地发布相关信息,及时、有效地回应公众合法、合理的需求。一方面,它可以使公众在整个过程中监督相关部门的行为,获得自己的评价,从而理解和配合一些政府工作,减少两者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它为两者之间的交流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可以建立两者之间的相互信任,促进现代社会资本的建立和加强。

由此可见,我国自2008年以来一直在全面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首先,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条例》的意义,通过各种渠道让公众了解《条例》的各个章节,知道如何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掌握政府拥有的信息内容,从而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此外,还应重视对各级政府部门成员的集中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意识,提高他们在实践中公开发布相关信息的技能。二是不断完善和完善各地区、各单位信息资料公开的操作程序,巩固和加强现有工作内容,确定专门部门处理和发布相关信息资料,分工明确,授权合理。三是完善各地区相关信息整理归档工作,将公共信息的主题、内容、方式和周期等信息法规汇编成册,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方便公众学习和掌握。四是明确政府详细披露相关信息的时间和期限,以确保及时维护相关主页和公开号码,并更换内容。甚至可能有专门的场所集中发布相关信息和信息,从而为广大公众提供更多的便利。第五,要不断完善政府各部门发布信息的协调沟通,避免不必要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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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中国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科学技术越来越先进,水资源保护越来越受到中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和法律知识的普及,公众作为与水资源密切相关的主体,日益成为水资源保护的重要力量。国内外学者对吸引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相关活动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效性做了更多的研究和论证。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将水资源保护公众参与机制的各个阶段划分为四种具体的研究机制,并从信息通报机制、沟通协调机制、监督机制和权利救济机制四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和探讨。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水资源保护公众参与机制的弊端和原因,结合我国当前发展的实际情况,借鉴发达国家的一些经验,对今后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水资源保护公众参与机制进行了展望。对于信息披露机制,我们需要从政府和公众两方面着手。对于政府来说,需要完善立法,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对公众来说,我们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在沟通协调机制方面,应着力加强政府应对机制和问责机制建设。在监督机制方面,针对不同的参与者,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激励措施,完善程序性立法,用法律规范公众参与渠道。对于权利救济机制,首先要转变立法理念,细化立法内容,保障公众参与过程的各个方面的权利。其次,要积累社会资本,加强公益诉讼主体之间的相互信任。第三,明确公益诉讼的主体,适当放宽公益诉讼的门槛。最后,加大资金投入,促进非政府组织发展,解决水污染损害公益诉讼中的诉讼费用和技术费用问题。三箭齐发,公共-政府-社会三合一联动协调机制得到法律保障,使我国水资源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机制不断完善,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长期独立运作。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