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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45字硕士毕业论文机器作者生成内容的版权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145字
论点:写手,机器,作品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论文,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在于:揭示了机器写手工作模式,并将机器写手所产生的作品进行了类型化分析,在类型化分析后对其所产生的作品,在有现有理论支持的情况下厘清著作权

论文正文:

1.1选题的背景和目的如今,机器作家经常被“雇用”,并已成为主要媒体竞争的新领域。目前,国内学术界对机器作家这一新生事物并没有给予太多的关注,但是这一行业发展非常迅速,导致了许多问题。对于一些新问题,立法有盲点。 从机械作家的工作模式出发,探讨了机械作家的地位、其产品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以及作品的归属,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分析。 知识产权组织于1982年发布了“关于使用和创作作品的计算机系统所产生的版权问题的解决办法的建议”:(1)当计算机系统用于创作作品时,计算机系统基本上应被视为创作作品所使用的技术手段;(2)为了获得版权保护,通过计算机系统创作的作品必须符合国际条约和国家法律规定的一般条件。(三)借助计算机系统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是赋予该作品著作权保护不可缺少的创造性要素的人。 当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员为工作的创造性做出贡献时,他们应该被视为工作的共同作者。(四)委托作品和雇佣关系中的雇员创作的作品,在通过计算机系统创作时,其著作权归属由各国国内法规定。 ......1.2国内外学术界及机器人作家版权问题相关研究现状主要集中在计算机生成成果的域外经验调查、机器人作家的工作模式、作品概念、原创性、版权归属和侵权责任主体等方面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感受到计算机技术对版权系统影响的国家。英国也是唯一一个规范计算机创作法律地位和权利的国家。 英国从1973年开始研究计算机生成结果的版权问题,并在1977年阐述了计算机生成结果的性质,认为计算机生成结果是以计算机作为辅助工具创作的作品。 还为这些作品的归属作出了安排,这些作品属于操作计算机或为创作提供数据的人。 1988年,英国《版权、设计和专利法》明确规定,如果对计算机生成的作品进行必要的程序,计算机生成的作品应被视为计算机生成的作品的作者。(第九条第二款。3);“计算机生成的作品的版权自该作品创作当年的最后一天起满50年。(第十二条第二款。3);本法关于作品人格权的规定不适用于计算机创作的作品。(艺术。第79段。第二条第三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2);本法中使用的计算机生成是指一件作品是由计算机创作的。 在这种情况下,作品中没有人类作者。 (第178(1)条)“南非作为英联邦的一员,对计算结果的立法态度与英国相同。在其1978年的版权法中,它明确规定计算机生成的结果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项工作的作者是操作计算机的人(2) 在2006年豪普特诉布鲁尔斯营销情报(PTY)有限公司等案中,争议集中在由计算机软件生成的计算机软件的归属问题上。 最后,法院得出结论,一旦作品被定义为计算机创作的作品,其版权的合法性就不是创作作品的工具(计算机),而是使计算机能够创作作品的人类主体(3)。 澳大利亚在1993年发表了一份报告,其中对计算机产生的结果提出了一个问题。澳大利亚坚持认为作品的创作者必须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这表明计算机产生的结果只能属于为创作做出贡献的自然人。 在桌面营销系统有限公司诉telstra有限公司一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计算机软件自动生成的电话簿是否是版权法下的作品。 当时的评委之一佩兰(Perram)说:如果人类对软件程序的控制可以被视为对创造性作品的调整和塑造,那么把那个人当成计算机软件创作的作品的作者没有什么错。 但是,如果操作软件程序的人不能控制最终创作作品的材料形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人没有对创作作品的文学性质做出充分和独立的智力贡献,因此该人不能被视为作者,并且创作的作品不能被视为版权法(1)中的作品 ......2机器作者的定义和主要应用领域2.1机器作者的定义人工智能一词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人工智能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推理探索阶段、知识表达阶段和机器学习阶段 在推理探索阶段,人工智能是由研究者预先预设的一个中间规则。它的能力体现在它分析和推理多个选项并最终选择最佳解决方案的能力上。当然,这里的最优解也是研究者预设规则下的最优解。最优解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是最优的。国际象棋和姜奇等大多数游戏软件都是推理探索阶段的产物。在知识表达阶段,研究者将人类信息输入计算机,人工智能分析数据并得出结论。这项技术主要用于管理和人事领域,然后逐渐扩展到疾病诊断领域。在机器学习阶段,大数据的出现使得数据能够集中使用,人工智能能够自己收集和学习这些数据,而机器学习的当前阶段使得机器能够从混乱的信息中学习所需的内容。 对人来说,学习既困难又漫长,对机器来说也是如此。但是机器比人类有自己的优势。他们不需要休息,可以不断进步。 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机器学习仍处于起步阶段,各种问题亟待解决。 机器作家与人工智能密切相关。机器作家的产生是人工智能发展的产物。在人类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数据逐渐显示出其重要性。大量大数据超出了人脑的处理能力。从大数据中挖掘信息必须依靠机器的参与。 机器作家是获取信息的专家。他们可以以极快的速度在互联网上获取人们需要的信息,并产生人们需要的内容。 机器作家也是一种人工智能。根据其工作模式,一些机器作者是知识表达阶段的产物,而另一些是机器学习阶段的产物。 借助机器长期创作作品并不罕见。到20世纪中后期,人类已经开始大规模使用照相机、录音机和其他设备创作受版权法保护的各种主题的作品。在这些创作的作品中,人是创造力的源泉,作品中流露的情感和思想也来自于人。机械只是创造过程中的一个工具,它的作用是支持人类的创造。 直到今天,基于计算机程序的人工智能已经改变了这种情况。机器也可以为作品的创造力提供源泉。人工智能已经开始创造音乐作品、艺术作品和书面作品。如果人工智能创造的这些作品没有指明来源,没有人能正式区分这些作品和人类创造的作品。 ...2.2机器作家(Machine Writer)的主要应用领域机器作家主要用于新闻、文学、艺术和电子游戏领域。 首先,机器作家已经应用于新闻领域。 2006年3月,信息提供商汤姆森金融(Thomson Finance)利用机器作家撰写金融领域的新闻。当时,汤姆森的机器编写者可以在一秒钟内从公司发布的信息中提取有效内容,并将内容放入其预设的模板中生成新闻。 当然,这是一个处于初始阶段的机器作家。它能表达的真的很有限。基本上,它只能反映一些数据。至于数据背后的含义,它是“无能为力的” 2009年,机器作家的商业前景得到了真正的探索。 在公众广泛关注的体育领域,美国西北大学开发的机器人作家“统计猴子”(stats monkey)专门撰写体育新闻。 “统计猴子”出现后,西北大学的两名高管和一家互联网公司的前负责人成立了一家名为“叙事科学”的公司 此后,叙事科学公司开始发展自己的机器作家,奎尔的出现使美国十大联赛(美国六大体育联赛之一)找到了它的商业价值。 自2010年以来,奎尔为大联盟比赛创作了数千篇新闻文章。值得一提的是,奎尔在比赛中几乎实时报道。奎尔不仅能写出快速的文章,还能让“统计猴子”在质量上难以匹敌。 从2006年到2010年,机器作家取得了惊人的成就,但他们也受到了批评。许多顾客总是认为机器作者制作的新闻内容在阅读时过于单一。机器作家使用的写作模式之一是表扬胜利者和批评失败者。一旦这种书写模式持续很长时间,许多客户将不会满意。设计师需要升级机器作家的写作模式,使其不仅关注赢家,也关注输家。 那时,机械作家与人工神经网络相结合。科学家开始改造机械作家,旨在建立和模拟一个分析和学习人脑的神经网络。它可以模拟人脑处理数据的机制,使机械作家创作的内容更人性化。 当然,对于一个机器作家来说模仿人脑是非常困难的,这需要一个过程。 在中国,主要媒体也不闲着,机器作家们正争先恐后地“上岗” 在中国拥有最大用户群的腾讯也推出了自己的梦想家,每天至少为数亿用户服务,推送100多条信息。 阿里巴巴也不愿意落后。其机器作家iDST也开始向淘宝和支付宝等平台的用户推送各种新闻。 最引人注目的是,中国最具影响力的新闻机构新华社在2015年11月7日迎来了一名新员工——“快笔小新”。它在中国超级联赛报告的写作测试中表现很好。它可以生成中英文报告,报告速度快,内容广泛 到2016年,机器作家领域已经吸引了许多投资者的注意力。4月,机器作家珀萨多(Persado)可以分解广告、通知和合同的内容,形成语言、情感和产品特征等几个元素,并将这些元素组合起来,一个接一个地创建促销广告。 它的前景受到许多投资者的青睐。在第三轮融资中,高盛筹集了3000万美元。贝恩资本风险投资公司(Bain Capital Venture Capital Company)、欧洲投资公司(European Investment Company)、花旗银行风险投资公司(Citibank Venture Capital)和美国运通风险投资公司(American Express Venture Capital)等许多投资公司都非常关注这个项目。 由产生的内容的典型化……3台机器写手……213.1不受版权法保护的内容213.1.1内容制作主体分析……213.1.2从生产内容本身进行分析……223.2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构成223 .2.1从人类贡献到作品244.1 224机器作家作品的主体和版权归属分析……244.1.1软件开发者254.1.2软件用户254.2机器作者作品的版权所有244.1.1..........254.2.1软件开发者不享有作品的版权...254.2.2软件用户享有作品版权。……265机器作者版权侵权及其责任;……295.1机器作者侵犯版权的判定;……295.2机器作者侵犯版权的类型......305.3机器作者侵犯版权的责任和豁免.........325.3.1软件开发人员豁免中技术中立原则的应用.........335.4机器作者侵犯版权的责任主体.......345.5机器作者侵犯版权的责任主体.......355机器作者侵犯版权及其责任承担“网络是世界上最大的图书馆和世界上最大的复印机①” 机器编写者在捕捉和处理数据方面有自己独特的特点。正是因为这种能力,机器编写者可以快速捕获相关数据,以便进行创作,然后对其进行处理,形成有助于创作的数据。 所谓的“成功也打败了小河”正是它的优势所在,它所形成的产品侵犯了他人的版权。 机器作者与互联网的结合极大地削弱了传统版权在互联网环境中的三大法律特征,即排他性、时效性和地方性。 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任何人不得拥有或使用作品,这不构成合理的应用。 互联网具有高度的开放性。一旦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他人就可以轻松非法地享有作品的拥有权和使用权。机器人作家可以很容易地在网上获得他人的作品,并利用他人的作品为创作提供帮助。有必要调查机械作者在操作过程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责任。 然而,机械作家是机器,是法律关系的客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笔者认为,要找到机械作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主体,必须对机械作者的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学分析,然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找到责任主体。 5.1认定机械作者侵犯著作权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并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有过错,就有责任。我国许多学者主张构成要件中的四个要素,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该行为违法的原因是侵权行为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非法形式。 机器人作家在网上抓取属于他人的作品。这种攫取行为不加区别地将他人的作品保存在自己的记忆中。这种行为与复制没有什么不同,明显侵犯了作品著作权人的财产权 此外,在编写作品的过程中,机器作者将各种作品混合在一起形成初始数据,以帮助软件用户创建。这些初始数据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个人权利尚不清楚,因为不清楚作品的完整性是否在初始数据的合成过程中被破坏。这个问题在现实中很难回答,因为除了知道初始数据是什么的机器编写器开发人员和机器编写器用户之外,其他人很难理解这种情况。 因此,这里不讨论机械作家是否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 损害真的发生了吗?当一个机械作家抓取另一个人的作品时,损害事实已经发生,而且这个事实是确定的。 机器人作家从互联网上抓取作品的过程与复制没有什么不同,这显然损害了作品版权所有者的财产权。至于损害的程度,作者认为需要单独讨论。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正是由于违法行为才产生了损害结果。 只有确定了因果关系,才能对侵权责任做出判断。 结果必然会发生在原因之后,并且因果关系具有一定的序列关系。 机械作家侵权的结果一定是在他的抓取行为之后。 ......结论目前,机器写手已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写作之前,作者查阅了文献库中的各种文献,发现关于机器作者的内容很少。即使有涉及机器作者的内容,讨论和论证往往是不够的。文件中反映的问题是大多数人关心的机器作家的成就能否成为作品以及作品的归属。基本上,没有人讨论过机器作者可能涉及的侵权问题,这也是作者就这一主题撰写毕业论文的初衷,即如何承担解决机器作者侵权问题的责任。 经过论证,机械作家的独立创作行为是一种纯粹的软件创作行为,事实上,它是一种工业生产行为,而不是文学艺术领域的创作行为,它所产生的结果不应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在一些人的参与下,机器人作家是创作的辅助工具。事实上,是人们在创造。只要创作的作品符合法律条件,就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作品的归属问题上,作者应该通过软件用户成为作品的所有者,因为作品的产生正是因为软件用户的创造性工作,作为创作者的作品应该属于他。 当机械作者著作权侵权的主管承担主体时,对纯机械作者成果著作权侵权负有责任的主体是软件开发者。另一方面,机械作家作品著作权侵权的责任主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如果机械作家的作品仅用于单一侵权目的而没有其他目的,则机械作家的提供者应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用户应当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在找不到直接侵权人的前提下,提供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机器作者不仅具有单一的侵权功能,他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而用户则承担侵权责任。 总的来说,在现有版权制度下,上述问题可以得到很好的回答,但是随着机器作家的不断发展,特别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进步,新技术的出现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真正给法律制度带来挑战。 中的引用……(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