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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51字硕士毕业论文夫妻单方处分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1451字
论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论文,笔者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包括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利润。生产的收益是针对农民而言,经营的收益主要针对没有固定收入的非农业人而言。

论文正文:

据说夫妻关系在社会关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夫妻关系的处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以及经济的发展。 财产关系在夫妻关系中起着基础性作用,不仅影响夫妻之间的和谐,而且影响交易中第三方的利益。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如何平等行使处置共同财产的权利一直很难规范。 有许多夫妻未经对方同意处置共同财产的例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有平等的权利处分共有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进一步详细解释了该法,从夫妻双方是否有权根据日常生活需要单方面处分和夫妻双方是否有权单方面处分的角度将其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 现行法律的规定对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是什么,如何判断,如何认定一方擅自处分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在擅自处分时如何平衡配偶和第三方的利益等。,仍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分析和论证。 第一章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从结婚之日到婚姻终止之日,配偶一方或双方获得的财产被推定为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由丈夫和妻子共同拥有。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的,不适用夫妻共有财产推定规则,财产归一方单独所有。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可以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中得出。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取决于该财产是否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合法收入 换句话说,婚姻成立前后双方的收入,以及各种非法收入,都不是共同财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期限的范围中国实行夫妻共同财产推定原则,原则上,只要财产的取得时间位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基于此,毫无疑问,夫妻共有财产的期限从婚姻登记开始,以一方离婚或死亡结束。 然而,在理论上,对于婚姻登记后在领取结婚证之前、一方失踪期间、分居期间和事实婚姻关系期间形成的财产是否应包括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存在争议。 当一男一女到婚姻登记处进行婚姻登记时,有一些原因导致他们完成登记但没有收到结婚证。此时应该如何确定双方的关系?这段时间应该包括在这段关系的持续时间内吗?在这方面,存在着理论上的争议。一些学者认为,登记和获得结婚证都是婚姻登记的重要组成部分。获得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获得结婚证之前,婚姻登记程序尚未完全完成。自然,男人和女人都没有形成婚姻关系。 1作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从立法目的和法律制度分析来看,男女双方都没有领取结婚证,但都在婚姻登记机关完成了登记,婚姻关系的建立有以下原因:第一,从立法目的来看,婚姻的建立需要满足两个要求:实质性要求和形式性要求 实质性要求是男女双方都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而正式要求是男女双方都应履行合法的结婚程序。 合法的婚姻程序是什么?法定结婚程序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结婚程序和应采取的方法。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婚姻法,可以归纳为两种类型:正式婚姻原则和事实婚姻原则 正式婚姻的形式可以分为三种主要类型:仪式制度、登记制度和仪式与登记制度的结合 我国婚姻法实行正式婚姻,实行登记制度 这意味着婚姻的建立由两部分组成:双方自愿结婚和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登记,婚姻成立 因此,婚姻登记是建立婚姻的有效要求,而不是签发结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在登记时审查了男女双方是否都符合结婚条件。 签发结婚证只是登记后要执行的程序。它作为证据,并不是建立婚姻的有效要求。 其次,从制度解释的角度来看,《婚姻法》第35条提到,离婚后恢复婚姻关系需要恢复婚姻登记,这表明建立婚姻关系的标志是登记不是签发结婚证。 如果结婚证的签发是婚姻关系建立的标志,则应在此表明结婚证应重新发给婚姻登记机关,而非法规定要求重新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17.3条规定,如果结婚证遗失,可以延期,这表明登记是建立婚姻关系的有效要求,而不是签发结婚证。 如果签发结婚证是建立婚姻关系的有效要求,这是否意味着在结婚证遗失期间不存在婚姻关系,这显然不符合我国法律的精神和常识 因此,在登记完成但尚未获得结婚证期间,男女双方都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在此期间男女双方获得的财产应属于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 ......2.夫妻共有财产推定规则中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列举了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立法模式可以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 当今社会,财产的种类和形式越来越多。简单地列举它们越来越难了。 如果新的财产类型和种类不包括在列举中,财产的所有权往往不清楚,从而造成夫妻之间的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推定规则应运而生,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关立法。 实体法中的推定是指当根据现行法律不能确定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共同财产时,财产被视为共同财产。 例如,《日本民法典》第762条的规定就是典型的代表。 2.界定实体法推定规则的法律就像一个总括条款,即当立法中没有关于某些财产归属的其他具体法律规定时,根据总括法律的规定,该财产被推定为夫妻共有,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财产的所有权在实体中已有法律规定,但当当事人证明这是个人财产时,他们不能提供证据,或者当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时,他们将某一财产归类为夫妻共有。 法国民法典第14023条是典型的代表 它在美国一些州立法中被称为“婚姻财产推定”(estability of material property),4该法认为,在确定财产所有权时,不需要考虑财产公开的结果和来源,而只需要考虑财产获得的时间。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时候获得的财产都必须被推定为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 如果丈夫或妻子声称婚姻期间获得的某一财产是他们的个人财产,他们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这是他们的个人财产。 第二章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的权利在一般管理范围内有权处分...20 (a)夫妻财产综合管理制度...20 (b)日常家庭代理制度和一般管理制度的区别...21第三章夫妻一方有权处分共同财产...22一、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性质……22 (1)构成未经授权的处置……22 (2)构成未经授权的代理……22 2、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24 (1)夫妻一方擅自处分不动产的法律后果24 (2)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动产的法律后果……26第三章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处分共同财产时,夫妻双方必须协商一致。一个丈夫或妻子只能在日常家务和一般管理权范围内单方面处置共同财产。在其他情况下,夫妻单方处置共同财产构成未经授权的处置 无权处分的对象是不动产和动产。 当配偶一方处置共同财产时,会影响配偶和第三方的利益。 应如何确定其惩罚的性质?如何平衡配偶和第三方的利益?法律应该如何做出价值选择?这些问题对每个家庭和整个社会都有很大的影响,值得讨论。 首先,配偶一方未经授权处置共同财产的性质超出了日常家务和一般管理权的范围。配偶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置需要由双方共同决定。如果配偶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处置共同财产,这是对共同财产的未经授权的处置。 配偶一方未经授权处置共同财产的性质是什么?一些学者认为他们无权惩罚 笔者认为,无权处分只是其中的一种情形,根据被处分财产是否以无权处分人的名义公示,无权处分应分为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 以未经授权的处置者的名义公布夫妻共同财产时,未经授权的处置者应以自己的名义处置夫妻共同财产。 此时,善意受让人根据其对公示的信任与转让人进行交易。受让人认为被处分的财产是转让人的个人财产,并认为转让人有权进行交易。 顾名思义,未经授权的处置意味着处置者在处置时没有处置权 在婚姻中,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基础,其中一方不享有完全所有权。 由于缺乏完整的处分权,一方单独处分共有财产的权利将受到限制。 当某一财产的所有人既是丈夫又是妻子时,只有该财产不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公布,而只是以转让人的名义公布,没有配偶的同意和授权,丈夫和妻子可以方便地处置共同财产,用他们自己表达的意愿代替丈夫和妻子的意愿,并满足未经授权处置的所有构成要求。 处分权是财产所有权的核心部分。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合法获得的财产。基于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夫妻双方共同处置共同财产。 在日常家务和一般管理范围内,处置共同财产的权利可以由配偶一方单独行使,这有利于有效处理家庭事务。配偶一方行使权利的法律后果应由配偶双方分担。在日常家务和一般管理范围之外,财产处置权应由丈夫和妻子共同行使,丈夫或妻子应单独处置共同财产,这是未经授权的处置。 配偶一方未经授权处置共同财产可分为两种情况:未经授权处置和未经授权代理。 当配偶无权处分时,未经授权的处分对配偶无效。但是,当第三方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时,应当优先保障善意第三方的利益。此时,配偶一方未经授权的处置对获得财产所有权的善意第三方有效。 特殊动产有两种公示方式:交付和登记。配偶一方未经授权将特殊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无论是交付还是登记,善意第三人都可以取得特殊动产的所有权。 配偶一方出售一物两物购买特殊动产时,有两个善意第三人,一人完成登记,另一人完成交付,登记效力优于交付效力,完成登记的善意第三人取得特殊财产的所有权 当没有代理人的权利时,代理行为处于待定有效状态。配偶可以批准或拒绝批准。当拒绝批准时,行为无效,被处置的共同财产所有权仍然属于夫妻双方。 但是,当第三人有理由认为无权处分人具有代理权时,即构成明显的代理权,合同有效。第三方可以通过履行合同获得未授权处分的所有权。 中的引用……(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