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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所有人诉权归宿的分析,当货物海运时,风险转移给买方和承运人。...

提单所有人诉权归宿的分析

对于海上运输,当货物越过船舷时,风险转移给买方和承运人...首先,离岸价格(FOB)、到岸价(CFR)和到岸价(CIF)三个术语一般用来指风险转移边界,而不是所有的海运~其次,当货物越过船舷时,风险转移给买方,这意味着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此外,国际海运的正本提单是物权的证明,如果货物有正本提单,他们就有货物。

提单所有人诉权归宿的分析

二百现分悬赏:提单转让后的诉权

只允许可转让提单,但不允许不可转让提单。 直提单是不可转让的,表明提单和无记名提单是可转让的。

当货物海运时,风险转移给买方和承运人。...

对于海上运输,当货物越过船舷时,风险转移给买方和承运人...首先,离岸价格(FOB)、到岸价(CFR)和到岸价(CIF)三个术语一般用来指风险转移边界,而不是所有的海运~其次,当货物越过船舷时,风险转移给买方,这意味着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此外,国际海运的正本提单是物权的证明,如果货物有正本提单,他们就有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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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现分悬赏:提单转让后的诉权

提单所有人诉权归宿的分析范文

一、相关概念的法律定义

1.诉权的概念

诉权(klagrecht)最初指的是“诉讼权”。查士丁尼相信“法律阶梯”,诉讼只是通过审判来主张自己应得的权利。[1《牛津法律词典》认为诉权是提起诉讼的权利。[2 .《元肇英美法词典》认为诉权:一是指起诉权,即在特定案件中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其目的是实现自己的权利或寻求法律救济。第二种是指可以通过诉讼实现的权利,即仅通过诉讼获得金钱或其他动产的权利,这不是一种实际占有权。[3]提交人认为,上诉权是实体上诉权和程序上诉权的结合,二者都受到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调整。实体上诉权是本质,程序上诉权是保障。

2.诉权要素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一般来说,上诉权有两个主要要素:一个是主要要素,即当事人是合格的;二是客体要件,即有必要对具体的民事纠纷使用诉讼救济。至于诉权,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其含义没有法律定义,只有起诉的必要条件在第一百零八条中规定: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主张和事实理由;(4)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诉讼行为导致司法行为的发生。司法行为的管辖范围由诉讼行为界定。法官单方面进行的调查不能导致审判活动的发生,辩护双方需要共同参与。

3.提单持有人的概念

“提单持有人”一词的定义在国内外没有统一的看法。主要有三种类型:(1)清晰的概念类型,代表了1916年美国联邦提单法案和2002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事委员会运输法草案》;(2)间接定义,代表挪威1994年《海商法》和俄罗斯联邦1999年《商船法》;(三)代表台湾海商法和海运领域三大国际公约的特别规定。

中国海商法第71、77、78和95条提到了“提单持有人”的概念。这个概念没有明确的定义,原则上只规定了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鹿特丹规则》,提单持有人是可转让运输单证的持有人。笔者认为,作为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提单的占有,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第二,持有人的占有合法有效。

二、提单所有人上诉目的地权分析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1条和第78条,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提单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第二,提单是持有人和承运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证明。第三,提单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是两种不同的关系,独立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提单一方面证明现有权利是物权,其主体是托运人和承运人;另一方面,权利的设定,即提单请求权,其主体是持票人、收货人和承运人。

1.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的诉权

根据《海商法》第78条和2000年《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44条,提单持有人有权对承运人提起直接上诉。中国司法实践承认这一观点。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给正本提单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或者侵权责任。当货物丢失或承运人在交货中出错时,真正遭受损失的通常是提单持有人,因此提单持有人有权起诉承运人。如果他否认他对承运人有直接的权利和义务,他只有两个选择:一是要求托运人代表他提起诉讼;二是以受害人身份起诉侵权行为中的承运人。前一种救济方法对保护提单持有人的权利非常不利,托运人往往不愿意在不对自己造成任何损害的情况下参与诉讼。就第二种补救办法而言,英国法律规定,提起侵权诉讼的一方必须是货物的所有人,而提单持有人不一定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在我国的法律背景下,侵权的举证责任比违约的举证责任要难得多,这往往会使承运人逃避责任,受害方得不到赔偿。

2.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以外的人的诉讼权

根据前面的讨论,提单具有财产权。因此,提单持有人有权起诉承运人侵权,也有权起诉承运人以外的人侵犯提单所载的实质性权利。我国的海事司法实践证实了这一观点。正本提单持有人因无正本提单而遭受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托运人享有的权利只能是提单中未包括的权利,因此不会随提单转让给提单持有人。例如,当托运人租船进行货物运输时,它可能与船东就装货港的发送费等发生争议。

3.双重诉权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双重请求权

承认托运人的上诉权和提单持有人的上诉权是否必然导致对承运人的双重索赔?对此,作者持否定态度。产生疑问的原因在于混淆了程序性诉权和实体性诉权的定义。托运人享有运输合同规定的程序性权利,而提单持有人享有货物所有权规定的程序性权利。程序性诉权的承认意味着与实体性诉权的重复,这需要结合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综合分析和确定。

货物损失损坏和货物差异具有独特的特征。一票货物不能同时存在两种损失。损失是行使民事赔偿权的先决条件。换句话说,在托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谁最终承担了货物的损失,谁的实质性诉权就可以实现,实质性诉权就可以满足民事赔偿法律要件的要求;相反,他们得不到法律支持。但是,当承运人违反合同给托运人造成的损失是付款损失的形式时,很容易造成混淆,认为损失是由货物所有权的损害造成的,并否认托运人实质性上诉权的合法性。由于货物付款的损失直接反映了提单持有人的损失,因此他的损失的合法性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只要对民事责任的基本合同关系和构成要件进行全面分析,托运人上诉权的合法性就可以得到很好的解释。

4.提单诉权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际贸易和诉权理论的发展,诉权的突出问题是:提单转让后,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托运人是否仍有权根据运输合同对承运人提起诉讼?在到岸价格或到岸价格销售合同中,货物的风险通常在装货港越过船舷后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因此,运输中的灭失或损坏风险通常由提单持有人承担。此时,给予提单持有人根据运输合同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是合理的。然而,情况往往并非如此。销售合同的法律赋予买卖双方就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达成协议的权利。因此,在实践中,提单持有人不一定承担货物的风险。

此外,由于货物质量差,实际遭受损失的不一定是提单持有人,而是托运人。提单转让后,托运人在运输合同项下是否仍有上诉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没有统一的答案。不同的判断结果导致人们无法合理预测行为结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终导致利益分配不公平的发生。提交人认为,这个问题源于法律条款中缺乏空。其次,理论界对提单债权债务关系的性质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三.结论

1.区分提单持有人和收货人,并借鉴国外立法,如1992年《海运货物运输法》和《英国运输法草案》,明确上诉权的主体、条件和范围。

2.我国立法不完善,对承运人的上诉权也没有统一的规定。而且,理论界对诉权实体法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性质,即提单的债权债务,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4]

3.提单转让后,托运人还能根据运输合同对承运人提起诉讼吗?中国海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对此,笔者建议中国的《提单法》可以借鉴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的立法观点,明确规定提单转让后,托运人不再享有原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承运人不能根据运输合同被起诉。

参考:

[1][古罗马]查士丁尼,徐国栋译。法律阶梯[。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大卫·沃克,邓正来等人,《牛津法律词典》,[。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

[3]薛波。袁昭《英美法词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林·陶青。提单持有人诉权的法理基础[J]。《海达法律评论》,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