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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及对我国的启示,侵犯互联网上个人数据隐私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国外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及对我国的启示

侵犯互联网上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主要形式是什么?详情请参阅“公民互联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侵犯互联网隐私权的主要形式日益融入人们的生活。同时,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开放性和隐蔽性,网络侵权行为日益严重。具体来说,根据隐私权构成的性质和当前网络隐私权所产生的一些问题,可以

国外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及对我国的启示

法律如何保护网络隐私?

从民法到刑法,多层次保护,尽快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网络隐私权保护是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延伸,维护网络隐私权,不仅是传统隐私权的普遍性,也充分体现了网络的特点 ”刘经纬认为,“从我国立法的角度来看,对传统隐私权的保护是多层次的 首先,1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上述提到的我国法律以间接方式保护公民隐私权是非常有缺陷的,所以我们应该转向直接保护,这更有利于提高对隐私权侵权的救济程度。 我国立法应当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隐私权的内涵、外延和侵权责任,(1)个人登录的身份和健康状况 当网络用户申请网上开户、个人主页、免费邮箱等服务时(购物、医疗、交友等)。)由应用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提供商通常要求用户登录他们的姓名、年龄、地址、身份证、工作单位以及其他身份和健康状况,以便服务提供商能够合法地获得这些用户。网络隐私权(network privacy right)是网络隐私权的延伸,是指自然人在网络上享有个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知晓、收集、复制、使用和披露。它还意味着禁止在互联网上披露某些敏感的个人信息,包括事实和图像、非法获得或合法获得但非法使用和转售的公民网络身份信息、账号、位置等。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信息权利、数据和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侵犯互联网上个人数据隐私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侵犯互联网上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主要形式是什么?详情请参阅“公民互联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侵犯互联网隐私权的主要形式日益融入人们的生活。同时,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开放性和隐蔽性,网络侵权行为日益严重。具体来说,根据隐私权构成的性质和当前网络隐私权所产生的一些问题,可以

国外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及对我国的启示

法律如何保护网络隐私?

国外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及对我国的启示范文

摘要

一、国外互联网隐私的法律保护

(一)美国的对策

美国在1967年通过了信息自由法案,随后是隐私法案。随后,为了更好地促进个人隐私的保护,满足信息时代的要求,美国提出了个人隐私原则。1986年,联邦电子通信印刷法颁布,禁止任何人非法进入电子存储系统。1995年6月,美国提出了个人隐私原则。即信息时代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个人数据的原则。这一原则规定,当使用他人的信息时,应当保密。使用他人信息时,不应歪曲、篡改或破坏他人信息,应与使用他人信息的目的相关联。随后,在1997年1月,美国发布了报告《面向全球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客户隐私的公共工作室》。“2000年4月21日,美国颁布了《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这是美国真正意义上的第一部在线隐私法。法律规定,13岁以下的儿童只能在父母知情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提供个人信息。法律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果违反法律,涉案人员将被罚款11,000美元。

在保护互联网上个人隐私的问题上,美国采取了更倾向于行业自律的措施,即完全相信市场的作用。例如,美国在线隐私联盟已经成立,以指导其成员实施隐私政策。例如,实施网络隐私认证计划;例如,研究和推广信息保护软件,提醒用户保护他们的隐私。

(二)欧盟的对策

1980年,欧盟颁布了《保护隐私和跨境交换个人数据准则》。1995年10月,欧盟颁布了《保护个人数据自动处理公约》。11月,欧盟进一步推动了“欧盟隐私保护指令”。该指令规定了个人信息的范围,非常全面地调整了目标,并要求每个成员国公平、准确地收集和使用他人的网络信息。数据不能被销毁或滥用。使用数据的目的应该是合法的,并事先通知个人。“指令”严格禁止成员国未经授权向非成员国披露用户数据,除非数据由个人统一。《指令》制定的保护用户隐私的措施更加全面和可行。此后,欧盟颁布了《保护电子通信数据指令》和《欧洲电子商务行动计划》,补充和完善了1995年颁布的《指令》。

(3)日本的对策

日本在保护互联网隐私权方面采用了原则性立法,即制定立法原则,然后共同讨论制定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日本提出的最重要的立法原则在1982年9月制定的“个人数据信息处理中的隐私保护对策”中有所提及。其原则主要有五点,即限制材料使用、限制收集、个人参与、明确责任、正确管理的原则。随后,日本围绕这些原则先后为行政机构和非政府机构制定了保护互联网隐私的法规和法律。

二、国外目前的网络隐私保护模式

(一)美式行业自律

为了鼓励和促进网络产业的发展,美国一直采用行业自律的原则。通过对网络隐私认证计划的审查,遵守其保护网络隐私的要求,并在网站上获得可信的认证标志。这种方式可以使用户和运营商关注隐私问题,有利于建立和谐的网络,并使网络提供商能够建立自己在世界上享有很高声誉的形象。

然而,这种模式也有一些缺点。对于已经加入本协议的组织,由于缺乏确保其实施的机构,和谐网络的建立只能依靠网络提供商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识。对于尚未加入本协议和计划的组织,不受任何协议的约束和规范,在网络用户信息披露和网络隐私保护方面仍存在问题。

(2)软件保护模式

通过一些技术支持建立的一种模式,通过一些隐私保护软件来实现对网络上个人信息的保护,我们称之为“软件保护模式”。当运行软件时,当网站试图获取用户信息时,会自动弹出一个提醒提示,使用户知道他的信息是从哪里收集的,等等。用户可以方便地决定是否继续浏览网页。此外,还有另一种软件保护模式,即“身份保护者”(identity protector),通过向用户发布“授权假身份”,系统使用户能够使用该身份,用户在浏览网站时可以随时监控该身份。在此期间,任何修改和窃取用户身份信息的企图都是徒劳的。通过这样的保护装置,用户的网络隐私可以得到保护。

(三)EU-式立法保护模式

通过国家政府的干预,制定法律保护互联网用户的隐私权是强制性和必要的。同时,它也是固定的。因为我们正在进入一个信息时代,信息对一个人或一个团队来说至关重要,这使得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道德极易被败坏。大量的巨额利润是通过销售客户的信息获得的,而大多数用户属于弱势群体。当他们的隐私被披露时,就无事可做了。此时,当务之急是制定法律,将这种行为定为非法,以便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不再敢出售其客户的信息和隐私。与此同时,广大群众有法律可循,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进行反击。立法无疑是管理和规范互联网市场的最快、最有效和最严厉的手段。

然而,由于缺乏灵活性,面对不断变化和快速变化的网络环境和发展,法律因其独特性往往成为网络发展的障碍。此外,法律很难规范和制定整个网络系统各个方面的标准。即使法律跟不上网络世界变化的速度,也很难逐一监测和评估现有网络的各个方面。

三、中国当前网络侵犯隐私现象

(a)非法收集个人信息

一些网站要求用户在享受相关服务之前提供个人信息。尽管一些网站明确声明他们将保护用户的信息,但他们并没有真正这样做。一些黑客通过将病毒植入客户的计算机或非法侵入客户的系统来窃取客户的个人信息,使得公民无法保护自己。这些都是公民不知情或不情愿地做的。一旦信息被他人获取,公民的隐私权就遭到侵犯。

(二)非法泄露个人信息的

互联网时代似乎没有隐私,任何人和任何事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搜索到。最著名的侵权行为是“人肉搜索”,它让人们看到了网络信息的恐怖。虽然它能迅速聚集人们的力量来批评和指责社会不公,但它的侵权效应也是极其强大的。只要公众聚焦,聚焦人群的各种信息都有可能在互联网上公之于众,让数千万人看到。这是极其可怕的,仿佛一个人在数千万人中赤身裸体,这给其他人造成了身心伤害。

(三)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

该网站收集用户的信息并将其出售给另一个网站或企业。这种行为是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这是对顾客隐私的赤裸裸的侵犯。客户被各种服务推广电话神秘地打扰,被各种邮件骚扰,给个人的正常生活带来极大的麻烦。其他信息流入骗子手中,利用用户的信息进行各种欺诈,给用户的家庭带来很大伤害。这些都是由利润驱动的网络服务提供商非法侵犯用户网络隐私造成的。

四、中国当前的网络隐私保护状况

目前,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不容乐观。

首先,我们缺乏网络信息基础设施和软件系统的自主创新技术,这使我们不得不严重依赖外国制造商,这很容易使我们的信息暴露和泄露。此外,我国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仍然是一个盲区。目前,我国法律仍然间接保护公民隐私。一旦侵权发生,公民很难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

第三,我国公民对隐私权的保护意识淡薄,对侵权行为不警惕,这对个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极为不利。

五、中国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对策

(一)重视公民隐私

目前,我国隐私权仅作为名誉权的附属权利受到保护,而公民隐私权与名誉权一样独立、重要,二者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将隐私权归入名誉权进行保护是极不合理的,因此公民隐私权是最独立的人格保护权,值得肯定。此外,一旦法律重视公民隐私权,隐私权的概念必将深入人心,使公民增强隐私保护意识,自觉监督网络上的非法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使其不可用。

(二)加强法制建设

目前,我国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比较薄弱。在世界各地,有许多关于这个问题的独立立法的例子。为了融入国际社会,规范我国自己的互联网行为,我国应尽快制定这一立法,结合并借鉴国外现有案例,最后结合我国国情,提出适合我国自身实施的权益保护法。法律的内容应包括定义、保护原则、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在立法时,应注意确定非自然人作为网络隐私权法律主体的地位,使其有利于明确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以及主体承担的责任内容。同时,应注意明确侵权人及其承担的侵权责任,因为在网络世界中,每个人的身份都是虚拟的,在侵权过程中,很难确定责任人和责任范围。中国应该根据自己的特殊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模式。它不应该盲目地学习西方国家的模式。应该认识到,美国选择的行业自律模式不一定适合我们,日本和其他国家也是如此。

(三)提高公民权利保护意识

目前,我国公民保护自身整体权利的意识很差。许多人保护自己隐私的意识薄弱,当隐私受到侵犯时,他们不会主动提出上诉。因此,应开展保护公民网络隐私的宣传活动,增强保护公民隐私的意识,提高公民自我保护的能力,让公民意识到信息披露带来的危害和麻烦,让公民知道如何避免被欺骗。以免侵犯他们的隐私。政府可以向大众普及网络安全知识,并通知他们使用加密软件来保护他们的信息不受侵犯。在宣传教育过程中,重点应放在儿童和老人身上。儿童辨别是非能力弱,天真善良,容易受骗上当,对儿童造成身心伤害。教师应在课堂上开展网络安全教育。为了提高孩子的隐私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家长也应该关注孩子在家的网上行为,注意监控孩子的网上行为,并在孩子遇到问题时及时提出解决方案。老年人极易信任他人,控制互联网等新事物的能力低下,极易被网络犯罪分子入侵,造成精神和经济损失。在老年人活动室或街上,老年人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参加普及隐私权保护的活动。

(四)开展网络国际合作,建立法律体系

网络是无国界和免费的。这就要求中国在保护网络隐私时要考虑到其他国家的模式,以保证网络数据在国与国之间畅通无阻。开展国际网络合作,让中国在世界潮流中感受和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和模式,中国网络的运营模式完全符合国际标准。

(五)提高行业自律能力

从美国的案例可以看出,行业自律模式可以弥补法律模式的不足。它允许和鼓励行业根据法律的立法原则制定自己的规范和标准,并对行业进行自我反思和监督,从而使我国的网络运行更加自主和灵活,网络发展更加迅速。国内比较成功的案例,如搜狐公司,不仅在互联网上公布了用户隐私保护政策。我们还邀请客户监督其政策的实施。没有有效顺畅的沟通,行业自律能力的提高是无法实现的。同时,我们还需要提高客户隐私保护流程的透明度。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帮助提高一个网站的知名度,建立其良好的企业形象。此外,自律组织或成立的组织应及时积极处理侵权信息,并对侵权后的受害者做出适当的补救和赔偿。

(六)严惩黑客

黑客经常扰乱正常的网络秩序,窃取用户在网络上的个人信息。有关部门应尽最大努力追踪黑客的踪迹,逮捕他,并根据其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对他进行处罚。侵犯重要国家机密的黑客应该受到严惩。

(七)规范企业用人单位的行为

雇主和雇员应实现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和平共处。使用监控视频时,雇主应告知员工监控视频的存在。对于视频内容,雇主不得私下透露或公开传播,以免泄露员工隐私,构成对员工隐私权的侵犯。雇主应该立法保护雇员的隐私权。如果雇主侵犯了雇员的隐私权,应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六.摘要

简而言之,网络的发展要求我们以人为本,关注和尊重每个人的权利,满足网络客户保护个人信息的要求和愿望。这需要国家政府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各行各业的合作和支持。同时,我们不能忘记加强公民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意识。此外,中国应注重与国际组织合作,推动保护网络隐私的国际进程。我们应该密切关注国际隐私保护的发展趋势,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建设一个有序、和谐、充满活力的互联网时代。

参考:

[1]孙晨。论中国互联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情报,2011,10( 33): 85- 86。

[2]何毅。中国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及保护[。新西部(下旬阳),2011,2( 2): 5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