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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宪法中非公有制经济规范含义的研究,据报道,中国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进行了多次修改...

宪法非公有制经济规范含义的研究

我国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做了几处修改。根据...我国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做了几处修改。正确的时间顺序是:d .解决问题的过程如下:1 .采取“允许民营经济发展,引导、监督、管理”的政策。根据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1条的规定,《宪法》第11条增加了一项规定:“国家允许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私营经济

对宪法中非公有制经济规范含义的研究

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规定的基本政策是什么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和私营部门等非公共部门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依法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监督管理。 我们认为,非公有制经济是指由个体经济和私营企业、合伙企业、民营企业和其他民营股份制企业组成的民营经济的总称,也称为国内非公有制经济。 除非另有说明,外资经济通常被排除在外。 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表现,国家宪法进行了检验分析:这种检验检验非公有制经济,国家保护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 国家指导、监督和管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这表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公共经济可以在市场上平等竞争。a点符合主题,b点错了,它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均衡。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草案。 这是我国现行宪法的原文,被称为“82宪法” 宪法大纲第十一条提到非计量经济时,说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是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发自: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16条:“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据报道,中国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进行了多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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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宪法中非公有制经济规范含义的研究

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规定的基本政策是什么

对宪法中非公有制经济规范含义的研究范文

摘要:现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巩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核心,即经济平等和经济自由,是维护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的重要方面。因此,有必要研究非公有制经济在宪法中的规范性含义,同时明确宪法规范保障国家机关实施的义务,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充分的宪法保障。

:非公共经济;经济平等;经济自由;宪法保障

非公有制经济在中国宪法中的规范性意义研究

潘江

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要:

现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巩固非公有制经济的核心,即经济平等和经济自由,是维护和完善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的重要方面。因此,有必要研究宪法非公有制经济的规范性含义,同时明确宪法规范以落实国家机关的保障措施,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充分的宪法保障。

关键词:

非公共经济;经济平等;经济自由;宪法保障;

宪法

一、[宪法中非公有制经济规范性含义的历史变迁/s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1954年颁布以来,在1975年、1978年和1982年进行了修订,并在1979年、1980年、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进行了七次修订。在这10个变化中,规定非公共经济的宪法条款变化最大(李正华,2007年)[1]。因此,探索非公有制经济在宪法中的规范性含义,有助于我们澄清国家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保护态度,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研究和澄清宪法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内在关系(韩大元,2005) [2]。

1954年宪法是我国的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虽然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但公有制经济在整个社会主义经济中的比重很小,国有经济的比重不到20%,而私营资本主义经济和个体经济的比重已经达到近80%。为了促进和发展生产力,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了五个主要经济组成部分。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应优先发展国有经济,同时依法保护私人生产资料。然而,这种保护是有条件的,即只有现行法律承认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受到保护,而新生私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不受保护(方莉,2009年)[3]。此外,要保护的生产资料的现有所有权应逐步加以限制和改革,其中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应转变为生产合作社的发展,而资本主义工商业应逐步转变为全民所有制。

《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对所有制有相当严格的规定,即只有两种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与此同时,私有制的存在和发展伴随着各种条件。例如,如果只有“非剥削性”的个体经济才能在小范围内发展,那么作为私有制实现形式的个体经济将面临一定的制约。

文化大革命结束十年后,邓小平在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要贯彻改革开放政策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工作方针。这时,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开始走上正轨(宋新海,2019) [4]。此外,这也为中国民营经济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的出现和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指导。

1982年宪法被认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最完善的宪法”(小魏云,2005) [5)。这部宪法不仅突破了以往对个体经济的规定(王锴,2009) [6),而且首次为个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具体的规定和方向指导。这使得个体经济的法律地位首次得到国家宪法的承认,并为个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支持。然而,由于当时实践的不成熟和规范的不确定性,个体经济的发展并不顺利。除了个体经济进入宪法之外,1982年宪法开始承认外国企业在中国投资经营的宪法地位,首次明确承认“外资企业”的宪法地位,为个体经济和外资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根本的宪法保障,也为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宪法支持。但是,个体经济仍然只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从属于公有制经济,并受其制约。

1984年,城市经济体制开始改革,特别是在国有经济领域,一些国有企业开始承包和租赁经营,这使得非公有制经济获得了大量的发展机遇和空,也使得雇佣关系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出现。此时,个体经济的原有范围已不能涵盖具有“雇佣关系”特征的企业。为了澄清此类企业的法律地位,表达中央政府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心,1988年宪法修正案首次明确规定了私营经济部门。该条例不仅确认了私营经济的客观概念,而且在宪法层面扩大了对非公共经济的保护范围。然而,宪法对私人经济规范的确认只注重一些政策调整,缺乏灵活性和开放性,并贯穿着某些不确定性和保守性。例如,国家对民营经济的保护只是“监督、指导和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民营经济的发展积极性,降低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势头(韩大元,2005) [2)。

1993年,中国第三次宪法修正案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正式通过。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国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而取代了计划经济(梁慧星,2004) [7号),标志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1999年宪法修正案修正了原《宪法》第11条,在\"个体经济\"之后增加了一项关于\"私营经济和其他非公共部门\"的规定,并将原\"补充\"规定改为\"重要组成部分\"。这从宪法上肯定了非公共经济和公共经济之间的平等,并为国家今后制定非公共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提供了宪法支持和保障(方莉,2004年)[3]。

2004年的第四次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态度,即边监督边支持,边指导边严格管理,具体而言,“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依法监督和管理非公有制经济”。通过对非公有制经济宪法条款的修改,非公有制经济的条款越来越规范,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得到提高,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全面快速发展阶段。

二。《非公有制经济规范宪法》,

我国宪法关于非公有制经济规范的规定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以及私有财产权的规定,这不仅充分体现了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法律地位的平等,也为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的具体化提供了基础。

1999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即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边际“补充”地位,这表明非公有制经济已经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式纳入基本经济体系(白永秀、宁启,2018年)[8]。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的平等法律地位意味着,非公有制经济可以平等、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具体表现为:根据这种平等待遇,非公共部门开始减少其在行业参与中的传统部门结构份额,转向过去由公共部门经济主导的部门结构。在结构上,以资本为重点的非公有制企业开始出现。在产业布局方面,123个行业开始出现大型专业化非公有制企业。在市场分布方面,一大批高科技非公有制企业已经开始逐步向国际市场发展(张军,2007) [9]。同时,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人员,包括个体户、私营企业家、私营企业人员和其他社会阶层,不仅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平等保护,而且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宪法修正案第21条明确规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范围,即“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被用来取代以前的“个体经济”。“等”一词表示除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外,非公有制经济还可以包括其他类型的经济(韩大元,2005) [2]。这不仅从宪法的高度明确规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范围,也为将来通过宪法解释新经济形式的法律地位铺平了道路。从宪法解释功能的角度来看,“等”一词在宪法条文含义不清、宪法具体化过程中出现重大争议、社会发展新气候迫切需要澄清其宪法地位和属性时,符合宪法解释标准(王旭,2015) [10)。宪法修正案中增加“等”一词不仅是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新阶段新问题的回应,也给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留下了很大的差距。

宪法修正案第21条第一次界定了国家与非公共经济之间的关系,即国家有义务保证非公共经济的实施。保护的关键是国家机关要坚持法治建设,从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角度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获得国家保障是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因此,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过程中,国家提供的宪法保障和法律支持是非公有制经济蓬勃发展的两把利剑。另一方面,宪法规范规定了国家保证实施非公共经济的义务。这项义务要求国家提供健全的立法、公平的司法和严格的执法,以便创造一个保障经济和保护财产的环境(李煜,刘玉斌,2017年)[11]。坚持国家机关规定的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义务。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必然要求(韩大元,2015) [2]。例如,在颁布法律和条例时,立法机关不得颁布违反《宪法》和保护非公共经济部门和公共经济部门平等发展的规定。司法机关不得违反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和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做出错误判决。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平等原则,必须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合法权益。

宪法修正案第21条明确规定了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途径,即“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依法监督和管理非公有制经济”。与以前的保护条款相比,目前的保护条款具有更鲜明的特点:保护目标明确,即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而不是以前单一的个体经济或私营经济;保护方式更加积极,即鼓励、支持和指导之后是监督和管理,而不是以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鼓励和支持”反映了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观念和政策的变化。激励是指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之间的公平竞争,激发非公有制企业蓬勃发展的活力。支持是指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应该与公有制经济平等发展,公平竞争。

宪法修正案第22条明确规定,国家应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2004年,私有财产权进入《宪法》,标志着国家对公民个人财产安全的关注,同时扩大了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范围。合法私有财产不仅包括合法收入、房屋等。,还包括政府和社会救济、善意取得等。修正案不仅赋予国家从宪法高度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的义务,而且赋予公民从公民权利的角度行使保护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非公有制经济财产作为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应当能够享有国家规定的保护义务。同时,非公有制经济可以依法行使参与市场竞争和保护合法财产的权利。

三。宪法非公共经济发展的核心

中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经历了从“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的转变。其保护模式也经历了从“监督、引导和管理”到“鼓励、支持、引导和依法监督管理”的深刻变革,使其蓬勃发展在就业和税收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与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要求相比,还有许多方面需要改进(杨海坤,2004) [12]。因此,我们必须牢牢把握宪法中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核心,即经济平等和经济自由,促进公共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发展和自由竞争,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宪法保障(王津元,2004) [13]。

(a)经济平等

1.经济平等的宪法基础。

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此后,尽管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没有明确规定\"所有公民在法律上平等\",但1982年的宪法恢复了公民平等的规定,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法律上平等\"(秦符晓,2008年)[14)。1982年《宪法》确认了平等权利的保护范围,这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与此同时,平等权利进入宪法标志着从歧视私营经济和其他非公共经济向充分承认和重视非公共经济的转变。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平等权意味着公民依法平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江邓勤、胡红红,2013) [15]。如果生命权是维护公民不可或缺的生命和安全利益的基石,那么平等权就是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给予公民平等和尊严的必要先决条件。应当指出,不仅自然人可以享有平等权利,而且私人也可以享有同样的权利。私法人可以成为宪法的基本权利主体,这已经被大多数专家学者所接受(陈正,刘新宇,2018) [16]。那么,作为私法人的一部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自然应该受到宪法的保护。民营经济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应该享有与国有经济同等的政策待遇和法律保护,因为保证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的平等,就是保证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2.宪法中经济平等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

经济平等必然要求国家在政策支持和法律保护方面平等对待非公共经济和公共经济。经济平等本质上意味着非公有制经济在宪法和法律中的地位与公有制经济“平等”。因此,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经济平等。经济平等可以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宪法保障,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的价值可以为支持经济平等的主体提供大量物质基础,从而鼓励支持经济平等的主体在未来开展新的保障活动。因此,非公有制经济必然以经济平等为重要核心,国家将平等对待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使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准入限制、政策补贴等方面享有与公有制经济同等的资源和服务。经济平等要求平等保护各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平等对待公共和非公共经济部门。这是《宪法》中经济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显然,经济平等不仅是非公有制经济稳定有序发展的重要前提,也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核心原则之一。

(2)经济自由

1.经济自由的宪法基础。

尽管中国现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经济自由,但可以从宪法条款中得到反映和推导。例如,中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私有财产权和劳动权都反映经济自由。

首先,私有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公民个人所拥有的权利。与公共产权不同,私有产权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获得,可以自由处置或使用(王建军,2006) [17]。保障私有财产权是保障经济自由的必要前提,因为如果私有财产权得不到宪法和法律的保障,经济自由就无法实现(胡广金,韩大元,2007) [18]。值得强调的是,私法也是宪法基本权利的主体,但它在享有某些特定基本权利方面不同于自然人(杜强强,2009年)[19]。《1982年宪法》界定了所有权的概念,但不包括私有财产权的内容(韩大元,2004) [20]。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根据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可以看出,修正案用\"私有财产权\"取代了\"所有权\"的概念,正式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纳入宪法保障(邓荣,2017年)[21]。该修正案扩大了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范围(陈正,刘新宇,2018) [16号),反映了国家对公民个人财产和经济自由的重视。私有财产权进入宪法标志着我们对私有财产权的态度从犹豫和冲突转变为承认和保护。这种变化意味着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能够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这保证了经济自由的基础,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进入新的高潮。

第二,经济自由的实质是工人自由参与市场竞争,即工作权。自1954年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界定工作权以来,四部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工作权。然而,劳动权的内涵并不是固定的,它通常随着宪法的修改和更新而变化。例如,工作权在1954年被写入宪法,因为国家在一开始就建立了,一切都井井有条。经济发展需要大量劳动力参与建设和改造。在这种背景下,国家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所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公民没有绝对的劳动自由。此时,重点是服从政府的安排,维护集体利益,使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能够快速发展,从而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部分(王德志,2014) [22]。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在1993年中国宪法修正案通过后,使得民营经济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全面快速发展阶段,开始凸显劳动者的个人意志和自由。此时,工人与非公有制经济实体的就业关系是否和谐,工人的权利是否得到尊重,已成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必要前提。因此,这一时期劳动权的内涵得到了丰富(陈正,刘新宇,2018) [16)。公民参与劳动不再局限于国家意志,而是有更独立的安排。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权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不仅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而且赋予劳动者选择和从事特定职业的自由(陈正,2011) [23)。然而,这种职业自由通常是基于工人的个人意愿自由(谢力斌,2012) [24),当这种独立的职业是基于公民的个人意愿,雇佣关系是根据公民的自由意愿选择的,目标是市场的公平竞争(宋华林,2008) [25),这种职业自由可以被视为“经济自由”。可以说,经济自由的本质是工人选择职业的自由和对劳动权利的保护。

2.宪法中经济自由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

经济自由必然要求公平、合理、诚实、平等的市场环境,这是非公有制经济产生活力的基础,也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核心之一。这是因为经济自由不仅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开放、包容和公平的市场环境,也给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活力。这种发展活力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认可,也为其发挥更大自由提供了前提和物质基础,从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在未来开展更多新的经济活动。在经济自由的基础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聚集将成为市场经济稳定有序发展的巨大推动力。

(三)经济平等与经济自由的关系

经济平等和经济自由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是非公有制经济宪政发展的核心。经济平等必然要求经济自由,经济自由必然要求经济平等。这要求经济平等和经济自由应形成相辅相成的关系,相互促进(刘景路,2009年)[26]。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无限制的经济平等和经济自由,也就是说,经济自由并不意味着绝对的“私有化、市场化和自由化”(顾梁海等)。,2018) [27],经济平等不可能成为平等主义的“大锅饭”(刘景路,2009) [26)。换句话说,国家应该建立一套激励机制,在经济平等的前提下鼓励市场的自由公平竞争。在经济自由的前提下,也有必要适时对其进行调控,以避免无限制的“自由”。

四。没有宪法规范保障和实施国家机关的义务,非公共经济部门的健康发展就无法实现[/s2/]

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促进中国就业和税收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公告称:“1978年,我国城镇就业人口几乎全部集中在国有和集体单位,占99.8%。1982年《宪法》首次确认个体经济的宪法地位后,个体经济开始加速发展,对雇员人数的限制开始在人民中间悄然突破。以城镇个体经营者的数量为例。1978年,自营职业者的人数只有15万,但1982年增加到147万。1988年,私营经济首次写入宪法,随后颁布并实施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此后,私营经济进入了稳定发展阶段。随着南方谈话的进展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民营经济开始进入全面快速发展阶段。与1978年相比,1994年我国私营企业数量为43.2万家,私营企业职工人数也达到648.3万人。1999年,非公共经济作为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被写入宪法。此后,《独资企业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相继颁布,旨在规范非公有制经济的经营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白永秀、宁启、2018) [8)。此后,民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进入了发展高潮。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2年,我国私营企业数量达到243.5万家,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达到3409.3万人,纳税总额为2450.33亿元。可以看出,非公有制经济在纳税和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两项“坚定不移”的建议。此后,全国人大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非公有制经济36条》。先后颁布了《劳动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旨在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公平、自由、公正的环境。200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平等保护物权”的理念,使公共经济和非公共经济地位的平等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此后,非公有制经济逐渐在推动和引导商品市场、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三个平等”,即“各种所有制经济在生产要素、市场竞争和法律保护方面应当平等对待”。这表明,在市场竞争中,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和国家资源的平等支持。这一声明再次确认了宪法中非公共经济发展的核心,即经济自由和经济平等。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推动就业增长的重要力量。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最新统计,在过去五年中,国有单位的就业人数一直在减少,而私营企业的就业人数却在增加。根据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的统计,中国私营企业在创新驱动、外国投资、国家税收和消除贫困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例如,“私营企业的数量从2012年的78.9%增加到2018年的89.7%。其中,技术创新占65%,外资5400亿元,占20%,税收82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额的52.6%。截至2018年底,760万贫困人口受益于私营企业,私营企业在公益捐赠和就业安置方面投资597亿元。因此,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根据前面的分析,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不断巩固和提高,其在各个方面的保护也取得了很大进展。然而,为了满足法治对公共经济和非公共经济的要求,仍然存在许多不足。2017年,党的第十九次代表大会报告提出了“两个坚定不移”和“市场决定”的理论,重申和巩固了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2018年11月,秘书长习近平在一个私营企业论坛上指出,“公共经济和非公共经济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并为非公共经济专业人士提供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宪法规范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独立法律规范,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有直接影响(韩大元,2005) [2]。国家机关的活动和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规范的要求,不得与宪法相冲突。此外,经济平等和经济自由是非公有制经济宪政发展的双重核心。因此,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宪法中平等保护和经济自由的原则必须得到彻底落实,这就要求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履行相应的义务,确保实施。

首先,立法机关必须建立一个以宪法规范为基础的法律体系来保护非公共经济。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形成,当前的重要任务是全面清理和完善法律法规。违反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法律法规应当及时废止或调整。根据\"不与宪法相抵触\"的原则,所有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是无效的。此外,对可能侵犯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应及时进行审查和修改。如果不加以修正,将会限制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公共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平等的原则也不会得到彻底贯彻,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例如,在刑法领域,挪用资金罪具有强行干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事实,难以满足新时期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要求。目前,在个人安全和财产安全方面,非公共经济部门存在许多体制限制。然而,仅仅通过调整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难以解决体制障碍问题。因此,立法机关应当明确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态度,及时清理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效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各类纠纷。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就业和税收法律法规,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此外,对民营企业的保护不仅要停留在个案恢复层面,还要进一步推动立法的完善,系统梳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不利于民营企业保护的规定,并从立法中寻求永久性的解决方案。

第二,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非公有制经济。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非公有制经济取得了突出成就,但同时也面临一系列挑战,如政府职能转变、市场准入限制、财政金融支持不足、国际社会不承认等。因此,行政机关应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平等对待公共经济和非公共经济,使非公共经济在市场准入限制、政策补贴和支持方面享有与公共经济同等的资源和服务。同时,行政机关应减税,减轻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负担。此外,行政机关应确定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市场支配地位,为其发展创造自由平等的市场环境,使国际社会充分认识到中国非公有制经济取得的成就。此外,政府应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督、管理和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例如,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不得制定违反平等原则的规定,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司法机关的司法保障。这里,司法保障是指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司法保障,包括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障。首先,必须坚持各类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包括诉讼地位和法律地位,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与公有制经济同等的司法保护。二是坚持经济自由,激发活力,为非公有制经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供完善的司法保障,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合法参与市场竞争的秩序,积极改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完善的司法保护。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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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88年宪法修正案在原条款中增加了第三段,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共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指导、监督和管理私营经济。”
2来自5324650.htm http://www.gov.cn/xinwen/2018-09/12/content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人口与就业司。
3来自http://data.stats.gov.cn/easyquery.htm?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Cn=C01。
4根据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2013-2017年国有单位职工人数分别为6,365.1万人、6,312.3万人、6,208.3万人、6,169.8万人和6,036.8万人,2013-2017年私营企业职工人数分别为1.2521.6亿人、1.4394亿人、1.63949亿人
5来自89721.html http://www.acfic.org.cn/yw/qlyw/201812/t20181212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