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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实现飞跃发展的路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

我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实现飞跃发展的路径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不断探索工作规律,在工作中准确把握以下基本要求:1 .始终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纳入党和国家的整体工作来规划和推进。2.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出发,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3.不断深化

我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实现飞跃发展的路径

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的主要工作是什么

民事行政检察机关的职责:1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包括经济,下同)、行政判决和裁定的上诉 第二,审查本院受理的下级检察院抗诉的民事和行政申诉案件。原判决发现错误的,应当依法提交抗诉意见。总检察长还是,你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内容是依法监督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也包括监督民事调解和民事执行,以及民事监督和检察工作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方式主要包括抗诉、发布再审或补正检察建议、组织调解等。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57348;1.对叛国、分裂国家和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行使检察权 2.调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3.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民事行政诉讼主要体现在诉讼监督上。其法律基础主要来源于《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 《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几年来,通过各级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广大民警的努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尊重和支持。” 但是,由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起步晚,立法不完善,以及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多样,社会矛盾重重,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不断探索工作规律,在工作中准确把握以下基本要求:1 .始终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纳入党和国家的整体工作来规划和推进。2.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出发,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3.不断深化

我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实现飞跃发展的路径

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的主要工作是什么

我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实现飞跃发展的路径范文

摘要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主要监督对象是民事审判内容和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理论的内容。履行监督职责是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可以使我国法律的实施更加公平,社会秩序更加稳定。基于以往我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国检察机关召开了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这将使我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这表明了我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路径。

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目标的跨越式发展

过去,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目标是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尊严和权威。然而,这两个目标只针对法律制度,而不是法律制度真正想要保障的对象。这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目标已经不能满足我们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原有维护的基础上提出了两个新的维护目标。维护的两个目标是:维护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秩序。同时,提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服务目的是为了中国经济的稳定发展。

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目标可以看出,其工作目标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现代法治的方向。与此同时,它的服务宗旨非常明确,非常具有可操作性。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目标的跨越式发展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跨越式发展的基础。

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运筹学的跨越式发展

我国第二届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概念提出了新的理论。这体现在民事检察监督和行政检察监督的监督方式必须完全区分。本次会议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运行理论提出了以下更新意见:

它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法一般原则和分则之间的矛盾。民事诉讼理论法的一般原则是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有法律监督权,但分则是对已经生效的错误判决有监督权。二者之间的矛盾会影响法律的权威性,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难以顺利进行。这次会议明确规定,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监督范围是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效果。这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运行理论的一次飞跃。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否具有监督民事诉讼理论和刑事诉讼理论执行过程的功能,是需要认真探讨的第二个问题。这是因为执行力在理论上是司法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权的延伸。但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不应该干扰太多权力机关的工作。那么,如果法律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法律的严肃性将难以保证。因此,目前第二次工作会议还将民事诉讼理论和行政诉讼理论的行政权监督权移交给了民事行政检察机关,其细节仍有待完善,这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运行理论的又一次飞跃。

三、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范围的跨越式发展划分

在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上,有关领导强调了民事诉讼理论和行政诉讼理论的详细划分,这是为了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范围更加详细,开展工作时更具可操作性。例如,民事诉讼理论的对象是个人,而起诉理论的对象也是个人。行政诉讼的对象是相关组织。

由于诉讼理论的对象不同,举证责任也不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可以涉及的范围也不同。这种划分方法可以使我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更加合理。

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过程实现跨越式发展

民事诉讼工作的重点包括司法权和检察权。设立这两个部分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检察机关的目的是确保审判过程的合法性。然而,检察机关没有监督部门,这仍然在法律程序中留下漏洞。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就必须完善法律程序中的漏洞。目前,我国通过以下方式完善了程序上的漏洞:第一,检察机关有权对民政生效提出抗诉。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的,法院机关必须再审。其次,再审检察制度的运用弥补了检察机关相关机构监督的不足。它解决了民事行政检察机关的监督问题。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再审评价指标有所提高。它改变了以往再审问题只需要修改的局面,将原判决的变更率与再审建议的采纳率相结合,使案件审理更加客观。

五、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具体跨越式发展

过去,我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通常以抗议的方式监督民事诉讼理论或行政诉讼理论,这使得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无法得到最有效的开展。我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提出了以抗议为主、监督多元化的工作方法,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得以灵活开展。这一具体方法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中国的民事和行政诉讼已经进入三种模式。一是检察机关通过抗议行使民事监督权的模式。二是四级检察机关依规干预的模式。三是人民检察院全面干预的模式。这三种模式允许民事行政检察机关灵活工作。民事行政检察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再审建议。可以向司法机关发出通知,纠正违法行为。这种多样化的监管方式可以弥补以前只提出抗议的监管方式的不足。

六.摘要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关系到我国司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对我国当前的行政检察工作进行了严密部署,使我国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以上是我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实现快速发展的五条途径。从这五个方面着手开展工作可以使我国的司法监督更能适应社会的需要。

参考:

[①李汝钧。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发展与实践创新分析[。《法律制度与社会》,2012年(35)。

[2]张静波。民事和行政检察工作翻开了[新的一章。人民检察院,2011( 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