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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法探究,如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版权?

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法探究

如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版权?无论是书面作品还是计算机软件的版权,法律保护都有一定的期限,但不同性质的作品的保护期限肯定是不同的。接下来,编辑会告诉你如何计算软件版权的保护期,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如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版权

著作权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法探究

对计算机的软件法律保护方式有哪几种?最主要,使...

中国于1990年9月颁布了《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计算机软件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自1991年6月1日起实施。此外,中国于1991年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软件版权的具体保护方法。 将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保护范畴是合理的,因为为了促进中国软件业的发展,增强中国信息产业的创新和竞争力,国家版权局鼓励软件注册,优先保护注册软件。 保护计算机软件版权的方法有哪些?如何保护计算机软件版权?在中国,计算机软件版权受法律保护。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内容和方法是什么,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内容和方法是什么?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内容和方法是什么?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内容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通常包括以下内容。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我们经常使用一些计算机软件,这些软件可以帮助我们更方便快捷地从事日常工作等等 然而,许多人不知道这些计算机软件也受法律保护。一般来说,他们的版权完全受法律保护。 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对象是什么?请阅读:1。对于公民创作的作品,出版、使用和获得报酬的权利的保护期是作者的一生和死后50年;2.法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 如果一件作品在创作后50年内没有发表,它将不再受版权法保护。

如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版权?

如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版权?无论是书面作品还是计算机软件的版权,法律保护都有一定的期限,但不同性质的作品的保护期限肯定是不同的。接下来,编辑会告诉你如何计算软件版权的保护期,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如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版权

著作权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法探究

对计算机的软件法律保护方式有哪几种?最主要,使...

著作权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法探究范文

摘要:随着越来越多的小微软件开发商开始参与开发过程,并逐渐成为互联网创新的中坚力量,人们越来越享受到科技进步带来的便利。移动应用作为一种特殊的计算机软件,具有重量轻、开发简单的特点,其实质性侵权难以取证、合作不平等、保护界限模糊。这使得保护其版权所有者的相关权益变得更加困难,特别是小型和微型软件的版权所有者。现行司法制度还应在证据收集和实质性相似性识别层面做出一定让步,以实现保护个人知识产权和鼓励创新的根本目的。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侵权判定;

计算机

在现代移动互联网的背景下,以手机应用为代表的软件开发人员轻量级、易生产、大众化、个性化的小微软件趋势,导致小微软件著作权人在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背景下往往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版权自然不足以保护计算机软件

版权法保护“只保护作品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的原则。意识形态部分、无创意部分和已进入公共领域属于知名公众的部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然而,与传统的计算机软件相比,以移动应用程序为代表的小型和微型软件具有更简单的编写语言,并且由于软件市场的发展,它们的功能组成会变得更加单一。换句话说,在移动应用程序时代,“表达”越来越简单,而好的“想法”正在成为创造价值的第一个工具。思想和表达之间的严格区分经常导致小型和微型软件版权所有者的想法和方案,在面对大型计算机软件公司的技术粉碎时,这些优秀的想法很容易被大型计算机软件公司改变并投入市场。面对他们强大的推广和宣传能力,原创节目只能被埋没在一起。

二。缺乏保护小型和微型软件版权所有者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本文将个人程序开发者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员工不到100人、营业收入不到1000万元的互联网公司定义为小型和微型软件版权所有者。

其中,小型和微型软件版权所有者通常是初创企业或个人,它们通常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1)开发的软件是运行在安卓或IOS移动应用平台上的移动应用;

(2)软件产品的内容和数量相对单一,推广能力相对薄弱;

(3)项目开发团队的实力相对薄弱;

(4)没有专门的法律服务团队,维权意识薄弱。

由于上述四个原因,小微软件版权所有者在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无法与大型互联网公司和其他竞争对手竞争。在正常情况下,他们的产品之所以能在市场潮流中脱颖而出,往往是因为其优秀的创意核心符合市场需求。可以说,在现当代互联网竞争中,优秀小微软件著作权人的共同特征可以概括为“充满创造力和有限能力”。这一特点与上述大型科技公司的信息资源丰富、法律经验丰富、专利积累等无形财富形成鲜明对比。

然而,在软件版权侵权的主体中,很大一部分企业属于初创企业,他们的创始人团队往往由几名计算机工程师组成,缺乏必要的法律人员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这为他们在面对大公司强大的法律团队时的弱势埋下了隐患。

然而,恰恰是意识和保护自身权益能力非常薄弱的初创公司在与大公司的合作过程中处于不平等的合作关系中。这是因为在市场竞争过程中,优秀的创意往往需要与强大的运营团队和丰富的推广资源相结合,才能充分发挥自身的市场价值。在这种背景下,小微软件版权所有者往往希望能够与拥有大量市场资源的“大公司”合作,以获得自己的利润或争取更广泛的推广空。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双方往往有不完全平等的合作基础:

(1)法律保护分配的差距;

(2)技术积累差距;

(3)市场支配地位。

上述合作基础上的差距导致小微软件版权所有者在合作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面对大规模的合作伙伴,他们不可避免地做出让步,包括提供核心技术信息和其他行为。另一方面,小微软件著作权人通过司法手段保护自身权益的成本和难度太高,导致了“大众沉浸在创新中,巨人靠自己复制”的现象。

三。在司法实践中很难确定侵权事实,

(一)司法实践中的计算机软件侵权判决

在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的审理中,“实质相似+联系+排除合理解释”是一项普遍适用的侵权判决规则,即如果被告不能在原与被告的计算机软件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条件下提供合理解释,并且被告有条件联系原告的软件,则被告应被视为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侵权判断过程中,计算机软件实质相似性的判断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也是判断的核心要素。《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包括软件开发中使用的思想、处理程序、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结合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不是思想本身”的基本原则,可以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即计算机软件的表达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侵权行为的比较也应着重分析软件之间表达形式的异同。因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通常采用以下四种方式来判断实质上的相似性:

1.软件源程序的比较

源程序比较是判断“实质相似性”最直接、最有说服力的比较方法。如果双方的软件源程序基本相同,则可以直接确定软件基本相同。然而,由于源程序经常设计商业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被控侵权者几乎不可能自愿提交源程序进行比较。

2.软件目标程序的比较

由于目标程序可以直接从被告的计算机或其他硬件上读取以保存证据,因此证据收集相对简单。如果被比较的目标程序基本相同,并且被控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源程序,或者双方的源程序因书写语言不同而无法比较,则可以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相结合,形成基本相同的结果。因此,比较双方的目标程序是比较软件侵权的重要方法。

3.软件特征缺陷的比较

特征缺陷是指对一组软件来说是唯一的、没有普遍意义的缺陷。在上述两种方法不能达到比较目标的情况下,软件特征缺陷的比较可以作为基本相似的原因。

4.软件存储媒体内容、安装过程、安装目录和运行状态的比较

比较内容包括:比较存储原告和被告软件的光盘内容,如目录、文件数量、名称和文件大小;比较原始和被告软件安装过程的屏幕显示内容,如提示信息、安装过程界面的总体设计风格等。;比较安装后原始软件和被告软件的目录以及其中的文件,例如文件夹和文件的名称、文件的大小、文件创建(修改)的时间、文件的属性信息等。;比较原始软件和被告软件安装后的运行状态,如界面的总体设计风格、菜单功能、运行提示、帮助信息等。

以上四种是司法机关在计算机软件侵权认定过程中做出侵权认定的主要判断依据。可以看出,在具体的司法认定过程中,源代码比较作为最有说服力的实质性的、相同的比较证据,证据难度最高,而目标程序比较、软件特性缺陷等比较材料以及其他比较对象也因技术难度、随机性等原因而存在一定的证据难度。因此,可以看出,在过去的计算机软件版权侵权纠纷中,由于举证责任分配、举证困难等原因,计算机软件版权诉讼实质上是一场基于“大量数据”和“大量计算”比较的“大国战争”,其原始设置也是由英特尔和苹果等实力雄厚的大型技术公司主导的。

(2)小微软件版权侵权判定的困境

如上所述,根据我国当前计算机软件侵权坚持的“实质相似+接触+排除合理解释”的判断规则,在这种司法制度下,实质相似是最难获得的证据,而小微软件著作权人在这一过程中处于明显的劣势:

1.源代码比较和目标代码取证困难

源代码是程序员根据一定的编程语言规范编写的计算机软件的核心内容。它的作用是计算机软件的核心要素。在一般商业公司,它是严格保密的核心商业秘密。除非被告自愿提交,否则很难获得证据并要求被告提交源代码进行比较。然而,作为一般司法实践中的主要比较手段,目标程序代码实际上取决于当事人的保全措施和相应的技术手段。一方面,它还需要更高的技术门槛。另一方面,与传统的计算机软件不同,移动应用程序目标代码的变化不会对软件的使用产生实质性影响。这一特征也增加了获取证据的难度。然而,这一系列技术要求中涉及的小微软件的实际价值往往并不等同,这进一步导致小微软件版权所有者获取证据的能力和意愿下降。

2.软件特征缺陷的不确定性

基于上述两种方法在实现上的困难,软件缺陷的比较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手段。然而,软件特性缺陷的存在是偶然的,这是由相对简单的小型和微型软件程序以及大型技术公司中强大的计算机技术工程师团队共同促成的。隐私和软件特征缺陷取证不能用作常规和可靠的取证方法。

3.外表比较的说服力低

软件存储媒体内容、安装过程、安装目录和运行状态的比较本质上是软件的肤浅比较。如果被告坚持比较软件程序,则不能认为软件组件基本相同,仍有必要进一步比较软件的源程序或目标程序。

[/s2/]四。[概述/s2/]

可以说,由于小微软件本身的局限性和小微软件著作权人的实力,计算机软件侵权的司法判决存在着天然的弊端。正是由于上述原因,目前主要依靠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形式往往达不到鼓励创新和遏制恶性竞争的目的。中国的立法和司法机关也可以进行更深入的分析,推动我国小微软件版权保护的进一步发展,实现李克强总理“大众创业、创新”的美好愿景。

参考

[1]邹武。从当前软件判例法的发展看软件开发中的版权问题[。HTTPS://wenku.baidu.com/view/2d80c0f8453610661·fd9f47c.html,2018-3-17。

张晓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研究》,[。学术论坛,16 (91) :19-26。

[3]宋健,顾涛。关于认定计算机软件侵权几个问题的探讨[。人民司法,2014 (13) :83-87。

[4]刘雯。知识产权诉讼中计算机软件侵权的“陷阱证据”,[。上海政法大学学报,2015 (01) :99-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