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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09字博士毕业论文当代侵权法的发展

论文类型:博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120409字
论点:侵权行为,法学,民法通则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博士论文,本文并不认为所有国家的法律发展都会经历带有本文所描述的特征的初级阶段,这是一个太大的理论野心。

论文正文:

导言

制定单独的法律,概述\"民法的一般原则\",而不是同时包括所有方面的\"民法\"。以此为基础的立法理念是“条件成熟时制定一个”。如果条件不成熟,将制定一个完整的《民法典》,那么它将不是立法,而是可能成为一个条款游戏2。成熟度的决定因素可以分为两类:现实因素和理论因素。现实因素主要是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政治趋势的变化、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文化观念的创新都是《民法典》制定时的适宜土壤。理论因素主要是“法律学说”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和法治理念的深化,恐怕很少有人认为制定《民法典》的时机还不成熟。现实因素与《民法典》的需求相似,而理论因素与《民法典》的供给更相关。需求足够强劲,但供应能力是什么?后者正是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本文借鉴了德国法学家罗伯特·阿列克西的著作《法律论证理论》中对“法律主义”概念的运用。罗伯特·阿列克西从他的理性实践和论证理论出发,将法律理论科学的概念定位为以下五个因素的组合,即构成法律理论科学的五个条件:1)法律理论科学是各种句子的整体;2)这些判决涉及法律规范和司法审判,但不限于描述;3)法律学说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4)法律学说是在制度化推动的法律框架内提出、验证和检验的;5)法理具有规范性内涵。
……

第一章侵权法体系的准备、丰富和更新——侵权法30年回顾

第一节分期问题
结合李肃先生和刘新喜先生关于法律发展阶段划分的上述观点,本文将当代侵权法的发展阶段划分如下:自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当代中国侵权法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这是侵权法体系的酝酿阶段; 第二阶段:1986年至20世纪90年代《民法通则》的颁布是侵权法体系的一个重要阶段。第三阶段:从21世纪至今,是侵权法体系的更新阶段。对于上述三个阶段的划分,给出了以下解释:第一阶段和第三阶段的划分主要集中在侵权法体系上,强调了各阶段侵权法的总体特征;第二,所谓侵权法体系的酝酿、丰富和更新,并不是指真正法律体系的酝酿、丰富和更新,而是指法律对侵权法体系做此类工作的意图,是指法律的任务和目标。三、时间结合的三个阶段应该被削弱,而“大致”不应该被忽视为其前提,因为太多的准确性可能恰恰是准确性的丧失,就像年轻人和老年人的划分一样,必须以准确的年龄作为划分的准确标准,你可能会失去对年轻人和老年人应该有联系的理解。

第2节1978-1986年:侵权法制度的酝酿阶段
老一辈民法专家为普及法律知识所做的最重要的工作是编写教科书。从1978年到1986年,关于侵权行为法的论文不多,许多核心法律期刊尚未开始出版,关于侵权行为法的专著也没有出现。改革开放后的第一代民法教科书已经勾勒出侵权法的基本体系,为《民法通则》的颁布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将当时的教科书与《民法通则》进行比较,可以检验上述结论的正确性。在1978-1986年期间,出版社出版的民法3和民法4的自印和自用教科书彼此同等重视。侵权法这一部分的每本教科书的内容都是相似的。最有影响的是童柔先生编辑的《民法通则5》。在书中,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被明确区分开来。1.一般侵权的“四要素”理论已经形成。2.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有中国特色的公平责任,但有迹象表明。3.后来,《民法通则》也明确规定了无过错责任的类型,包括国家机关对其公职人员造成损害、法人对其工作人员造成损害、行为能力有限的人造成损害、饲养动物造成损害、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损害和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的类型。

第三章从“文字之争”到“适用之争”——从公平责任原则之争的理论历史入手,...................56
提出了第一节的问题..............................56
第二节辩论及其风格.........................................58
第四章从价值判断到制度考量——谈...................80
摘自《共同侵权理论史》第一节提出的问题.............................................80
第二节关注(狭义)共同侵权理论在.........................................85
法律的灵活移植——从法益理论史出发,……[100]
提出了第一节的问题,..............................100
第二节中的“合法权益”概念之后是..............................103

第五章法律的灵活移植——从法律利益的理论历史出发

问题的第一部分
对于改革开放后的当代中国大陆来说,法律移植和法律移植是密不可分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反映这一阶段的两个关键词应该是“市场经济”和“全球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呈现出新的面貌。一方面,新类型的冲突已经出现。另一方面,旧类型的冲突根据更新的价值观呈现出新的特点。这两者都需要法律调整策略的转变。然而,参与“全球化”是市场经济发展进程的一部分,也是促进社会关系新面貌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的“全球化”主要不是政治全球化,而是经济全球化,这使得“经济范式”对当代中国的法律移植具有强大的解释力。此外,“全球化”也包括知识的全球化。对于法律移植来说,它意味着智力资源的增长和可供借鉴的视角的扩展。

第二节中“合法权益”概念的继承
可以认为,在《民法通则》颁布后的几年里,对一般侵权行为法的保护没有引起太多关注。权利和其他合法利益的概念之间的区别并不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没有一条愿意从一般侵权法保护客体的角度来讨论《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孔祥俊先生在1991年的一篇文章中首次提到了保护《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目标的问题。后来,在1993年与杨莉合作发表的论文《侵权责任要件研究》(第一部分)中,他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以下文章是主要的分析对象。本文主张区分权利和合法利益,明确认为我国侵权法保护的对象不仅包括权利,还包括合法利益。在本文中,作者引用了1990年第三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发表的一个案例1,表明他的观点在实践中具有权威性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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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本文中所谓的“初级阶段”并不意味着法律发展的一般模式,也就是说,本文并不认为所有国家的法律发展都会经历具有本文所述特征的初级阶段,这是一个太大的理论野心。所谓初级阶段是指1978年至2007年中国侵权法发展所经历的阶段。这一阶段的描述可能适用于这一时期的整个中国法律(但这不是本文的内容)。根据以上第二至第五章的论述,这一初级阶段在法学理论研究中的表现是存在着具有以下特点的讨论:(1)“普法讨论”;(2)“言词之辩”;(3)与价值判断思维相比,系统逻辑思维相对不足。(4)“法律移植”。这里,特殊陈述用于讨论这些特征,而不是完整陈述。本文不想说“所有”文献讨论都是法律讨论、文字争议等。,甚至前缀“most”是否合适也值得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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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