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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09字博士毕业论文股权变动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论文类型:博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121609字
论点:股权,变动,法律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博士论文,本文认为,对于股权变动的研究,不应仅局限于对传统的、常态的股权变动的形态,还要关注新兴的、非常态的股权变动形态,应当以更开放的角度和更广阔的视野去及时

论文正文:

绪方

作为一名从事公司法相关领域的律师,在过去15年的实践经验中,几乎所处理的每一项具体业务都与“公司”、“股东”和“股权”密切相关,其中涉及股权变动的各种交易最为频繁。在这些交易中,最常见的是股权(股份)转让,这对于每个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可能的。此外,股权质押也很常见。在许多交易中,为了增强交易对手对自己或交易的信心,交易对手通常会抵押自己(或第三方)在一家或几家公司持有的股权(股份),为交易提供担保。近年来,在经济活动国际化和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在国家鼓励资本自由流动和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在监管部门不断调整对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监管政策和监管要求的情况下。,许多新的交易安排出现在股权变动中,如股权的“回购和回购”、股权收益权转让、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回购等。,它们不同于上述常见的事务,并且它们的结构通常相对复杂。
……

第一章股权基础理论的变化

一、股权和股权变化
广义而言,股权变化包括股权法律关系各要素的变化、主体的变化、客体的变化和内容的变化。主体的变化是指权利人的变化和权利人数量的变化。这种变化的法律后果是由股权转让和分割等法律行为以及继承和离婚等非法律行为造成的。所有权主体的变更本质上也是一个所有权取得问题。狭义上,股权变动仅指股权内容和客体的变动。股权的客体是指股权所指向的客体,即股份。当然,一些学者认为股权的对象是公司本身。(1)股份是“每个股东享有的公司资产价值份额”;(2)因此,股份标的的变化表现为每股所代表的公司资产的增加、减少、股份比例的变化和金额的变化。股权的内容主要由两个方面决定,即法律规定的股权内容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内容。

二。股本法律基础的变化
资本化不仅强调可衡量和可评估的财产形式,而且要求这些财产流动以实现财产的可转让性和可调节性。一些学者指出,在资本市场的眼里,所有的财产都应该是动态的。没有财产的交换和容纳,资本就像一个停滞不前的水池。因此,资本自由是资本化的必然要求。资本化赋予了股权存在的可能性,资本自由的要求也为股权变动提供了法律基础。股权自由原则的变化是现代民法的要求,也是现代国家公司法普遍遵循的原则之一。这种公平变动自由的概念是在资本自由的前提下发展起来的。理解公平自由原则的变化减少了法律领域不必要的监督。从侧面看,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资本自由的发展,对企业融资和股东权利的行使具有重要意义。股权是现代公司筹集资金的重要手段。股权变动的过程包括股权的产生,即包括公司首次发行股份、公司通过股权的创造额外发行股份和其他融资活动。因此,对公司来说,股权变动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资本流通速度,促进了资本的融资。

第三章股权模式和有效性的变化..............................84
一、股权模式的变化..........................................84
二,股权有效性的变化..............................93
(一).............................................93
被确认为股权变更的生效日期(2)认购登记制度下股权变更有效性的确认...............................................96
(3)优先购买权下股权变更有效性的确认..........................................................102
第四章法律限制.........................................在权益变动中111
一,现行法律对权益变动的限制..........................................................111
二,考虑对股权变动的法律限制..........................................................123
三。违反股权变更法律限制的法律后果...................126
结论..........................................132

第四章股权变动的法律限制

一、根据现行法律对股权变动的限制
因此,一旦行使权利,在2005年3月之后购买公司股份的股东,包括敌意收购者,其股份将被稀释。在一家投资银行提起诉讼后,东京地区法院发布了一项命令,禁止该公司实施该计划,该命令得到了东京高等法院的支持。(3)东京高等法院认为,股票期权的发行会对现有股东的股份价值造成损害,由于股票期权不能转让,损害是不可弥补的。另一方面,东京地区法院提出了禁令的理由。他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股份认购计划只有在公司能够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时才是合理的:①股份认购发行计划反映了股东大会的意图;(2)股票认购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可行:发生敌意收购,董事会认定敌意收购人出于非善意动机参与公司管理,一旦敌意收购人控制了公司的运营,将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害。还应通过适当的决策机制确保董事会的判断是合理的。(3)认购计划作为预先防御的手段,不会给股东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害。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股权并购过程中,是否符合股东利益是判断目标公司行为合理性的基础。

二。对股权变动法律限制的思考
本文认为,公司法对股权变动的限制还应考虑公司自治原则,这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司自治是指允许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公司的一切事务。法律只对设计他人或社会利益的事务实施干涉。法律中的任意性条款只能由当事人选择和适用。公司章程或决议可以通过其他条款或协议排除任意条款的适用。2005年《公司法》形成的一个重要共识和立法原则是尊重股东权利,加强公司自主权,重视和强调《公司法》规范的任意性,并将许多条款修改为任意条款,包括有限公司股份优先转让和股份继承。(2)这也是应引入“合理性标准”的原因。只要不是不合理的,法律应该允许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独立处理自己的事务,包括同意限制甚至放弃他们的权利。用成文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现实生活中的所有关系是一项“不可能的任务”。在法律中不能具体规定的部分,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就应该由当事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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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本文认为,对股权变动的研究不仅要关注传统的和正常的股权形式变动,还要关注新兴的和异常的股权形式变动。应该从更开放的角度和更广阔的视野及时跟踪和观察。在此基础上,总结了一般适用法律,以指导法律实践。在考察了各种类型的股权变动后,发现股权变动的原因可以分为两类:基于法律行为和非基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公平变化的主要原因。由于变更的原因不同,立法采用的变更方式和变更效果的确定也相应不同。对于法律行为引起的股权变动,股权整体变动是正常的,有些股权是异常的。以登记为原则,批准为例外;根据在股东名册上登记的原则,其他登记是一个例外。对于非法律行为,自确认这些法律事实以来,权益发生了变化。在鼓励资本自由流动的同时,为了维护交易安全、控制交易风险、保护和平衡所有相关方的利益和需求,法律需要对股权变动进行必要的限制。对违反这些限制的行为和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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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