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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0字论文范文和谐社会视角下的柔性执法研究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31000字
论点:柔性,行政,执法
论文概述:

在行政执法方面,这一理论观点为以非强制性行政行为方式作为执法手段的柔性执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使得柔性执法这一全新的执法方式没有成为“野孩子”。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的是,关于

论文正文:

第一章灵活执法的法律定义

第一节灵活执法的内涵
目前,学术界对灵活执法的定义还没有达成共识。2010年,上海发布了两份规范行政执法的文件,其中明确指出应努力实施灵活执法。该市立法事务办公室的负责人给灵活执法下了定义。“柔性执法”是一种“理性、和平、文明、规范”的执法。执法力度的适度降低、教育的扩大和对立的减少有利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也有学者认为,灵活执法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机关和组织以非强制手段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指导、行政和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一系列非强制手段”有学者认为,“柔性执法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执法前以非强制手段采取的行政措施”。在传统的命令服从行政管理模式下,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执法权时所使用的大多数执法手段都是强制性的。行政机关的单方面意愿是至高无上的,行政对应方的感受完全被忽视。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行政法的不断发展,行政法被赋予了更多的人文精神,服务与合作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因此,笔者认为,灵活执法是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关爱相对人,尊重相对人,体现法律人文关怀的非强制性执法方式。

第二节灵活执法的特点
现代行政法治迄今已得到发展。更加强调开放、民主、协商和契约。要求行政主体弘扬人文精神,形成公共服务理念,改变传统行政的单边意志,通过引导、咨询、奖励、宣传教育等更加软性的手段实现行政目标。因此,柔性行政执法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传统行政行为理论认为行政行为的目的价值是安全与秩序,行政权的范围不是很广,只有秩序与管理的行政行为才有权力。不可否认,这在当时的背景下是合理的,但是随着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这一理论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要求。现代行政不仅局限于安全与秩序两个目标,还实现了服务经济、引导文化、维护社会等一系列行政目标。因此,随着实际需要范围的扩大,行政权的行使也扩展到了许多其他领域。行政主体使用非强制性的灵活方法来规范和控制这些领域。当然,这也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方式。它也应该是一种行政行为,而不是事实行为。
非强制性是灵活行政执法的最基本特征之一,也是将其与传统行政执法方法区分开来的最有效分水岭。传统的行政执法通常具有单方面强制力,这使得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没有沟通和沟通。行政相对人处于完全不利的地位,相对人必须服从。另一方面,灵活的行政执法恰恰相反。它基本上没有强制性的颜色,并且使用更灵活的方法,如宣传、教育、咨询和劝诫。它更多地考虑到行政对应方的感受,并使他们感到受到尊重。这样,对应方就会有意识地积极响应,从而实现行政目标。长期以来的命令服从行政管理模式使得行政行为是片面的观点成为传统行政行为理论的主流观点。然而,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行政主体与被管理人之间的关系不再存在,而是呈现出国家利益一致、行为服务合作、观念互信的关系。人们更期望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平等对话与合作的基础上做出的服务型行政行为。特别是在灵活的行政环境中,行政主体不再占据主导地位。行政目标的实现需要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共同努力与合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更受法律保护。

第三节灵活执法的精神实质
李肃教授曾经说过:“任何制度都必须通过人们的自愿合作来完成。因此,如果这个系统不能让人们自愿参与到系统中来玩游戏,那么任何系统设计都注定要失败。”行政执法制度也不例外。传统的行政执法制度是以行政主体的强制性和单边主义理论为基础的。它缺乏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共识取向,反映了一种压制性的行政模式。学术界早就认识到它的缺陷。然而,灵活执法是通过非强制性手段、与对方谈判或引导对方同意来达成协议和实现行政目标。在灵活的行政情境中,行政主体提供诱导性利益,即行政相对人因条件有限而拥有但无法知晓的信息和技术,使相对人能够根据自己的情况和约定做出正确的选择,实现双赢。另一方面,以协议为前提和基础,实际上是许多学者倡导的回应型行政模式的应有含义。行政法属于公法范畴,但私法中的平等、自愿协商和诚信原则也可以适用于行政法。灵活执法就是要充分吸收这些原则的精神,改变传统的行政执法模式,其特点是行政压力大、单方面武断,但以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的协议为基础。应当指出,协议并不意味着任意性。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协议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中,两者仍然受到一定的限制。当然,这种限制不是基于胁迫对行政相对人的单方面限制,而是基于协议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限制。此外,这种限制不同于传统的以强制力建立的行政法律关系的限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不会完全否定行政相对人的任何变革空间,扼杀其活力。由此可见,基于协议的柔性执法是一种比传统行政执法更好的执法方式,传统行政执法依靠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通过指导和信任达成协议,最终建立更高层次的权威。
善政理论出现于1990年代。它提出了一整套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和体系。它强调管理社会事务的主体和方式的多样化以及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充分合作。然而,灵活的执法正好符合善治的要求。柔性执法中包含的各种非强制性行政行为从以下几个方面完美地解释了善治的概念:(1)上述协议不仅是柔性执法的基础,也是实现善治概念的必要条件。为了实现政府治理的最佳程度,行政主体与另一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是必然的选择,这也是现代政府行政向服务型行政发展的应有意义。没有充分的协商,就不可能实现善治和公共利益最大化。此外,如果善政的概念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它必须依赖于行政主体和行政对应方之间的互动,\"它可以被视为社会和政治体系中所有相关行为者互动参与努力的共同结果\"。善治需要通过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合作来实现,非强制性灵活执法的生存土壤也是这两者之间的合作。可以看出,灵活的执法和善治都以行政主体和对应方之间的协议为前提。(2)善治理念认为,政府治理应该是多元化的,而不是治理权力向行政机关的固定转移。一件事的成功不取决于政府是否下令强制执行。因此,这就要求政府广泛采用行政指导等灵活的执法方法来实现行政目的。(3)善治要求政府不仅要协调与公民的利益关系,还要协调公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使社会管理活动能够得到公民的支持和理解。是的,另一种灵活的执法方法,行政调解,完全符合善治的要求。(4)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主人翁意识不断增强,人们渴望了解与自己密切相关的政策活动信息。善政的概念认为,这是每个公民的权利,政府也有义务及时回应公民的这种政策要求。

第二章灵活执法的创新..................................................................................17-22
第一节执法理念的转变..................................................................................17-19
第二节执法手段更新..................................................................................19-22
第三章柔性执法理论..................................................................................22-28
第一节灵活执法理论..................................................................................22-24
第二节灵活执法的现实..................................................................................24-28
第四章..................................................................................28-36
..................................................................................28-31 [/BR/]在灵活执法的第一部分;..................................................................................31-36第二节灵活执法

结论

世界正在发展,人们对世界的理解正在加深和发展。同样,人们对行政执法方式的认识也在不断发展,从传统的刚性执法“一主”到当前的柔性执法蓬勃发展。一方面,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要求,使得传统单一的政府强制性行政管理模式无法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政府职能模式必须转变。另一方面,如果法律能够真正得到实施,它必须依靠社会公民的自愿合作,以便公民能够确立他们对法律权威的信念。只有这样,立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才能实现。灵活执法的逐步增加有占据主导地位的趋势。柔性执法与刚性执法的互动改变了人们对行政执法的传统认识,有利于行政执法的现代化。本文选择灵活执法作为研究主题,只是从特定角度对现实中复杂多样的行政执法方式的简单理论总结。灵活执法是一种非常实用、动态的执法方式,包括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极具特色的执法方式。当然,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传统执法模式仍有很大影响。因此,我国灵活执法的发展远不尽如人意,与发达国家相比也有很大差距。本文的写作只是一个有益的尝试,由于作者的新颖性、复杂性和有限的能力,本文对柔性执法的研究只是一小部分。笔者将在今后对灵活执法进行更深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