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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案例分析,夫妻忠诚协议范本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案例分析

甲、乙双方忠诚协议范本:刘楠身份证号。:乙方:李女士身份证号码。:鉴于双方已于2008年3月6日登记结婚,为履行一百年美好婚姻的承诺,并敦促对方履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甲、乙双方应在以下方面相互忠诚、相互尊重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案例分析

如何写夫妻忠诚协议书才具有法律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权要求赔偿: (一)重婚;(2)配偶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文表明夫妻间的相互忠诚是一项法律义务,否则本文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一些法院会认为它有效,但一些法院不会接受。 不可接受的法院认为忠诚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一方配偶与另一方缔结的交换这一道德义务的协议不能被理解为界定具体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就双方的忠诚义务以及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合同的后果达成的协议。 协议中经常规定,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问题而背叛其配偶,他/她必须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后来,因为施有婚外情,他的妻子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施根据协议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在本案的审判中,石某认为该协议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因为它限制了他的人身自由。 李某认为该协议可以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这是石某自己写的。《婚姻法》第4条规定,丈夫和妻子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尊重。家庭成员应该尊老爱幼,互相帮助,保持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和家庭关系。 根据该条的规定,“夫妻忠诚义务”通常是指夫妻在性生活中保持童贞,不恶意抛弃配偶,不为第三方的利益牺牲或损害婚姻。

夫妻忠诚协议范本

甲、乙双方忠诚协议范本:刘楠身份证号。:乙方:李女士身份证号码。:鉴于双方已于2008年3月6日登记结婚,为履行一百年美好婚姻的承诺,并敦促对方履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甲、乙双方应在以下方面相互忠诚、相互尊重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案例分析

如何写夫妻忠诚协议书才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案例分析范文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婚前或婚后签署的关于夫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协议经常规定夫妻双方都应该忠诚于对方,一方不应该背叛另一方(婚外性行为)。否则,违约方应给予对方一定的财产。本文主要从忠诚协议请求权的基础、协议中的特殊条款、未婚男女签订的忠诚协议以及忠诚协议请求权的继承四个方面分析忠诚协议的相关问题。

基本事实

1999年4月,王某(男)和赵某(女)在新郑市民政局被介绍并于同年8月结婚。

她于2001年4月生了一个儿子,名叫王moumou。2001年1月,王某和赵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其中规定:“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爱护,互相忠诚。如果一方有道德问题,要求另一方离婚,必须赔偿另一方精神损害赔偿和青年损失共计30万元。”

2004年,双方都对家务感到愤怒。王勇离家租房子,一直分居到起诉。在此期间,赵发现王与一个女儿有婚外情,并提供照片和其他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2005年3月,王提起诉讼,要求与赵离婚。法院裁定不离婚。2005年12月20日,王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诉讼期间,赵提出反诉,要求王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王勇后来提出撤诉申请,并依法驳回了赵的反诉。

2007年,王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赵提起反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30万元。最后,法院决定准予离婚,王力宏向赵军支付了1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2本案的三点思考

2.1婚姻忠诚协议请求权的基本问题

丈夫和妻子之间忠诚协议的索赔依据是,当配偶一方持有双方签署的忠诚协议并根据忠诚协议要求赔偿时,法律规范能够支持他或她在离婚诉讼中的索赔。忠诚协议请求权的基本问题也是其核心问题。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忠诚协议问题就不是问题,可以直接依法解决。相关学者对忠诚协议的法律适用持有不同观点,包括《婚姻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则》。

主张适用《婚姻法》的学者认为,中国《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即夫妻之间的忠实待遇是一种法律义务,夫妻通过协议将法律义务转化为契约义务,通过外在形式表达内在形式是绝对必要的。此外,司法领域始终以“司法自治”原则为基础,主张自由不受法律禁止。因此,忠诚协议应该是有效的,并适用于中国的婚姻法。出于以下原因,提交人不同意这一观点。首先,《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忠诚”,而“忠诚”和“忠诚”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忠诚”仅指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双方都应该专一、忠诚、自爱,不应该与异性有适当的关系。“忠诚”不仅包括“忠诚”的含义,还包括夫妻之间诚实、坦率、不隐瞒、相互尊重和相爱的义务。一般来说,“忠诚”侧重于精神层面,而“忠诚”更侧重于限制彼此婚外性行为的身体层面。第二,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基于《[婚姻忠实协议》的诉讼。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支持离婚诉讼,只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损害赔偿。因此,要求违反忠诚协议的一方赔偿而不提出离婚诉讼是不受婚姻法保护的。《婚姻法》第4条中的“应当”只是一个道德建议,不是强制性的[2]。因此,双方根据《婚姻法》对其权利的主张肯定得不到支持。

笔者也不同意忠诚协议的请求权基础源于《侵权责任法》的观点,因为持积极态度的学者认为忠诚协议的违约方侵犯了对方的配偶权,而《侵权责任法》明确保护的18种个人权利和财产权并不包括配偶权,即使追溯到《民法通则》的个人权利部分,也没有关于配偶权的相关规定。因此,在《侵权责任法》中,甚至所谓的侵犯“权益”也没有被称为侵权。

对忠诚协议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持积极态度的学者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夫妻之间缔结的忠诚协议属于合同,当一方违反协议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赔偿金。即协议中约定的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作为违约赔偿金的金属价格。作者不同意这一观点有四个原因。首先,《合同法》第2条规定,关于婚姻、收养和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

“合同法”中所谓的合同自由原则只是财产法领域的规则和主导规则,在空 [3]之间并不存在。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达成协议,否则不允许回到合同法领域去寻找其合法性,[4]。其次,根据《合同法》主张权利必然会导致契约性债权的存在,而婚姻忠诚协议则是建立在夫妻身份关系的基础上,没有契约性债权产生的基础。第三,根据《合同法》第113条,“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不能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损失作出裁决”。然而,忠诚协议的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根本无法衡量,如果协议规定了“身体干净和离家出走”的条款,法院就不能根据《合同法》予以支持。第四,忠诚协议不能存档,只要守约方违反合同,就像其他合同一样。它必须以离婚为前提。

作者同意忠诚协议的主张是基于民法的一般原则。因为在《婚姻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特别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一般法《民法通则》进行判决。忠诚协议的当事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的意图是真实的,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因此,缔结忠诚协议是一项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配偶一方以离婚为前提提出的忠诚协议赔偿请求。

2.2忠诚协议的签署主体

对第一个问题的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夫妻忠诚协议请求权的基础是《民法通则》,因此无论夫妻之间或恋人之间的忠诚协议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要求,都可以得出有效的结论。事实上,并非如此,因为在私法的广阔领域中解决的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身份关系,另一类是财产关系。“恋人”之间的忠诚协议既不是基于某种身份关系,也不是基于财产纠纷。此外,在法律和道德上,对“恋人”之间的相互忠诚没有严格的要求。只要双方不登记结婚,实质上就是路人甲和路人乙之间的关系。但是,如果他们的同居涉及财产和子女问题,他们之间自然会搭起一座桥梁,从而确立他们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因此,“情人”签署的忠诚协议无效,任何一方通过忠诚协议提出的任何主张都不能得到支持。

2.3什么样的忠诚协议是有效的

从本案可以看出,赵某2005年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而2007年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支持。一个重要的前提是法院是否决定离婚。如果法院决定离婚,接下来有可能听取忠诚协议。其次,赵要求赔偿精神损害30万元,而法院只支持15万元。原因应该在双方于2001年签署的忠诚协议中找到,该协议规定,离婚一方应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青少年损害赔偿共计30万元。法院只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而不支持青少年损害赔偿。因为现在法院在没有明确法律的情况下做出这样的判决更加谨慎。然而,《婚姻法》对不法行为人对无辜方的赔偿有相关规定,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也有司法解释,因此法院在判决中不支持赵的未成年人损害赔偿。第三,要能够支撑15元万的精神损失,当然不能与赵的婚外情证据分开。

综上所述,忠诚协议在以下情况下一般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第一,前提是婚姻和离婚的存在;第二,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方违反了“忠诚”义务。这时,我们也应该注意收集证据的法律途径。第三,一方“有过错”,而主张权利的另一方没有过错。第四,忠诚协议中使用的术语是“精神损失”和“补偿”,而不是“床费”空和“青年损失费”等虚幻的概念。第五,赔偿金额不应超过夫妻双方拥有的财产,应是实际赔偿金额。

3.案例之外的两点考虑

3.1忠诚协议中禁止“一夜情”和“清洁身体和离家”条款的问题

大多数夫妻间的忠诚协议都有类似的条款:如果配偶一方欺骗(或有婚外性行为或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对方将拥有对方(或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然而,与其他异性恋者长期同居当然可以被视为违反协议,但随意的“一夜情”可以被视为违反协议吗?《婚姻法》第46条规定,如果配偶一方与另一方同居并导致离婚,无辜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解释》第2条第(1)款还解释了“配偶与他人同居”,即“配偶和婚外异性不以夫妻的名义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忠诚协议不应超过这一原则。

如果丈夫或妻子偶尔发生婚外性行为,不应被视为违反忠诚协议,即使协议规定“一夜情”是违反合同的。然而,如果除了偶尔的行为或经常与一个或多个异性成员接触之外,还经常与异性成员接触,那么适当的关系应被视为违反协议。这并不意味着公共权力任意干涉夫妻之间的亲密关系和家庭生活,而是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尽可能保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因此,人民法院不应支持那些声称违约方在离婚期间违反忠诚协议中“一夜情”禁令的人。

至于\"清洁身体和离家\"条款,提交人认为它不能得到充分支持。这种惩罚在三种情况下进行分析。第一,违反协议的一方有独立生活能力并能保证其基本生活,应“保持房屋清洁”;第二,如果违反协议的一方不能保证他自己或他所赡养的老人和孩子的基本生活,他就不应该“把房子打扫干净”。例如,如果丈夫和妻子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其中有“保持家庭清洁”的条款,而丈夫和其他异性在婚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远离适当的关系,妻子发现他正在起诉离婚,并要求所有财产归妇女所有。如果丈夫的收入很低,没有收入来源的父母需要赡养他,那么法院不应该完全支持妇女的请求,而应该给丈夫一定的财产来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第三,协议中约定的赔偿太高了,例如,几百万或几千万,但与两者的财产相比相差数千英里。此时,无法支持“负网体”要求。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是根据《[合同法》调整赔偿。最高的“干净身体”情况是违约方的个人和婚姻财产属于非违约方。

3.2忠诚度协议下的索赔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

林(女)向贾(男)提起离婚诉讼,林声称贾根据双方的忠诚协议和相关证据作弊。林请求法院根据忠诚协议裁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三项财产属于他自己。如果林在诉讼期间(或判决执行前)死亡,林的父母和孩子能继续承担诉讼吗?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离婚案件一方死亡的,诉讼终止。换句话说,离婚诉讼中无辜一方的损害赔偿要求将随着诉讼的结束而结束,根据《继承法》,死者的财产将依法继承。至于持有忠诚协议的死者的近亲属是否可以继续承担诉讼,似乎他们也应该决定终止诉讼,不应该支持其近亲属的主张。笔者认为,主要原因不应从《民事诉讼法》第151条中找到。首先,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相互忠诚为义务签署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约定主要是为了对方的精神赔偿,具有人的特殊性。这里的物质和精神损害只属于另一方,其他任何人都无权承担。第二,忠诚协议是关于身份关系的协议。当一方死亡时,身份关系将自动消失,因此签署协议的目的将不复存在,协议中的条款自然不再有任何意义。

总而言之,忠诚协议下的赔偿要求当然不能被继承。

参考:

[1]何肖航,何智。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思考[。法律适用,2012年(3) :54 -58。

[2]雷宇。《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黑龙江政法行政干部学院学报,2012,98( 5) :70 -73。

[[3]郭占宏。《夫妻忠诚协议的法理学思考》,[。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版),2010,23( 2) :110 -113。

[4]朱静贤,崔钱文。婚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与梁慧星·[教授商榷。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7( 2): 64-69。

[5]隋彭胜。《夫妻忠诚协议分析——以法律关系为中心》[。法律杂志,2011( 2) :38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