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000字硕士毕业论文检察司法警察论文中引用范文:警察出庭分析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28000字
论点:出庭,警察,司法
论文概述:
本研究视野从以往的控辩裁三方诉讼主体在各个程序横断面上的横向静态研究,转向对公检法三机关在整个诉讼流程中的纵向动态研究,将参与刑事诉讼的国家官员之间的法律关系纳入刑事诉讼
论文正文:
第一章理论与实践:警察出庭比较研究
1。外国对情况调查的态度
至于警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其调查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问题(以下简称出庭替代),由于缺乏关于大陆法系的相关信息,提交人无法从两大法系整体的角度进行详细的比较研究。因此,笔者只能从英美法系的相关数据来探讨警察出庭作证的问题,这也是比较稀缺的。英美法系采用典型的诉讼原则,主张“在英美法中,诉讼当事人都是法律证人。因此,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当然有证人能力。”(1)“因此,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当然有能力成为证人,也可以成为证人。”(2)如美国联邦程序和证据规则第601条所规定,“除非规则中另有规定,每个人都有资格作证。”(3)但是《规则》的“其他规定”只排除了“法官和陪审员”这两个人在证人资格问题上的情况,例如,主审法官不能在审判中充当证人提供证词(第605条)。参与审判的陪审团成员在担任陪审员的案件中不能作为证人作证(第606条),但不涉及警方作为本案证人的资格问题。因此,从这项规则的规定中可以明显看出,警察当然有资格作为证人。事实上,从英美法系的司法实践来看,警方经常接受法院传唤出庭作证或检察官要求作为控方证人协助检方,有时甚至应辩方的要求提供有利于被告作为辩方证人的证词。(4)在美国,警察出庭作证已不再常见。他们甚至认为出庭作证是他们积极完成的工作的一部分。据笔者所知,美国一些地方政府的研究部门一直在考虑如何计算和控制越来越多的警察加班出庭的费用。(5)
在英国司法界有句名言,“警察是法院的公仆”(Polieman 15 the Publieservantofcourt),意思是警察有义务为法院审判的顺利进行提供服务,确保司法公正。其中,警察出庭作证是警察为法庭审判服务的恰当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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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程序和实体:警察出庭的必要性和价格分析
虽然警察出庭的要求遭到了中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双重抵制,但从上述讨论中,我们仍然可以总结出建立和完善警察出庭制度对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刑事司法改革的重大现实意义:
1。[警方长期未能出庭以及对申诉证据要求的无知导致了他们随意取证的不健康风格。在实践中,警察之所以可以随意取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传统的检察官和警察分离制度使得检察机关无法对警察部门的调查活动给予充分的指导和限制,同时他们也没有必要在法庭上发言和接受盘问,这导致他们完全依赖检察官。据信,一旦档案移交给检察官,对嫌疑人的定罪和判刑完全是检察官和法律的事情。因此,在现实中,并不是警察不知道检察官起诉对证据的要求,而是因为他们相信,在检察机关的“充分合作”下,再生的“生米”检察机关也会把它做成一锅“熟米”。
2。打击犯罪的共同诉讼目标往往迫使检察官忽视甚至忘记自己的监督职能。实际上,隐瞒警方非法调查的案件越来越多。美国著名的刑法教授和辩护律师阿兰·德绍维茨(AlanM Dershowitz)曾经说过,在他的法庭实践和研究过程中,他已经认识到一些主导美国司法实践的“司法斗争规则”。这些规则严重偏离了理想的司法状态,因此在官方语言中找不到,在法学院也学不到。然而,它们反映了司法系统的实际运作。第四条,当被问及他们想定罪的被告是否违反宪法时,几乎所有的警察都不会说真话。第五条所有检察官、法官和被告律师都知道第4条。
第6条,许多检察官暗示,当被问及警官是否使用违宪手段对被告定罪时,他们会撒谎。(1)尽管德士总结了美国的司法实践,但检察官忽视、放弃监督职责,甚至故意掩盖轻微违法警察调查的事实在中国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因此,警方有必要出庭并亲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虽然两者有共同的诉讼目标,但它们承担不同的诉讼职能,属于不同的职能部门。两者在具体利益上有一定的区别。因此,检察官的出现不能也不能完全取代警察的出现。此外,在许多情况下,双方甚至存在利益冲突。例如,在立案监督的冲突中,尽管警方被迫接受检方的立案请求,但他们还是进行软对抗,要么不进行调查,要么进行负面调查。实际上,检察官和警察之间经常发生冲突。尤其是在法庭审判中,不知道非法调查的检察官往往不得不咬紧牙关,接受辩护人、被告和法官的询问,从而导致令人尴尬的法庭审判。此外,检察官没有足够的法律权力直接向警方发出指令,以协助法庭公诉,导致警方和检察官之间的紧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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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3
1。选择主题的原因.....................................................................3[/溴/] 2。国内外研究现状........................................................4
3。话题选择的意义.......................................................................6
4。研究方法和结论..........................................................6
导言...............................................................................................7
第一章理论与实践:声誉与辨别体系的比较研究...................8
1,外国对出庭警察的态度...........................................8
二。中国(包括台湾)对警察出庭的态度和现状.........9
第二个幸运程序和实体:就业声誉的必要性和价值分析……11
一,警察出庭的必要性分析......................................................11
二。警察出庭的价值分析....................................................................12
第三,关于曾卡离境范围的研究..........................................................17
一、警察应出庭......................................................17
二、警察不应出庭..........................................................20
第四章阻碍调查的因素及对策................................22
一、阻碍警察出庭的理论因素及其更新..............................22
二、阻碍警察出庭的立法因素及其完善................25
三、阻碍警察出庭的概念因素及其转变................26
四、妨碍警察出庭的司法制度因素及其改革...................27
主要参考资料\"....................................................................33
结论;
从我国目前的司法状况来看,法院仍然没有统一行使司法授权和司法审查的条件。作为一种过渡方式,可以实行司法授权与司法审查相分离的机制,即保留检察机关的权力,缩小警察机关的权力,将司法授权赋予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控制警察的调查行为,警察的立案和撤销以及搜查、扣押、拘留、逮捕和拘留等调查行为的实施,除紧急情况外,必须得到检察机关的授权。当事人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审查警察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如非法搜查、超期羁押等)。)。然而,鉴于检察机关与警察有着同样强烈的起诉倾向,为了有效保护被告的合法权利,有必要引入一个温和的司法审查机构----法院,以便\"法院应通过听证程序审查逮捕是否合法以及拘留是否延长;如果申诉合理,应立即作出释放被捕者的决定。这不仅加强了法院对检察院的限制,也体现了宪法对人身自由的法律保障。“(三)同时,法院有权对不服检察机关复议决定的上诉作出裁定。这一假设的目的是培训检察官成为“法官面前的法官”,而不是“法官之上的法官”。
以下考虑适用于司法授权和审查之间的分离机制。一是法官职业素质存在结构性缺陷,主要体现在:一是单一型人才多,复合型人才少;首先,有经验的人多,知识型的人少;第三,成人教育更多,正规教育更少。(5)据统计,许多法官没有从法律专业毕业,从正规法学院毕业的更少。中国法官的素质在世界上非常低。
因此,从法官自身素质来看,目前法官不能完全承担司法授权和审查警察权力的职能。其次,作为一个法律监督机关,我国检察机关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制度,积累了丰富的监督警察机关工作的经验。特别是在一国两制没有改变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应该得到尊重。随着刑事法治的发展,应该限制的是警察权,而不是检察权。因此,可以说,检察机关行使强制侦查措施授权作为一种过渡性措施相对成熟,对各方面影响不大。中国学者在讨论逮捕授权的最优分配时,最初就涉及到这种分离机制。
同样,如果强制性调查措施的授权完全交给法院,而不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的法院系统(例如设立预审法院来审查被告的程序性上诉),法院缺乏经验将无法妥善处理此类投诉,另一方面,大量此类投诉将涌入法院并影响法院的审判职能。检察机关通过分离机制过滤了大量此类投诉,减轻了法院的负担。与此同时,法院可以通过处理这些投诉逐步完善司法审查职能,并逐步积累经验,为今后的彻底授权和审查机制做准备。
总之,这不仅体现了最终司法裁决公民人身自由的原则,而且充分尊重了中国现有的司法制度,这在理论上是合理的,在实践中是可行的。
参考
1。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法律出版社,1999年;
2。纪卫东:《法治秩序的构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3。陈光忠·姜伟主编:《诉讼法评论》(第14卷),法律出版社,1998-2001年。
4。陈光忠等主编:《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与论证》,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
5。主编陈光忠:《刑事诉讼法实施研究》,中国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6。主编陈光忠等:《诉讼法新探》,中国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7。陈光忠等主编:《刑事诉讼法五十年》,警察教育出版社,1999年。
8。[·陈光忠著]丹尼尔·普雷方丁:《联合国刑事司法和中国刑法准则》,法律出版社,1998年。
9。夏锦文、程文德主编:《刑事诉讼法教程》,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
10。李新建:《论刑事诉讼的结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外语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