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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20字硕士毕业论文论我国金融用户的法律保护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9120字
论点:消费者,金融,保护
论文概述:

本文通过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探讨,认为金融消费要保护的是为明确的提出金融消费者应该包括自然人及大部分的法人,而不以是否具有金融知识作为判断标准。

论文正文:

介绍

0.1问题
银监会官员在官方场合也提到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这些现象可以反映出中国在监管政策和金融立法方面逐渐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注。美国次贷危机给了世界一个惨痛的教训。金融消费者缺乏金融专业知识,监管机构缺乏消费者保护,这使得消费者容易受到欺骗和侵害。因此,更有必要从政府角度发起社会金融消费者保护改革运动,从立法角度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随着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在全国范围内时有发生,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政府金融改革的焦点。然而,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规定分散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部分金融法中,缺乏系统性。同时,金融监管也更加重视金融机构的稳定,以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虽然“一线三会”最近成立了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机构,但真正的运作还需要一段时间。0.

2文献综述
在欧美国家,如何改善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早已逐渐受到关注。彼得·卡特赖特的散文集《金融服务中的消费者保护》(Consumer Protection in Financial Service)于1999年编纂,其中讨论了金融投诉调查员制度、银行的保密义务、银行的格式条款和信用公平性。众多“理论”中有从经济学角度分析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孟子理论”和从金融监管角度分析金融消费者的“双峰理论”。信息不对称会对资源配置和市场价格产生负面影响,一般存在于现代市场交易中。20世纪70年代,著名的“孟子市场”理论诞生了。他是美国经济学家乔治?阿克洛夫(乔治A·阿克尔洛夫)用信息经济学的方法分析了缺陷市场,并提出了观点3。孟子理论的要点是:如果只是表面上,就不可能区分孟子的好坏,更不可能知道内部是否发生了腐败和恶化。根据这一理论,当一个人不能判断柠檬的优缺点时,他往往会做出相反的选择,即经济学视野中的“逆向选择”。市场发生“逆向选择”后,其资源配置功能失效。不同质量的商品不能有不同的价格,但只能以相对较低的统一价格定价,这意味着“坏硬币赶走好硬币”。当经营者和消费者信息不对称时,由于消费者有不同的专业能力、不同的知识水平和不同的经济条件,他们无法区分商品的质量,他们愿意付出的代价也是根据市场上商品的平均质量来决定的。然而,市场上商品的质量是好是坏,但所有商品的价格都是一样的。由于生产高质量商品的成本很高,商品的利润自然很低。当生产商无法盈利甚至亏损时,他们自然会选择放弃高质量的产品。因此,没有人会再生产和销售高质量的商品,只留下质量差的产品。消费者很快就会发现,购买的商品质量正在下降,他们愿意付出的代价会进一步降低,这将直接导致市场上唯一的优质商品被迫退出市场。形成了“恶性循环”,最终优质商品被引入市场,达到市场平衡,即商品中存在“梓现象”。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梓现象”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影响了消费者需求的满足。现代契约理论认为市场交易中的每个人都是“承包商”,他们的行为旨在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由于信息不对称,所有“承包商”的理性都以“有限理性”为特征。消费者权益是一种基于合同的权利安排。在交易信息不完整的情况下,甚至有些人为了自身利益也会伤害他人。当他能获利时,他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伤害他人。“机会主义”的特征也非常明显。“承包商”、“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假设的根本原因是信息不对称。
传统金融监管的核心目标是保护“经营者主权”,即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放在首位。从1960年起,监管者开始关注消费者保护。金融监管目标体系中首次出现消费者保护的字眼,“经营者主权”逐渐被原来的“消费者主权”所取代。英国经济学家迈克尔·泰勒(Michael Taylor)认为,审慎监管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是金融监管的大目标。前者主要是监督金融机构,保证其稳定运行,从而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后者主要依靠加强对金融机构日常运作的监督,以减少消费者在金融活动中遭受不平等待遇的可能性。这就是著名的“双峰”理论。他认为有必要设立两个专门的监管机构来完成监管任务,一个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另一个是认真监督金融机构。20世纪末,澳大利亚金融监管机构分别成立了审慎监管机构(APRA)以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成立了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他们被认为是“双峰”理论的忠实执行者。

1。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服务的定义

1.1普通消费者的定义
提到金融消费者。首先,在给出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和定义之前,我们必须理解普通消费者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日常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我们无法从中得到普通消费者的明确定义,正是因为这个不明确的定义,在理论和实践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争议:有些人认为消费者只是指个人或社会的个别成员。例如,张艳芳认为,“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以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需求的自然人。”另一个例子是1985年中国国家标准局颁布的《消费品使用通则》(General Provisions for Use of Consumer Goods),其中也明确规定:“消费者是购买和使用商品或服务来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的个体社会成员。”另一种观点是,“消费者不应局限于社会的个人成员,还应包括企业组织,如机构、社会组织等。”这种观点主要是因为在实践中,大多数立法客观上同意消费者包括单位和个人的观点。其次,消费者的概念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伴随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概念。人类社会向商品经济发展后,社会分工和货币的出现逐渐澄清了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身份。消费者在市场上获得必要的消费信息,而生产者和经营者向市场提供商品和服务,商品和服务日益丰富。从那时起,前者也开始依赖后者。在商品经济的早期,市场上商品的种类和技术相对简单。消费者可以根据他们在日常生活中的经历做出判断。此外,运营商和消费者的经济实力相当。消费者有能力与运营商讨价还价。正因为如此,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在当时并不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然而,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聚集了大量专业人员、知识产权和相关先进技术等特殊资源的公司和企业集团已经建立起来,这不仅丰富了产品的种类,而且扩大了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差距。特别是工业革命后,大量垄断企业和寡头经济的出现,与消费者相比,经营者的经济实力大大增强,组织结构逐步完善,各种专家团队的建立催生了大量新技术和新知识。然而,大量的机器使得大量的商品流向市场,科技的发展不断创造出新的消费品,如互联网、电子书和创新金融产品等新的商品和服务。当消费者面对这些结构和外观复杂的各种商品时,他们无法用自己总结的生活经验来区分,只能依靠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做出判断,甚至经常会遇到无法根据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做出判断的情况。这时,消费者必须依靠经营者的信任来进行交易。消费者的劣势也很明显。

3。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现状……28-38
3.1中国当前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28-32
3.2中国金融机构主要侵权方式分析……32-36
3.2.1金融歧视……33
3.2.2不当诱导……33-35
3.2.3不合理收费……35
3.2.4格式合同主要责任的撤销……35-36
3.3中国经济转型时期的金融消费者保护……36-38
4。国外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分析及借鉴……38-44
4.1英国金融监管措施和……38-41
4.2美国金融监管措施和……41-43
4.3澳大利亚金融服务改革法案……43-44
5。关于构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建议……44-58 [/BR/] 5.1确立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原则……44-49 [/BR/] 5.2改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建议……49-55
5.3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建议……55-58

结论

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最重要的部分,也是最脆弱的群体。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合同法等自由交易不能保护其合法权利的实现。如今,金融消费者侵权事件频频发生。监管机构甚至国家发改委和物价局也发现了问题的严重性。然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能仅靠行政手段来实现。目前,中国金融业发展迅速,新的金融产品层出不穷。然而,关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立法空非常普遍,保护制度不完善,行业协会等方面的指导不足。美国和英国对金融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进行了系统研究。然而,在我国,很少有学者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制度和内容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也没有统一的观点。甚至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和覆盖范围也有争议。
本文首先从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入手,界定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然后分析了金融消费者的需求和特征,从现实的经济和金融生态环境出发,得出了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中的弱势地位,并从我国现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金融法两个方面进一步阐述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通过对典型侵权案例的分析,提出在当前经济形态下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重大意义。本文借鉴国内外相关立法,结合英、美、澳等国的实践经验,对我国金融服务消费者的保护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有必要从制度和法律制度两个方面完善我国金融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上,中国仍存在巨大差距。针对实际情况,本文提出了明确的立法建议,如基本金融服务的强制缔约义务,以确保每个法人和自然人都能享受基本金融服务;强制性金融机构的解释义务与金融产品的冷却期制度。最后,本文创新性地提出建立多渠道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政府引导,实现买方责任和卖方责任相结合的市场环境氛围。
本文不仅对法律理论进行了探讨,还对金融监管和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制度性建议。并从经济和金融的角度提出了制度建议,希望能对理论和司法实践有所帮助。由于空间的限制,本文没有讨论每个金融需求的特点。它受条件限制。关于外国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金融服务业消费者保护措施的新法律法规信息不足,需要加强。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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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国、澳洲和香港银行消费者保护和竞争安排的比较研究——金融监管者的作用和市场行为的自我监管”,香港货币管理局,2001年4月
3,“英国、美国、澳洲和香港银行消费者保护措施的比较”,香港立法会秘书处信息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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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巧云:“银行消费者权益与保护”,《西南财经》,第2期,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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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强晓红,《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分析》,中国商业,2008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