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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32字硕士毕业论文论舆论监督与检察权独立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24332字
论点:检察,舆论监督,检察机关
论文概述:

在中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绝对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早已成为共识,任何权力都不应是绝对的,只有在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下,才能确保权力的廉洁性。检察权作为我国唯一的法律监督权,其设

论文正文:

介绍
随着当今社会物质条件的不断丰富,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愿望越来越迫切。舆论因其开放性和普遍性,逐渐成为人们参与政治的重要载体。党的十六大首次将包括舆论监督在内的权力制约和监督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范畴后,舆论监督在社会运行中的影响日益扩大,舆论监督的范围也不断扩大。舆论从最初对政府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发展到目前对行政行为和司法活动的广泛监督,从过去的重点转向对司法活动中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随着对包括法院审判活动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活动在内的几乎所有司法活动的监督的发展,舆论监督逐渐成为人们监督公共权力运行的最重要方式。然而,每件事都有积极和消极的一面。随着影响力的不断扩大,舆论监督在某些情况下逐渐发挥了消极作用。它利用自身的重大影响力不正当地干预公共权力的运作。这种不当干预不仅影响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也影响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重要的司法机关之一,也面临着舆论监督的不当干预。随着舆论监督影响力的不断扩大,舆论监督对检察权的不当干预正逐步挑战检察权的独立地位。在认识到这一点时,如何正确处理舆论监督与检察权独立的关系,如何在舆论监督与检察权独立之间进行选择,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与媒体合作的例子很多,但是检察机关在是否接受舆论监督的问题上总是有两种声音。有些检察机关抵制舆论监督,认为与媒体合作是宣传检察机关工作的需要,不是出于自愿接受舆论监督的考虑。这些检察机关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接受舆论监督实际上是对检察权独立地位的破坏。也有一些检察机关持相反观点,认为接受舆论监督不是对检察权独立地位的挑战,认为接受舆论监督是检察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以舆论监督与检察权独立地位的关系为研究对象,通过权衡检察权接受舆论监督的利弊,试图为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与舆论监督的关系提供参考。第一章问题
第一节舆论监督不当干预检察权案件
一、梁力“采金”案
梁力“捡”金的案件是一个有争议的案件,起因是机场清洁工梁力在深圳机场“捡”了价值300多万元的黄金首饰。2008年12月9日,机场清洁工梁丽(Liang Li)在机场打扫卫生时,将放在旅客行李手推车上的一个小纸箱搬到自己的清洁手推车上,下班后带回住处。当乘客发现他们携带的小纸箱不见了,他们立即报警。公安机关接到警察后,通过机场监视发现乘客的小纸箱被梁丽拿走,当晚在梁丽住处发现了乘客的小纸箱。梁丽被带到警察局进行调查。经公安机关调查,梁丽拿走的小纸箱里有价值300多万元的黄金首饰。2009年3月12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对梁丽的逮捕令。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涉嫌盗窃的梁丽。此后,公安机关将此案移交深圳宝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理由是梁力涉嫌盗窃。2009年5月,媒体报道了梁力“捡”金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争论。法律界著名学者和网民在网上表达了他们对梁力的行为是“偷”还是“捡”以及梁力是否构成盗窃的看法。深圳宝安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梁力一案时,媒体在对该案的宣传报道中,几乎片面宣传了梁力自己的片面辩护,在梁力辩护的基础上,发表了一些专家和资深评论员对梁力无罪的大量意见,并通过对梁力生活经历的报道,在公众面前塑造了梁力“倒霉”的形象。梁力赢得了许多人的同情和支持,极大地影响了公众对案件的看法。受媒体宣传报道的影响,舆论从最初对案件的讨论转向呼吁检察机关尽快释放梁丽。受舆论影响,2009年9月10日,检察机关决定将梁丽从逮捕转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同一天,深圳宝安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认定梁力不构成盗窃,撤销取保候审措施,决定不起诉梁力,并认定梁力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是否起诉梁丽应由被害单位决定。随着受害者单位的回应,梁力将不会被追究责任,梁力的“采金”案似乎已经告一段落。然而,从检察机关后来披露的几个关键事实来看,如梁力“采金”案中纸箱的位置以及受害人离开与梁力拿走纸箱之间的时间间隔,梁力的解释显然是在撒谎。从这一点来看,检察机关认为梁力构成盗窃证据不足的结论确实是对法律向公众舆论让步的怀疑。
二.周久耕贿赂案
周久耕的贿赂案是由网民“人肉搜索”引发的。周久耕曾是南京江宁区房管局局长。2008年12月,周久耕被一些愤怒的网民“人肉搜索”,因为他们对媒体说“开发商以低于成本价出售房屋将受到调查和处理”。他被发现吸了价值1500元的香烟,戴了名表,开了名车等问题,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网民揭露的上述问题引起了南京纪委的关注。2008年12月28日,南京市江宁区委员会免去周久耕江宁区房屋管理局局长职务。2009年3月20日,南京市纪委、市监察局宣布,周久耕因严重违纪涉嫌犯罪将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2009年10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周久耕11年有期徒刑,罪名是受贿。在检察机关调查周久耕涉嫌职务犯罪的过程中,网民对检察机关迟迟未做出处理周久耕的决定表示不满,通过人肉搜索等方式在网上对周久耕的经济问题进行了自己的“调查”,并在网上和媒体上广泛公布了“调查”的结果。不可否认,网民在网上对周久耕的“调查”为检察机关在现实中对周久耕的调查提供了许多线索。
第二章接受舆论监督与检察权独立悖论……8
第一节检察权的独立地位在哪里……8
第二节对舆论监督缺失下检察权的担忧……9
第三季度,会发生什么……如果检察权受到舆论的不当干预,就会失去10
第四节舆论监督与检察权的困境……11
第三章比较……13 .具有“他山之石”独立检察权
美国第一季度..............................13
第2节……,英格兰16
第三节德语……18
第4节俄语……20
第四章检察权是否应当受舆论监督……21
第一节检察权接受舆论监督,权衡利弊……21
第二节检察权不接受舆论监督权衡利弊……24
第三节结论……26
结束语
在中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绝对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一直是人们的共识。没有权力是绝对的。只有在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下,权力的完整性才能得到保证。检察权作为我国唯一的法律监督权,最初是为了监督和制约其他权力的运作,最大限度地维护权力的完整而设立的。然而,检察权也是一种权力,也应该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权处于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的状态,这使得许多人担心“谁来监督监督人”。从长远来看,即使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腐败的风险。然而,宪法赋予检察权的独立地位决定了绝大多数权力不能起到监督检察权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舆论监督已经成为当前的最佳选择。舆论监督是人民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权的重要途径。在我们国家,所有的权力都来自人民。检察接受舆论监督的权力实质上是接受权力主体的监督,这也是检察接受舆论监督的意义所在。
凡事都有两面性,检察权的舆论监督也是如此。舆论监督对检察权的不当干预是检察权在接受舆论监督时必须面对的问题。舆论监督对检察权的不当干预直接挑战了检察权的独立地位,这是保证检察权公正性的基础。舆论监督不当干预对检察权独立地位的挑战必须尽可能减少,以避免检察权的公正性受到动摇。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界定检察权与舆论监督的界限,在舆论监督与检察权之间设立界碑,也许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答案。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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