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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20字硕士毕业论文我国非资本财产信托法律现状分析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120字
论点:财产,资金,委托人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毕业论文,非资金财产信托与资金信托共同构成了财产信托制度的全部,目前我国资金信托发展已经趋于成熟,非资金财产信托囿于现有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本身的特殊性还处于起步

论文正文:

一、非资本财产信托的基本法律定义

(1)非金融财产信托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非金融财产信托首先是一个不同于金融信托的概念,目前学术界没有明确的定义。“中国未来的信托发展机遇或市场领域将聚焦于私人财富管理、商业信托服务和资产管理。”信托的发展必须回归信托制度的起源,实现从信托贷款和债权融资向依靠信托制度为客户(尤其是高净值客户)提供财富管理、专业财富管理和资产管理的转变。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下,非常有必要界定具有巨大潜力和发展的非金融财产信托的概念空。简单地说,非资本财产信托是一种以非货币资金为信托财产的信托。这是最简洁的表达。然而,为了对非资本性财产信托有更深入的分析,这个概念有点简单。虽然非资本财产信托不同于资本信托的主要标准是信托目标财产中的货币资金被剥离,但非资本财产信托也离不开货币资金市场。随着信托的不断演进和发展,非资本财产信托充分融合了现代金融和经济理论,成为基于信托结构的现代金融衍生产品。非资本财产信托是一种信托。基于资产管理和投资的目的,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非货币性实体财产或财产权作为信托财产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特殊目的或受益人的利益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非资本财产信托的概念是基于信托的基本概念,因此不可避免地包含了信托的基本结构。2001年《中国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是指受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托,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受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或者为特定目的管理或者处分财产的行为。很明显,中国在信托财产的转让中采用了“信托”一词,而不是“转让”或其他理论上常用的词。本文认为,这种表述容易将信托与信托、委托等其他民事法律制度混为一谈,并没有充分表达信托以信托为基础进行财产转移的基本特征。“无论中国信托法采用什么样的表述,信托的有效设立都必须伴随着财产权的转移或设立,即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或者在自己的财产权之上为受托人创造一些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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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资本财产信托的主要分类
中国信托法没有规定信托的分类。相反,《信托法》第3条规定了中国信托的适用对象,即“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事、商业和公益信托活动”,但没有对民事信托、商业信托和公益信托三种信托进行界定。一些学者认为“这三种信任包括社会中存在的各种信任形式”。事实上,这三种类型的信任只从信任所适用的社会领域进行分类。虽然有些学者认为它们可以包括所有的信托设计,但它们不能准确表达不同信托的个性。将信任细分为不同的层次是一种准确区分信任设计差异的方法。从信托财产形式来看,可以分为资本信托和非资本财产信托。在非资本性财产信托中,本文认为可以分为管理型非资本性财产信托和投融资型非资本性财产信托(本质上对应于民事信托和商业信托)。其中,管理型非资本财产信托结构较为简单,也是传统信托理论的产物。信托文件签署后,管理型非资本财产信托,通过委托人转让合法拥有的财产,受托人应根据信托文件承担物的管理责任,如收取信托财产的孳息、根据信托文件的要求处分信托财产、代表委托人和受益人出具表决意见等。同时,受托人应当及时、谨慎、负责任地向委托人和受托人披露信托财产信息,实现财产的延续。这种非资本性财产信托的特点是关系明确,设计的利益相关者较少,大多是民事信托,讨论较多。因此,本文将不详细讨论它。投融资非资本性财产信托涉及资产证券化,其制度设计与资产管理和投融资功能相兼容,因此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和商业性质。它涉及广泛的社会层面,涉及大量的资本流动,不同于中国目前的信托市场。因此,下面的讨论将集中在商业非资本财产信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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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资本财产信托运作过程解构

(一)非金融财产信托法律关系
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受托人、委托人和受益人。所谓受托人是指对信托有直接利益或权利义务的人的总称,也称为信托关系的当事人。除了传统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委托人和受益人之外,非金融财产信托的法律关系还涉及有形资产或财产权的证券化。因此,基于非资本财产信托的法律关系,仍然存在原始信托财产的购买者和信托财产证券化的资金提供者。本文将与非资本财产信托财产有法律关系的客户、受托人和其他当事人统称为第三方。即非资本财产信托法律关系主要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组成。同时,也有第三方,如信托购房者和信托受益投资者。委托人、非资本财产信托委托人和传统信托委托人具有同等地位。委托人是信托法律关系的创始人。法律对委托人的资格要求不是很严格。委托人应当具备合格的民事主体资格,即依法设立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是信托法律形式的要求。非资本财产信托设立委托人地位的实体要求是合法财产或财产权,提供合格信托财产的能力构成委托人主体合格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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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资本性财产信托的运作——非资本性财产信托财产的资产证券化
非资本性财产信托是当前基于信托关系和资产证券化的金融产品。基于信托的灵活性和资产证券化不断动态变化的特点,非资本性财产信托的运作结构可以设计得非常复杂,但仍将保持不变。非资本财产信托本质上仍然是一种信托。因此,非资本财产信托的运作始于信托关系的建立,应符合信托成立的三个确定性,即“意向确定性、标的物确定性和受益人确定性”非资本财产信托的运作涉及三个基本过程。首先,建立信托关系,委托人将非资本财产作为信托财产转让给受托人,信托契约是基于信托目的而订立的。其次,信托财产证券化是非资本财产信托财产从实体财产进入货币金融财产领域的关键,即通过发行非黄金信托受益凭证或信托证券从金融市场寻找投资者为基金融资。最后,实体信托财产的实现实际上是信托财产的出售。通过出售,可以实现信托财产的转换,最终实现客户的信托目的,实现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买方可以获得实体资产,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非资本财产信托财产的运作是不同主体之间信托财产权的转移或实现方式。它是客户为实现信托财产权所体现的信托目的利益而采用的制度设计和手段。它体现了委托人的意志控制、受托人的财产管理和处置。通过信托财产权,信托财产的转移可以实现资源的转移和配置。这是非资本财产信托最基本的运作模式。基于非资本性财产信托的不同目标,通过在各个经营环节中加入不同的经济和法律因素,出现了多种非资本性财产信托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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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非资本财产信托的双重所有权结构……23
(一)非资本财产信托的法律环境分析.........23
(二)非资本财产信托的双重所有权结构.........25
1、非资本财产信托概念与中国信托立法的内在冲突.........27
2、财产法关于非资本财产信托的原则是二元的.........29
(3)非资本财产信托登记制度不完善.........30
(4)非资本财产信托的双重所有权结构.........31
(五)非资本财产信托的终止.........32
四。完善我国非资本财产信托制度的建议.........33
(一)非资本财产信托双重所有权的确定.........33
(二)完善非资本财产信托登记制度.........34
1、建立统一的信托登记机构.........35
2,具体说明非资本财产信托财产登记的申请主体.........36
(三)建立适用于非资本财产信托的税收制度.........36
(四)提出非资本财产信托的运作和终止制度.........37

4。完善我国非资本财产信托制度的建议

通过前面的讨论,我国对非资本性财产信托制度的理论研究相对较浅,实践经验不足。非资本财产信托本身也处于萌芽阶段。因此,基于信托双重所有权结构与资产证券化相结合的制度设计在法律、制度和实践方面都存在问题。在基于非资本财产信托的基本理论和操作解构下,本文第三部分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详细论述。本文认为,解决上述与非资本财产信托相关的法律问题,对非资本财产信托的完善和发展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非资本财产信托具有不同于资本信托的各种特征,但它的起源仍然是一种财产信托。因此,完善非资本财产信托制度应以信托的基本概念为基础,结合当前金融经济发展趋势和前沿理论为支柱。本文拟结合上述非资本财产信托的法律问题,分别从制度层面、实践层面和社会层面对其进行完善。在这三个方面,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根本,信托实践制度的完善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而在社会层面,主要是提高信托知识和理念的普及程度,从而为非资本财产信托的发展做出有益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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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非资本财产信托和资本信托构成财产信托体系的整体。目前,我国资本信托的发展已经成熟。由于现有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及其自身的特殊性,非资本财产信托仍处于起步阶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托制度在中国日益发展。中国信托市场的信托产品将从以信托贷款和债权融资为主转变为以信托系统为主的财富管理,为高净值客户提供财富管理,为各种集合投资产品提供信托服务,为各种基金提供专业投资(资产)管理服务。然而,通过对当前信托创新产品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大多数信托产品创新的基础是基金信托的设计,而不是信托本身独特的核心竞争力。目前,信托的创新主体在法律和市场上基于自身利益发展缓慢,仅依靠基金信托。随着基金托管规模的不断扩大,风险也会不断积累。需要注意的是,资本信托只是借助信托外壳进行的外部创新,而基于独特性的非资本财产信托才是真正的创新,是信托业未来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也是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非资本财产信托代表着信托本质双重所有制结构下的风险隔离和权利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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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