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硕士毕业论文 > 36100字硕士毕业论文酒后驾车进入刑法后的刑法规制研究

36100字硕士毕业论文酒后驾车进入刑法后的刑法规制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100字
论点:危险,醉酒,驾驶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毕业论文,现在我国刑法也以危险驾驶罪的形式将其纳入刑法规范体系,因而对于醉驾是否应该入刑的问题不应再有争论和非议。我们应该将对醉驾关注思考的着眼点放在其入刑后的

论文正文:

第一章是醉酒驾驶标准的研究

第一节醉酒标准的思考与重构
醉酒标准是本罪定罪的关键,也是醉酒驾车定罪的核心。目前,我国酒后驾车采用“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单一形式标准。只要满足这一条件,酒后驾驶将被识别,而不考虑其他因素。一旦这个标准发布,人们将会有一个最简单的问题:对一些喝多了的人和一些喝少了的人适用同样的酒精含量标准是不公平的吗?作者还认为,这一标准没有考虑到个人差异,需要进一步改进。在实践中,识别醉酒的核心方法不超过两种:一种是正式标准,即从法律上制定客观标准,并设定血液中酒精含量的临界值。通过酒精含量测试,只要达到标准值,就会被处罚为酒后驾车。二是实质性标准,即根据个体对酒精反应的差异,而不是以“一刀切”的方式设定统一的血液酒精含量值,通过一系列人体平衡实验观察受试者的行为,进而了解意志对行为的实际控制能力,从本质上确定受试者是否喝醉。目前,我国采用正式标准。形式标准在实践中有其自身的优势,主要在于:在司法实践中易于操作。一方面,设定统一的客观标准消除了实际操作中人为的主观自由裁量权,避免了执法人员主观价值判断的两难境地。另一方面,明确的客观标准也便于公众观察和减少非法活动的风险。节省司法资源。在现代社会,汽车是主要的交通工具。越来越多的人拥有汽车。然而,司法资源有限。如何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好地开展司法实践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酒后驾驶的最大特点之一是潜在犯罪主体的广泛性。形式判断法只能用呼气测试仪测量驾驶员体内的酒精含量,这是一种非常简单易行的测量方法,省时省力,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它有利于实现可见的正义。制定明确统一的标准是实现公众能够看到的正式正义的最佳途径,对所有人和公众都是平等的。
………

第二节中危险标准的引入和确定
对公共交通安全完全无害的行为是否可以被定为犯罪,关系到是否有必要在这一罪行中引入危险标准。所谓危险标准就是以危险为标准。如果可以采用这一标准,就仍然有讨论上述犯罪原因的余地。另一方面,没有空房间可以在这里犯罪。然而,危险标准能否引入,从根本上取决于该罪是行为罪还是抽象危险罪。因为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被客观地构成,它就构成了犯罪,并且不允许指证它。虽然抽象危险犯如果实施客观构成的行为,也构成犯罪,但可以指证。也就是说,如果这种犯罪是一种行为犯罪,即使根本没有危险,它也构成了这种犯罪,所以没有引入危险标准来帮助犯罪的余地。如果这种犯罪是抽象的危险犯罪,如果根本没有危险,就不构成这种犯罪,就有必要提高危险标准,作为一种完整的入罪和入罪机制。这种犯罪是行为犯罪还是抽象危险犯罪一直是有争议的。有些人认为酒后驾车是一种危险的犯罪,是一种抽象的危险犯罪。有些人认为酒后驾车既是一种行为犯罪,也是一种危险犯罪。其他人认为酒后驾车只是一种行为犯罪,而不是危险犯罪。造成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是我国刑法学界一直纠缠于行为犯和危险犯的关系,但没有达成共识。因此,笔者希望在澄清这一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上,对酒后驾车犯罪类型做出正确的界定。
……

第二章醉酒驾驶的定罪与适用研究

第1节酒后驾驶罪的分析与认定
如前所述,酒后驾驶是一种抽象的危险犯罪,因此其犯罪形式应该是故意的,即行为人知道其行为的性质是酒后驾驶,并且仍然实施该行为。为什么抽象危险犯,其犯罪形式应该是故意的?这涉及到“基于结果”的刑法概念和“基于行为”的刑法概念之间的区别。针对这一问题,作者简单地解释说,主观罪过的形式往往附在客观构成要件上,即行为人的主观知识应限制在客观构成要件的范围内。传统犯罪大多是实际犯罪和结果犯罪,是结果类型(必然结果发生)的构成要件模型,被称为“结果刑法”。在此前提下,完整的主观犯罪形式必须包括行为人对行为的认知和侵权结果的意志因素(放任或追求)。这种意图实质上是结果的意图,我国刑法中的“意图”就是这种情况。在现代社会,伴随着“风险刑法”的概念和刑法突出的预防功能,刑法介入对违法行为进行预先规制,导致大量的行为犯罪和抽象的危险犯罪,这些都是行为模式(只要行为发生)的构成要素,被称为“行为刑法”(behavior-based criminal law)。这种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只需要包括行为人对行为性质的认知因素。这种意图实质上就是行为的意图。这是本罪的“故意”情况。“在有意行为的情况下,认知因素在有意行为中起决定性作用,而意图(意志因素)被认知包裹并隐藏在它后面。在司法实践中,只需要有意识地显示行为的认知因素,而不需要识别意志因素。”因此,对于抽象危险犯,只要行为人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险性,并坚持实施行为,就可以认定自己的主观罪过形式为故意。
……

第1节醉酒驾驶逃逸的证明和处理
作为驾驶机动车所犯罪行,逃逸的情形在实践中是不可避免的,但也带来了两个问题:一是由于逃逸导致酒精含量测试无法进行,那么如何证明醉酒?第二,逃逸行为不同于普通的醉酒驾驶行为,如何做出合理的刑事评价?这个问题主要源于醉酒的特殊性。醉酒驾驶定罪的核心证据是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具体值,但该值具有时间敏感性,即饮酒者体内的酒精含量不是恒定的,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人体新陈代谢而逐渐降低。这样,一旦错过了某一段时间,酒精含量检测就无法及时进行,这一核心证据将永远被销毁。实际上,酒后驾车者逃跑,这使得酒精含量检测不及时。即使他们后来被捕,也不可能收集酒后驾车中酒精含量的核心直接证据,从而给司法鉴定带来困难。那么,我们对此无能为力吗?当然不会。作者认为一般有两种方法:一种是驾驶机动车犯罪。在交通肇事罪中,驾驶员逃逸行为被视为法定加重情节,可以通过提高法定刑的等级来区别于普通交通事故行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律处罚分为三级。一般交通事故行为为一级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为二级以上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通过这种方式,不同行为之间的冲突在一种犯罪的量刑制度中得以解决。然而,危险驾驶罪并没有像交通肇事罪那样将法定刑分为不同的等级,而是规定了“刑事拘留和罚款”,这给区分不同的行为带来了困难。笔者认为,在危险驾驶罪的现有法律框架内,只有简单的醉酒驾驶逃逸行为才可以被视为较重的处罚,唯一的法定处罚可以给予较重的处罚,这不同于一般的醉酒驾驶行为。
……

第三章醉酒驾驶犯罪形态研究…… 17
第一节醉酒驾驶犯罪停止形态…… 17
一、醉酒驾驶犯罪完成形态…… 17
二、醉酒驾驶犯罪完成形态…… 18
第二节醉酒驾驶犯罪数量形态…… 19
一、醉酒驾驶与交通事故罪........20
ii,酒后驾驶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2
第四章,酒后驾驶程序研究...25
第一节,现有程序的问题...25
一、简易程序并不简单...25
二、听证会是一种形式...25
第2节改进现有程序是必要的...26
1。大量案例凸显了效率的价值...26
2。诉讼的持续时间与处罚的持续时间不相称...26
3。司法运作需要规范化和统一...27
第3节新程序的构建...27

第三章酒后驾驶程序研究

第一节现有程序的问题
目前,我国只有两种刑事程序: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酒后驾驶最简单的程序只能是简易程序,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方面,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确切地说是简易审判程序,但除审判程序外,是一整套刑事程序。还有一些环节,如先前的调查、移送审查起诉、公诉以及随后的判决和执行,这些环节只能在审判环节中简化,不能真正简化。另一方面,就简化审判程序而言,这只是简化法院审理程序。例如,实行单一审判,检察机关不能派官员出庭,消除了部分控辩环节。但是,一些机关在审判前后的日常工作程序并没有简化,如审前请示、审后报告、领导批准等。这些复杂的行政程序削弱了简易程序的功能和价值。显然,如果目前的简易程序被用于处理酒后驾车案件,将无法达到预期的简易效果。
………

结论

醉酒驾驶在德国和日本刑法中早已被规定为犯罪行为,现在我国刑法以危险驾驶罪的形式将其纳入刑法标准体系。因此,对于酒后驾车是否应该受到处罚,不应该有争论和批评。酒后驾车被判刑后,应重点关注其司法适用。酒后驾车刚刚被判刑不久,随着其行为性质的改变,许多原有的社会习惯和社会模式将被打破,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将不断出现。目前,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包括酒后驾驶和追逐赛驾驶,危险驾驶罪应该用列举的方式还是用殴打的方式来表述?此外,危险驾驶罪是法定刑中最低的犯罪,其法定刑没有划分为不同的等级。这样,在实践中如何区分不同危险程度的危险驾驶行为,以适应罪责?以下是一些问题。酒后驾车进入刑法的最终目的是发挥刑法的预防功能,降低社会风险,而仅仅依靠少量的法律规定,如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还远远不够。这也需要大量刑法学者不断努力,通过深化理论研究,为复杂的司法实践提供一个基本的指导原则。本文所讨论的问题只是对酒后驾车入刑后司法实践前景的粗略展望和思考,只是用来抛砖引玉的。由于我缺乏知识,这篇文章不可避免地有一些不恰当的地方。我希望专家和同事能给我更多的批评和纠正。
……
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