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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21字硕士毕业论文民法视角下的话语权保护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21521字
论点:声音,人格权,保护
论文概述:

本文是民法学论文,本文综合运用了比较分析、案例分析、法社会学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充分论证了声音是具备可权利性的,声音权的创建是必要的,并探讨了如何在民法视域中全面保护声音

论文正文:

介绍

1.1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1.1.1主题选择的背景

本文的背景是民法典势在必行。随着《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婚姻法》的修订,我们要么制定统一的民法典,要么在颁布一些单独的民法时,人格权法也势在必行。然而,由于人格权的复杂性,它不能长期制定,但不影响学术研究。中国已经是一个法制国家,各部门的法律趋于完善。在修改人格权法的过程中,需要增加实践中“没有法律依据”的新型人格权,如沉默权。

1.1.2选题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民法视角下的话语权保护研究的理论意义在于两点。首先,人格权是否在民法典中单独编纂是当前争论的焦点。是否在人格权中增加特定类型的人格权也是研究的焦点,话语权就是其中之一。因此,研究话语权能否独立成为一项特定的人格权并受到民法的保护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二是人格权的扩张是国内外人格权研究的主要趋势。理论界都认为人格权的内容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扩大,一些新的人格权应该不断增加。话语权也是一种新的人格权。关于保护声音权的唯一文献不是很全面。因此,有必要从民法的角度研究声音权的保护问题。

只有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了各种各样的侵犯人格权的行为之后,人格权的内容才得以不断拓展和发展,立法实践的发展才得以推进。现实生活中侵犯话语权的现象促使我们进一步研究话语权的独立性和民法保护,并不断完善。听力设备和录音机等声音材料载体变得越来越复杂,使得录音和获取声音越来越容易。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声音传播的范围越来越广。现在也有了声音克隆技术,这大大增加了声音被侵犯的机会。所有这些都突出了声音保护的必要性。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声音权利法中的人格权保护,并进一步确定保护声音权利的具体例外。如果将话语权的保护纳入法律,也有必要在实践中加强其可操作性研究。

1.2研究现状

1.2.1国内研究现状

关于中国话语权保护的研究文献很少。杨立新教授致力于新人格权的研究,并呼吁将话语权和其他新人格权纳入人格权法。

(1)保护声音权的必要性和声音权的概念

随着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声音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杨立新认为“模仿他人的声音是一种侵权行为,对声音的识别应该给予充分的保护。否则,我们对这种权利没有足够的保护。”杨立新教授专门写书和发表文章,以进一步研究声音权利的保护。田志芳认为声音、名字和肖像都是重要的个人特征,需要保护。

关于话语权的概念,田志方认为,“话语权是以自己声音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吴可春认为,“话语权是指自然人以自己声音中所体现的个人利益和财产利益为内容,在不受他人侵犯的情况下独立控制自己声音利益的特定人格权”;杨立新教授认为,“话语权是指自然人独立控制自己的话语权,决定使用和处置自己的话语权的具体人格权”。王民认为,“话语权是自然人以自己独特声音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像自然人的肖像和名字一样,它属于表明重要个人特征的人格识别。”

(2)话语权立法模式研究

现阶段国内关于健康权研究的文献相对较少。声音的立法模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国内学者徐国栋的肖像权理论。徐国栋教授在他的“绿色民法典草案”中将肖像和声音结合起来,并称之为肖像声音正确。《绿色民法典草案》第377至381条详细规定,公民有权控制自己的肖像和声音,并规定当死者的肖像和声音受到侵犯时,他们的性质、权利限制、责任方法和亲属的权利。根据徐国栋教授的观点,它是将肖像和声音结合起来保护。虽然肯定了民法保护话语权的重要性和实践,但并没有肯定特定人格权话语权的独立性。但是,将肖像权和声音结合到肖像权中是不可取的,因为二者的客体范围和权利内容不同,保护范围和责任范围也不同,所以肖像权的立法模式在实践中是不可行的。二是台湾学者王泽鉴的声音和语言权利理论。根据王泽鉴的说法,“侵犯语音语言有三种形式。一种是未经他人允许录制或使用他人的语音语言。另一种是偷听别人的电话或谈话。第三是模仿他人的声音,并将其用于商业广告。”这种将话语权和语言权结合起来保护的方式也是不可取的。因为语言权属于言论和基本人权的范畴,应该受到宪法的保护。话语权是人格权的一个范畴,应当受到民法的保护。语言权利不适合在民法中得到保护,因此将语言权利和语音权利结合到语音语言权利的立法模式中是不可取的。第三是形象权理论。一些学者认为我国应该创设形象权,认为“形象权的客体是以姓名、声音、肖像等有形形式表现的人物形象”。这是在图像权利的范畴内保护声音的利益。然而,形象权属于美国法律中的公共权利概念,它被定义为“拥有、保护和商业使用个人姓名、肖像和角色的权利”在美国司法判例中,公示权是一项商业化的人格权,是英美法系中一个独特的概念。

2发言权概述

2.1声音权的概念

人格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人格与人分离,自然是抽象的”。法律人格是指法律赋予的人格。一个人在民法中是否合格是由法律人格的存在决定的。法律人格越完善,人在民法中的地位就越高,反之亦然。法律人格内涵的发展也扩大了民法中的人的权利。黑格尔说过:“做一个人,为他人尊重他人”。人格权是“成为人”权利的直接表达。它指的是基于主体固有的个人利益的权利,以保障其独立性不受他人侵犯。事实上,我们知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2.1.1声音的概念

声音是由振动产生的声波,是人类或动物听觉器官通过某种媒介能够感觉到的波现象。声音由音量、音调和音色组成。声强由声强、频率和波长决定。人耳能感觉到的声音通常在16赫兹到20,000赫兹之间。音量也称为响度,它是人们主观感觉到的声音大小,由声音的振幅和距离声源的距离决定。振幅与音量成正比,而与声源的距离与音量成反比。音调也叫音高。声音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声波的频率。频率越高,听觉感受到的音调越高。频率越低,听觉感受到的音调越低。音色,也称为音色晶体,“主要由谐音的数量和谐音的相对强度决定”。人和动物可以通过一种特殊的器官发声——声带。人类声带的长度、紧密度和厚度是不同的,所以每个人的声带都是不同的。声带长、松、粗的声音低,而短、紧、细的声音高。人类声音的速度和人类情感之间也有直接的关系。声音的音量、音调和音色的不同组合影响着人们的心理,声音具有丰富的内涵。人们发出的声音是他们独有的。即使他们再次模仿,通过声纹测试还是会有所不同。

2.1.2声音是一种人格识别

人格识别是个人要素的外在化符号,可以代表姓名、肖像、声音等主要特征。它不仅有个人因素,而且有物质因素,所以可以使用。例如,肖像是“肖像是指通过摄影、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对公民个人形象的客观表现。它反映了肖像人的真实形象和特征,与特定的人格密不可分。”声音也是一种人格认同。它是一种图像,可以通过记录、模仿等手段,以物质载体或虚拟物质载体的形式表达自然人发出的全部或部分声音特征,主要通过听觉手段被人感知。现在可以在商业上使用的个性标记是声音、名字和肖像,从而显示了声音在商业上的重要性。

2.2声音权利的基本属性

既然我们说声音应该像名字和肖像一样在法律层面上不受他人侵犯,我们首先必须知道声音权利有哪些属性。话语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具有人格权的基本属性,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同时,声音权也有其独特的属性。

2.2.1话语权是一种标准人格权

所谓的标记表意味着我们可以从五种感官来判断一个特定的人,比如肖像。当我们看到一个人的肖像时,我们可以知道这是哪个特定的人。声音也是如此。人们可以从他或她的声音判断一个人是否是这个人。在现实生活中,市场上有许多歌手的光盘或磁带。我们如何判断里面的声音是不是那个特定歌手的声音?显然,我们早就通过大众媒体技术知道某个歌手的声音,我们可以通过听觉来判断。有句谚语说,“如果你看不见一个人,先听听他的声音”。一个人的声音是他与众不同的重要标志。话语权首先是一种象征性的人格权。声音与姓名和肖像一样,是一种具有客观存在、再现性和可识别性的人格认同。发声的权利作为一种标记自己的权利,将永远只有自然人自己才能享有。由于其个人隶属关系,它不能被放弃、转移或继承。

2.2.2特定自然人完全享有发言权

由于声音权是一项人格权,声音与特定自然人的身体密不可分,所以声音权只能由特定自然人享有。可以看出,法人和小说作家没有发言权。声音是由自然人的声带产生的,不能与自然人的身体分离。此外,声音不同于肖像。肖像是每个人的,但是声音的权利有它自己的特殊性。天生耳聋的人不能发声,后天失去声音的人也不能发声。然而,作为一项特殊的人格权,沉默权是民事主体保持人格独立完整的重要内容。不会发声的人也享有发声的权利,但他们没有能力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一般不会受到发声利益的侵犯。

2.2.3话语权反映精神利益

人格权的主要体现是精神利益,精神利益也是人格权最本质的属性。早期人格权只有精神利益。个人权利,如个人权利、健康权利和隐私权受到侵犯。法律不能规定以财产的方式进行赔偿。最重要的是通过消除障碍和停止侵权来停止侵权。在话语权的属性中,金钱不能用来衡量和评价话语权,因为话语权本质上是一种以话语权为客体的个人关系。此外,当发言权受到侵犯时,不可能采取同等的赔偿方法。相反,它主要采取一种精神安慰和措施,如惩罚、对犯罪者的教育和消除伤害行为。

3语音权利...................12

3.1话语权的现实基础...................12

3.1.1标准..............................声音12

3.1.2科学和技术的进步扩大了以下方面的合理利用范围……13

3.1.3提高人们保护话语权的意识……13

4民法对话语权的保护................21

4.1侵犯发言权的要素...................21

4.1.1需要语音违规.........21

4.1.2未经语音权利持有人同意,……21

4.话语权的民法保护

总而言之,合法权益可以作为一项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结合名称权和类似于人格权的肖像权的保护方式,从民法的角度来看,人格权应该作为一种特定的人格权来保护。

4.1侵犯发言权的要素

虽然我国没有关于声音权的法律,但我们可以参照《民法通则》关于肖像权的规定:“公民有肖像权,未经其同意,不得利用公民的肖像牟利。”根据这项法律,侵犯肖像权有两个构成要件:一个是未经本人同意,另一个是为了营利。学术界普遍认为,这项规定太小,不足以保护公民的形象权。就侵权行为的构成而言,从四个要素来看,它由四个要素构成:过错、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关于肖像权,必须明确具体地规定声音权的构成要素,保护范围应比《民法通则》关于肖像权的规定更广。

4.1.1语音侵权是必需的

从以上声音权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声音权的内容包括录制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入专有权。非法录制和使用他人的声音是对他人话语权的一种侵犯。例如,市民去KTV唱歌,而其他人秘密地在互联网上录制和上传市民的声音。这是侵犯公民发言权的行为。它包括商业录音和营利用途,如录制或截取某人的声音,制作CRBT供他人下载或做广告。它还包括利用他人的声音进行编辑和配音来诽谤和侮辱他人的声音权利的非营利行为。

4.1.2未经语音权利持有人同意

话语权的所有者可以通过合同转让其使用权并使其声音受益。合同的另一方获得了使用声音所有者的声音的权利,但是声音权利仍然属于他自己。如果未经合同中约定的话语权所有者授权,合同一方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话语权,无论是否盈利,都是对他人话语权的侵犯。因违反合同而发生的话语权纠纷,按照合同纠纷处理。如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使用了超出合同规定范围的声音所有者的声音,未经声音所有者同意使用他人的声音是一种侵犯声音的行为。

结束语

中国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今天,当我们关注人权和促进人类价值观时,我们应该充分尊重人权,并通过法律将这些权利转化为合法权利。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使法律随之改变。人格权的内容也在扩大。现实社会中关于话语权的争议越来越多,说明了增加话语权的必要性。将话语权作为一项特殊的人格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势在必行,人格权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完善。从中国现有的单独的民法法规来看,《物权法》于2007年颁布,《侵权责任法》也于2011年颁布。人格权法的制定和颁布是法律界的期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声音权已经可以被视为一种特定的人格权。从现实基础、实践基础、法律基础和理论基础来看,沉默权已经具备特定人格权的条件,沉默权也有其比较基础。因此,将声音权作为一项特殊的人格权来保护是必要和紧迫的。本文还探讨了侵犯声音权的形式以及保护声音权的原则、标准和方法,希望引起人们对声音权的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是法律完备。无论是从声音本身可以成为一种特定的人格权的角度,还是从实际声音侵权现象没有法律依据的角度来看,声音权利成为一种特定的人格权是必要和紧迫的,也是权利本身发展的结果。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