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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88字硕士毕业论文民法视角下娱乐明星在国内新闻媒体中的形象权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26588字
论点:肖像权,肖像,娱乐明星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硕士论文,本文系统地归纳了现实中存在的主要侵权种类,造成侵权的主要成因及现行法律对其保护的不足,以此为据,来完善民法对其保护的建议,即对新闻侵害娱乐明星肖像权做

论文正文:

第一章娱乐明星新闻传播肖像权概述

1.1肖像权概述

1.1.1肖像的法律概念和特征

(一)肖像的概念

我国法律规定的肖像权是以公民的肖像为基础的。“刺海”是肖像的定义。所谓肖像是自然人的外貌所表现出来的形象,即自然人的身体、外貌、表情等特征是通过绘画、雕塑、摄影、雕塑、刺绣等方法准确表达出来的。1876年,德国颁布了《美术作物版权法》和《非法造型摄影保护法》,这两部法律首次将肖像的概念纳入法律,并对肖像权利的保护作出了初步规定。此后,德国立法机关终于在1907年颁布的新《美术作品著作权法》中确认了肖像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意义,即具体的肖像作品体现了两个方面的权益:第一,肖像作品的著作权归版权所有者享有;第二,肖像所有者享有个人利益。中国法律界对肖像概念主要有四种看法。本文同意中国学者的第三种观点,即肖像的概念是肖像个性和身体特征的统一。

(2)肖像的法律特征

在我国,学者们对肖像权的法律特征有不同的看法。此外,王黎明主持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草案)》第336条第2款规定:“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雕塑、录像、电影等造型艺术反映的自然人的面部图像。”基于各种理论,本文认为肖像应该建立在物质载体上。肖像是自然人的作品,通过绘画、摄影、雕塑、电影和电视等造型艺术,全面表达自然人的形式和表现。肖像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首先,肖像是再现自然人的外在形象。在法律意义上,这是构成肖像的第一个条件。要判断一个人物的外部形象是否构成肖像,我们应该考虑两个因素:人物外部形象的形式和位置。首先,角色的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的特征。第二,必须有一个事实,那就是有具体的公民肖像。根据主体,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肖像权的主体。法人不能成为肖像权的主体,因为他们不具备外在形象的特征。外部形象是肖像形成的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拥有外部形象,他们拥有肖像,他们就可以获得肖像的权利。要成为一幅合法的肖像,公民的肖像必须被复制并经历一个完全的、可识别的转变。

第二,肖像是通过艺术再现人的外在形象,人们通过艺术表现出来的外在形象应该具有三个特征:第一,肖像的形式是通过摄影、绘画、图案等模仿生活方式。其次,肖像必须反映特定公民的主要特征,如姿势、外貌、表情等。第三,肖像必须是真实的和可辨认的,熟悉它的人会知道这是谁的肖像。同时,具有这三个特征的外部形象是我国的法律肖像。肖像是肖像人对公众形成的完整而全面的外表的体现。公众可以用他们的肖像来反映相关的活动,以达到预期的视觉效果。

1.2新闻传播中娱乐明星形象权的概念和特征

1.2.1新闻传播中娱乐明星肖像权的界定

娱乐明星属于公众人物的范畴。在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公众人物”的概念,但法律界给出了许多定义。总而言之,公众人物是比普通公民享有更多公共权利或更高社会地位的群体。它包括政府官员、体育明星、娱乐明星等等。因此,娱乐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在享受更多社会资源和物质财富的同时,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也应该受到舆论的监督。新闻媒体是舆论监督最常见、最直接的方式。通过新闻报道,你可以首先得到娱乐明星的活动信息。因此,新闻传播中娱乐明星形象权的定义如下:首先,它属于娱乐明星的人格权;其次,娱乐明星有权在新闻传播中保护自己的肖像。第三,法律中没有特别规定,新闻媒体也没有侵犯其权利。然而,新闻媒体可以利用一定范围内娱乐明星的肖像来判断新闻报道的真实性。

根据以往的实践,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应该允许使用肖像权。首先,利用娱乐明星参与集会、游行、庆典等公共活动的新闻媒体肖像。通常,参与公共活动的普通公民很可能被记者拍照,这是常识。娱乐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参与将会受到社交媒体更多关注的公共活动。因此,他参与公共活动应被视为默许记者对他肖像的报道。集会、游行和大型庆祝活动反映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尽管这些肖像也具有营利性质,但肖像的愿望应该服从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当新闻媒体在这种场合使用他们的肖像时,娱乐明星不应该要求肖像权。第二,国家机关使用娱乐明星的肖像来执行公务。如国家机关为了识别、辨认、通缉犯罪分子,在新闻媒体上刊登娱乐明星的肖像,应予允许。第三,在新闻传播中利用公民形象造福娱乐明星。例如,为了找到下落不明的公民,应该允许媒体公布发现人的启示,并使用娱乐明星的肖像。第四,为了公益事业的需要,限制娱乐明星肖像的使用。新闻媒体应当允许为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需要,使用有限的公民肖像。第五,利用娱乐明星的肖像,以行使适当的舆论监督。例如,拍摄和出版他人破坏公司财产等非法或不文明行为是舆论的合法监督,不侵犯肖像权。第六,肖像作品著作权的合法使用。合理使用他人肖像必须遵循特定的目的、范围、方法和其他规定,同时不得诋毁他人的名誉和尊严。否则,仍构成对权利人肖像权或其他人格权的侵犯。

第二章:我国新闻侵犯娱乐明星形象权的法律问题分析

2.1中国新闻侵犯娱乐明星形象权的类型

中国法律规定了公民的肖像权,但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新闻媒体的专业权利,如采访权和报道权,这些权利仅在理论解释中得到承认。然而,媒体的报道权可以来自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因此,新闻媒体报道权和公民形象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当公民的肖像权与新闻媒体报道权发生冲突时,司法人员最终只能做出一种选择。一方面,公民形象权是公民所生的一项合法权利;另一方面,由于新闻媒体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以及特定的专业需求,社会必须给予相对宽容的态度。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着两难的境地。因此,为了更好地解决新闻侵害娱乐明星形象权的问题,有必要分析司法实践中各种侵害娱乐明星形象权的行为。

2.1.1在私人场所拍摄和记录他人肖像

“私人场合指公民从事私人活动和私人接触的空房间。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爱好私下自由开展各种活动,这些活动受法律保护。”[隐私是私人场合最重要的特征。未经我同意,新闻媒体在私人场合未经授权拍摄娱乐明星的肖像,这被视为侵权。新闻媒体有权恰当地报道新闻。在任何公共场所,新闻媒体都可以记录有新闻价值的娱乐明星的肖像。此外,在其他私人场合,未经娱乐明星本人同意,擅自拍摄他的肖像,即使不会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也是对娱乐明星肖像权的侵犯。因此,新闻媒体必须在私人场所合法记录娱乐明星的肖像,否则可能导致侵权。

在私人场所侵犯公民形象权往往涉及公民隐私问题。中外法律都有保护个人隐私的相关规定。在西方,一些国家已经开始以法律的形式限制记者的一些自由。例如,英国新闻投诉委员会在1997年公布了一系列记者行为守则,以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该守则不仅界定了对记者的\"骚扰\",还列出了防止记者集体骚扰记者的具体规定。记者行为守则具有积极意义。它使公民的形象权能够在私人场合得到有效界定,并为记者集体骚扰记者做出具体规定。根据规定,摄影师不得在教室、餐馆或海边使用远程摄像机拍摄新闻人物的活动。记者不应该打扰新闻人物,尤其是当他们参加葬礼、感到悲伤或受到刺激的时候。记者被禁止引诱儿童接受金钱拍摄。禁止报刊刊登非法拍摄的照片;报刊编辑对其照片的合法性负责。这些规定在保护娱乐明星的形象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就中国而言,笔者认为中国可以将西方国家记者的工作原则与我国的法治现状结合起来,规定记者的工作原则。

2.2中国新闻侵犯娱乐明星形象权的原因

新闻侵犯娱乐明星的形象权有许多复杂的原因。它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既有法律原因,也有经济原因。通过分析原因,可以更好地提出预防措施。新闻侵犯娱乐明星形象权的主要原因有五个:

2.2.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保护公民形象权利的前提和重要依据。在我国,肖像权的保护只规定了一些一般性的规定,缺乏许多具体的操作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审判这类案件是因为没有法律可循,没有规则可循,而且他们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他们通常只根据个人的知识背景和经验审理案件,并对简单的法律规定做出自己的主观理解。从长远来看,这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发展正常的新闻媒体工作。

2.2.2记者没有很强的法律意识

在现代社会,相当一部分新闻媒体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薄弱。一些记者在新闻活动中仍然不熟悉有关肖像权的法律法规,也不太熟悉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第一,它与我国的社会发展历史密切相关。受我国几千年封建制度的影响,我国长期实行人治,民主法治起步较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制度。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导致中国法制不完善,公众法律意识淡薄。第二,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的市场经济起步较晚。虽然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中不断完善,但新闻媒体出现在市场经济中还为时过晚。与西方记者相比,中国记者仍然缺乏法律意识。

2.2.3高科技时代激烈的媒体竞争

随着高科技时代的到来,各种图片的制作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公众关注。因此,图片在新闻报道中变得越来越重要。从普通的黑白照片到彩色照片,以及今天发展起来的高科技修复照片,照片已经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公众关注。新闻媒体也越来越意识到,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越来越多漂亮的照片必须被用来引起公众的注意。然而,新闻媒体追求太多的经济利益,忽视了自身的新闻价值判断和社会责任。此外,设备和技术的改进为记者提供了更多的记录渠道。与此同时,一些新闻媒体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利用高科技非法拍照和秘密录音,然后进行公开报道,这很可能导致侵犯娱乐明星的形象权甚至隐私权。事实上,录像技术、设备的进步与非法录像的增加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因为违法犯罪行为是由人们的道德水平和主观动机决定的,而科学技术是无辜的,科学技术只会影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方法和手段。偷拍和偷录现象日益增多,显示了现代社会道德约束的薄弱和法律法规的滞后。

第三章是关于新闻传播中娱乐明星形象权保护的现状及保护的不足......29

3.1中国在新闻传播中对娱乐明星肖像权的保护............................29

3.2我国新闻传播中娱乐明星肖像权保护不足............................30

3.2.1............................30

3.2.2法律没有规定肖像的合理使用范围..............................31

第四章我国新闻传播中娱乐明星肖像权民法保护的完善……33

4.1新闻传播中娱乐明星肖像权的国外保护现状............................33

4.1.1英美法系国家娱乐明星肖像权保护现状...................33

4.1.2大陆法系国家娱乐明星肖像权保护现状...................33

第四章:我国新闻传播中娱乐明星肖像权民法保护的完善

4.1国外新闻传播中娱乐明星肖像权保护现状

在国外,娱乐明星形象权的保护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在以下两个法律体系中有所论述。

4.1.1英美法系国家娱乐明星肖像权保护现状

根据普通法制度,最具代表性的国家是英国和美国。在英国,他们只依靠“诽谤”、违反信任义务、入侵、伤害性欺骗和侵犯人权以及其他侵权行为,或者借助版权法间接保护他们。也就是说,侵犯他人形象权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范围。在美国,对肖像权的保护不仅包括禁止未经授权的使用(无论是否为了盈利),还包括禁止未经授权的生产。美国法律将肖像利益纳入隐私保护。美国隐私法的第一个领域是“出于商业目的窃取他人姓名等”“类比”包括图片、照片等。第二和第三个领域,“侵入他人的私人领域”和“披露他人的私人信息”都与肖像的不当获取和使用有关。

4.1.2大陆法系国家娱乐明星肖像权保护现状

根据大陆法系,法国、德国和日本都有代表。在法国,《民法典》没有规定肖像权。版权法确认了这一点。在法国法律法规中,人格权和财产权是版权的两个方面。1887年,一名女演员因照片工作室展示她的肖像而对其提起诉讼,要求巴黎法院下令画廊移除她的照片。法院裁定女演员的请求成立。法院的裁决是基于法国版权法的规定。在德国,肖像权也被理解为一种特殊的人格权。

结束语

肖像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娱乐明星肖像权被新闻侵害的案例越来越多。一方面,它反映了自然人法律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它也反映了公众人权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也表明新闻传播中对娱乐明星形象权的保护是不够的。但是,由于我的水平和篇幅的限制,我只对娱乐明星形象权的概念、特征和内容、侵犯明星形象权的构成要件、法律性质、类型分析和责任形式、我国民法对娱乐明星形象权保护的不足、侵犯娱乐明星形象权的构成要件等理论问题做了初步探讨。本文主要对司法实践中新闻传播中明星形象权的侵权案例进行简单分析,进而提出完善新闻传播中娱乐明星形象权民法保护的建议。总之,新闻媒体的应用是新闻侵犯娱乐明星形象权的原因,也导致了社会关系的变化。因此,在现实生活中,要根据新闻媒体的特点和新闻关系的特殊性,制定符合社会需求的法律规范,制止和惩罚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以确保娱乐明星的形象权得以实现。现阶段,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社会经济的转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闻侵权行为,不仅破坏了传统的社会人权观,还对媒体经济、媒体发展的动力和社会伦理基础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因此,为了保护社会成员的利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我国应尽快建立新闻侵权法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