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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00字硕士毕业论文排污权初始分配的法律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900字
论点:排污权,公权力,分配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毕业论文,针对排污权初始分配的相关问题,法学界多是将其纳入排污权交易制度中进行研究,而单独针对该项制度的研究较少,对该问题的探讨理论深度不足。

论文正文:

介绍

1。主题的目的和意义
如果一种“公共物品”不能被有效地“控制”或被纳入市场机制的调整范围,以“内化”环境资源的成本,它很可能由于“自由进入”而演变成哈定的“公地悲剧”。遵循这一思路,庇古在其著作《福利经济学》(1920)中对“污染的外部性”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著名的“庇古税”,主张采取行政控制措施来解决环境资源成本的“外部性”问题。但是科斯在他的《社会成本问题》(I960)一文中大胆假设,如果产权被明确定义并允许自由交易,那么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谁拥有法律规定的产权,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最优效果都不会受到影响(科斯第一原则);然而,当交易成本为非零或正时,不同的产权定义会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科斯第二定理)。到目前为止,科斯为我们解决“自由获取公共土地的悲剧”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即明确界定环境资源“公共产品”的产权,并运用市场机制调整资源配置以优化资源配置。经济学家戴耶斯在科斯产权理论的基础上,创立了“排污权市场”模型,提出了“排污权”的概念,并试图将其引入到实践中去运作。最后,理论研究促使美国政府首先建立“排放交易机制”,并在《清洁空气体法案》中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这一机制。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经典案例,排污权交易机制采用市场经济来解决环境问题。它在提高行政效率和降低环境污染控制成本方面显示出巨大优势。它还实现了美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美国具有强烈的“自由化市场经济”色彩。20世纪末以来,我国进行了一些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试点实践,但到目前为止,排污权交易制度仍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中,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也阻碍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进步。这可能有许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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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外研究动向
首先,对于排污权初始分配的理论基础,学者们对排污权的法律性质的界定仍存在争议。理论上有两个主要问题:第一,如前所述,“排放权”的概念首先是由经济学家戴耶斯提出的,也就是说,“排放权”最初被认为是一种经济?“产权”的概念是从科学的角度存在的。作为一个经济概念,如何在法律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已经成为第一个难题。第二,“排放权”(“清洁空天然气法案中的“许可”或“配额”或“津贴”)首先由美国以法律的形式确认,而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其法律的特点是从经验中总结出“判例法”,并未形成以“合理性”著称的大陆法系的财产法体系。然而,遵循大陆法系的立法传统,如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定位英美法系的“排污权”概念成为第二大难题。要解决第一个问题,首先应该界定“排放权”的概念。《美国清洁空气体法案》,第4章(酸沉积控制),第402节,“定义”第(3)项规定,“允许量”是指由管理员根据本章的规定分配给被管理设备的二氧化硫排放量的年度量,或者从特定年份开始的二氧化硫排放量的年度量。该法第403节“现有和新装置的二氧化硫许可计划”第(f)分段界定了“排放权”的法律性质,并认为排放权不是财产权。“本章或其他法律规定均不得限制美国停止或限制这一授权的权利。……一旦管理员将许可证分发给个人,个人可以根据本章和管理员的规定接受、持有和临时或永久转让许可证,而不管许可证最初根据第5章或第408节的许可证条款分发给哪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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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排放交易体系概述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自19世纪60年代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社会创造了大量的物质财富,同时人与自然的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环境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环境外部性是环境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英国经济学家、剑桥学派创始人西德威克在现代主流经济学外部性理论的构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他的《政治经济学原理》(1887)中,他已经看到了私人产品和社会产品之间的不一致性。新古典经济学家马歇尔(880)系统地提出了外部性理论。虽然他没有明确提出外部性的概念,但在分析单个制造商和行业的经济运行时,他提出了“外部经济”和“内部经济”的概念。“外部性”可以定义如下:外部性(Externability)是指现实中发生的一种损失,它发生在利益相关者之间,已经被识别,并足以采取可行的方案来减少利益相关者的损失。换句话说,外部性是一种在现实中实现的收入。这种收入发生在利益相关者之间,已经确定,并足以采取可行的计划来增加利益相关者的这种收入。这个定义是对实际产出低于预期产出的评估。简而言之,外部性是指帕累托改进的现实机会。环境外部性理论是否在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得到应用和研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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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排放权的概念和特征
美国清洁空气体法案以法律形式定义了“排放权”的概念。该法第4章(酸沉降控制)第402节(定义)第(3)项规定,“允许量”是指由主管根据本章规定分配给受管理设备的二氧化硫年排放量,或从特定年份开始的二氧化硫年排放量。该法案第403节第(f)项“现有和新装置的二氧化硫许可计划”进一步直接规定了“排放权”的性质:许可证的性质——根据本章的规定分配的许可证是允许排放一定量二氧化硫的有限授权。这些许可证不构成财产权。本章和其他法律规定都不应限制美国停止或限制这一授权的权利。......一旦许可证由董事分配给个人,个人可以根据本章和董事的规定接受、持有和临时或永久转让许可证,而不管许可证最初是根据第5章或第408节的规定分配给哪种设备...“在我们的理论界,蔡守秋学者将“排放权”定义为单位和个人在正常生产生活过程中向环境排放必要和适量污染物的权利,不能单方面将排放权理解为任意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污染环境的权利。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排放权”的概念,但其他规范性文件也提到了这一概念。例如,《山东省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中的二氧化硫排放权是指排污单位取得政府发布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并向环境排放不超过总量指标的排污行为。“
……

第三章中国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的法律问题……32
-,排放许可证初始分配制度的立法现状……32
二、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的主要问题……34
(-)排污权初始分配的公共权力主体……34
(2)……36
作为初始排放权分配、初始排放权分配及其评估的接受国……37
(-)……37
(2)……40
第四章完善我国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的法律建议……43
一、……43
br/] 2,……44
(1),……44
(2),……46
3,……47

第四章完善我国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的法律建议

1。建立和完善排污权初始分配法律制度
公法和私法性质完全不同。“在私法关系中,双方的意思具有同等效力;当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都无权不顾对方而决定哪一方是合法的。相反,在公法关系中,国家的意义具有优越的效力,可以独立地决定哪个是合法的,而不管对方的意思如何。另一方不得否认其有效性。”与私人权力相比,公共权力在本质上具有强大的地位。从保护人权的价值理念出发,应该保护私人权利不受公共权力主体的不当干预。因此,法律必须严格限制公共权力的行使,以便“将权力锁在制度的笼子里”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行政法中的依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都体现了“法律控制不当行使公共权力”的价值理念。对此,英国经济和政治哲学家哈耶克有一个精辟的解读:“对于公民权利,自由并没有被法律明文禁止;对于公共权力,法律未经明确授权就禁止。”
……。

结论

排污权初始分配在排污权交易机制中起着衔接作用:一方面,承担污染物总量控制;另一方面,它开始狭义的排污权交易;一方面,它由公共权力主体主导,另一方面,它引入了私人主体的参与。可以说,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是在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节点上进行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结合尤为突出。公共权力主体从具有强烈公法色彩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出发,参与初始分配,通过有偿或无偿分配完成与民营企业的初始排污权交易。从这个角度来看,排污权交易的初始分配可以被视为排污权交易的主要市场。在这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中,通过公法对其进行监管尤为必要。然而,我国尚未颁布关于这一制度的国家法律,公共权力主体的权力、法律责任、监督和评价机制也存在不足。因此,从公法的角度来看,必须建立和完善我国排污权初始分配的法律制度,明确排污权初始分配与公共权力主体和内容的法律关系。此外,从排污权法律性质的界定来看,排污权具有公法和私法的综合法律性质。其公法属性要求限制排污权的私权属性。就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而言,是严格界定排污权初始分配的接受者,明确私有主体持有的排污权的有效期。在公法视角下的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中,排污权的私权属性要求法律保护私人主体的“公共权利”(学术界公法领域私权的特殊称谓)。当公共主体的“公共权利”构成对私人主体的“公共权利”的侵犯时,私人主体可以获得法律规定的对“主观公共权利”进行救济的有效途径。

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