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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58字硕士毕业论文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分流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9658字
论点:程序,分流,案件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论文,笔者结合我国立法,并且参考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础上,对我国现有的立法和制度进行了理性的思考和一些完善的建议,理论研究、制度建设任重道远,希望可以尽己绵薄

论文正文:

第一章: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分流制度概述

1.1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分流制度的概念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程序分流”一词中的“分流”有以下两种解释。第一种是一条或几条水流从一条河流的主流流入其他河流;第二,人和车在(十字路口)汇合,流向不同的道路。(1)民事诉讼审前分流程序中适用的“分流”含义是第二个含义,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后,根据案件性质和程序的复杂程度,将案件分流到不同的程序。如果将民事案件与车辆相比较,将法律诉讼与道路相比较,因为车辆转向不同的道路,车辆转向的效果是道路畅通。那么,民事诉讼中审前程序的分流就是将民事案件分流到不同的审前程序中,以便及时处理案件,减少案件积压,畅通审判渠道。(2)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分流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正式审判程序之前,在现行民事诉讼框架内,对案件进行非审判性争议解决或为案件审判做准备的制度,它加快了审判活动中实质性问题的确定,减轻了审判压力,从而实现了民事诉讼审前案件分流,促进了社会司法资源价值利用的最大化,优化了司法效率。分流程序有两种实现方式:一是人民法院立案后,根据案件的简单和复杂程序,应适用审前分流程序来终结诉讼,充分发挥其纠纷解决功能。二是另一部分案件在预审阶段进入“预审程序”,解决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决定案件的实质正义。一方面,它为正式审判扫清了障碍;另一方面,它还发挥着独立的调解、促进和解、解决争端和分裂案件的程序功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分流制度的核心是为缓解司法资源短缺和法院审判冲突而设立的分流制度。通过将案件转移到不同的程序,不同类型的案件可以获得不同的程序保障,从而在法庭审判前结束诉讼,而无需复杂的法庭审判。此外,通过将案件转入预审程序,程序事项和正式问题被提前剥离,以确定审判程序的审判重点,从而大大缩短了处理周期,减轻了司法人员的压力,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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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分流制度的法律基础
任何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其相应的基础理论支撑,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分流制度的构建也有相应的基础理论支撑。程序类型学的目的是迅速提高解决争端、对案件进行分类,然后应用不同类型的程序的司法能力。这是创建过程的理论来源。因此,在操作程序时,应根据案件的类型特点将程序分为不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的案件适用于不同类型的程序,相同类型的案件适用于相同类型的程序,从而显示了在解决争端中适用程序类型的优势。各国的民事诉讼通常以程序类型的形式进行。为不同的案例设置不同的程序,以便在程序中平等对待每个案例。例如,中国对简单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对复杂案件采用普通程序,以便合理利用和分配司法资源。目前,随着社会的发展,纠纷的类型也越来越多样化,这就要求根据案件的类型设置程序,确保程序的类型化,根据案件的类型设计相应的程序,确保相同的案件得到相同的处理,不同的案件得到不同的处理。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不断完善,大量程序直接进入审判程序。同样,中国也没有相应的独立审前程序来转移案件,导致案件积压和诉讼压力。因此,有必要为一些审前案件建立有针对性的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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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事诉讼域外审前程序分流制度的考察及特点

2.1域外预审程序分流制度调查
简易判决源于英国。1955年,英国著名的《票据交易法》开启了这一程序适用的开端。这一程序的最初目的是加速商业证书的目的。后来,这一程序在美国得到了扩展。适用这一程序的实质是区分诉讼的形式和实质问题。正式问题通常在庭审前解决。当事人没有事实证据或者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排除,或者影响庭审程序的其他诉讼形式问题应当予以解决。简而言之,为了确定庭审的实质性问题。然后将案件的实质引入陪审团审判的范围。(1)辩论环节要辩论事实,如果没有发现争议,法官可以直接根据原告的主张和被告的答复对法律问题做出判决。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第56条(2),这一条即使是美国简易判决制度的法律规定。简而言之,即决审判制度是指当事人无需经过复杂的审判程序就可以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做出判决。应当指出,在适用简易程序时,通常有必要尊重当事方的程序选择,因为适用简易程序意味着当事方必须放弃标准化审判,法官必须确保当事双方对正在全面调查和调查的案件事实没有异议。同时,法官也有相应的自由裁量权。如果双方在不重要的事实问题上只有争议,法官也可以适用简易判决制度。(1)这取决于法官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和诉讼意见的综合考虑。当双方对案件没有争议且符合法律要求时,法官可以作出简易判决。英国简易判决制度在《民事诉讼规则》(1998)中也有明确规定:在原告提起诉讼后,如果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证据支持,或者被告的辩护不能对抗原告的诉讼,则案件可以进入简易判决程序。(2)简易判决的法官通常由地区法官主持。简而言之,即决审判制度是一种排除案件形式并确定案件事实的制度。如果双方对此没有异议,可以对案件进行简易判决。简易判决制度不同于我国的简易程序。我国简易审判制度是普通程序的简化。简易审判制度排除了复杂审判程序的适用,与集中陪审团制度相反。简易判决制度的应用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了审前案件的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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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域外审前程序分流的特点
上述国家的程序分流立法和实践表明,程序分流不是一种区域性现象,而是一种世界性趋势。这种分流现象在两大法系国家普遍存在。程序性分流的具体内容可能因国而异,但其发展方向大致相同,即强调和扩大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非诉讼解决机制与诉讼的有效衔接;诉讼程序的进一步多样化和专业化。各国的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讼的具体程序设计通常是根据各自的国情,通过科学论证和调查来确定内容。这在英国的民事诉讼改革中更为明显,“通过全面部署和建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在调查的基础上把握国内纠纷解决的现实,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找到改革的症结和突破口,在理性建设和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个总结性的改革方案,通过国家立法和相关机构、部门的整体协调,有效实施,不断跟踪和评估改革与既定目标和实施程序的相关性。基于反馈研究的改进是构建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的最合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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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分流制度的立法现状.........18
3.1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分流制度的立法与司法解释.......18
3.2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分流制度的模式选择.......19
第四章中国审前程序分流制度路径分析......21
4.1监理程序的分流系统......21
4.1.1监理程序的导流值......22
4.1.2监理程序的细则及完善.......22
4.2审前调解分流系统...25
4.2.1审前调解的分流价值...25
4.2.2审前调解分流规则和改进...25
4.3小额索赔分类系统、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29
4.4预审准备和预审会议的分流制度........32
4.4.1预审准备和预审会议制度的分流价值……33
4.4.2预审准备和预审会议制度的分流规则.........33
4.5改进民事诉讼分流制度的匹配系统.......37

第四章:我国审前程序分流制度的路径分析

民事案件的性质、类型和实际情况如此不同,以至于人民法院不能也不应该采用同样的程序来处理这些案件。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不同的民事案件适用不同的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法院立案后,应当执行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具体内容,即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有四个方向:一是按照监督程序进行审判;二是采用调解。三是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第四是在案件审理前准备并举行预审会议。根据133条法律条文的解释,民事诉讼中审前案件分流的基本程序如下: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或确认其合法的民事权益。法院立案后,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决定对案件适用不同的程序:以金钱和证券为标的的案件,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可以按照监督程序进行划分;案件属于简单民事案件,或者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审理;如果案件不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应适用普通程序。如果案件符合调解条件,可以通过调解及时解决争议。如果案件不能在法庭上解决,则应通过移交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进行审判,并应通过当事方之间的证据交换明确争议焦点,以便为审判做准备或在法庭上进行调解和和解。我国没有审前分流机制。在实践中,立案法院的法官应负责立案,然后根据上述程序转移案件。为了充分发挥审前分流制度在案件分流中的作用和对正式审判的保护,有必要在现有职能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和地区的程序规则,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阐述我国审前分流制度的分流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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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目前,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一个民主、公平的司法体系,同时也需要配套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创新。目前,民事审前程序分流制度的正常运行不仅需要在诉讼法理论上对民事审前程序分流制度进行深入研究,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密切配合和完善。这是一个复杂的建立系统。然而,由于现行司法法规的起步阶段和司法实践的不足,审前程序分流的内容备受关注。但它也是这一特征的存在,并且它在一定时期内的发展仍然是有限的。审前程序分流的功能和价值仍有很大发展空。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现行立法的重视和司法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完善,民事审前程序分流制度也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笔者立足于我国立法,参考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我国现有的立法和制度进行了理性思考并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希望能尽自己的一份力量。尽管文章已经初具规模,但鉴于作者有限的知识结构和写作水平,研究的深度和广度都存在诸多不足。希望本文能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民事审前程序分流制度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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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