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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96字硕士毕业论文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596字
论点:诉讼,环境,公益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硕士论文,bixrenw 随着我国各项法律法规的持续发展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这一舶来品在进入我国后获得了极大反响,一时间引发了学术界研究和讨论的浪潮,对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

论文正文:

一、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概述(I)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概念在分析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概念的过程中,首先应该明确,它应该建立在环境损害准备、进展或完成三个状态,换句话说,环境损害的可能性或现实性可以作为其基础。 在此基础上,对环境损害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主体有资格提起诉讼。 应该指出的是,所涉及的利益不仅限于直接关系,甚至间接关系也应该得到承认。 在细化拆分方面,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从法治的角度来看,审判环节的运作应该以违法行为为基础,因为违法行为的发生会导致侵权人和被侵权人的相应发生,从而导致相应的诉讼主体。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违法行为的发生可能是基于职能部门的不作为,也可能是由不明主体的积极行为造成的。 如上所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不一定必须以已完成的损害结果的形式来呈现。即使只有可能危害的行为,只要其可能性和危害超过某一临界值,也应被视为符合非法行为的标准。 更不用说正在发生和已经发生的伤害了。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主体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必然是基于其所产生的行为与实际损害后果之间的一定关联性。 从逻辑上讲,首先,它产生的行为有一定的后果。其次,这种后果导致了对诉讼主体合法权利的非法侵犯。这样,违法行为、有害后果和诉讼主体就可以完全联系起来。 (2)与普通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最突出的特点是诉讼主体与违法行为之间没有强制性的直接利益关系。 从目的来看,环境公益诉讼的初衷是保护公共环境利益,所以环境公益诉讼的立足点应该放在公共利益这个词上。 然而,从公共福利的角度来看,如果严格要求诉讼主体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关联,显然很难有足够的合理性。 因此,只要诉讼主体与环境公益有一定的联系,就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合适主体。 从属性的角度来看,环境公益诉讼是一定范围内全体公民利益的集合空不能被个人私有化,因此这一属性导致公共利益日益突出。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提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应该非常广泛,包括公民、社会组织、国家机关等。 如上所述,由于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并不要求与侵权结果直接相关,但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环境本身首先受到直接侵害,然后秦汉时期通过环境破坏对不明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侵害。由于这种不确定性,很难判断这种侵权的程度以及谁符合这种侵权的范围。 同时,由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不能通过诉讼为自己带来私人利益,很难有效确定诉讼主体本身,因此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呈现出多元化的格局。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1)立法现状随着《环境保护法》的修订(1),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范围得到了有效拓展 第58条明确规定,作为诉讼主体的社会组织应基于以下两个要素:第一,向市级以上政府登记,并通过审批承认其法律地位;第二,社会组织的性质是专门并持续开展环境保护活动至少五年。同时,决不能在时限内违反法律。 如果符合上述标准的社会组织基于环境公益的立场提起诉讼,法院应在法律框架内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在《解释》第二条中,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得到了更加深刻和具体的表述。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通过法律程序在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私营组织和基金会可被认定为社会组织 ”新《民事诉讼法》(3)对主体资格的范围作了这样的规定,相应的法律机构和组织 然而,就概念而言,它过于宽泛和笼统,无法在司法实践中产生有效的可操作性 与民事诉讼法相比,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对主体资格的范围更加具体,但门槛相对过高。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社会组织能够达到法律标准并具有足够的诉讼能力。 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目前对社会组织的法律要求是不合理的 (2)存在的问题……法律将相关机关、组织和检察机关视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合法主体,但这不足以规范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主体范围不全面,司法机关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判断盲点。 应进一步确认政府行为对公益诉讼的影响程度和环境公益损害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负担问题。 现阶段,有必要规范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和范围的界定、司法管辖标准、司法资源合理使用和举证责任的规范等配套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中国宪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国应当妥善保护生态环境,有效防止环境污染。” “由此可见,我国宪法应当规定环境保护的立法框架,但既没有详细明确的声明,也没有关于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完整声明。这无疑影响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导致我国实施环境保护缺乏足够的上层法律支持。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其受到的损害承担诉讼主体的地位 “从这一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诉讼主体必须以对自身利益的实际损害为依据,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着直接的相关性,而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由于其诉讼利益关系的特殊性,主体资格的范围明显狭窄 我国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对于因环境损害造成的特定或不特定群体利益的侵害,依法有权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均可承担诉讼主体资格。” “这是我国第一次放弃过去的说法,即诉讼主体必须与利益损害直接相关,这标志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明显发展。 然而,尽管如此,招标文件中并没有明确表达“依法享有职权”和“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关键概念。相关的法律解释一直处于相对模糊的阶段。 ......3、国外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立法现状调查及启示...11(一)国外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立法现状……11 (2)国外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发展对我国的启示...131、诉讼主体资格严格到宽...132、利益范围从直接到间接……133、诉讼主体范围的扩大........14 4、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制度的立法构想……15 (1)我国确立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基本原则.........151、优先保护环境利益的原则........152、公共利益原则……153、防止滥用权力的原则……154、公众参与原则........16 (2)加强对诉讼主体的立法支持……161 .《宪法》........162,实体法........163 .在程序法中......17 (3)提高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具体思路......17 (4)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制度的立法思路(1)确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基本原则为了促进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快速发展,促进其更深入的实施,从而全面推进我国环境保护的进步,我们应该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确立一定的原则指导,从而确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原则 具体而言,它包括以下几点 环境保护是以同时促进经济发展为基础的各种行为的集合,旨在确保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经济发展和人类生活创造更好的环境,解决人与自然之间的各种冲突。 在这个过程中,它以不同的方式和手段体现出来,涉及到行政、法律、科技等诸多方面。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初衷是通过法律手段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其根本出发点是为我们提供更好的生活空间空 因此,优先保护环境利益原则应该是环境公益诉讼的首要原则,从任何层面来看都是完全合理的。 从本质上讲,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的是公共利益,而不是私人利益,其依据是环境可能遭受或已经遭受的损害。 环境损害通常难以修复甚至不可逆转,这不仅侵犯了当代人的利益,也侵犯了子孙后代的整体利益。 采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来保护全人类的公共利益是完全合理的。 一些国家的立法要求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以公共利益为基础。从这个角度来看,公共利益原则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 ......结论随着我国各项法律法规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进口产品环境公益诉讼在进入我国后受到了极大的反响。它引发了一波学术研究和讨论,对促进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相继出台,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总体建设和具体规定明显优化,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进步 (1)从世界范围来看,西方国家已经在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方向上掌握了大量的立法和司法经验。 美国公民诉讼规定,“任何人”都是合法主体;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王国公平贸易办公室、公共卫生监察局和其他部门都可以作为公共发言人启动公共利益司法救济程序。 现阶段,我们应该明确认识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有选择地接受国外成熟的环境公益诉讼理念和具体的程序措施。②要始终把我国法律制度的兼容性和系统性作为重要指标,全面发展中国特色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虽然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确实有相对的促进和推动作用,但以主体资格为切入点,它们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发展,仍然存在明显的弊端,对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推进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目前,世界各国对环境公益诉讼有不同的规定,但对其主体资格范围的扩大已达成共识。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