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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56字硕士毕业论文法定免责条款在死亡保险合同中的应用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9856字
论点:保险人,投保人,死亡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论文,通过比较分析和理论研究的方法,借鉴国内外先进理念与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完善我国保险合同法定免责条款的建议,为解决实践中死亡保险合同法定免责条款的适用

论文正文:

引言论文的第一部分以选题为基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人们越来越重视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在这种背景下,许多新兴产业逐渐出现,死亡保险就是其中之一。 然而,近年来,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关于合同内容的争议越来越多。 尤其是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话题。 几乎所有的投保人都表示反对和困惑。他们认为保险公司故意逃避责任。 但保险公司希望通过免责条款尽可能降低风险。 根据相关资料,近年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越来越多。矛盾的根源在于保险法中的相关条约内容。 虽然我国有关部门多次解释了条约的内容,但收效甚微,矛盾仍在继续。 其根源在于合同法中的免责条款。如果不加以有效处理,很可能会造成更多的不利因素。 虽然最新的保险法司法对免责条款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但实质性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使得法定免责条款在实践过程中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至今尚无学者进行相关研究。 在上述背景下,本文的意义在于:法律免责条款一直是保险法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但由于保险法本身的局限性,在其适用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矛盾和争议,尤其是在死亡保险中尤为突出,但对此却鲜有专门的研究。 最高法院2015年颁布实施的《保险法》的三个司法解释对法定免责条款的适用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重要问题,目前尚无学者进行相关研究。因此,本文拟对保险人法定免责条款在死亡保险中适用的一些核心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期有效处理实际纠纷。 论文第二部分的研究方法和内容在……1.任何学科的研究和分析都需要一定的研究和分析方法。本文还需要对相关问题进行一定的分析和研究 根据课题分析研究的需要,本文采用的主要分析研究方法包括文献参考法、分析比较法和总结归纳法等。,对本文涉及的课题进行相关的分析和研究 二、研究内容本次毕业设计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通过理论分析,总结了死亡保险的类型和死亡保险合同中法律免责条款的含义;第二,通过法律规定与理论分析的比较,并运用实例说明保险法第三次司法解释颁布实施后,死亡保险中适用法定免责条款存在的问题。第三,通过比较分析和理论研究方法,借鉴国内外先进理念和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完善我国保险合同法律免责条款的建议,为死亡保险合同法律免责条款的实践应用提供参考。 第一章死亡保险中的法定免责条款 就财产保险合同而言,其具体含义是以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形式。就人身保险合同而言,其具体含义是以寿命和身体为保险主体的保险合同形式。 死亡保险的具体含义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的死亡是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形式(1) 其保险利益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1)为安葬死者提供的物质援助在学术界一般被称为丧葬费 (2)为了确保死者提供物质帮助来支持其亲属的基本生活,学术界通常称之为养老金。 由于死亡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死亡保险只存在于人寿保险中。 根据类型不同,人寿保险合同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死亡保险(Life insurance death insurance),其具体含义是公众个人,即业内所称的投保人,保险人(一般是保险公司)同意,当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死亡或符合合同的相关内容时,保险人将根据合同的内容向投保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 人寿保险中的死亡保险根据期限的不同,一般有以下两种形式:人寿死亡保险和定期死亡保险等。 其中,死亡保险(term insurance)一词业内也普遍称之为定期保险,其具体含义一般如下:就被保险人而言,如果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由于意外死亡,保险人将依据合同内容(4)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遭受重大伤亡,即没有死亡,保险合同将立即终止并丧失法律效力。 此时,保险人没有责任和义务再次承担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也不会退还被保险人同时支付的保险费。 一般来说,根据保险时间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定期保险:1年死亡保险、5年死亡保险、10年死亡保险、15年死亡保险和30年死亡保险等。 在正常情况下,当被保险人超过65岁或被保险人超过65岁时,拟议合同到期,一般保险人将不接受保险,换句话说,当被保险人满足上述任何条件时,保险人将不接受这类被保险人的业务 当然,也有特殊情况,即保险人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为上述类型的被保险人办理为期不超过一年的定期死亡保险,例如为期几周或几个月的定期死亡保险(2) 此外,由于定期死亡保险有一定的期限,所以它的合同条约内容更复杂,条约支付也更多 正常情况下,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可以看出,当被保险人正式签署保险合同并支付第一笔保险费时,保险人将于次日零时正式开始履行保险责任。 合同期满后,保险人将自动解除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因为定期死亡保险的保费是基于被保险人的死亡概率,所以很少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从这一点来看,与其他形式的保险相比,定期保险费可以说是最低的,这对被保险人有一定的好处,可以使被保险人以较低的保险费获得最大的保护。 第二节死亡保险的法律免责条款……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免除责任。从表面上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不能向保险人索赔保险金。 众所周知,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责任。同样,被保险人通过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获得保险保护。基于此,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免责问题将直接影响保险合同的达成。最重要的是,它还涉及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在人寿保险中,当保险合同中规定了保险事故,并且保险法规定了对这些事故的免责时,保险人不必支付保险金,因为他享有保险人的法定免责。 如果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违反诚信原则而被宣告无效,而保险人认为他应因此免除责任,笔者认为这种问题不是人身保险保险保险人的法定免责,而是应归入保险合同的有效范围。 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他有权向保险人支付所有相应的保险金。 然而,保险制度所遵循的理念是:通过集中整个社会的资源,当一个公民个人遇到事故时,他可以得到相应的保护。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保险系统将赔偿个人的所有损失,并遵守相关的保险法。同时,一些保险事故在保险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保险人享有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责 具体来说,根据保险法或双方协议,保险合同中可以列出具体的免责条款。当相应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必支付保险金。 此外,根据划分的原因,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约定免责条款,另一种是法定免责条款(3) 第三章的建议……论法定免责条款在死亡保险合同中的适用……29法定免责条款在保险人未能及时提出时仍然有效……29 1,符合立法意图.........29 2、符合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基本要求,……第29节,第2节,自杀条款的适用建议.........301、自杀条款适用范围的扩大……302、第3节自杀条款的适用说明……34、提议……35 1、进一步明确故意犯罪的判断依据.........352、区分故意犯罪与被保险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36第四节投保人故意损害条款的适用建议.........361、明确区分投保人和受益人……372、区分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犯罪意图.........373、基于被保险人的目的来判断完成和尝试...38第三章死亡保险合同法定免责条款的适用建议第一节法定免责条款在保险人未能及时提出的情况下仍然有效,尽管《保险法》在司法解释二中规定,保险人在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条款作为免责条款时,有义务及时提出 但是,笔者认为,根据立法意图,《保险法》规定的法定免责条款实际上不同于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条款 在法定免责条款中,明确规定了“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 对于合同中已包含的法定免责条款,应鼓励保险人及时、明确说明。 但是,由于法律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笔者认为,即使保险人未能及时或明确解释法定免责条款,保险人仍可依法拒绝承担责任。 因为《保险法》规定的法定免责条款的真正含义是避免保险制度的滥用和不良道德风险的产生 到目前为止,所有的保险合同都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这主要是由于保险事故的特殊性,包括其偶然性、突发性、不确定性、不可控性等。 在当今的人身保险合同制度中,被保险人是否健康,处于何种状态,不能通过具体手段有效预测或控制,包括被保险人是否生病,是否因事故受伤等。 然而,在法定免责条款的有关规定中,类似的情况都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意愿造成的。通过他自己的行为,随后的后果在被保险人的控制范围内。这种风险是故意造成的,不能投保。 如果以三种法定免责条款出现时保险人未及时提示为由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则有滥用保险说明义务的嫌疑,这也违反了保险合同的偶然性。 此外,法律没有具体说明如何理解提示义务中的\"提示\"一词。如果法定免责条款没有得到严格执行,那么是否免除保险人的责任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作证,这也违背了保险法中法定免责条款的立法意图和功能 ...结论死亡保险合同中的法定免责条款是以保险法规定的特殊性质条款为基础的,不同于其他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 我国有必要以专门的《保险法》的形式对死亡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免责条款进行规制。同时,它也是我国立法制度遵循大陆法系立法习惯的体现,比较适合我国的立法条件。 然而,通过对我国死亡保险合同法定免责条款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保险法在我国死亡保险合同法定免责条款的适用中仍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解决,如保险人的解释义务、自杀条款的适用、故意犯罪条款的适用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条款等。由此引发的保险索赔纠纷并不少见。中国《保险法》规定的条款不仅在理解上存在歧义,而且存在不公平。因此,为了依法反映我国《保险法》的严肃性、民法通则的公正性以及对恶意保险欺诈的处罚,有必要公平公正地修改我国《保险法》中死亡保险合同的法律免责条款,以实现死亡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在法律范围内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法律就是法律。由于这是一项法律规定,它应该对具有完全行动能力的人具有普遍约束力。无论他是否知道法律规定,都不能削弱法律对所有公民的监管效力。 因此,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死亡保险合同时,应当明确的是,即使保险人不解释、解释或提示我国保险法规定的死亡保险合同中的法定免责条款,该免责条款当然应当有效。 同时,我国《保险法》还应明确规定被保险人自杀的具体范围,如何明确确定被保险人是否犯有故意犯罪以及被保险人是否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等。更具体、更明确,最大限度地反映我国《保险法》立法的间接性,展示依法管理保险的最大规范性和法律性。 中的引用……(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