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硕士毕业论文 > 38592字硕士毕业论文台湾“司法解释宪法”法制改革研究

38592字硕士毕业论文台湾“司法解释宪法”法制改革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592字
论点:大法官,台湾地区,宪法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论文,本文在描述“大法官释宪”制度的现状时,从制度产生的萌芽进行梳理,将“大法官释宪”制度的发展置于台湾民主宪政的发展与改革中,以此说明今日“大法官释宪”制度。

论文正文:

第一章前言1.1研究背景和意义台湾地区与祖国大陆是一条狭长的水域,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由于特殊的历史和政治原因,双方长期处于相对孤立的发展环境中。 台湾地区继承了中华民国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许多修改和完善。 其“首席大法官解释宪法”制度是台湾实施宪法的重要制度。它已经运行了近70年,并作出了700多种解释,这在整个亚洲地区是独一无二的。 “首席大法官”通过“解释宪法”发挥宪法监护者的作用,在确保宪法的实施和巩固台湾民主和法治的成就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台湾民主法治的不断进步反过来又对“首席大法官解释宪法”提出了新的要求。现行的《法院首席法官审理案件法》于1993年实施。该法已有20多年没有修订,不能满足“首席大法官制定宪法”实践的发展需要 台湾“法官宪法解释制度”急需系统全面的改革 然而,除了理论上的争论,台湾“宪法解释”制度改革面临的困境也受到改革实践的阻碍。 由于岛内政治力量高度分散,无法形成有效的改革合力,台湾“首席大法官释法”制度改革经历了四次修改,从1997年《法院首席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一次修订稿到2013年《法院首席大法官审理案件法》最新修订稿。第一次修订草案已经整整20年了,但没有一次结束。 台湾“司法解释”制度的改革就像希腊神话中被诅咒的西西弗斯(Sisyphus),将一块巨大的岩石推到山顶,但当它接近山顶时,往往会落到山脚。 完善宪法实施制度也是大陆地区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全面推进法治的背景下,有必要在中国内地建立有效的宪法实施制度。 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明确了“完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要求 宪法解释是实施宪法的主要途径之一。台湾和大陆有着相同的祖先。一方面,研究台湾“司法解释宪法”制度的改革,可以促进两岸对话与交流,有助于大陆在处理台湾事务中赢得话语权。另一方面,台湾“司法解释宪法”制度改革的经验教训可以为大陆完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提供借鉴。 ......1.2“司法解释”制度的研究现状一直是台湾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门话题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大陆学者开始关注“司法解释宪法”制度 然而,海峡两岸的学者在讨论“首席大法官对宪法的解释”时有各自的特点 大陆学者大多从宏观角度介绍和分析整个“宪法正义解释”制度的内容和运作,希望通过比较两岸宪法实施的不同情况,为大陆地区汲取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另一方面,台湾学者对“司法解释宪法”制度的研究更加细致。他们通常在“司法解释宪法”制度下分析具体的要求或程序,或者通过与国外宪政发达国家的比较分析,以台湾为例,为台湾完善“司法解释宪法”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 海峡两岸学者对“首席大法官释法”制度进行了以下研究:大陆学者主要进行了以下研究:一是宏观层面的制度引进 例如,郑鼎和季红在他们的文章《中国台湾地区宪法解释制度简析》中对“首席大法官的宪法解释制度”作了粗略的介绍。姚蓝秀、丁红梅在《台湾地区宪法首席法官解释制度研究》一文中阐述了宪法首席法官解释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并从适用宪法解释的主体、客体、内容、程序和效力等方面作了详细介绍 其次,通过对不同司法管辖区宪法解释制度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从中吸取有益的经验教训。 例如,蔡永好的《台湾宪法解释制度对东亚宪法审查制度研究的启示》和魏胜强的《关于司法委员会制度改革——以台湾“首席法官”制度为参照”,以研究台湾“首席法官宪法解释”制度为出发点,本文在充分承认“首席法官宪法解释”制度的前提下,总结了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第三,大陆也有少数学者从微观层面研究“司法解释宪法”制度,或者对“司法解释宪法”进行个案评价 例如,田放的文章《台湾“法官解释的案件类型及其启示》根据申请“法官解释宪法”的不同科目,对“法官解释宪法”的案件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和分析;张然、沈苏平在《台湾大学生救济权的最新突破——评《正义的解释》第684期中,从大学生权利救济的角度对《正义的宪法解释》进行了个案研究 此外,一些学者对“司法解释宪法”制度的改革进行了系统的评价 周中野和朱杰的文章《关于中国台湾地区“宪法审查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宪法诉讼法草案》为对象》,以台湾地区的《宪法诉讼法草案》为基础,对草案中提到的改革方案进行了评价。 第二章台湾“首席大法官释法”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台湾现行“宪法”是1947年实施的“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宪法》吸收了孙中山的宪政思想。 根据孙中山先生的\"三权分立\"理论,即国家权力由人民享有,而政府有权力治理国家。 孙中山先生将西方三权分立与中国历史上的科举制度和监察制度相结合,提出了五权宪法的概念,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司法、行政、监督和考试五大职能。 《中华民国宪法》基本上遵循了孙中山先生关于国家政治制度建设的思想。 由全国代表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设立五个中央机关,即立法院、司法院、行政院、监察院和监察院,行使上述五项国家权力。 其中,“法院”负责解释“宪法”和统一解释法律和命令,并有权审查法律是否与“宪法”相冲突 然而,随着台湾民主法治的发展和以往“宪政”改革中“宪法”的调整,《中华民国宪法》中国家结构的原有概念不断被打破。 在台湾完成七项“宪政”改革后,“国民议会”完成了自己在“宪政”改革中的任务,并在第七次修订“宪法”时被废除。它最初的一些职能和权力被移交给“立法院”和“法院” 目前,“考试院”的职能主要是与“行政院”合作。“监察院”的大部分监督职能转移到“立法院” “总统”有权任命“行政院”院长。“总统”对“行政院”有很大的控制权 实质上,台湾的政治体制倾向于半总统制,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1] 2.1作为“法院”解释制度一部分的“首席法官解释宪法”制度的形成,可以追溯到民国政府监护时期的法令统一解释制度,甚至清末大理法院的解释制度。 从我国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我国的司法解释制度可以说是从清末改革时期大理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开始的。 清末光绪三十年颁布的《大理法院审判编纂法》第19条规定:“大理法院的审判,表达其对法律和秩序问题的意见,可以约束国家审判厅。” “北洋政府也基本上沿袭了晚清的做法 [[2]1928年11月,中华民国政府颁布了《法院组织法》,将统一解释权从“最高法院”转移到“司法法院” 根据《法院组织法》第3条:“法院院长根据最高法院院长及其下属各庭庭长会议的决议,行使统一解释法律和判例法变更的权力……”,制定了“法院统一解释法律和判例法规则变更”,并确定了申请统一解释的主体和程序。 [[3]虽然《宪法》赋予“法院”解释《宪法》的权力,并规定“法院”应设立“法官”负责“宪法解释”,但“法院”之后的“法院”解释制度仍普遍遵循抽象解释和集中解释的模式 《中华民国宪法》于1947年颁布,并在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中国实施。 根据《中华民国宪法》的规定,“法院”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负责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公务员纪律。 “法院”有权解释宪法,并统一解释法律和命令。 “法院”有许多“法官”,专门解释宪法和统一解释法律和命令。 1947年3月31日,为了配合《中华民国宪法》的实施,中华民国政府颁布了《司法组织法》。该法规定了\"法官\"的任期和任期以及\"法官解释宪法\"的组织形式。由九名\"法官\"组成的\"法官会议\"负责解释\"宪法\"、法律和命令。 因此,“司法会议”被确定为“宪法司法解释”的组织形式 然而,该法尚未及时实施,无法在同年12月25日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司法法院组织法》将“法官”人数增加到17人。 随后,“法院”第一届“首席大法官会议”于1948年9月15日举行。会议制定并通过了“法院首席法官会议规则” 《首席大法官会议规则》确立了“首席大法官”行使“宪法”解释权的基本规范,初步勾勒出“首席大法官解释”制度的基本轮廓,这是“法院首席大法官”行使“宪法”解释权的最初直接依据 当时,“法院”首席法官解释“宪法”的时间仍然很短。根据\"法院首席法官会议规则\",申请\"宪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中央或地方机关\";适用的理由限于两种:对适用\"宪法\"的怀疑或对适用法律、命令和\"宪法\"之间冲突的怀疑 ……2.2“首席大法官解释宪法”制度的发展1957年5月3日,“法院”宣布“首席大法官会议”作出的第76号解释,宣布“国民议会”、“立法院”和“监察院”在“宪法”中具有与民主国家议会相同的地位和权威。 这一解释引起了一向强势的“立法院”的不满。“立法院”对“大法官”的职业素质提出质疑,并立即对《法院组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增加了《法院组织法》第六条的规定。除了限制法官的任期和期限以及“法官”对“宪法”的解释程序之外,它还规定“法官审理案件的程序应由法律决定”,并保留为“法官解释宪法”制定程序规范的权力 “立法院”于1958年7月立即颁布了《法院法官会议法》,以明文法律的形式规范和限制“首席法官”行使“宪法解释权”, 大大提高了\"首席大法官\"对\"宪法\"的解释出席并投票的人数门槛,并要求\"法官会议\"在通过前必须有出席总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和出席总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从而排除适用\"法院\"制定的\"法院法官会议规则\" 此外,《法院首席法官会议法》扩大了解释《宪法》的适用范围,并增加了人们申请解释《宪法》的程序。在“宪法”权利受到侵犯和法律程序用尽之后,如果对适用于最终判决的法律或命令违反“宪法”有任何疑问,人们可以申请解释“宪法”;虽然人们申请“宪法解释”的对象仅限于确立适用于最终判决的法律和命令,但随着法官“宪法解释”的发展,审查的对象扩大到解释为“等同于法律或命令”。因此,判例法、最高法院决议、行政规则、解释函等。可以列入法官审查对象的第1类。 此外,参照美国联邦法院法官宪法审查判决文件的要求,对“司法会议”的决议文件进行了规范,要求解释文件应附有解释理由。“法官”可以对应当由“法院”公布的解释文件或者解释理由文件提出协调或者不同的意见 第三章台湾“宪法解释”制度面临的困难……73.1关于\"宪法\"取向的\"法院\"辩论……73.2“首席大法官宪法解释的实践与规范的冲突”...93.3“首席大法官宪法解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1第四章台湾“首席大法官释法”制度改革的内容.....184.1“全国司法改革会议”的“两个目标三个阶段”改革方案...184.1.1“一元多轨”和“一元单轨”改革目标.......184.1.2推进改革的三个阶段.......194.2关于台湾“宪法解释”制度改革的争议.......214.3台湾“宪法解释”制度的改革取向——《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审理案件法》修正案...244.3.1司法解释系统.......244.3.2受益权救济.......264.3.3案件的有效审理.......274.3.4审判程序的完善.......28第五章台湾“司法解释”制度改革述评.......305.1台湾“宪法司法解释”中的制度改革问题……305.2台湾“宪法解释”制度改革对中国完善宪法实施制度的启示....33第五章台湾“首席法官释法”体制改革分析5.1台湾“首席法官释法”体制改革中的问题5.1.1改革顺序不明台湾的司法改革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时期是1950年1992年至1980年,在司法行政部时期,当时的司法行政隶属于行政院。行政院设立了司法行政部。这一时期的改革重点是提高考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二个时期是1980年至1994年,这是\"法院\"的改组时期。最大的成就是量化司法机构并加强其回应公众意见的能力。 第三个时期是自1994年以来,已经进入全面改革时期,主要涉及人事和金融体制改革;司法系统改革;司法行政和程序法改革 只有在司法改革的第三个阶段,才有具体内容进行“宪法解释”制度改革 司法改革可能涉及许多主体,制度可能涉及“法院”、“行政院”、“立法院”和“审查法院”。在台湾“五权一面”的体制下,完成相关的体制改革将是困难的。 此外,各种\"公民团体\"、\"非政府组织\"和各种非政府组织就系统外的司法和人权议题表达了他们通过各种社会运动进行司法改革的要求,[23] “宪法解释”制度的改革涉及的领域比以前更广、更深,涉及到各种力量的利益,因此参与改革的人更多。 改革者来自许多部门,不同部门的改革力量都试图同时成为改革的主导力量。改革在结构上存在“双头马车”的问题。 “法院”、“总统府”、“行政院”等力量都试图在“宪法解释”制度改革中加入自己的理念。“立法院”也推迟了“首席大法官宪法解释”相关法律的通过。新任命的台湾领导人蔡英文一再发表“总统”领导司法改革的主张,并召开所谓的“司法国务会议”,试图领导司法改革。 [[24]各种力量的制约使台湾地区的“宪法解释”制度改革步履蹒跚,至今尚未取得实质性成果。 此外,改革者在寻求改革动力的问题上脱离了人民。人民不信任司法机构,司法机构导致司法改革成为“茶壶中的风暴”,与人民毫无关系。 在改革的方向上,现代司法的“独立保障”被过分夸大了,而忽略了一些制度之间的循环和相互影响。 就改革方法而言,改革者缺乏公共政策和社会科学方面的培训,司法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凭直觉进行的。 结束语“中华民国宪法”的出现是“首席大法官解释宪法”制度的开端。一套简短的宪法条款迫切需要在制度建设之后落实。 《法院组织法》、《法官会议规则》、《法官审理案件法》等旨在构建“司法解释宪法”制度的法律相继颁布。“司法”也通过“司法法院解释”来补充和完善“宪法解释”制度 在此期间,由于《中华民国宪法》适用范围的极度缩小和国民党退台后政治形势的巨大变化,原本由《中华民国宪法》构建的国家权力结构的设计在岛上的适用面临巨大困难。 该岛经历了七次“宪法改革”,以调整和修改“中华民国宪法”,从而调整该岛的宪法结构。 这些变化因素对今天“正义解释宪法”制度的形成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台湾民主化浪潮中,“宪法司法解释”的功能已经从维护客观的宪法秩序转变为救济公民的基本权利。 这种职能的转变使得“宪法解释”制度司法化了当前“首席法官解释宪法”制度改革的重点。 明确“法院”的定位是决定“宪法司法解释”制度改革方向的前提。经过多年的讨论,“法院”的定位已经耗尽了学术和理论上的讨论。缺少的只是一个政治开始。真正的关键在于凝聚能够制定具体立法的政治力量,形成所谓的“国家”意志。 [34]然而,由于台湾政治力量高度分散,很难达成共识。因此,“司法解释”制度的改革仍在激烈讨论之中。 虽然两岸统一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主流舆论,但岛上仍有一些阴险的人试图通过“宪法正义解释”制度实现分裂祖国的野心。 关注台湾“首席大法官释法”制度的改革,一方面是出于对台湾重大制度变迁的警惕,另一方面也是中国大陆完善宪法实施制度的借鉴。 中的引用……(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