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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税法的现状及不足之处探讨,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条例何时生效?

我国环境保护税法的现状及不足之处探讨

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条例何时生效?《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将于明年颁布,并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生效。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我国环境保护税法的现状及不足之处探讨

环境保护税法心得体会

1.环境保护税的引入是对“费改税”的不断推广。2001年,车辆购置税取代了原来的车辆购置税,成为第一个引入“税费”的税种 道路维护费在2009年被成品油消费税取代 开征环境保护税是“费改税”的又一次重要推广 12月28日,媒体报道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将于2018年1月1日生效。目前的排污费将改为环保税。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和管理,环境保护机关负责污染物的监测和管理。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只有不符合标准的税收才能从储存或处置中征收。详情请参考以下法律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低于排放标准的30%”是指实际排放浓度低于“排放标准-(排放标准×30%)”;“低于排放标准的30%”是指实际排放浓度低于“排放标准×30%” 环保税法中的表述是第一个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机关是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四条,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根据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条例何时生效?

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条例何时生效?《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将于明年颁布,并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生效。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我国环境保护税法的现状及不足之处探讨

环境保护税法心得体会

我国环境保护税法的现状及不足之处探讨范文

摘要:近年来,人们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国家保护环境的努力也越来越大。中国第一部环境保护税法已经实施,其实施引起了各方的关注。摘要:简要总结了我国环境保护税法的现状,指出了现行环境保护税法的一些不足,并提出了促进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法;现状;不足之处;建议;

1中国环境保护税法现状

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保持了中高增长率。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面临着各种挑战,如绿色植被大量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增加、温室效应、越来越严重的烟雾等。这些无形的环境破坏严重影响了我们的正常生活。生态环境的破坏不仅影响了我们的生存,而且对经济产生了不利影响,环境污染造成了越来越多的经济损失。人们逐渐认识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良好的绿色生态环境。只有保护生态环境,才能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税法

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已通过两次审查,并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环境保护税法是中国第一部单独的环境保护税法。它不仅体现了税收的法律原则,也体现了“绿色税收制度”,可以加快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近年来,中国的“绿色税收”制度正在加快建设,涵盖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各个方面。在资源开发方面,为了增加资源和环境的使用成本,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国家设立了资源税和耕地占用税。在生产过程中,为了鼓励企业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采取了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损害。流通过程中,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逐步完善“两高一资”(高能耗、高污染、高资源)产品进出口税收政策;消费税、消费税、车船税等。应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减少高能耗、高污染产品的购买。在“绿色税收”制度下,中国环境保护税法应运而生。环境保护税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了保护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宗旨。开征环境保护税不仅可以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而且可以更好地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确立的绿色发展理念。

环境保护税法基本上将环境保护的“费”转变为环境保护的“税”,即从原来的排污费制度转变为现行的环境保护税制。这一变化有利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转型,逐步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促进生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税收立法的实现,逐步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有利于相关部门管理方法的创新,探索部门间合作管理的新方法。

2中国现行环境保护税法的缺陷

中国环境保护税法的顺利实施,实现了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的顺利过渡,成为完善“绿色税制”的重要一步,使环境保护税收的征收以法律为基础。开征环境保护税不仅有利于提高征管透明度,减少腐败,而且可以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收率。然而,环境保护税法也存在以下不足:

2.1环保税法税收及税收范围不够全面

环境税一般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环境税是指与调节环境污染、资源利用等相关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的总称。税收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和筹集环境保护所需的资金。换句话说,只要是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就应该纳入环境保护税的范围。狭义上,环境税的范围主要是各种不利于生态环境的行为。它是针对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等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行为而设立的独立税收。广义和狭义的环境税各有利弊。环境税的宽泛范围过于宽泛,而狭隘的环境税不太适合我国税收的目的和要求。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税法中的税种主要是从排污费改革而来的。税收项目包括空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不适用环境保护税。税目范围小,征税范围不全面,税种不完善。

2.2环境保护税间接增加消费者负税收负担

无论消费什么产品,征收的部分税款都由消费者承担。谁污染环境,谁就必须交税来弥补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排放更多污染物的企业必然要缴纳更多的税,环境保护税也会越多。目前,环境保护税是从排污费改革而来的。企业应该支付的费用不会因为税费改革而增加,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负担。虽然最终消费环节不征收环保税,但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或多或少会承担部分环保税。如果企业征收更高的环保税,缴纳更多的税,必然会增加企业支出的财务负担,增加产品的生产成本,增加产品销售时的成本价,增加消费者购买时的价格,最终消费者将间接承担部分环保税。

2.3环境保护税的具体目的不明确

《环境保护税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了分工合作机制。具体来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税务机关、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在环境保护“费”改为“税”之前,排污费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属于地方公共财政收入。主要用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保机构的支出。在“费”改为“税”后,根据我国税收制度,如果没有特别规定,征收的环境保护税就不能再有针对性地使用,而是纳入公共预算的一般用途。预算支出中不考虑税收的来源属性,将环境税收和其他税收合并为预算和支出。

2.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如何有效合作

《环境保护税法》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了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协调机制,主要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建立和维护。本条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的有关工作。环境保护税的确定取决于具体的排污量,排污量的核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和知识结构,税务部门基本上难以完成。因此,环境保护税是按照企业申报、税收征管、环境保护协调和信息共享的过程和方式征收的。特别是当企业纳税人申报数据不清或有误时,环保部门应进一步核实排污量,确定应纳税额。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合作征收环保税是一种创新的工作方式,但仍存在一些不足。环保“费”改为“税”。从环境保护部门取得环境保护收入的原权利已移交税务机关。在一定程度上,环保部门的收入有所下降,这将降低环保部门协助税务机关征收环保税的积极性,并导致效率低下的风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之间定期传递环境保护税信息,可能会因信息延迟导致税款征收不及时,造成损失。

3完善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税法的建议

环境保护税法是实现环境保护的税收制度,相关税收征管机制应逐步完善。完善环境保护税法的建议包括:

3.1逐步完善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

环境保护税大多是排污费的转化,税目是各种污染物。这些不能满足环境保护的基本功能。建议根据不同地区环境污染的不同程度,进一步细化税目清单,完善税目清单,逐步完善征税范围。

3.2合理使用环保税收,建立环保税收专项资金体系

作为一种特定政策目的的税收,环境保护税不是政府筹集资金的简单手段。人们会更关心税收的去向以及税收的管理和使用是否恰当。因此,应从环境保护税收中指定资金的用途。如果环保税没有明确规定资金用途,现有的环保资金将得不到支持,投入环保的资金将会减少,不利于环保。从以上观点来看,环境保护税的收入应当用于环境保护,并可以用于环境污染的防治。这样,既可以减少征收环境保护税的阻力,又可以体现环境保护税法的立法目的,保证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目的与税收支出目的的一致性。

3.3逐步完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的具体合作机制

现行环保税法规定,双方应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确保环保税的顺利征收。环境税收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可以使环境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进行内部计算机联网,保证数据的实时共享,而不是定期交接,从而保证双方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相关信息。双方可以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处理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和日常事务,防止双方因问题积压太久而偷懒。此外,双方可以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权利,通过一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注入新的动力,提高积极性,更好地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做好污染物监测和审计工作。

3.4调动社会积极性,共同推进环保税征收。

在征收环境保护税的过程中,不能狭隘地认为环境保护只限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因为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应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进行。环境保护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因此,要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在依法纳税的原则下,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的排污情况。要使企业排污处于社会监督之下,接受公开、透明、规范的监督,促进环保部门、税务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的结合,必要时引入独立的第三方对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检查,以保证税收的准确性。

参考
[1]龚慧文。环境保护税法释放积极意义[。中国税务总局,2015 (A02)。
[2]苏明,徐文。中国环境税制改革研究[。金融研究,2011 (2)。
[3]小京。中国环境税收立法中的几个基本问题分析[。中州学术期刊,2015 (08) :55~59。
[4]杨静。完善中国环境保护税法研究[。《经济研究参考》,2016 (05) :56~58+69。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